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甘国税函[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函〔2012〕92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发布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7月2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但截至目前,《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出台,致使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暂时不能真正落实到企业,也给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带来一定影响。
在此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23日印发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现就我省执行上述政策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一次性审批,以后年度每年开展后续核查管理。
除本《通知》所作特别调整外,具体审批权限、程序、期限、资料以及后续管理规定按照《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对纳税人申请的鼓励类项目难以确定的,企业应当提供《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发布单位对应的省级(含副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进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2012年预缴申报时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程序。
为尽快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企业,并解决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操作问题,《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主营业务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中的鼓励类项目的,由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企业享受政策主营业务收入审核表》(一式三份),报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审核、备案程序申请享受《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申请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前向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有关资料,第一年经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初审并上报市州级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以后年度按照事先备案类优惠项目由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实行备案管理。
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申请及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管理权限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州级国税机关)或出具备案管理意见,市州级国税机关应在收到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的初审意见和纳税人申请及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确认意见。
本公告没有做出规定的其他管理程序和要求按照《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11〕151号,以下简称《优惠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资料(一)申请享受《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第一年应向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必须注明申请享受优惠起始年度)。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6.28•【字号】川国税函[2002]162号•【施行日期】200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162号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现将《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并贯彻执行。
一、内资企业(一)对符合总局文件规定要求,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第一年上报。
省局审核确认的申请日期为次年3月底以前(2001年度的申请延长至2002年7月底以前);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的申请日期由市州局自行确定。
市州局上报省局所需资料:1、企业申请报告;2、内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表(一式四份,见附表—);3、企业年度财务报表;4、产品销售明细表;5、主管部门意见;6、市州局审核情况的报告;7、其他需要的资料。
(二)对于享受第一至第二年免征、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内资企业,申请上报省局的时间为企业投产之日一年以内。
市州局上报省局所需资料:1、企业申请报告;2、内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表(一式四份,见附表—);3、新办企业批准成立文件;4、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5、企业年度财务报告;6、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核情况的报告;7、其他需要的资料。
(三)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内资企业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局上报省局转报总局审批后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一)关于适用税率问题:1、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1)202号文件规定范围,凡属《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列明的项目(详见税务行业网),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年总收入70%以上的,2001年至2010年,其所得税按15%税率征收;2、按政策规定,属于法定减半征收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半期内企业所得税按7.5征税;其中属于“两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定减半征收期结束后,需继续减半征收的,按10%的税率征税;(二)报批程序1、企业应于每年度1月31日之前,其中年度中间开业企业,应于开业后三个月内,向县(区)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申请审核表》(附表二)。
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程序及应提供资料

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程序及应提供资料注:企业具体从事的主营业务是否必须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指经信委)出具的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证明文件,可先就企业实际情况先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如果需要经信委的证明文件,则整个程序如下,如不需要,则直接按“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企业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经信委申报产业政策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县级经信委将初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申请材料转报省经信委。
具体申报程序及申报资料的准备可按《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经信产业〔2011〕416号)的规定办理。
主要有:1、申请报告(明确企业内外资性质、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情况;企业主营业务、工装设备、生产工艺、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类或淘汰类;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近期国家政策调控行业;企业投资备案、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手续、资质材料是否真实有效;企业申请所适用的产业政策条目;企业申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结论性文字表述);2、《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确认申请简表》、《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确认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3、投资备案、环境保护评价、建设规划许可文件等批准文件;4、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5、从业资质证明、许可或授权;6、审计报告:审计“三表”(含会计附注);7、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8、产品或服务技术、性能、业态先进性或《目录》符合性方面的证明材料;9、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劳动保护、促进就业等其他需要提供或说明的材料。
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获得经信委的确认后,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1、企业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书面请示(含资料清单)2、《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企业收入总额及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收入明细表;5、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财务报表;6、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最后一个月(季)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复印件(原始申报表应加盖企业公章和地税机关受理章);7、省经信委的确认函8、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公告
无
【期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21
【摘要】第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正确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总页数】2页(P19-20)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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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备案管理问题的公告【标 签】云南省,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备案管理【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发文日期】2012-06-29【实施时间】201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二条的规定,结合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适用于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第一年由州、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县(市、区)税务机关事前备案管理的办法。
第四条 第一年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其所在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一),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三)涉及企业经营资质、生产能力或项目建设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或批准文书。
(四)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书(见附件三)。
第五条 县(市、区)税务机关应自接收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拟办意见,转报州、市级税务机关。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表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 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 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 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 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的比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 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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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明细表
文件依据 政策摘要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 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 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 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 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 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 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 通知》 (财税 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001]202号)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明细表
文件依据 政策摘要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 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 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 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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