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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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规定》的通知-宁建规字[2011]8号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规定》的通知-宁建规字[2011]8号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规定》的通知(宁建规字[2011]8号)各有关单位:为使燃气设施安全检查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的要求,保障公共安全和保护环境,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者安全检查和用户安全用气行为,明确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各方责任,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以及《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等相关法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燃气设施入户安检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南京市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南京市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用户用气安全,规范燃气经营者安全检查行为和用户安全用气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以及《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燃气经营者对用户燃气设施及用气情况进行的安全检查。

本规定所称用户燃气设施,是指居民使用的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调压设备、气瓶等设施。

工商用户的燃气设施按供气协议界定。

本规定所称燃气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等器具(不含工业窑炉)。

第三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等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2、对居民用户每2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0日修订,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1月16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2月8日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1997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1997年8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13年12月2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14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按照规定的权限,由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完善《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产品合格目录》管理的通告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完善《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产品合格目录》管理的通告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完善《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产品合格目录》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公布日期】2004.09.29•【字号】•【施行日期】200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完善《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产品合格目录》管理的通告(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各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销售企业:为引导消费者使用合格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燃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标准,现就燃具销售产品合格目录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产品合格目录》(以下简称《燃具目录》)每年更新一次版本。

我局每年12月份下旬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版《燃具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原版《燃具目录》即自行作废。

二、《燃具目录》公布的燃具范围为:在本市销售的并符合本通告要求的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热水器、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燃具。

三、受理编入《燃具目录》的时间及条件:1、我局每年9月1日-11月30日受理编入下一年度版《燃具目录》的申请。

2、燃具的生产或者进口或者销售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编入《燃具目录》报告(应注明燃具的品牌、型号,并声明保证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承担因材料虚假引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2)企业的《工商工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仅提供复印件时应加盖企业鲜章)。

(3)属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燃具,应提供该燃具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加盖生产企业鲜章的复印件);非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燃具,应提供国家授权的燃具检测机构出具的该燃具型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燃具,应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该燃具商检报告,或者提供海关报关单和国家授权的燃具检测机构出具的该燃具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省《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省《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省《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10.15•【字号】宁价房[2009]286号、宁财综[2009]829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省《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房〔2009〕286号、宁财综〔2009〕829号)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市建委、市建工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园林局: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9]91号、苏财综[2009]10号)(下称通知)、《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补充说明的函》(苏价服函[2009]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收费主体1、根据《通知》精神并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市本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由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征收管理;市建委、市园林局、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配合征收单位做好征收工作。

2、实行县级财政体制的区、县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各设立一个收费主体负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工作。

3、各收费主体主管部门需填写《收费主体申报表》(见《通知》中的附件一)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并经省有关部门审核后,到同级价格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收费范围1、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征收范围:市建工局建筑安装管理处管理的建筑业企业;雨花、栖霞、沿江工业开发区建管站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市建委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市建委装饰管理办公室管理的装饰装修、幕墙、门窗、劳务企业;市园林局管理的园林绿化、古建企业。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供水、燃气、公共交通行业服务公开内容的通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供水、燃气、公共交通行业服务公开内容的通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供水、燃气、公共交通行业服务公开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公布日期】2004.10.29•【字号】宁公组字[2004]261号•【施行日期】200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供水、燃气、公共交通行业服务公开内容的通知(宁公组字[2004]261号)各相关单位:城市的供水、燃气、公共交通行业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加强城市公用行业作风建设,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全市经济建设服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4]13号)、省建设厅《关于省城市市政公用政务公开实施意见(试行)》(苏建城[2004]56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等行业服务公开内容的通知》(苏建城[2004]258号)文件精神,我们进一步深化制定了《南京市供水行业服务公开实施意见》、《南京市燃气行业服务公开实施意见》和《南京市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服务公开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1、《南京市供水行业服务公开实施意见》2、《南京市燃气行业服务公开实施意见》3、《南京市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服务公开实施意见》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1:南京市供水行业服务公开实施意见一、城市供水行业管理部门政务公开(一)供水行业管理方面的相关规范、标准、规划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2、《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4、《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J3020-1993)5、《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94)6、《南京市供水企业星级服务标准》7、《南京市供水企业运行管理规范》8、城市供水节水专业规划摘要公开方式:在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市供水节水管理处公示(二)行业管理和监督1、节水管理(1)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监督:对非居民计划用水管理户,按月以实际用水抄见量对比当月计划量进行考核。

南京港华燃气工作总结

南京港华燃气工作总结

南京港华燃气工作总结
南京港华燃气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燃气服务的公司。

经过一年的努力
和奋斗,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在这一年里,我们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团队建设,努力实现公司发展目标。

下面就让我们来总结一下南京港华燃气这一年的工作吧。

首先,我们在服务质量上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我们加强了对燃气设备的维护和
保养,确保了设备的正常运行。

我们还加强了对客户的沟通和反馈,及时解决了客户的问题,提高了客户满意度。

同时,我们还不断完善服务流程,提高了服务效率,为客户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

其次,我们在团队建设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我们加强了团队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了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我们还加强了团队的沟通和协作,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我们相互帮助、相互学习,共同进步,为公司的发展贡献了力量。

最后,我们还不断拓展市场,努力实现公司的发展目标。

我们加强了与客户的
沟通和合作,开拓了新的市场渠道,扩大了公司的影响力。

我们还加强了与合作伙伴的合作,共同推动行业的发展。

总的来说,南京港华燃气在这一年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清楚地意识到,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团队建设,拓展市场,努力实现公司的发展目标。

相信在公司领导的正确指导下,我们一定能够取得更好的成绩,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燃气服务。

南京壁挂炉维修,南京锅炉维修,南京地暖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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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专业的壁挂炉维修公司,服务区域:鼓楼区、下关区、玄武区、栖霞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雨花区、江宁区、浦口区、大厂、六合、梅山、溧水、句容、马鞍山、滁州、和县等周边县市均可上门维修。

南京壁挂炉维修
壁挂炉、燃气锅炉、采暖炉、地暖不打火与自动熄火故障判断
1检察燃气是否用完?燃气表电池是否电量耗尽?锅炉前的燃气阀门是否开
启?
2锅炉的电源指示灯是否亮?
3采暖系统水压是否足够?可通过查看水压表或者液晶显示屏上的水压显示,该压力应不低于0.5Bar。

否则请补水。

4、打开锅炉的采暖旋钮(开启房间温控器),或者打开热水龙头。

5以上都没问题时,请按锅炉操作面板上的复位按钮,让锅炉重新启动。

如果连续三次复位后仍不能启动,请联系我们。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供应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简称液化气)、天然气等用作燃料的气体。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供应和使用以及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和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南京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部门)是本市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行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燃气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

公安、劳动、技术监督、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物价、工商、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政公用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建设和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政公用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市燃气发展规划。

第六条燃气管理贯彻保障供气,安全服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必须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报经市政公用部门会同公安、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立项和其他基本建设手续。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市政公用部门按规定组织验收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燃气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发展规划的要求,配套设计、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预留的建设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可以多渠道筹集。

筹集的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筹集建设资金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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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报表
企业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
申报日期:
填表讲明
一、本表适用于燃气器具安装修理企业申请资质时使用。

二、在申请南京市燃气器具安装修理资质的企业填写此表时,其企业基
本情形一栏中的“发证日期”、“资质证书编号”暂不填写。

三、填表可用钢笔或毛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四、本申请表一式三份,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燃气行业治理机构、
申报企业各执一份。

五、申请方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南京市燃气器具安装修理企业资质审核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四名以上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件、学历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工程系列职称人员许多于二人);
6、南京市燃气治理部门核发的安装、修理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身份证及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7、燃气器具生产企业托付安装、修理的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8、安装、修理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服务站点、场所的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0、安装、修理操作规程和安全治理制度(需加盖企业鲜章);
11、安装修理服务治理规定、服务程序和服务承诺(需加盖企业鲜章)。

企业基本情况
专业技术人员情形一览表
安装修理人员情形一览表
设备、工具及制度建立情形一览表
注:此页粘贴营业场所照片(内部、外部各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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