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幼儿照护职业技能等级标准
《幼儿照护》课程标准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幼儿照护》课程标准第一部分课程定位一、课程背景幼儿保育专业为 2020 年新设专业,主干课程为《学前教育学》《幼儿生活活动与保育》《幼儿照护》《早期发展指导》等。
幼儿保育专业是顺应现代社会学前教育领域发展需求的,是建设学前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
中职院校幼儿保育专业需坚持立德树人,面向城乡各级各类幼儿园、早教机构、托育场所、母婴保健中心等,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现代幼儿保健科学知识及婴幼儿教育理论知识,并能根据婴幼儿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及保教工作的要求,熟练掌握婴幼儿保教工作的各项技能,具有一定文化素养、艺术素养的高素质中等专业人才;兼具较好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身心健康,活泼开朗、富有朝气,能辅助教师组织教学活动的复合型幼儿保育专业人才;热爱幼儿、热爱幼儿保育专业,具备一定的幼儿保育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基础、专业学习能力和学习热情,能够到高等职业院校相关专业继续学习的终身学习者。
《幼儿照护》是基于1+X证书幼儿照护职业技能标准对应的工作领域、工作任务及职业技能要求,较多中职院校设置的专业课程,适用于中职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和培养途径,独具特色的职业教育特点。
《幼儿照护》实现了专业教学与岗位技能的对接,推进了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的改革。
该课程体现较高的技能性,内容涵盖面广,通俗易懂,为学生成为幼儿教师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符合社会需求及发展动向。
基于1+X证书幼儿照护职业技能标准对应的工作领域、工作任务及职业技能要求,以幼儿照护者的知识、能力、素质培养为核心,涵盖了3岁以下婴幼儿的安全防护、生活照料、日常保健、早期发展、特殊教育干预等学习模块,内容编排贴近岗位实际,实现了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
二、课程性质《幼儿照护》是幼儿保育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
课程基于1+X证书幼儿照护职业技能标准对应的工作领域、工作任务及职业技能要求,以幼儿照护者的知识、能力、素质培养为核心,涵盖3岁以下婴幼儿的安全防护、生活照料、日常保健、早期发展、特殊教育干预等学习模块,内容编排贴近岗位实际,实现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早教工作对接。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育婴师)

育婴师国家职业标准一、职业概况1、职业名称:育婴员2、职业定义:主要从事0~3岁婴儿照料、护理和教育的人员。
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4、职业环境:室内、外,常温。
5、职业能力特征:有爱心、耐心和责任感;口齿清楚、会讲普通话;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强;动作协调、灵活;有一定的学习能力。
6、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7、培训要求: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育婴员不少于80标准学时;育婴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高级育婴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2)、培训教师:培训育婴员、育婴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育婴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培训场地设备: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电视机及播放设备。
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40平方米和相关育婴设备(婴儿床、洗涤用具、婴儿食品配制及消毒用具、玩具、图书、挂图、手工制作教材及工具等)。
8、鉴定要求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2)、申报条件--育婴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育婴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育婴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育婴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级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育婴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育婴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育婴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含初级、中级和高级 新修订版

育婴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含初级、中级和高级1.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育婴员。
1.2职业定义主要从事0~3岁婴儿照料、护理和教育,指导家长科学育儿的人员。
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职业环境室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身体健康;口齿清楚,会讲普通话;观察敏锐,操作灵活,具有学以致用的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1.7.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培训初级、中级、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及以上或相关专业(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98版: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基础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4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和播放设备。
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满足要求的场地,具有必要的婴儿模型,喂养用具,烹饪器具,流动水源,日常保健用品,婴幼儿睡眠、就餐、活动等用具或玩具等。
室内卫生,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设施安全。
1.8鉴定要求1.8.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保育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保育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保育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如下:1. 职业概况:保育师是在托育机构及其他保育场所中,从事婴幼儿生活照料、安全看护、营养喂养和早期发展工作的人员。
2. 职业技能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3. 职业环境条件:室内、外,常温。
4. 职业能力特征:身心健康,人格健全;热爱婴幼儿,认真负责;亲切和蔼,善于沟通;观察敏锐,身体灵活;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具备专业提升的能力。
5. 普通受教育程度: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6. 培训参考学时:五级/初级工160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120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80标准学时;二级/技师80标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60标准学时。
7.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除了上述提到的职业概况、职业技能等级、职业环境条件、职业能力特征、普通受教育程度、培训参考学时和职业技能鉴定要求外,保育师还需要具备以下方面的知识和技能:1. 专业知识和技能:保育师应具备扎实的儿童心理学、教育学和保育学等专业知识,能够熟练运用教育和保育方法,了解儿童发展规律和教育原理,并能根据不同年龄段的儿童特点开展相应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2. 教学能力:保育师应具备良好的教学能力,能够制定并实施科学的教育计划,引导儿童在兴趣和游戏中学习,培养其综合能力和创造力。
3. 组织协调能力:保育师应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合理安排儿童的生活和学习活动,协调儿童与家长和社会环境的关系,建立和谐的师生和家长关系。
4. 敏锐的观察力:保育师应具备敏锐的观察力,能够及时发现儿童身心发展中的问题和需求,并给予适当的指导和帮助。
5. 良好的沟通能力:保育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儿童、家长和同事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6. 职业道德和素养:保育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养,热爱本职工作,关心爱护每一个儿童,为他们提供安全、温馨的成长环境。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孤残儿童护理员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介绍和申报条件)民政部人事司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介绍一、职业名称:孤残儿童护理员。
二、职业定义:从事孤残儿童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并协助专业人员对孤残儿童进行康复、教育、保健服务的人员。
三、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孤残儿童初级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孤残儿童中级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孤残儿童高级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孤残儿童护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孤残儿童高级护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四、职业能力特征: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有一定语言表达能力和学习能力,有一定组织能力。
五、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六、培训要求(一)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孤残儿童初级护理员不少于180 标准学时;孤残儿童中级护理员不少于160标准学时;孤残儿童高级护理员不少于140 标准学时;孤残儿童护理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孤残儿童高级护理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
(二)培训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或相关专业较丰富的知识、实际操作经验和教学经验。
经民政部人事司和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认证。
(三)培训场地设备:培训机构应具备标准教室及有必要的教学教具设备的实习场所。
培训场地卫生、光线和通风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七、鉴定要求(一)适用对象:从事(已经从业人员)或准备(院校学生)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二)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孤残儿童护理师和孤残儿童高级护理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三)鉴定时间: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为不少于30分钟;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幼儿照护职业技能等级标准

幼儿照护职业技能等级标准(2020年1.0版)湖南金职伟业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制定2020年2月发布目次前言﹍﹍﹍﹍﹍﹍﹍﹍﹍﹍﹍﹍﹍﹍﹍﹍﹍﹍﹍﹍﹍﹍﹍﹍﹍﹍﹍﹍1 1范围﹍﹍﹍﹍﹍﹍﹍﹍﹍﹍﹍﹍﹍﹍﹍﹍﹍﹍﹍﹍﹍﹍﹍﹍﹍﹍﹍2 2规范性引用文件﹍﹍﹍﹍﹍﹍﹍﹍﹍﹍﹍﹍﹍﹍﹍﹍﹍﹍﹍﹍﹍﹍2 3术语和定义﹍﹍﹍﹍﹍﹍﹍﹍﹍﹍﹍﹍﹍﹍﹍﹍﹍﹍﹍﹍﹍﹍﹍﹍2 4适用院校专业﹍﹍﹍﹍﹍﹍﹍﹍﹍﹍﹍﹍﹍﹍﹍﹍﹍﹍﹍﹍﹍﹍﹍3 5面向职业岗位(群)﹍﹍﹍﹍﹍﹍﹍﹍﹍﹍﹍﹍﹍﹍﹍﹍﹍﹍﹍﹍3 6职业技能要求﹍﹍﹍﹍﹍﹍﹍﹍﹍﹍﹍﹍﹍﹍﹍﹍﹍﹍﹍﹍﹍﹍﹍4参考文献﹍﹍﹍﹍﹍﹍﹍﹍﹍﹍﹍﹍﹍﹍﹍﹍﹍﹍﹍﹍﹍﹍﹍﹍﹍﹍16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金职伟业母婴护理有限公司、民政部培训中心、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咸阳职业技术学院、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中华女子学院、长沙师范学院、湖南女子学院、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泉州华光职业学院、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北京医科大学幼儿园、上海小小虎幼稚园、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湖南万婴教育集团、长沙市爱米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湖南金婴丽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运动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夏中青家政公司、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北京母婴服务协会、湖南省育婴师协会、湖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湖北省育婴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排名不分先后):潘建明、蒋晓明、谢玉琳、赵巧云、敖淑红、李敏、马仁海、方正飞、任江维、李浩平、陈书昆、罗志慧、石建宇、门亚玲、任刊库、邱志军、付高勤、杨小玉、黄平、李偲婧、蔡健、唐玲芳、侥卉、李秀敏、李彦润、李晶、李张英琴、许琳、周涛、陈亮、洪昆、杨飞、彭英、刘志杰、黄华东、潘正方、李姁铖、李能。
幼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 考核模块

幼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考核模块在现代社会,随着双职工家庭的增多以及人们对孩子教育关注程度的提高,幼儿园教育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这一领域中,幼儿园教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提高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水平,幼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考核模块应运而生。
一、培训对象和必备条件1.培训对象- 申请参加幼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考核模块的培训者应是已取得中级护理证书的业内人员,具有一定的幼教从业经验,对幼儿园教育工作有浓厚兴趣,有意愿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水平。
2.必备条件- 入学条件要求申请者须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通过入学资格审查。
二、考试科目和要求1.考试科目- 幼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考核模块考试科目包括儿童心理健康、儿童学习发展、儿童保健与安全、幼儿园教师专业知识与能力、幼儿园教学管理与实践等几个方面。
2.考试要求- 考生需全面掌握各个科目的相关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具备较强的幼儿园教育指导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三、培训内容和形式1.培训内容- 幼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考核模块的培训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实践教学能力提升、案例分析与研讨、专业技能指导等。
2.培训形式- 培训形式主要包括课堂授课、实验操作训练、专题讲座、学员互动交流等多种形式,同时要求学员进行实践锻炼,通过参与幼儿园教学实践来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幼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考核模块的培训师,我深知这一领域的重要性。
幼儿园教师是幼儿园教育的中坚力量,其职业技能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幼儿园教育质量的提升。
通过高级考核模块的培训,可以帮助幼儿园教师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与能力,更好地为幼儿的学习、成长和发展提供支持。
五、总结与回顾高级考核模块的培训内容丰富多样,旨在提高幼儿园教师的教学能力和管理水平。
在这一过程中,学员将全面学习幼儿园教育理论知识,积极参与教学实践,形成自己的专业风格和个性特点。
通过这样的培训,幼儿园教师能够更好地应对教育教学中的各种挑战,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更好地服务于幼儿园教育事业的发展。
1+x幼儿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报考条件

幼儿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对从事幼儿照护工作人员进行职业技能水平认定的一种证书。
此证书对于幼儿园教师、保育员等工作人员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条件可以报考幼儿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呢?以下是报考条件的具体内容:1. 芳龄条件:年满18周岁在我国,年满18周岁是法定的成年芳龄,而幼儿照护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丰富经验和责任心,因此年满18周岁是报考幼儿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首要条件之一。
2. 学位等级条件:初中及以上学位等级幼儿照护工作虽然看似简单,但实际上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报考幼儿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需要具备初中及以上学位等级,以确保其有一定的学习基础和理论知识。
3. 健康条件:身体健康从事幼儿照护工作需要身体健康的保证,因此报考幼儿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需要通过身体健康检查,确保其能够胜任这项工作。
4. 无犯罪记录:无犯罪记录作为从事幼儿照护工作的人员,需要对幼儿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的成长环境,因此报考幼儿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需要无犯罪记录。
5. 专业培训:参加过相关专业培训为了提高幼儿照护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报考幼儿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需要参加过相关的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6. 从业经验: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从事幼儿照护工作需要一定的从业经验和实践技能,因此报考幼儿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
7. 其他条件:满足国家相关规定除了以上几点条件,报考幼儿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还需要满足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以确保其具备该证书的报考资格。
报考幼儿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需要具备一定的芳龄、学位等级、健康、人品、专业培训、从业经验等条件。
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才能够确保其具备从事幼儿照护工作的基本能力和水平。
希望有意报考该证书的人员能够认真了解相关报考条件,并做好充分的准备。
幼儿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幼儿照护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认定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社会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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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照护
职业技能等级标准
目次
前言﹍﹍﹍﹍﹍﹍﹍﹍﹍﹍﹍﹍﹍﹍﹍﹍﹍﹍﹍﹍﹍﹍﹍﹍﹍﹍﹍﹍﹍﹍1
1 范围﹍﹍﹍﹍﹍﹍﹍﹍﹍﹍﹍﹍﹍﹍﹍﹍﹍﹍﹍﹍﹍﹍﹍﹍﹍﹍﹍﹍﹍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
3 术语和定义﹍﹍﹍﹍﹍﹍﹍﹍﹍﹍﹍﹍﹍﹍﹍﹍﹍﹍﹍﹍﹍﹍﹍﹍﹍﹍2
4 对应院校专业﹍﹍﹍﹍﹍﹍﹍﹍﹍﹍﹍﹍﹍﹍﹍﹍﹍﹍﹍﹍﹍﹍﹍﹍﹍3
5 面向工作岗位(群)﹍﹍﹍﹍﹍﹍﹍﹍﹍﹍﹍﹍﹍﹍﹍﹍﹍﹍﹍﹍﹍﹍3
6 职业技能要求﹍﹍﹍﹍﹍﹍﹍﹍﹍﹍﹍﹍﹍﹍﹍﹍﹍﹍﹍﹍﹍﹍﹍﹍﹍4 参考文献﹍﹍﹍﹍﹍﹍﹍﹍﹍﹍﹍﹍﹍﹍﹍﹍﹍﹍﹍﹍﹍﹍﹍﹍﹍﹍﹍﹍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金职伟业母婴护理有限公司、民政部培训中心、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华女子学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长沙师范学院、湖南女子学院、湖南民族职业学院、祁阳师范学校、北京医科大学幼儿园、上海小小虎幼稚园、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湖南万婴教育集团、北京运动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爱米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湖南金婴丽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倍优佳孕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智慧社区与家庭服务协会、北京嘉乐会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优护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华夏中青家政公司、北京爱乐琪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爱竹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婴商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北京学前教育协会、北京母婴服务协会、湖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湖北省育婴行业协会、湖南省育婴师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建明、谢玉琳、敖淑红、刘英、赵巧云、栾顺喜、侯育新、贾茹萍、曾晓梅、许琳、黄冠、刘怡、申淑玮、梁文东、杨琳、周涛、陈亮、付高勤、李偲婧、张姝予、郭殷、向艳华、许新赞、杨飞、彭英、刘志杰、李姁铖、黄华东。
声明:本标准的知识产权归属于湖南金职伟业母婴护理有限公司,未经湖南金职伟业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幼儿照护职业技能等级对应的工作领域、工作任务及职业技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幼儿照护职业技能培训、考核与评价,相关用人单位的人员聘用、培训与考核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1725-2015 早期教育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1725-2015 早期教育服务规范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幼儿 infant and young child
3岁以下的婴幼儿。
3.2
幼儿照护 child care
对幼儿进行日常生活照料、安全防护、日常保健、早期发展指导的行为
活动
3.3
日常生活照料 daily care
对幼儿每日的饮食、睡眠、二便、衣着、必需物品(如餐具、寝具、玩具等)、出行以及作息时间进行照料的行为与活动。
3.4
日常保健 daily health care
为保障幼儿身体健康进行的生长发育指标监测、计划免疫照料、疾病预防、身体异常判断、就医照护等健康管理的行为与活动。
3.5
安全防护 safety protection
对幼儿室内日常生活、户外活动范围的意外伤害的预防、安全隐患判断与处理的行为与活动。
3.6
早期发展指导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instruction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根据不同年龄时期幼儿身心发展特点,促进幼儿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发展的行为与活动。
4 对应院校专业
4.1 中等职业院校
学前教育、幼儿保育、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中医护理、护理等专业。
4.2 高等职业院校
早期教育、学前教育、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特殊教育、社会福利事业管理、社区管理与服务、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等专业。
4.2 应用型本科学校
教育学、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护理学、家政学、妇幼保健医学等专业。
5 面向工作岗位(群)
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相关公益性社会服务领域中,对幼儿开展生活照料、早期发展指导、亲子活动、入户指导及相关服务的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幼提供单项或综合服务的工作岗位。
6 职业技能要求
6.1 职业技能等级划分
幼儿照护职业技能等级分为三个等级: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职业技能要求。
【幼儿照护】(初级):能为幼儿提供基础性生活照料、日常保健护理,并对幼儿进行早期发展指导。
【幼儿照护】(中级):能为幼儿提供针对性生活照料、保健护理,并能为幼儿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于成长的环境,能指导幼儿早期发展,可独立完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相应岗位工作任务。
【幼儿照护】(高级):掌握幼儿发展的特点并能够制定符合其特点和发展需要的个别化指导方案,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引导家长进行科学育儿,为3岁以下特殊幼儿提供照护。
6.2 职业技能等级要求描述
表1幼儿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要求(初级)
表2幼儿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要求(中级)
表3幼儿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要求(高级)
参考文献
[1] GB/T 31725-2015 早期教育服务规范
[2] GB/T 31771-2015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规范
[3] GB/T 33855-2017 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
[4]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5] 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
[6] 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职教成〔2019〕6号)
[7] 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4号)
[8] 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6号)
[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
[10]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11]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12] 育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编码4-10-01-02)
[13] 保育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编码4-10-01-03)
[14] 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2019年9月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