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标准0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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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讨论稿)

2008年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限部印发)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

2008年

关于批准发布《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标准》通知

建标〔2008〕号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八年月日编制说明

中华人民国卫生部二OO八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建设用地与规划布局………………………………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医疗设备……………………………………………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附加说明………………………………………………………附件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提高精神卫生专科医院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基本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及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的国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就医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

第六条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现有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宜分为70-199床、200-499床、500床及以上三种类型。

设于综合医院的精神科床位数量不宜超过100 床。

第十一条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项目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精神卫生服务的需要状况及该地区现有精神卫生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二条精神卫生专科医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和场地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用房。场地附属设施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还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三条设于综合医院的精神科,住院部应独立设置,急诊部、门诊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院生活用房及科研教学用房应与综合医院相应部门综合考虑,统一设置。

第十四条精神卫生专科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城镇公共设施或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精神卫生专科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m2/床)

第十六条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建议比例(%)

第十七条 设于综合医院的精神科病床数量计入综合医院总床位数,各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按《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中相应规模医院床位指标计算。

第十八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 2增加。

第十九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三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 2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条 精神专科医院作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其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 的规定。

表3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 2

/床)

第二十一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人民防空设施的,可按国家及当地有关标准、要求增加面积指标,但应考虑与地下停车设施平战结合、共同利用。

第二十三条 综合医院精神科的科研用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人防设施应与综合医院综合考虑,统一设置;预防保健用房、教学用房宜与综合医院统一设置。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公共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应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充分利用地形、地貌。

第二十五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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