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标准
煤气设施操作检修作业安全规定(4篇)

煤气设施操作检修作业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煤气设施操作检修作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气设施的操作检修作业。
第三条煤气设施操作检修作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四条煤气设施操作检修作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煤气设施操作检修作业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禁止无相关资质人员进行操作。
第六条煤气设施操作检修作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煤气设施操作检修作业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防护装备。
第八条煤气设施操作检修作业不得擅自停止、修改、调整设施。
第二章作业人员安全要求第九条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相关培训。
第十条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不得私自变更作业程序。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操作时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按规定进行防护。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应熟悉设施操作流程,并能够正确操作设施。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不得因私利或其他不正当因素,对煤气设施进行恶意操作。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防护装备要求第十四条煤气设施操作检修作业场所应配备灭火器、燃气泄漏探测器等安全设施。
第十五条煤气设施操作检修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防护装备。
第十六条煤气设施操作检修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煤气设施操作检修作业现场应设立专门的警戒线,禁止外人进入。
第十八条煤气设施操作检修作业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排除有毒有害气体。
第四章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第十九条煤气设施操作检修作业应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在操作前应对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煤气设施操作检修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火源,避免发生火灾事故。
第二十二条煤气设施操作检修作业过程中应定期清理设施内的积尘。
第二十三条煤气设施操作检修作业应设立专门的监控系统,及时掌握设施运行情况。
第五章紧急救援措施第二十四条煤气设施操作检修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31•【文号】建城[2007]250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符合下列资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管理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管理体系:(一)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三)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四)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五)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燃气设备安装规范标准

燃气设备设施安装规范一、燃气球阀及阀井1、燃气用阀门以球阀居多,分为小型聚乙烯阀门(SD63以下),大型聚乙烯阀门(SD63以上,含SD63)。
小型聚乙烯阀门一般不设放散口,,大型聚乙烯阀门可根据不同需要不设、设一个或设二个放散口。
2、PE燃气阀门布置原则:高、中压聚乙烯管道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应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高、中压聚乙烯燃气管支管起点处也应设置阀门,可单侧设置放散管;低压聚乙烯燃气管可不设阀门。
采用PE阀门时,可直埋不用阀门井。
3、PE燃气阀安装注意事项:(1)连接前,按设计要求校对阀门规格、型号,并应在现场进行外观检查;确保管件、管材的材质一致,符合要求方准使用。
(2)保持阀门内部清洁,勿打开放散管阀门上的保护盖。
(3)安装并移动阀门时,阀门应保持放开,勿冲击阀门。
(4)阀门周围应用良好沙土填埋。
4、阀门井的砌筑:PE燃气阀门可直埋,但对于放散型PE燃气阀门或设置于水泥路面的阀门,宜设置阀门井,以便于阀门的操作、维护。
阀门及井座必须座落在实土层,若为虚土层必须进行分层夯实,每层厚度不超过20cm,其密实度不低于95%,当垫层达到强度,再进行阀门安装;阀门周围应用良好的砂土填埋,并分层夯实;操作井要求先砌筑二四墙30cm厚,再砌C20钢筋混凝土30cm厚;另外,为避免阀门裸露空气中遭紫外线伤害,建议阀门上部采用优质细沙覆盖层。
二、燃气计量表主控项目1 燃气计量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查阅设计文件。
2 燃气计量表前的过滤器应按产品说明书或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安装。
检查数量:100%.检查方法:目视检查、查阅设计文件和产品说明书。
3 燃气计量表与燃具、电气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的要求。
检查数量:100%.检查方法:目视检查、测量。
表3一般项目4 燃气计量表的外观应无损伤,涂层应完好。
检查数量:100%。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
5 膜式燃气计量表钢支架的安装应端正牢固,无倾斜。
厨房燃气安全管理规范

厨房燃气安全管理规范随着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厨房已经成为家庭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场所。
然而,厨房中使用的燃气设备如果管理不当,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因此,良好的厨房燃气安全管理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详细介绍厨房燃气安全管理规范。
一、安装规范1.1 燃气设备安装位置: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远离易燃材料,且通风良好的位置,避免发生燃气泄漏引发火灾。
1.2 燃气管道安装:燃气管道应采用优质材料,安装时应避免弯曲、压扁等情况,确保燃气畅通无阻。
1.3 安全阀装置:燃气设备应安装有安全阀装置,一旦发生燃气泄漏,能够及时切断燃气供应,避免事故发生。
二、使用规范2.1 定期检查:使用燃气设备前应定期检查管道是否漏气,燃气灶具是否燃烧正常,燃气热水器是否有异常现象。
2.2 禁止空置:燃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有人在场,禁止空置,避免发生意外。
2.3 合理使用:使用燃气设备时应遵循使用说明书,不得进行违规操作,避免引发事故。
三、维护规范3.1 定期清洁:定期清洁燃气设备,避免积灰、油污等影响燃气燃烧效果。
3.2 检修维护:定期请专业人员对燃气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3.3 更换老化配件:燃气设备使用时间过长时,应及时更换老化配件,避免安全隐患。
四、应急处理规范4.1 燃气泄漏:一旦发现燃气泄漏,应立即打开门窗通风,切勿使用明火,及时报警求助。
4.2 燃气中毒:如发现燃气中毒症状,应立即停止使用燃气设备,将患者送至医院就医。
4.3 火灾事故:在发生燃气火灾时,应立即关闭燃气阀门,用湿毛巾捂住口鼻,迅速撤离现场,避免被烟雾熏晕。
五、安全意识培养5.1 教育宣传:定期对家庭成员进行燃气安全知识的教育宣传,提高其安全意识。
5.2 紧急演练:定期组织家庭成员进行燃气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5.3 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家庭可邀请专业人员对家庭成员进行燃气安全管理的专业培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商业用燃气用具及设施安装验收技术要求规范

1围本技术规规定了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的总则、术语和定义,灶具安装场所、灶具及连接管和排烟设施的安装、室燃气管道安装、试验的相关技术要求、验收程序集方式。
本技术规适用于城镇燃气商业用户计量总表或调压装置之后的室燃气管道、燃气灶具、排烟设施、燃气泄露警报装置等安装及验收。
2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CJJ94城镇燃气室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3总则3.1 为保证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工程质量,保障商业用燃气灶具场所的用气安全,特制定本技术规。
3.2 承担商业用燃气灶具安装的单位应具有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其作业人员应取得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承担室燃气管道安装的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燃气管道安装资质。
3.3 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质量资质应符合国家、省、市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
3.4 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工程验收合格后,燃气供应企业方可正式供气。
4术语和定义4.1 商业用燃气灶具指宾馆、酒店、餐馆、公共食堂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燃气中餐灶具等。
4.2 商业用燃气设施指宾馆、酒店、餐馆、公共食堂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燃气计量总表或调压装置之后的室燃气管道设施和为保证燃气灶具正常、安全使用而设置的室进排风、排烟、燃气泄露报警装置等配套设施。
4.3 泄压面积避免爆炸时造成建筑主体结构遭受破坏而在建筑上设置的易于释放爆炸压力的轻质墙体、轻质屋盖、孔洞、或门窗等设施的面积。
4.4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当燃气泄漏时能检测导并能发出警报的装置。
报警装置由气体探测器和报警控制器组成。
4.5室燃气管道商业用户建筑物容燃气计量总表或调压装置至灶前支管的燃气管道等设施。
一般由供气主管、灶前主管、灶前支管和放散管组成。
4.6连接管与燃气灶具进气管和室燃气管道灶前支管相连的管道。
4.7商业用户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的使用者呼投资者4.8安装单位承担商业用燃气灶具、室燃气灶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扥安装的单位4.9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质量和用气场所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
燃气设施检修状态作业管理规定模版

燃气设施检修状态作业管理规定模版一、引言燃气设施检修对于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燃气设施检修状态作业管理,确保检修作业的高效、安全进行,特制定本规定模板。
二、目的本规定模板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燃气设施检修状态作业管理,确保检修作业的质量和安全,提高燃气设施的运行效率。
三、适用范围本规定模板适用于所有涉及燃气设施检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燃气公司、燃气设施检修工作人员等。
四、主要内容1. 检修计划的制定1.1 检修计划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1.2 检修计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检修设备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保检修作业的顺利进行。
1.3 检修计划应包括检修设备的具体内容、工作任务、人员配备等信息。
2. 检修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2.1 检修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技能,经过相关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检修工作。
2.2 检修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具备相关实际操作经验。
2.3 检修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提升专业水平和技能。
3. 安全措施的落实3.1 在进行检修作业前,应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明确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
3.2 检修现场应设置明确的警示标志,保持通畅的疏散通道。
3.3 检修人员应佩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装备,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
3.4 检修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急救设备,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理。
4. 检修记录的完整和及时性4.1 检修作业应做好记录,详细记录检修设备的情况和检修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4.2 检修记录应按照规定内容和格式填写,内容包括检修设备的编号、检修内容、检修时间等。
4.3 检修记录应及时归档,并保存一定期限。
五、责任和监督5.1 所有参与燃气设施检修的人员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按照规定要求执行检修作业。
5.2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燃气设施检修状态作业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5.3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燃气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燃气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燃气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燃气特殊作业的安全和人身财产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燃气特殊作业的执行和管理。
第三条燃气特殊作业包括燃气设施维护、维修、改造、安装和拆除等工作。
第四条燃气特殊作业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进行,严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燃气特殊作业的安全责任由燃气供应企业和特殊作业人员共同承担。
第六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定期组织特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建立特殊作业人员档案。
第七条燃气特殊作业必须由持有特殊作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
第八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燃气特殊作业:(一)未取得或者被吊销特殊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二)身体条件不适宜从事燃气特殊作业的人员;(三)在近一年内曾因违反燃气安全规定受到治安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人员。
第九条特殊作业人员从事作业前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和操作指导。
第十条在燃气特殊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器具,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一条特殊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式和顺序。
第二章燃气设施维护和维修作业的管理第十二条燃气设施维护和维修作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的特殊作业人员进行。
第十三条燃气设施维护和维修作业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燃气设施维护和维修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燃气设施维护和维修作业过程中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工具和设备,并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燃气设施维护和维修作业完成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验收,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特殊作业人员必须及时报告燃气设施维护和维修作业中出现的事故和隐患,以及做好事故的救援和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燃气设施维护和维修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防爆要求。
第三章燃气设施改造、安装和拆除作业的管理第十九条燃气设施改造、安装和拆除作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的特殊作业人员进行。
燃气用具安装检修工施工人员详细管理办法

燃气用具安装检修工施工人员详细管理办法总则为加强燃气用具安装检修工施工人员的管理,保障广大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燃气用具安装检修工施工人员的管理。
工作职责安装检修工施工人员应按照《燃气安全条例》的要求,认真执行以下职责:1.对于燃气用具的安装、调试、使用的重点设置、防范措施和事故处理方法要充分了解。
熟知燃气设备的程序和操作规程。
2.技术水平要求高,工作要有严格的操作程序,应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燃气用具的安装、调试、使用和维护等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安全。
3.必须遵守《燃气安全条例》要求,认真执行燃气用具安装验收标准。
4.安装检修工施工人员必须接受燃气连锁经营企业和燃气行业协会的业务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和工作质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5.每次在安装、调试、使用、维护燃气用具前,必须认真检查其安全性能,将漏气问题、压力问题等明显问题处理好后才能启用燃气设备。
工作规范安装检修工施工人员必须遵循以下工作规范:1.保证工具的清洁和整齐,工具配备应符合专业标准。
2.工程施工前,应先到现场熟悉气源位置、气管线走向和阀门位置等情况,然后根据客户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好相应的安装、调试方案。
3.安装前,必须认真检查燃料气源是否符合使用条件。
4.安装时,必须定位准确、安装整齐、接口严密。
安装过程中,必须测量和检验相关安全措施。
5.每次维护、检修、更换配件和汇接单元前,必须关掉相应阀门,放空或放掉管道内压力,避免气体释放。
6.需要进行操作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操作步骤要正确,操作监控要到位,维护记录要详细,检查合格后才能启用燃气设备。
奖惩制度安装检修工施工人员如果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严重的燃气事故,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裁。
对于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安装检修工施工人员不遵守规范化的管控措施,没有按照要求执行检修维护程序、不按照要求使用作业劳动保护用品、不认真进行安全培训等行为,将给予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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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目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目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七条从业人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人数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白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取得<资质证书》的安装、维修企业由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资质年检。
第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取
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十一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其<岗位证书》
(一)停止安装、维修业务一年以上的
(二)违反标准、规范进行安装、维修的,
(三)欺诈用户乱收贽的。
第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在一个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第十三条《资质证书》和《岗位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任何卑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三章安装维修
第十五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应当由持有《资质证书》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进行。
第十六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受理用户安装申请时,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第十七条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材料和配件。
第十八条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的安装要求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拒绝安装。
第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在家用燃气计量表后安装燃气燃烧器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不得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第二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完毕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的检验人员应当给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台格证书应当包括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的名称、地址、电话、出具时间等内容并盖有企业公章,检验人员应当在台格证书上簦名。
第二十一条未通气的管道燃气用户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后,还应当向燃气供
应企业申请通气验收。
通气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通气验收不合格,确属安差质量问题的,原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免费重新安装。
第二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应当设定保修期保修期不得低于1年。
第二十三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维修的企业、应当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设立的,或者是经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委托设立的燃气燃烧器具维修企业。
委托设立的燃气燃烧器具维修企业应当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签订维修委托协议。
第二十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维修企业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当在24小时内或者在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派人维修。
第二十五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对本企业所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负有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服务标准。
第二十七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赘用。
第二十八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应当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道风、防火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和《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
确属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燃烧器具赛装维修企业进行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
(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
(四)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燃气管理部门吊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当提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二)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无《赍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遣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二)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五条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原因造成燃气事故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