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药事管理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及药师自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药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超说明书用药是指临床实际使用药品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包括年龄、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证、用药方法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中的用法不同的情况,又称超范围用药、药品未注册用药或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
三、药品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不受法律保护,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后果的,医生和药师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当临床医生因医疗创新确需要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时,应提供权威的文献依据,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医务部备案,使用时与患者签署《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并在病历中做好原始记录。
药师在审核和调剂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处方或医嘱时,严格审查《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和医务部备案方能调剂药品。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与程序大全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与程序大全为确保病人的用药平安,要求医疗机构必需有"超说明书用药管理的规定与程序',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与程序的相关资料,盼望对您有所关心。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与程序如下一、超药品说明书用药(Off-label uses)是指临床实际使用药品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包括年龄、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证、用药方法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中的用法不同的状况,又称超范围用药、药品未注册用药或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不受法律爱护,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后果的,医生应担当相应法律责任。
二、依据《药品管理方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侵权责任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及《处方管理方法》加强药事管理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的平安性、有效性、合理性及药师自身平安,避开不必要的纠纷。
三、依据以上法规,当临床医生因治疗需要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时,应供应权威的文献依据,如须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必需经医院伦理委员会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争论并备案。
四、《处方管理方法》第五章规定:药师应根据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相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其他用药不相宜状况等。
五、药师在审核处方或医嘱时,首先应对药品说明书有深化、细致、透彻地了解,并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严格按药品说明书规范调剂药品,规避用药风险,确保调剂行为的平安及患者的用药平安。
六、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医务科备案,使用时与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药师在审核和调剂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处方或医嘱时,严格依据《知情同意书》和医务部备案方能调剂药品。
七、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对超说明书用药状况仔细分析其合理性、并进行调研核准,临床药师对住院超说明书用药患者开展药物监测工作,对超说明书用药疗效进行仔细分析、评价,对超说明书用药导致的药物不良反应准时分析缘由,并上报医务科和药物不良反应小组,削减和防止因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一、引言在医疗实践中,超说明书用药是一个较为常见但又需要谨慎管理的现象。
超说明书用药是指药品使用的适应证、剂量、疗程、途径或人群等不在药品说明书范围内的用法。
为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特制定本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
二、超说明书用药的定义与范畴(一)定义超说明书用药是指临床实际使用药品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书规定范围内的用法。
(二)范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超出药品说明书所标明的适应证范围。
2、超出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剂量范围。
3、超出药品说明书规定的用药途径。
4、超出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用人群。
三、超说明书用药的基本原则(一)患者利益最大化原则超说明书用药应以患者的病情需要为出发点,旨在为患者提供更有效的治疗方案,且预期的治疗效益应大于潜在的风险。
(二)循证医学原则应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支持超说明书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如权威的临床研究、指南推荐、专家共识等。
(三)知情同意原则在实施超说明书用药前,应向患者或其监护人充分告知用药的必要性、潜在风险和预期收益,取得其书面同意。
(四)审批备案原则超说明书用药应经过医院内部规定的审批流程,并进行备案。
四、超说明书用药的审批流程(一)提出申请由临床医师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提出超说明书用药申请,并填写《超说明书用药申请表》,详细说明患者的基本情况、病情诊断、拟用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药理由、循证医学证据等。
(二)科室讨论申请医师所在科室应组织科室内部讨论,对超说明书用药的合理性、安全性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
(三)药学评估药学部门对超说明书用药申请进行药学评估,包括药品的剂型、规格、稳定性、配伍禁忌等方面,以及对相关循证医学证据的审核。
(四)伦理审查对于涉及重大伦理问题或风险较高的超说明书用药申请,应提交医院伦理委员会进行审查。
(五)审批决策医院成立超说明书用药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超说明书用药申请进行最终审批。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为了规范药品的超说明书用药,保证医院药学服务安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的可及性、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性;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和超说明书用药的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超说明书用药的定义超说明书用药(Off-label uses),是指临床实际使用药品的适应证、适应人群、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包括年龄、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证、用药方法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中的用法不同的情况,又称“药品未注册用法”、“超范围用药”或“药品说明书之外”。
指导思想:依据《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侵权责任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加强药事管理工作,保证医院药学服务安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及药师自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重要性: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现象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超说明书用药有可能没有大量临床研究数据支持,也没有获得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因此就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且药品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不受法律保护,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后果的,医生和药师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临床超说明书用药的管理原则1、为保障病人安全,临床用药原则上不得超出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范围,即不得超说明书用药。
2、特殊情况需超说明书用药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2.1在影响病人生活质量或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无合理的可替代药品和疗法,出于使患者个体获得最大化利益的考虑而超说明书用药是可以接受的,但必须充分考虑药品不良反应、禁忌证、注意事项,权衡病人获得的利益大于可能出现的风险,保证该用法是最佳方案。
2.2用药目的必须仅仅是为了病人的利益,而不是试验研究,或其他关乎医生自身利益使用,这体现医疗人员的基本职业伦理。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3篇)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一、超说明书用药的定义超说明书用药是指临床实际使用药品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包括年龄、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症、用药方法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中不同的情况又称超范围用药、药品未注册用药或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
二、临床超说明书用药的管理原则(一)为保障病人安全,临床用药原则上不得超出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范围,即不得超说明书用药。
(二)特殊情况需超说明书用药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影响病人生活质量或危机生命的情况下,无合理的可替代药品和疗法。
但必须充分考虑药品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权衡病人获得的利益大于可能出现的风险,保证该用法是最佳方案。
2.用药目的必须仅仅是为了病人的利益,而不是试验研究。
3.有确凿循证医学证据。
4.病人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超说明书用药的审批流程1.临床确需超说明书用药时,对病人要实行告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医师应充分告知病人用药方案、治疗步骤、预后情况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看进入审批程序经批准后使用。
知情同意书存档病历中(住院病人)或科室(门诊病人)。
2.超说明书用药时需由医师提出用药申请,并提供权威的循证医学依据,由临床科室主任签字,报医务科同意后,由医务科邀请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相关专家会诊,经讨论同意后批准使用。
四、超说明书用药的使用与调剂1.超说明书用药必须开具处方。
2.药师调剂超说明书用药时,首先应对药品说明书有深入、细致、透彻地了解,并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严格按药品说明书规范调剂药品,规避用药风险,确保调剂行为的安全及患者的用药安全。
3.调剂时要认真核对知情同意书、超说明书用药批件及处方,确认无误后方可调剂。
4.药师应该有自我保护意识,超说明书用药存在严重违反“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之规定,即便是已签署《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和医务科备案外,药师也应当依法拒绝调配,或与医师联系进行合理用药干预,详细指明处方中存在的问题,请开方医师重新开具合理处方,认真把好合理用药关。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一、超药品说明书用药(Off-labeluses)是指临床实际使用药品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包括年龄、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证、用药方法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中的用法不同的情况,又称超范围用药、药品未注册用药或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
二、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原则(一)用药目的是否仅仅是为了患者利益,而不是试验、研究,或其他关乎医生自身利益的使用。
而且必须保证利益大于可能出现的危险。
(二)说明书外使用的药品处方行为必须以公开发表的证据为基础,并首要考虑患者的安全问题;即超药品说明书使用应该有必要的科学依据、会诊意见、充分的临床实践和相关文献、研究报道。
(三)对超说明书外使用证据的适当评价应尽可能全面并且平衡。
用选择性的研究来支持某种观点是被强烈反对的。
(四)必需保证患者享有知情权。
在使用超药品说明书用法时,医生应告知患者治疗步骤、预后情况及可能出现的危险。
如果说明书之外的用法尚未被广泛接受,医生需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书。
四、当临床医生因医疗创新确需要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时,应提供权威的文献依据(如治疗指南、专家共识、循证医学证据等),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医务处存案,利用时与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
若发现超说明书用药处方或医嘱,应当及时与处方医师沟通确认,请医生修改处方或补充患者知情同意书。
若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即使已取得患者知情同意书,药师也应拒绝调配。
六、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不受法律保护,开方医生对其安全性和有效性负有直接责任。
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熟悉法律法规、并保留相关证据。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
是指在使用药物时,超出其说明书所规定的用途、用量、用法、用时等范围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
1. 严禁超量用药:药物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所规定的用量使用,不得擅自增加用量或频率。
超过推荐用量可能会导致药物副作用或中毒反应。
2. 严禁超长时间使用:某些药物在说明书中明确规定了使用的时间限制,超过该时间限制可能会引起药物依赖、耐药性增加等问题。
3. 严禁超频使用:某些药物在说明书中规定了使用的频率,不得超过其规定的频率使用。
过于频繁的使用可能会增加药物滥用风险。
4. 严禁超范围使用:药物的使用必须按照说明书中规定的适应症进行,不得擅自用于其他疾病或情况。
因为不同药物适应症不同,超范围使用可能导致治疗效果不佳或产生不良反应。
5. 严禁超联用药物:某些药物在说明书中提示了禁止与其他特定药物同时使用,超联用可能会产生药物相互作用,增加药物副作用风险。
6. 严禁超儿童用药:某些药物对儿童的用药剂量或使用方法与成人不同,不得擅自给儿童使用成人剂量的药物。
总结而言,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药物的安全有效使用,减少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的风险。
在使用药物时,应仔细阅读说明书,按照医生或药师的指导正确使用,不得擅自超出说明书的规定范围使用。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管理规定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类型
超禁忌症用药
•β受体阻滞剂适应症的变化
临床第一个β-受体阻滞 剂普萘洛尔于1962年问世,对 心绞痛有效,因在动物体表现 的副作用而未被推广,但其发 明者James W Black 1988年因 提出β-受体阻滞剂的概念而获 诺贝尔医学奖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现状
国外资料显示,在普通成人用药中,超说明书用 药占 7.5% -40%;统计表明,超说明书用药在儿科 住院患者中高达 50%-90%。 在一项针对欧洲5国儿 科病房的调查中发现,46%的处方中存在超说明书用 药的情况。 在孕妇中,一项对英国利物浦妇产科医 院17000 张产前处方的连续抽样调查显示,75%的处 方存在超说明书用药的情况,但其中绝大多数被认 为是安全的。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类型
超适应症用药
•盐酸普萘洛尔片用于治疗偏头痛。
阻断去甲肾上腺素能神经递质或拟肾上腺素药 与受体结合而产生效应, 能降低交感神经功能及调节 血小板聚集能力, 降低血小板粘附聚集和5-HT的再 摄取, 可能通过阻止血管扩张、稳定细胞膜和增加组 织供氧来预防偏头痛。
用法用量:20mg,tid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概念
美国
美国医疗机构药师协会将“超说明书用药”定义为: 药品使用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美国食品 药品管理局(FDA)批准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
中国
超说明书用药又称“ 药品说明书外用法”、 “ 药品未注册用法”,是指药品使用的适应证、
剂量、疗程、途径或人群等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记载范围内的用法。
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用药信息
1
或超出年龄范围用药
• 超适应症用药
2
• 超用法用量用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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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说明书用药管理制度
为加强药事管理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根据《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侵权责任法》及《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1、超药品说明书用药(Off-labeluses)的定义是指临床实际使用药品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包括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证、用药方法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中的用法不同的情况,又称超范围用药、药品未注册用药或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
2、药品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现象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超说明书用药有可能没有大量临床研究数据支持,也没有获得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存在一定的风险,且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不受法律保护,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后果的,医生和药师要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临床因医疗创新确需要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时,须填写《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审批表》,并提供权威的循证医学依据,交临床药师进行核实和初步的风险评估,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报医务科备案。
4、治疗需要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时,临床医生应严格按照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结果使用。
5、临床药师对超说明书用药情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发现超说明书用药导致的药物不良反应及时分析原因,上报医务科并通知相关病区,必要时医务科通知终止该超说明书的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