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溶剂中毒预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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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溶剂的认识及危害预防

有机溶剂的认识及危害预防

17 卤化有机物 18 一般金属 19 铝,钾,锂,镁,钙,钠 等易燃金属
10/15/2015
液体废弃物的存储原则

水反应性类需单独贮存 空气反应性类需单独贮存 氧化剂类需单独贮存 氧化剂与还原剂需分开贮存 酸液与碱液需分开贮存 氰系类与酸液需分开贮存 含硫类与酸液需分开贮存 碳氢类溶剂(洗涤剂)与卤素类溶剂需分开贮存

10/15/2015
10/15/2015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沾附有有害物质的滤纸、包药纸、棉纸、废活性炭 及塑料容器等东西, 不要丢入垃圾箱内,要分类收 集。

废弃不用的药品可交还仓库保存或用合适的方法处 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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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废弃玻璃物品单独放入纸箱内;废弃注射器针头统 一放入专用容器内, 注射管放入垃圾箱内。 干燥剂和硅胶可用垃圾袋装好后放入带盖得垃圾桶 内;其他废弃的固体药品包装好后集中放入纸箱内, 放到液体废液集中放置点由专业回收公司处理(剧 毒,易爆危险品要先预处理)。
颜色说明
混合后结果 产生热
9 水 10 硷 11 氰化物,硫化物及 氟化物
产生热起火和毒性气体
易爆物包括溶剂,废弃爆 炸物,石油废弃物等.
12 二磺氨基碳酸盐 13 酯类,醚类及酮类 14 易爆物(注一) 15 强氧化剂(注二) 16 芳香族,不饱和烃 类
强氧化剂包括铬酸,氯 酸,双氧水,硝酸,高锰酸 等.
皮肤及眼部 皮肤烧伤部位呈灰白、黄竭或棕黑色,周围皮肤发红,界限分明, 局部剧痛,面积大者可发生休克。 眼烧伤可见角膜混浊,甚至穿孔,以至完全失明。 急性吸入性中毒 可出现呛咳、胸闷、流泪、呼吸困难、发绀、咯血性泡沫痰、肺水 肿、喉头痉挛或水肿、休克、昏迷等。 急性消化道进入性中毒 口唇、口腔、咽部、舌烧伤、口腔、咽部、胸骨后及腹上区剧烈灼 烈灼痛。 恶心、呕吐,呕吐物为大量褐色物及食管、胃黏膜碎片。 胃穿孔、腹膜炎、喉头痉挛或水肿。

有机溶剂中毒的应急对策与预防措施2

有机溶剂中毒的应急对策与预防措施2

有机溶剂中毒的应急对策与预防措施
有机溶剂主要是指那些难溶于水的油脂、树脂、染料、蜡、烃类等有机化合物的液体,此类物质均可引起人体中毒。

最常见的有苯、甲苯、二甲苯、汽油、正己烷、氯仿、氯乙烷、甲醇、乙醚、丙酮、二硫化碳等。

1、发生中毒事故区域特别是下风向的人员应尽快撤离或就地躲避在建筑物内。

2、立即将中毒者移至空气新鲜的地方,脱去污染衣服,迅速用大量清水和肥皂水清洗污染的皮肤,同时要注意保暖。

眼内污染者,用清水至少持续冲洗10分钟。

3、对呼吸、心跳停止者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有条件的可肌内注射呼吸兴奋剂等。

4、针刺昏迷者的人中、十宜、涌泉等穴位。

5、立即拨打120电话,迅速送往医院抢救和进行后续治疗。

预防有机溶剂职业危害的措施包括通风、排毒等工程技术措施。

对于作业人员来说,重点是要防止吸入和皮肤污染。

1、要通风: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作业时抽风排毒设备应保持正常运转,如作业场所缺乏抽风排毒设施,则应打开门窗,利用自然通风将挥发性毒物排出作业场所。

2、要隔离:有毒有害的岗位要与无毒无害的岗位隔离,避免有毒气体扩散影响到其他作业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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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有机溶剂的危害及预防(三篇)

2024年有机溶剂的危害及预防(三篇)

2024年有机溶剂的危害及预防近年来,有机溶剂群体急慢性中毒事件频发,尤以苯和正己烷中毒常见。

某美发饰品有限公司30余名职工因长期接触苯,而导致的慢性重度苯中毒事件。

xx年6月,广东东莞安加鞋厂13人正己烷中毒。

有机溶剂造成中毒事件如此频繁的发生,尤其以中小企业发生频率最高。

了解有机溶剂的种类及毒性,对预防有机溶剂中毒事故重要。

有机溶剂的分类及毒性有机溶剂主要指那些不溶于水的有机化合物液体。

常用的有机溶剂包括:①烃类:如脂肪烃、环烷烃、芳香烃和混合烃等;②卤代烃:如卤代烷、卤代烯;③醇类:如甲醇;④酮类:如丙酮;⑤醚类:如乙醚;⑥其他:如二硫化碳。

随着工农业的发展,有机溶剂的生产使用日益增多。

有机溶剂除具有常见的皮肤粘膜刺激作用外,还具有神经系统及身体器官损害。

有机溶剂的理化性质和化学结构与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有密切关系。

长期接触有机溶剂会对人体神经系统、身体器官等造成损害。

中毒预防对策改进生产工艺,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

从源头上采取措施是预防有机溶剂中毒最根本的方法。

通过引进新的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的设备,改进生产工艺,去除一些有毒有害因素严重的工艺流程,以减少甚至杜绝作业人员接触有毒有机溶剂。

另一方面,用无毒或低毒的物质代替高毒物质,也是目前较为常用的预防有机溶剂中毒的一种方式,其最常见的例子是用甲苯或二甲苯代替苯,前者的毒性主要表现为神经系统抑制,而无血液毒害,因此对作业人员的危害要小得多。

加强通风,减少有机溶剂接触时间。

目前,很多有机溶剂作业场所存在通风设计、安装不合理的问题,甚至因生产条件简陋而缺乏有效通风排毒设施,导致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机溶剂积聚而引发中毒事故。

同时,应严格执行8小时工作制度,对于直接接触有机溶剂的作业人员应采取轮岗制度,减少其接触时间,从而有效的控制中毒事件的发生防止作业人员长时间接触有机溶剂也是预防中毒的有效手段,。

加强法制宣教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在很多中小企业,没有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员工缺乏职业危害知识,职业危害防范意识淡薄。

有机溶剂的危害及预防

有机溶剂的危害及预防

有机溶剂的危害及预防有机溶剂是一类化学物质,常用于工业生产、实验室研究以及家庭日常使用。

虽然有机溶剂在很多领域都起到重要作用,但它们也存在一定的危害性。

本文将就有机溶剂的危害以及预防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有机溶剂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呼吸道刺激:有机溶剂挥发速度较快,容易进入人体呼吸道,引起刺激,导致咳嗽、气喘等症状。

2. 神经系统损害:有机溶剂可能对人体神经系统产生直接损害。

长期暴露在有机溶剂中,可能导致头痛、头晕、失眠等症状,严重时还可能引起神经系统疾病。

3. 皮肤损害:有机溶剂可通过皮肤直接进入体内,长期暴露在有机溶剂中可能导致皮肤炎症、过敏等不适反应。

某些有机溶剂还可能导致皮肤干燥、脱皮等问题。

4. 消防风险:有机溶剂易燃易爆,遇到明火或高温可能导致火灾或爆炸事故。

这些事故不仅会对人体造成直接伤害,还可能导致工厂、实验室等设施的损毁。

针对有机溶剂的危害,我们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 遵循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有机溶剂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注意个人防护,如佩戴防护眼镜、手套、面罩等。

了解有机溶剂的安全性能,避免接触高毒物或易燃物。

2. 加强通风换气:有机溶剂挥发性强,容易在使用或储存过程中引起有机溶剂浓度升高,因此建议在有机溶剂使用区域增设通风设施,保持空气流通。

3. 避免有机溶剂泄漏和挥发:正确储存有机溶剂,包装严密,防止泄漏;在使用过程中,控制有机溶剂的使用量,避免大面积散发。

4. 个体防护:在与有机溶剂接触的场所工作时,应佩戴符合安全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护手套、面罩、护目镜等,避免有机溶剂直接接触皮肤、眼睛和呼吸道。

5. 定期体检:由于有机溶剂对人体健康潜在的危害,建议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及早发现潜在的健康问题。

6. 应急措施:在发生有机溶剂泄漏、火灾等事故时,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理。

及时疏散人员,将有机溶剂泄漏源隔离,通风换气,避免火源。

7. 提高安全意识:定期开展有机溶剂相关的安全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有机溶剂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样本

有机溶剂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样本

有机溶剂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样本
一、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有机溶剂
二、危害特性:
1. 有机溶剂可引起眼睛和皮肤刺激,具有可燃性和易挥发性特点。

2. 长期暴露于有机溶剂可能导致中枢神经系统、肝脏和肾脏损伤。

三、防护措施:
1. 保持通风良好的工作环境,避免有机溶剂蒸气积聚。

2. 使用有机溶剂时,需佩戴防护眼镜和防护手套,避免直接接触皮肤和眼睛。

3. 避免吸入有机溶剂蒸气,可使用防护口罩或面罩。

4. 严禁在易燃环境中使用有机溶剂,以免引发火灾或爆炸。

四、急救措施:
1. 如有溅入眼睛或接触皮肤,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15分钟以上,并寻求医疗帮助。

2. 如吸入有机溶剂蒸气,应迅速转移到通风处,并保持呼吸道通畅。

如有不适,应立即就医。

五、储存和运输:
1. 有机溶剂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专用储存室内,远离火源和易燃物。

2. 运输有机溶剂时,应避免碰撞和摩擦,防止泄露和破损。

六、废弃物处理:
1. 废弃的有机溶剂必须经过专门机构处理,严禁直接排放到环境中。

七、注意事项:
1. 使用有机溶剂时要穿戴合适的防护设备,避免造成伤害和危害。

2. 如发现有机溶剂泄漏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处理措施。

以上内容为有机溶剂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样本,请大家认真遵守,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

有机溶剂中毒预防指南

有机溶剂中毒预防指南

常用有机溶剂中毒预防指南1.毒性的定义毒性(toxicity)指外源化合物与机体接触或进入体内的易感部位后,能引起损害作用的相对能力,或简述为化学物质能够造成机体损害的能力。

相对于同一损害指标,需要剂量越小的化学物质,其毒性越大。

化学物质毒性的大小仅具有相对意义,只要达到一定的剂量水平,化学物质就具有毒性,而如果低于某一剂量水平时,不具有毒性。

2. 毒性作用的分类2.1可逆与不可逆作用可逆作用指停止接触化学物质后损伤可逐渐恢复,常见于接触化学物质的剂量较低、接触时间较短、损伤较轻时。

不可逆作用指停止接触化学物质后损伤不能恢复,甚至进一步发展。

2.2 速发与迟发作用速发作用指机体与化学物质接触后在短时间内出现的效应。

迟发作用指机体接触化学物质后中毒症状缺乏,或虽有中毒症状但似已恢复,经过一定的时间间隔才表现出来的毒效应。

2.3 局部与全身作用局部作用指化学物质在机体接触部位直接造成的损伤作用。

全身作用指化学物质经血液循环到达体内其他组织器官引起的损伤作用。

2.4 急性与慢性作用急性作用和慢性作用常称急性毒性和慢性毒性,是按引起毒作用所需接触次数或期限来区分的。

急性毒性是指1次(或24小时内多次)接触即产生的毒作用,而慢性毒性是指长期反复多次接触产生的毒作用。

2.5 过敏性反应与特异性反应过敏性反应是由于某些作为半抗原的化学物质(致敏原)与机体接触后,与内源性蛋白结合为抗原并激发抗体产生致敏作用,当再次接触该化学物质或结构类似物质时,引发抗原抗体反应,产生典型的过敏反应症状。

特异性反应是指由遗传因素所致的对某些化学物质的异常反应。

2.6 一般毒性与特殊毒性化学物质除可引起传统观念的中毒以外,还有致突变、致癌、致畸及生殖毒性作用,这些作用称为外来化学物质的特殊毒作用。

传统观念的中毒称为一般毒作用。

3. 有机溶剂中毒的发病特点和临床表现3.1 发病特点3.1.1 突发性吸入高浓度有机溶剂可引起突然发病,甚至可瞬间导致死亡。

有机溶剂中毒及预防通用版

有机溶剂中毒及预防通用版

安全管理编号:YTO-FS-PD838有机溶剂中毒及预防通用版In The Production, The Safety And Health Of Workers, The Production And Labor Process And The Various Measures T aken And All Activities Engaged In The Management, So That The Normal Production Activities.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有机溶剂中毒及预防通用版使用提示:本安全管理文件可用于在生产中,对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实施管理,包含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最终使生产活动正常进行。

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理化特性与毒作用特点溶剂通常为液体,以有机溶剂为主,大多用作清洗、去油污、稀释和提取剂。

许多溶剂也用作中间体以制备其它化学产品。

工业溶剂约30000余种,具有相似或不同的理化特性和毒作用特点,现概括如下:1.挥发性、可溶性和易燃性有机溶剂多易挥发,接触途径以吸人为主。

脂溶性是有机溶剂的重要特性,这是决定它与神经系统亲和,具有麻醉作用的重要因素; 但它又兼具水溶性,故可经皮肤进人体内。

多数有机溶剂具有可燃性,如汽油、乙醇等,可用作燃料; 但有些则属非可燃物,如卤代烃类化合物,可用作灭火剂。

2.化学结构可按化学结构将有机溶剂分为若干类(族),同类物的毒性趋于相似。

例如,氯代烃类多具有肝脏毒性,醛类具有刺激性等。

基本化学结构为脂肪族、脂环族和芳香族;其功能团包括卤素、醇类、酮类、乙二醇类、酯类、羧酸类、胺类和酰胺类。

3.吸收与分布大多数有机溶剂吸人后有40%一80%在肺内滞留,体力劳动可使经肺摄人量增加2~3倍。

2024年有机溶剂作业安全卫生工作守则(2篇)

2024年有机溶剂作业安全卫生工作守则(2篇)

2024年有机溶剂作业安全卫生工作守则有机溶剂可使人体发生:头痛、疲倦感、目眩、贫血、肝脏障碍、刺激皮肤等不良影响,应谨慎处理。

从事有机溶剂作业时,须注意:有机溶剂的容器,不论是否是在使用中,或不使用,都应随手盖紧。

尽可能在上风位置工作,以避免吸入蒸汽。

避免皮肤直接接触,使用后应立即清洁洗净。

各种溶剂都会造成火灾和爆炸危险的物品,而摸到、吸到甚至与皮肤接触都能造成不同的伤害,故应戴防护具。

各种操作,包括易燃溶液在开启容器使用,都应要在通风良好之地点作业。

溶剂溢出时,务必立刻擦干并以大量清水冲洗。

不得将酒精、丙酮、三氯甲烷或其它易燃有机溶液,倒入水沟或下水道应以槽、桶盛装。

当劳工发生急性中毒时:立即将中毒劳工移到空气流通的地方,让他面部向下俯躺,并保持他的体温。

通知医务人员现场负责人及卫生管理人员。

中毒劳工,如果停止呼吸时,应立即替他施行人工呼吸。

定期测定厂区内各项有害气体之浓度并作成记录。

操作部门尽量防止不必要之泄漏,一有泄漏即刻紧急处理。

对浓度较高地区使用局部排气,用抽气或用新鲜空气稀释或水湿法降至TLV值以下。

使用适当之个人安全卫生防护面罩、手套、防护衣、滤罐式防毒面具、防尘口罩各式空气呼吸器等。

盛有机溶剂的容器,应随时加盖,以防挥发伤害劳工。

作业场所应控制存放当天工作所需的有机溶剂量。

从事有机溶剂作业时,尽量避免皮肤与有机溶剂直接接触。

作业时尽可能在上风位置,以避免吸入有机溶剂。

劳工如有中毒现象,应迅速通知医护人员或作业主管人员,采取必要措施。

从事有机溶剂作业劳工应佩戴防毒面罩。

从事有机溶剂作业人员应依劳工健康保护规则之规定每年接受特定项目之健康检查。

从事曾装储有机溶剂或其混合物之处槽之内部作业,应佩戴输气管面罩。

于储槽等之作业场所或通风不充分之室内作业场所从事短暂有机溶剂作业,劳工应佩戴输气管面罩。

劳工于储槽内部从事有机溶剂作业时应注意下列事项:有机溶剂作业管理员应实施监督作业。

有机溶剂作业管理员事前应决定作业方法及顺序告诉作业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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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有机溶剂中毒预防规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3-12-31【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有机溶剂中毒预防规则第 1 条本规则依劳工安全卫生法第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本规则适用于从事下列各款有机溶剂作业之事业:一制造有机溶剂或其混存物过程中,从事有机溶剂或其混存物之过滤、混合、搅拌、加热、输送、倒注于容器或设备之作业。

二制造染料、药物、农药、化学纤维、合成树脂、染整助剂、有机涂料、有机颜料、油脂、香料、调味料、火药、摄影药品、橡胶或可塑剂及此等物品之中间物过程中,从事有机溶剂或其混存物之过滤、混合、搅拌、加热、输送、倒注于容器或设备之作业。

三使用有机溶剂混存物从事印刷之作业。

四使用有机溶剂混存物从事书写、描绘之作业。

五使用有机溶剂或其混存物从事上光、防水或表面处理之作业。

六使用有机溶剂或其混存物从事为粘接之涂敷作业。

七从事已涂敷有机溶剂或其混存物之物品之粘接作业。

八使用有机溶剂或其混存物从事清洗或擦拭之作业。

但不包括第十二款规定作业之清洗作业。

九使用有机溶剂混存物之涂饰作业。

但不包括第十二款规定作业之涂饰作业。

一○从事已附着有机溶剂或其混存物之物品之干燥作业。

一一使用有机溶剂或其混存物从事研究或试验。

一二从事曾装储有机溶剂或其混存物之储槽之内部作业。

但无发散有机溶剂蒸气之虞者,不在此限。

一三于有机溶剂或其混存物之分装或回收场所,从事有机溶剂或其混存物之过滤、混合、搅拌、加热、输送、倒注于容器或设备之作业。

一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作业。

第 3 条本规则用辞定义如下:一有机溶剂:本规则所称之有机溶剂指附表一规定之有机溶剂,其分类如下:(一) 第一种有机溶剂,指附表一第一款规定之有机溶剂。

(二) 第二种有机溶剂,指附表一第二款规定之有机溶剂。

(三) 第三种有机溶剂,指附表一第三款规定之有机溶剂。

二有机溶剂混存物:指有机溶剂与其他物质混合时,所含之有机溶剂占其重量百分之五以上者,其分类如下:(一) 第一种有机溶剂混存物:指有机溶剂混存物中,含有第一种有机溶剂占该混存物重量百分之五以上者。

(二) 第二种有机溶剂混存物:指有机溶剂混存物中,含有第二种有机溶剂或第一种有机溶剂及第二种有机溶剂之和占该混存物重量百分之五以上而不属于第一种有机溶剂混存物者。

(三) 第三种有机溶剂混存物:指第一种有机溶剂混存物及第二种有机溶剂混存物以外之有机溶剂混存物。

三密闭设备:指密闭有机溶剂蒸气之发生源使其蒸气不致发散之设备。

四局部排气装置:指藉动力强制吸引并排出已发散有机溶剂蒸气之设备。

五整体换气装置:指藉动力稀释已发散有机溶剂蒸气之设备。

六通风不充分之室内作业场所:指室内对外开口面积未达底面积之二十分之一以上或全面积之百分之三以上者。

七储槽等:指下列之一之作业场所:(一) 储槽之内部。

(二) 货柜之内部。

(三) 船舱之内部。

(四) 凹洼之内部。

(五) 坑之内部。

(六) 隧道之内部。

(七) 暗沟或人孔之内部。

(八) 涵箱之内部。

(九) 导管之内部。

(一○) 水管之内部。

(一一) 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者。

八作业时间短暂:指雇主使劳工每日作业时间在一小时以内。

九临时性之有机溶剂作业:指正常作业以外之有机溶剂作业,其作业期间不超过三个月且一年内不再重覆者。

第 4 条(删除)第 5 条雇主使劳工从事第二条第三款至第十一款之作业,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时,得不受第二章、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之限制:一于室内作业场所 (通风不充分之室内作业场所除所) ,从事有机溶剂或其混存物之作业时,一小时作业时间内有机溶剂或其混存物之消费量不超越容许消费量者。

二于储槽等之作业场所或通风不充分之室内作业场所,从事有机溶剂或其混存物之作业时,一日间有机溶剂或其混存物之消费量不超越容许消费量者。

前项之容许消费量及计算之方式,依附表二之规定。

下列各款列举之作业,其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之一小时及同项第二款规定之一日作业时间内消费之有机溶剂量,分别依下列各该款之规定。

但第二条第七款规定之作业,于同一作业场所延续至同条第六款规定之作业或同条第十款规定之作业于同一作业场所延续使用有机溶剂或其混存物粘接拟干燥之物品时,第二条第七款或第十款规定之作业消费之有机溶剂或其混存物之量,应除外计算之:一从事第二条第三款至第六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规定之一作业者,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之一小时或同项第二款规定之一日作业时间内消费之有机溶剂或其混存物之量应乘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指定值。

二从事第二条第七款或第十款规定之一之作业者,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之一小时或同项第二款规定之一日作业时间内已涂敷或附着于干燥物品之有机溶剂或其混存物之量应乘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指定值。

第 6 条雇主使劳工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作业场所,从事各该款有关之有机溶剂作业时,应依下列规定:一于室内作业场所或储槽等之作业场所,从事有关第一种有机溶剂或其混存物之作业,应于各该作业场所设置密闭设备或局部排气装置。

二于室内作业场所或储槽等之作业场所,从事有关第二种有机溶剂或其混存物之作业,应于各该作业场所设置密闭设备、局部排气装置或整体换气装置。

三于储槽等之作业场所或通风不充分之室内作业场所,从事有关第三种有机溶剂或其混存物之作业,应于各该作业场所设置密闭设备、局部排气装置或整体换气装置。

前项各款对于从事第二条第十二款及同项第二款、第三款对于以喷布方式从事第二条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九款规定之作业者,不适用之。

第 7 条雇主使劳工以喷布方式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作业场所,从事各该款有关之有机溶剂作业时,应于各该作业场所设置密闭设备或局部排气装置:一于室内作业场所或储槽等之作业场所,使用第二种有机溶剂或其混存物从事第二条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九款规定之作业。

二于储槽等之作业场所或通风不充分之室内作业场所,使用第三种有机溶剂或其混存物从事第二条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九款规定之作业。

第 8 条雇主使劳工于室内作业场所 (通风不充分之室内作业场所除外) ,从事临时性之有机溶剂作业时,不受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前条第一款规定之限制,得免除设置各该条规定之设备。

第 9 条雇主使劳工从事下列各款规定之一之作业,经劳动检查机构认定后,免除设置下列各款规定之设备:一、于周壁之二面以上或周壁面积之二分之一以上直接向大气开放之室内作业场所,从事有机溶剂作业,得免除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条规定之设备。

二、于室内作业场所或储槽等之作业场所,从事有机溶剂作业,因有机溶剂蒸气扩散面之广泛不易设置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之设备时,得免除各该条规定之设备。

前项雇主应检具下列各款文件,向劳动检查机构申请认定之:一、免设有机溶剂设施申请书。

(如格式一)二、可辨识清楚之作业场所略图。

三、工作计划书。

经认定免除设置第一项设备之雇主,于劳工作业环境变更,致不符合第一项各款规定时,应即依法设置符合标准之必要设备,并以书面报请检查机构备查。

第 10 条雇主使劳工从事有机溶剂作业,如设置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之设备有困难,而已采取一定措施时,得报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免除各该条规定之设备。

前项之申报,准用前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之规定。

第 11 条雇主使劳工于下列各款规定范围内从事有机溶剂作业,已采取一定措施时,得免除设置各该款规定之设备:一适于下列情形之一而设置整体换气装置时,不受第六条第一款或第七条规定之限制,得免除设置密闭设备或局部排气装置:(一) 于储槽等之作业场所或通风不充分之室内作业场所,从事临时性之有机溶剂作业。

(二) 于室内作业场所 (通风不充分之室内作业场所除外) ,从事有机溶剂作业,其作业时间短暂。

(三) 于经常置备处理有机溶剂作业之反应槽或其他设施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且无须劳工常驻室内。

(四) 于室内作业场所或储槽等之作业场所之内壁、地板、顶板从事有机溶剂作业,因有机溶剂蒸气扩散面之广泛不易设置第六条第一款或规定之设备。

二于储槽等之作业场所或通风不充分之室内作业场所,从事有机溶剂作业,而从事该作业之劳工已使用输气管面罩且作业时间短暂时,不受第六条规定之限制,得免除设置密闭设备、局部排气装置或整体换气装置。

三适于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受第六条规定之限制,得免除设置密闭设备、局部排气装置或整体换气装置:(一) 从事红外线干燥炉或具有温热设备等之有机溶剂作业,如设置有利用温热上升气流之排气烟囱等设备,将有机溶剂蒸气排出作业场所之外,不致使有机溶剂蒸气扩散于作业场所内者。

(二) 藉水等覆盖开放槽内之有机溶剂或其混存物,或装置有效之逆流凝缩机于槽之开口部使有机溶剂蒸气不致扩散于作业场所内者。

四于汽车之车体、飞机之机体、船段之组合体等大表面积之外表从事有机溶剂作业时,因有机溶剂蒸气广泛扩散不易设置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之设备,且已设置吹吸型换气装置时,不受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之限制,得免设密闭设备、局部排气装置或整体换气装置。

第 12 条雇主设置之局部排气装置之气罩及导管,应依下列之规定:一气罩应设置于每一有机溶剂蒸气发生源。

二外装型气罩应尽量接近有机溶剂蒸气发生源。

三气罩应视作业方法、有机溶剂蒸气之扩散状况及有机溶剂之比重等,选择适于吸引该有机溶剂蒸气之型式及大小。

四应尽量缩短导管长度、减少弯曲数目,且应于适当处所设置易于清扫之清洁口与测定孔。

第 13 条雇主设置有空气清净装置之局部排气装置,其排气机应置于空气清净装置后之位置。

但不会因所吸引之有机溶剂蒸气引起爆炸且排气机无腐蚀之虞时,不在此限。

雇主设置之整体换气装置之送风机、排气机或其导管之开口部,应尽量接近有机溶剂蒸气发生源。

雇主设置之局部排气装置、吹吸型换气装置、整体换气装置或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目之排气烟囱等之排气口,应直接向大气开放。

对未设空气清净装置之局部排气装置 (限设于室内作业场所者) 或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目之排气烟囱等设备,应使排出物不致回流至作业场所。

第 14 条雇主设置之局部排气装置及吹吸型换气装置,应于作业时间内有效运转,降低空气中有机溶剂蒸气浓度至劳工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容许浓度标准以下。

第 15 条雇主设置之整体换气装置应依有机溶济或其混存物之种类,计算其每分钟所需之换气量,具备规定之换气能力。

前项应具备之换气能力及其计算之方法,依附表四之规定。

同时使用种类相异之有机溶剂或其混存物时,第一项之每分钟所需之换气量应分别计算后合计之。

第一项一小时作业时间内有机溶剂或其混存物之消费量系指下列各款规定之一之值:一第二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之一之作业者,为一小时作业时间内蒸发之有机溶剂量。

二第二条第三款至第六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规定之一之作业者,为一小时作业时间内有机溶剂或其混存物之消费量乘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指定值。

三第二条第七款或第十款规定之一之作业者,为一小时作业时间内已涂敷或附着于干燥物品之有机溶剂或其混存物之量乘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指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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