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精神专科医院是治疗和照顾精神疾病患者的重要场所,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
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医疗服务质量。
因此,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以确保患者得到最好的治疗和照顾。
首先,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标准应包括场地和环境的要求。
医院应位于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的地方,远离噪音和污染源。
医院内部应有充足的自然光和通风,病房和诊疗室应保持清洁、整洁,以提供一个舒适的治疗环境。
其次,医院的设施设备也是建设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精神专科医院应配备先
进的诊断设备和治疗设施,如心理评估仪器、电休克治疗设备等。
此外,医院还应有专门的活动室、康复设施和安全设备,以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康复。
另外,医院的人员配备也是建设标准的重要内容。
医院应有专业的精神科医生、护士和心理治疗师,他们应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以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和心理支持。
除此之外,精神专科医院的管理规范和医疗质量也是建设标准的重点。
医院应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医疗质量评估体系,以监督和管理医院的运营和服务质量,确保患者得到规范、安全、有效的治疗和照顾。
综上所述,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场地环境、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管理规范和医疗质量等。
只有严格执行这些标准,才能确保患者得到最好的治疗和照顾,提高精神卫生服务的水平。
希望各级政府和医疗机构能够高度重视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标准,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和关爱。
精神病医院设置基本标准

精神病医院设置基本标准精神病是一种常见的心理疾病,给患者和家庭带来极大的困扰。
为了更好地治疗患者,建立一套精神病医院设置基本标准十分重要。
一、设施环境要求精神病医院的环境必须良好,患者住房和医院的建筑物应该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
此外,医院要配备足够的医疗设备和治疗用品,如药品和手术器具等。
二、专业医师配置精神病医院治疗患者需要一支专业的医疗团队。
医院应当配置足够的医师,以确保医生口碑良好,专业知识丰富,具有执业资格。
三、合理的治疗方案患者的治疗方案应该基于公认的标准和方法,这有助于产生更好的效果。
应该采用个性化治疗,据此医生针对不同患者进行特定的治疗程序并进行有效的治疗和维护反馈。
四、严格引导参观由于患者的特殊性质,他们需要特殊的关注和保护。
这意味着必须在治疗期间对外对患者进行严格的限制和引导,不能与外部世界擦肩而过。
治疗期间,需要对患者的家庭成员进行引导和教育,以保证患者的隐私权和治疗效果。
筒三个方面总结一下,精神病医院设置基本标准需要满足四个要求,即设施环境、医疗团队配置、合理治疗方案和严格引导参观。
无论是医院内部管理还是医疗制度的实施,这些要求都可以提高患者和医生的安全,提高医院的治疗效果和管理水平。
然而,我们现在还面临一个现实问题,就是许多医院在治疗精神病时不符合标准规定,缺乏专业医疗人员或临时在职,医院内部不完全符合环境要求,缺乏统一的治疗方案,等等。
同时,公众对精神疾病的偏见也使得精神病患者的治疗面临一定困难。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解决以下关键问题。
首先,政府部门应该制定一系列,完整的制度来监督所有的医院,在其配备医疗设施和服务质量方面,可以强制实施相应的医疗管理标准,以提高护理和治疗质量。
其次,需要进一步普及公众对精神疾病的认识,对此加强宣传和教育,以减少对精神病患者的各种歧视现象,提高他们的身份价值和医疗服务权。
在实际操作中,精神病医院的建设把握标准必须符合前述要求。
对医生来说,需要持有正确的态度和精神,百分百投入到治疗工作中,努力实现组织治疗目标,提高医疗质量咨询。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2009年北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附件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提高精神专科医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精神专科医院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精神专科医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精神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流程科学、运行经济、安全环保。
第五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七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宜分为70-199床、200-499床、500床及以上三种类型。
第九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精神卫生资源和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满足重性精神疾病急性期服务需要的床位规模宜为每万人1.48张。
第十条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门诊、住院、医技、工娱、保障、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设施用房;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污水处理、供电、垃圾收集等。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标准(讨论稿)2008年北京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标准(限内部印发)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2008年北京关于批准发布《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标准》通知建标〔20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O八年月日编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OO八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建设用地与规划布局………………………………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医疗设备……………………………………………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附加说明………………………………………………………附件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提高精神卫生专科医院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基本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及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的国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就医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筑设计参考图集及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卫生部下发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筑设计方案参考图集,为各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提供设计参考。
图集包括150张病床、300张病床及500张病床规模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设计方案各两个,各部分设计要点如下:总设计要点精神卫生专科医院配置主要功能单元包括:急诊部、门诊部、医技科室、住院部、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院内生活、教学科研等部分。
门诊部可包含以下单元:精神科门诊、临床心理科、老年精神科、儿少精神科、精神症科、康复科、社区防治、精神医学鉴定。
医技科室包含: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脑电图与睡眠功能检查室、中心供应室、病案室、心电图室、无抽搐电休克治疗室、心理测查室、心理治疗室、脑功能治疗室、工娱疗室、营养室。
150张病床、300张病床、500张病床规模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可根据医疗工作特点及自身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功能单元。
根据功能,分为医疗区、后勤保障区。
可根据用地情况合理安排用地出入口位置和数量,一般设置主出入口及后勤辅助出入口。
规划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图集中没有考虑传染病人的收治。
具体建设时,根据医院所承担的任务,可在院区内设置相对独立的传染病诊疗功能单元。
图集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他空地布置绿化及病人活动场地,室外活动场地临近病房,按照每床5平方米设置。
应提示的是,供急性病人使用的室外活动场地需要采取必要的封闭措施。
门诊部、急诊部设计要点门诊部应设在靠近医院主要交通入口处,与急诊部和医技部临近,并设直通医院内部的联系通路。
根据规模、用地情况,门诊部与急诊、医技部可组合为一体。
少儿精神科、精神医学鉴定科、临床心理科应考虑设置单独出入口。
门诊部分采用分科候诊,门诊量小的医院也可合科候诊。
可采用厅式候诊或廊式候诊形式。
诊室应以单人诊室为主,参考方案中单人诊室面积控制在8~12平方米之间。
根据教学等工作需要,可设置少量多人诊室。
为方便医护人员交流及互相支援,诊室之间应设置医护人员应急出口。
精神病医院设置标准

精神病医院设置标准
在精神病医院的设置标准方面,需要考虑多个方面,包括建筑设计、设施设备、医疗服务等。
首先,精神病医院的建筑设计应该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确保患者的安全和舒适。
建筑物应该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条件,同时要有足够的空间来容纳患者和医护人员的活动。
此外,建筑物的结构应该牢固稳定,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在设施设备方面,精神病医院需要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和设施,以确保对患者
的有效治疗。
例如,精神病医院应该配备专业的精神科医生和护士,以及必要的药物和治疗设备。
此外,医院还应该有完善的监控系统和安全设施,以确保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
除此之外,精神病医院的医疗服务也是非常重要的。
医院应该提供全面的精神
病治疗服务,包括心理咨询、药物治疗、康复训练等。
此外,医院还应该注重患者的心理健康,提供心理疏导和支持,帮助患者走出心理困境,重新融入社会。
在精神病医院的管理方面,医院应该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
以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医院还应该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同时,医院还应该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以促进精神病患者的康复和社会融合。
总之,精神病医院的设置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建筑设计、设施设备、医疗
服务和管理等。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做到位,才能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治疗和关怀,帮助他们早日康复,重新融入社会。
精神病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精神病专科医院建设标准精神病专科医院是为了满足精神病患者的诊疗需求,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和康复治疗的场所。
为了确保医院的建设达到标准,需要遵循一定的建设标准和规范。
精神病专科医院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医院规划设计。
精神病专科医院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包括建筑面积、功能布局、环境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医院的建筑面积应根据医院的规模和服务对象的数量来确定,同时要考虑到病房、诊疗室、康复设施等各项功能区域的合理布局和设计。
二、医疗设备和设施。
精神病专科医院的医疗设备和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部门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医院能够提供高质量的诊疗和治疗服务。
医院需要配备先进的精神病诊断设备、康复治疗设施,以及安全、舒适的病房和生活设施。
三、医疗人员配备。
精神病专科医院的医疗人员配备应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的相关规定,包括精神科医生、护士、康复治疗师等专业人员。
医院需要保证医疗团队的专业水平和数量充足,以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诊疗和治疗。
四、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
精神病专科医院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确保医院的安全和秩序。
医院需要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以及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安全设备。
五、环境卫生和康复设施。
精神病专科医院的环境卫生和康复设施是保障患者身心健康的重要条件。
医院需要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定期进行清洁消毒,提供舒适的生活和康复设施,为患者提供良好的治疗和康复环境。
六、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
精神病专科医院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医疗服务流程、医疗质量评估、医疗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医院需要建立医疗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的隐私和医疗信息安全。
总之,精神病专科医院的建设标准是保障患者得到高质量医疗服务和康复治疗的重要保障。
医院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医院的设施设备、医疗人员配备、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方面达到规定的要求,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舒适的诊疗和康复环境。
精神病医院建设标准

精神病医院建设标准精神病医院是治疗和康复精神疾病患者的重要场所,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
因此,精神病医院的建设标准至关重要,下面将就精神病医院的建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精神病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包括建筑设计、设备设施、医疗条件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设计应考虑到患者的特殊需求,如舒适、安全、便利的就诊环境,同时也要考虑到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确保医院的正常运转。
其次,精神病医院的设备设施应当齐全完善,包括医疗设备、生活设施等。
医疗设备应满足诊断、治疗和康复的需要,保障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生活设施则应满足患者的日常生活需求,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
再者,医疗条件是精神病医院建设的重要方面。
医院应当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包括精神科医生、护士、心理医生等,他们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同时,医院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工作的规范进行。
此外,精神病医院的管理也是建设标准的重要内容。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医院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确保医院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同时,医院还应当加强对患者的管理,保障患者的生活和安全。
最后,精神病医院的建设标准还应当注重与社会的联系和交流。
医院应当加强与社区、家庭的联系,建立健全的康复体系,帮助患者更好地融入社会,重返家庭。
同时,医院还应当加强与其他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不断提升医疗水平和科研能力。
综上所述,精神病医院的建设标准涉及方方面面,需要从建筑设计、设备设施、医疗条件、管理体系、社会交流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考虑和规划。
只有建设符合标准的精神病医院,才能更好地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帮助他们重返社会,重返家庭。
希望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能够重视精神病医院的建设标准,为患者的康复和社会的和谐做出更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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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2009年北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附件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提高精神专科医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精神专科医院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精神专科医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精神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流程科学、运行经济、安全环保。
第五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七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宜分为70-199床、200-499床、500床及以上三种类型。
第九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精神卫生资源和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满足重性精神疾病急性期服务需要的床位规模宜为每万人1.48张。
第十条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门诊、住院、医技、工娱、保障、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设施用房;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污水处理、供电、垃圾收集等。
第十一条承担医学科研、教学及预防保健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还应包括相应设施。
精神专科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设施。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二条精神专科医院急诊、门诊、住院、医技、工娱、保障、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床)第十三条精神专科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各功能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注: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精神专科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批准的每位专职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精神专科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床)第十七条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其面积另行增加。
具体数量和建筑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和人民防空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另行增加建筑面积。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十九条精神专科医院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具备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二、周边宜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三、应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二十条精神专科医院的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合理、紧凑,内部流线科学便捷,管理安全方便,减少能耗。
三、病房、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处于相对安静的位置。
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和医护人员提供良好的诊疗和工作环境。
第二十一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物用地、道路用地、绿化及活动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用地指标(m2/床)第二十二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2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设施的建设用地。
承担教学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按每床6m2另行增加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三条精神专科医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当地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精神专科医院的绿地率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五章建筑标准第二十五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贯彻适用、安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建筑节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十七条精神专科医院医疗业务用房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八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及当地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精神专科医院房屋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精神专科医院宜为单层或多层建筑。
各类用房应符合国家结构安全及抗震设防的有关规范规定。
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三十一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清新、典雅、朴素,应有利于患者康复,体现精神卫生临床医学的专业特点。
第三十二条精神专科医院的业务用房应选用坚固、安全的材料与设备。
第三十三条精神专科医院的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
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井并按需要设置设备层。
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三十四条精神专科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宜采用双回路供电。
不具备双回路供电地区应设置自备电源。
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第三十五条精神专科医院的供水设施应安全可靠,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六条精神专科医院宜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三十七条精神专科医院应配置准确、简洁、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根据需求设置中英文对照标志。
第三十八条精神专科医院应设置安全可靠的医用气体供应系统。
第三十九条精神专科医院应建设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污水水质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医院污水排放的规定。
污物处理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六章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第四十条精神专科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
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设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安造价的1.5-2倍测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期按国家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工期有关定额执行。
附件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建设标准编制目的。
精神卫生问题是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和国际社会的共识。
精神疾病共有10大类72小类近400种。
其中,重性精神疾病(以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为主)患者病情重,发病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疾病的致残率较高。
根据调查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约1600万。
2004年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我国2002年全国的总体疾病负担(DALYs)中,神经、精神疾病和自杀导致的疾病负担达到了20.3%,已经超过了五分之一。
长期以来我国没有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在精神专科医院建设过程中缺少科学的指导,项目建成后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现象较为普遍。
在对全国390所精神医院的调查问卷、部分医院现场调查以及对国外部分精神卫生机构建设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制定了本标准,指导今后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工作。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的统一标准,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管理作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实用性,是编制、评估、审批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建设标准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范围。
第四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力求使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在规模、功能、装备、建设水平等方面达到比较合理的水平。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
第五条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工作要同时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核心是科学设置机构、合理确定规模、避免重复浪费。
第六条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应该首先科学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再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
这是总结50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和教训。
其目的在于控制浪费、随意建设导致布局不合理、流程不科学、运行不经济等违反管理科学和医院自身发展规律的不正确做法。
严格执行本条规定,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将使医院始终保持适度的规模、合理的布局、科学的流程和良好的环境。
第七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与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规定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考虑到精神专科医院的特殊性和现状,规模不宜过大,因此本标准将500床作为上限,原则上不鼓励建太大规模的精神专科医院。
规模过小则不能形成规模效益,管理、运行成本相对较大,因此将70床作为下限。
本建设标准根据精神专科医院病床数量的多少,将其建设规模划分为70-199床、200-499床、500床及以上三种类型。
在实际工作中,如有床位规模小于70床的精神专科医院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九条本条规定了确定精神专科医院床位规模的原则。
根据卫生部2006年对全国精神卫生资源配置研究,满足患有重性精神疾病急性住院治疗需要的床位规模,全国精神科病床每万人设置1.48张。
第十条本条阐明了精神专科医院房屋建筑的功能构成,即精神专科医院的全部业务用房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工娱疗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八部分功能用房组成。
这些功能用房的有机组成,保证了医院的正常运行。
承担预防保健、教学及科研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还应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由于精神专科医院的规模普遍不大,如果将医院办成小而全的机构,附属设施全部独立设置,势必增加建设、管理和运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