《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温政令101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温政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9]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市环境和人居生活质量,提升城市整体功能和形象,规范和引导市区旧村改造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含鹿城、龙湾、瓯海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生态园)范围内的旧村改造。
已纳入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城市改建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实施旧村改造。
第三条旧村改造按照市级指导、区级组织、村级实施、市场运作、自求平衡的原则和高标准、高起点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旧村改造领导小组及旧村改造办公室,统一指导市区旧村改造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园林、房管、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旧村改造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为本辖区旧村改造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辖区旧村改造实施。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区(管委会)旧村改造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旧村改造有关政策制定、项目审批、规划编制、方案审查、拆迁安置、土地出让、工程建设、资金平衡等工作,并牵头会同房管、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房屋拆迁总建筑面积和投入产出分析测算进行联合审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具体指导,协助村委会及时协调解决旧村改造实施有关争议问题。
第五条村委会为旧村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旧村改造各项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旧村应当实施整体拆迁改造,对规模较大的旧村可先予总体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07•【字号】温政发[2005]63号•【施行日期】2005.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范围在市区(含鹿城、瓯海、龙湾区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的被征地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员,列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上述被征地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劳动年龄段的在册农业人员,也可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从2005年1月1日起,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做到即征即保。
对2003年、2004年被征地的农民,应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从第二轮土地承包之日至2003年以前的被征地农民,凡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生活补助金6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予以解决,并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按月发放;村集体和个人有能力承担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的,经国土资源、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也可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2003年、2004年的被征地农民,村集体和个人没有能力承担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的,也可只享受生活补助。
二、审慎确定保障形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2003年起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形式,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市区被征地农民,凡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后,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凡年龄60周岁以下的,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后,年满60周岁开始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温政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发〔2020〕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于2020年12月15日实施,为做好征地政策的衔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衔接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的衔接。
2020年1月1日前土地征收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2020年4月24日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批准的标准执行,2020年4月24日前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已经下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需调整的,可通过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予以确认。
2020年1月1日后批准土地征收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关于新老征地程序的衔接。
2019年12月31日前,省政府已经受理的用地报批项目,土地征收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和原土地征收程序执行。
2020年1月1日以后实施的土地征收项目,尚未完成建设用地报批的,前期工作符合《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规定的,可不再重新办理,不符合要求的,须补充相关材料。
三、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的衔接。
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实施前已批准土地征收,未完成房屋补偿和安置的,程序仍按原《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1号)或者《洞头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洞委发〔2013〕19号)执行。
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实施前已经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尚未批准土地征收的,应按照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的规定办理,原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作为房屋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温政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根据《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和《关于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5〕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工作方案,加快征收安置速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制度,推进以市场为主提供安置房源的建设模式改革,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房票概念(一)房票。
房票是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样式统一制定。
(二)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政策,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安置性商品房或其他安置房的房屋征收安置行为,是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基础上新增的一种补偿方式。
(三)票面金额和期限。
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包括各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明确的奖励补助和本实施意见明确的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
房票自出票之日起至购房之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止,票面金额参照出票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房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由各区根据征收项目自行确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鹿城段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0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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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鹿城段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鹿城段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05〕29号)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是连接甬台温、金丽温、诸永三条高速公路及104国道、49省道等公路的重要通道,是温州市重点工程和“百项千亿工程”之一。
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现就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鹿城段征地拆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起点位于鹿城区仰义乡前京村,途径永嘉县瓯北镇、乌牛镇,终点在乐清市北白象镇,工程主线全长26.685公里。
主体工程按设计用地范围征地,有关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场地按工程建设需要随路同征(租)。
凡征地红线范围内有关乡(镇)、村及各企事业单位都要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按本通知要求依法征地和限期拆迁。
二、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沿途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原则是:依法征地,包干使用,一步到位,不留尾巴,节余留成,超支不补。
市政府与鹿城区政府签订包干协议,按协议约定总额增加10%作为包干系数,由鹿城区政府包干,具体组织实施。
鹿城区政府要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宣传动员,落实好征地及拆迁补偿政策,办理好有关手续,确保建设单位顺利进场施工。
三、征用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按照《温州市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8.26•【字号】温政办〔2014〕111号•【施行日期】2014.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办〔2014〕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施后,为做好征地政策的衔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衔接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衔接(一)2012年12月15日至2014年6月30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区块(中心城区征地以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的时间为准),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征地补偿费和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筹集和参保人数核定仍按征地方案批准时的规定执行;涉及建设用地的,补偿和安置仍按征地方案批准时的规定执行。
调整征地补偿方案,按下列情况办理:1.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尚未批复的征地区块,需经被征地单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批后实施时,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对已经取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的征地区块,需经被征地单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报请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追加征地补偿费和住宅用房安置指标。
其中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在报请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前,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向用地单位收取增加的征地补偿费;已办理供地手续的,追加的征地补偿费由各级财政承担。
(二)2014年7月1日前上报,2014年7月1 日后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区块(中心城区征地以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的时间为准),在征地批后实施时,需经被征地单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施补偿和安置。
温州市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doc

温州市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日期:2003-2-27执行日期:2003-4-1生效日期:1900-1-1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用土地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用地单位、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温州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市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地,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市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辖区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政策处理工作。
市征地事务机构,承担统一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征地工作。
第二章征地工作程序第六条征用集体的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用地预审、权属调查、地籍测绘,编制征用土地等相关方案和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二)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人民政府颁发征用土地公告。
公告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张贴。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功能转变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评估收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功能转变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评估收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8•【字号】温政办[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功能转变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评估收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0〕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功能转变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评估收缴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八日温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功能转变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评估收缴暂行办法为认真贯彻实施《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温州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发〔2008〕87号),加快中心城区“退二进三”步伐,制定本办法。
一、地价评估确定程序改变土地用途的地价差价经土地评估机构测算,市国土资源部门地价评估专题会审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临时改变建筑功能的土地收益金经土地评估机构评估测算,市国土资源部门地价评估专题会审小组审核确认后收缴。
二、地价评估计算(一)改变土地用途的地价计算:所在级别的标准地价×不同条件下相关修正系数(见附件1)。
(二)临时改变建筑功能的土地收益金计算:土地收益金=改变用途的总地价差×年租售比×临时年限。
其中,2010年年租售比采用温州商业物业平均3%的租售比。
三、地价等级划分及标准(一)中心城区划分为2个地价等级区域,已纳入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城市改建区范围的滨江商务区和行政中心区除外。
(二)原二产用地的地价按用地面积计算(拆旧建新项目,不再计算原建筑物的折旧现值),改变功能后的三产用地地价按楼面价计算。
(三)标准地价以现有市场价格为参照,并体现政府的鼓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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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一德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土地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州生态园)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法律、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市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收,按照本办法规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通过货币、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基本生活保障、农转非途径,对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实行补偿和安置。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市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工作帮助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所有土地的政策处理工作。
市征地事务机构承担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当服从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征地工作。
第二章征地工作程序第七条市征地事务机构在征地报批前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以及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市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就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以及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利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内容包括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等事项。
当事人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土地利计划,编制征收土地方案等,征收土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二)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当在公告定的期限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权属证明资料,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汇总后,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市征地事务机构调查登记。
(三)市征地事务机构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登记况或者调查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定,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在该期限没有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
(四)市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员会和农民对公告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市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足额支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农民公布,接受监督。
(六)征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后,市人民政府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第九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对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第十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原则:(一)采取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根据不同区片,给予不同补偿;(二)区别被征地前的不同地类,给予不同补偿;(三)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
第十一条市区土地以黄海标高为界划分为两类区片,黄海标高10米以下为一类区片,黄海标高10米以上为二类区片。
第十二条市区统一年产值标准确定为每亩0.2万元。
第十三条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林木补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各项补偿费标准:(一)土地补偿费。
1.征收农用地的,一类区片农用地、二类区片耕地为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倍,二类区片其他农用地为统一年产值标准的7倍。
征收蔬菜地的,每亩增加支付土补偿费1万元。
2.征收建设用地的,地上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垂直投影面积),为统一年产值标准的8倍,地上无建筑物的,按同类区片耕地标准予以补偿。
3.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照同类区片耕地标准的50%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1.征收农用地的,一类区片农用地、二类区片耕地为统一年产值标准的2倍,二类区片其他农用地为统一年产值标准的8倍。
征收蔬菜地的,每亩增加支付安补助费1.4万元。
2.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不予安置补助。
(三)青苗补偿费。
被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无青苗不补偿。
其补偿标为:蔬菜地每亩0.12万元。
水稻田每亩0.08万元,旱地每亩0.06万元。
柑桔园,果柑每棵50-80元,始果柑、衰退柑每棵30-60元,幼柑每棵5-40元。
桔树按柑树标准加一倍计算。
如按种植面积计算的,柑树每亩最高不超过130株,桔树每亩最高不超过70株。
其他果园另外参照处理。
(四)林木补偿费。
树龄15年以上的,每亩2000元;树龄5-14年的,每亩1000元;树龄4年以下的,每亩500元。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粪坑按口计算,每口平均300元,如按立方米计算,每立方米50-80元坑屋按实折价处理。
2.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的补偿费按实际情况和定额标准计算。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征收土地公告颁发后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
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标准为土地补偿费的10%。
第十四条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按下列规定分配使用:(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安置补助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和使用。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
(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林木的所有者所有。
(四)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单位处理承包户零星漏项补偿工作费用。
第十五条因工程施工等需要临时用地的,经批准后,根据临时用地影响围,按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逐年补偿。
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土地原状,退还给原使用单位,并增付一年补偿,弥补恢复后造成的减产。
第十六条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前,被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拒绝交地。
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
第四章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第十七条征收一类区片农用地和二类区片耕地,每亩核给农村集体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住宅用房安置指标。
住宅用房的选址有细规划覆盖的,按规划确定用地面积;没有详细规划覆盖的,按1.5的容积率换算用地面积。
第十八条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台账。
宅用房安置指标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单独选址建设,不足2000平方米的,应当与本乡镇(街道)内的其他村合并使用或者与其他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联合开发建设。
使用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的建设项目选址不得跨乡镇(街道)。
第十九条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置,并应当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一)有偿调剂。
(二)由市人民政府有偿收回。
(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自行开发建设或者委托代建。
住宅用房安置指标转为商品房开发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通过招标、拍卖公开方式转让,其转让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条住宅用房安置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应当在全额缴入国库后,再由府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返还。
第五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第二十一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征地批准当年年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十二条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按征地面积亩12万元缴纳,列入征地成本,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筹集,统筹使用。
缴纳标准可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
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土地(包括自求平衡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成片开发土地等),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金、租金和股份收益中给予保障划拨的土地,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前,由用地单位将专项资金直接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安置用地,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将专项资金直接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三条土地征收报批前,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被征耕地面积、“人土比”和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所占比例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数土地征收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市国土资部门核定的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和拟参保人员的申请,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名单,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被征地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档案,参保人年满规定年龄后,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四条征收土地“农转非”指标按“人土比”办理。
“人土比”和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以行政村为单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公安、粮食、统计农业等部门审定。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征地工作和拒交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