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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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资格审批程序

代理记账资格审批程序

代理记账资格审批程序:
代理记账资格审批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准备申请材料: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人员资质、业务流程、财务报表等。

2.提交申请:携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文件、经营场所的证明、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
和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的章程或者协议等必须的材料,到当地政务服务大厅财税窗口,填写申请表提交审核。

3.审批前期准备:包括对申请材料的详细了解,对审批相关要求和规定的遵守。

4.审批中期整理: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以便审批部门对该机构的实力和业务水平进
行评估。

5.审批结果反馈:一般在20天之内,会得到审批结果。

《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

《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

《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2006-3-5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页脚内容1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遵化市行政审批局责任清单

遵化市行政审批局责任清单
投资项目科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县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申报省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投标情况备案;招标代理机构告知性备案;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市场管理科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市场管理科
临时导游证核发;旅行社分社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1、2星级旅游饭店的评定
市场管理科
遵化市行政审批局责任清单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备注
5
负责原属(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建设交通类事项审批工作
办公室
2
负责审批及服务事项流程的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程序和自由裁量权,对行政审批、部门管理及服务事项进行流程再造、环节优化、压缩时限,并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负责对上级下放审批事项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规定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垂管部门、双重管理部门设置的窗口以及进驻的各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市政务服务体系;负责全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负责行政审批中介行为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承担市“放管服”改革工作;协调和指导乡镇、街道行政审批业务相关工作
社会事务科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医师执业注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延续注册许可;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再生育审批;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须知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须知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须知一、设立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二、设立对象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三、设立条件(一)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所需材料(一)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网站()填写并自行打印《代理记账机构许可申请表》,填表时一并预约到现场办理的日期;(二)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三)从业人员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含劳动合同);(五)办公场所租赁协议或房产证明;(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含业务协议书范本)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或营业执照。

注意:以上(一)至(七)材料须提供原件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领取证书自递交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可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受理回执到现场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

六、办公地址与时间办公地址:肇庆市广宁县城西开发区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财政局窗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下午(节假日不办公)七、监管措施每年月日前,代理记账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各份:(一)《代理记账年度存续条件检查申请表》;(二)所有会计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三)经工商部门盖章的企业机构档案或股东权益表;(四)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五)《代理记账客户名册》;(六)《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最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最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最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代理记账业务[1]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80号令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80号令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2月16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业务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5162)三、办理依据1.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2.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6〕23号)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区、区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负责本区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管理。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会计科具体负责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管理工作。

(二)审批内容机构是否具备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三)法律效力经审批批准后可以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四)审批对象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五、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 为依法设立的企业;2.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3.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4.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未同时满足前款四个条件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并按照规定顺序排列;2.需要填报申请表格的,填报内容完整、清晰;3.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4.需要附送电子材料的,与纸质材料核对一致;5.有申请人或单位的落款、签字和盖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2.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由法定代表人与业务负责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 提交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三)申请文书名称1. 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2.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八、审批期限(一)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2月16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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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操作规范(C14670000)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三、实施主体
县(区)级财政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武鸣区范围内申请设立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

六、申请材料
(一)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申请报告原件(一式1份);
(二)专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还必须提供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一式1份);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的专职从业人员在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四)代理机构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原件1份);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标准
免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6098915
投诉电话:6098912
十一、窗口权限
依据武鸣区财政局授予驻武鸣区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权限的授权书,本办事窗口权限为:受理权、审核权、协调权、制证权、送达权等职权。

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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