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规基础知识

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引言教育法律法规是指规范和管理教育领域的法律文件和法规政策。
对于教育工作者、学生和家长来说,了解教育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教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对教育事务所制定和颁布的文件和规章,以及教育部门和学校为管理和维护教育秩序而颁布的各项规定和规章制度。
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广泛约束力的,适用于全国范围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是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是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制定的,以规范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管理工作为目的的基层规章制度。
规定是针对具体问题和特定对象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性或者个别性文件。
二、教育法律法规的分类教育法律法规按照层级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教育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法律制定的用于规范行政行为的文件。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律法规还按照具体内容可以分为教育法律、学生权益保障法规和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等。
教育法律主要涉及教育管理、教育质量监控和学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文件。
学生权益保障法规主要涉及学生权益的保护、学生管理和学生相关事务的法律文件。
教师职业行为规范主要涉及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等规定。
三、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了解和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对于教育工作者、学生和家长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教育法律法规可以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
教育法律法规对教育质量的监控、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确保所有学生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教育政策法规

教育政策法规第一章、教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一)识记:1、教育政策、教育法规的概念2、我国教育政策、法规的体系、类型、结构及特征3、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适用、教育行政执法、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救济等教育法学基本概念(二)理解:1、教育政策、法规在国家政策、法规中的地位,教育政策、法规的功能2、教育政策的制定、实施、评价、调控与教育法规的制定、执行适用、监督等过程程序3、有关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适用、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救济等教育法学基础知识和基本和基本理论(三)运用:1、能够辨析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联系与区别2、能够运用教育政策、教育法规或教育法学基本理论分析小学教育中的政策、法律问题案例一、教育政策(一)概念:教育政策是政党和国家为实现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主要内容有教育体制政策、教育质量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育人事政策、国家学制政策、课程与教学政策、学历与学位政策、教师教育政策、考试与评价政策、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学校语言文字政策(二)类型:1、依据制定政策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2、依据政策内容与层次的不同,可划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3、依据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划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4、依据政策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划分为鼓励性政策与限制性政策填空(三)基本特征:1、政治性与原则性;2、目的性与可行性;3、稳定性与阶段性;4、合法性与权威性;5、系统性与多功能性简答(四)体系结构(1)概念:教育(2)文件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党中央制定和批准的文件、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的决议、决定、党中央各部门和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所属部分制定或批准的文件;2、国家的政策性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有立法权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各部委制定或批准的文件、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件;3、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定发布的文件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制定发布的决议和指示、党中央各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联合制定的文件、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联合制定的文件;4、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和指示3教育政策的纵横结构:纵向结构从不同角度出发就有不同的排列方式:如依据政策阶段性过程划分的长期教育政策、中期教育政策、短期教育政策和即时教育政策,依据政策空间系列划分的教育总政策、基本教育政策和一般教育政策横向结构:高等教育政策、普通教育政策、职业和成人教育政策,以及少数民族教育政策、残疾人教育政策等一、教育法规(一)概念: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与和基本依据;名词解释(二)类型: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或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基本上都属于制定法、成文法之列;2、根本法和普通法或称之为基本法与单行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基本法、根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为普通法、单行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通常两者同时出现在一部教育法规中4、一般法和特殊法(三)基本特征:1、遵循教育规律与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结合;2、系统性与独立性相结合;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3、针对性与可行性相结合;4、体现教育民主性与保障教育公共性;简答(四)体系结构:(1)教育法规的主要形式: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2、教育基本法律,如中2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3、教育单行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对教育的相关规定;4、教育行政法规其名称一般有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5、地方性教育法规其名称一般有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等,如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条例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6、教育规章,如属于部门教育规章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2)横向结构:1、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基础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3、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4、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5、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6、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7、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8、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二、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一)教育政策的制定1、过程:包括确定教育政策议题、明确教育政策目标、设计教育政策方案、选择教育政策方案2、制定机关:1党的机关,包括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和当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2、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3、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二)教育政策的实施1、实施渠道: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2、实施途径:1通过党的报刊及其他宣传工具;2通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在学校还包括教育工会、学生会、少先队等群众组织;3通过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4通过各级各类学校额校长、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选择3、实施中影注意的问题:1着力增强执行者的政策意识,把政策偏差和政策失真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2创造性地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3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统筹协调;4加强对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督导检查;5加强教育政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和跟踪研究三、教育政策的评价与调控(一)教育政策的评价1、教育政策评价的涵义与意义涵义;教育政策指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教育政策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系统的分析与判断,总结政策运行的成绩与经验,揭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从而为修订和完善教育政策,并和思想教育政策的良性运行服务;名词解释意义:教育政策评价是衡量和检验教育政策效果的基本手段与途径,是合理调配教育资源,实现资源配置优化的基础,是决定政策命运的重要依据,有利于实现教育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2、教育政策评价的标准填空(1)发展性标准首要标准2效益标准3效率标准4教育政策回应度3、教育评价标准的实行填空(1)构成要素:评价对象、评价方案、评价人员、评价实施和评价总结(2)基本方法:对比评价、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综合评价等(二)教育政策的调控1、过程:1制定调控计划包括明确调控的对象、调控的标准、调控的方式以及目的等;2进行政策观察根据最重要的信息等作出政策性分析;开展政策评价;3纠正政策偏差;4用好调控成果在纠正的同时进行通报以期引起关注和和重视并运用对教育政策效果的评价想政策制定者反馈信息2、功能:反馈性功能、促进性功能、坚定性功能、导向性功能、完善性功能和沟通性功能四、教育法规额制定与实行(一)教育立法1、概念:教育立法即教育法的制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名词解释2、基本程序简答:法律制定的程序有称立法程序,一般分为四个步骤,即法律草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1)教育法律草案的提出:根据宪法和有关将法律规定,具有向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的机关各人员有各级人大代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主席团、常设机关和各种委员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2)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审议教育法律草案是指立法机关对列入议程的法律草案进行正式的审查和讨论;(3)教育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其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对法律草案经过讨论并进行表决,表示正式同意;通过表决就意味着法律草案变为了正式的法律,这一个步骤是整个立法程序中最重要和最有决定意义的阶段;(4)教育法律的公布:表决和通过之后就要就要以书面形式在法定刊物上发表,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要由国家主席公布并刊登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人民日报上3、原则和要求:1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2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3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4教育法规的制定,需要参照其他相关法规的精神与原则,以协调好教育法规与其他法规的关系;5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遵循民主化与科学化的原则;6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二)教育执法1、特点:教育执法主体的确定性、教育执法更强调规范性、教育执法手段的强制性填空2、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权责统一原则、不停止执行原则和应急原则填空3、形式: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强制措施、教育行政强制执行和教育行政奖励;(三)教育法适用教育司法1、特点:主体是检查机关和审判机关、被动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法定性、态度中立性、裁决权威性2、基础:教育法律、法规是教育法适用的基础,我国有学位条例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适用的目的是运用教育法律、法规处理各种教育权利的纠纷,将教育法的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具体化、现实化;3、要求:1公正准确教育司法活动的灵魂和生命;2合理合法;3及时高效填空4、基本原则:1尊重事实,依法办案原则2司法平等原则3司法独立原则填空五、教育法规的监督教育法律的监督是指具有教育法规监督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作为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理教育果冻搞得合法性做进行的监督与督导;它包括合宪性监督、合法性监督和合理性监督六、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简答(一)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联系1、二者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共同目的2、教育法规以教育政策为指导,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受教育法规的规范和制约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4、教育法规是实施教育政策的保证(二)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区别1、制定主体和约束力不同教育法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一起层级不同,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教育政策由党的领导机关制定,只对党组织和党员具有约束力,对党外群众一般不具有约束力;2、基本属性和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规是通过国家的政权表现出来的国家意志,教育政策是通过政党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具国家意志;教育法规以条文形式体现,一般比较具体、明确、便于操作、规范性强,而教育政策以党组织机关的决议、指示、意见、通知等文件形式表现出来,内容比较概括;3、制定程序与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实施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证的,而教育政策是通过党的领导机关会议等形式,其实施主要依靠行政力量或党的纪律,运用号召、宣传、教育、解释、动员等方式贯彻落实,强制力有限;4、稳定程度和调整范围不同教育法规具有稳定性,而教育政策具有灵活性,法规调整的主要是教育制度、教育权利与义务等基本问题,很多它无法调整的教育关系教育政策可以调整5、公布的范围不同教育法规一经审议通过须在全社会公布,而政策不完全在全体公民中公布,有的只在一定时期或一定范围内公布七、教育政策、法规的功能填空保障功能、规范功能、制约功能、管理功能和激励功能八、教育政策在国家政策、法规的地位1、教育政策是国家政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2、在现代国家的政策体系中,教育政策具有独特的重要地位十、教育政策法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名词解释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1)法定条件——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2)行为准则——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准则的基本要求:(3)法律后果——违反时应该承担的责任: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简答(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规定的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某一行为分为禁止性和义务性两种形式;任意性规范:可以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3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制裁性规范:对有过错的行为进行制裁;奖励性行为:对有益于社会的行为给以奖励;十一、教育法律关系概念: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名词解释分类:简答(1)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3)依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以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a.公民自然人——我国公民和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外活动的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b.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c.国家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a.物质财富动产与不动产;b.非物质财富;c.行为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和不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依法律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十二、教育法律责任概念:教育关系主体违反了教育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填空十三、教育法律救济概念: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途径:诉讼救济、行政救济和其他救济;填空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填空第二章依法执教与教师违法行为预防一、选择题1.依法治教的标准或要求:⑴知法、懂法⑵模范地遵守教育法律法规⑶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履行教师职责⑷不得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坚决同违法行为做斗争;二、名词解释依法执教: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法规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法制化和规范化;;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在教师工作中的具体表现,也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三、简答题1.依法执教的意义⑴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教师从事教育工作,只有做到了依法执教,才能更好地为国家培养依法治国的人才,才能迅速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⑵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因为依法执教要求教师认真地学法、知法、懂法和守法,自觉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行使教书育人的权利,履行法定的教育以符合教育责任,模范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对学生进行教育;⑶依法执教是人民教师之必需;作为依法执教的主体,教师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依法执教能否顺利实施,进而影响到教育质量和效果的优劣;2.教师违法侵犯行为的主要类型及其表现特征⑴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学生最基本的权利:第一,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第二,侵犯学生的入学权;第三,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第四,随意开除学生;⑵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第一,侵犯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二,侵犯学生的姓名肖像权、名誉荣誉权;第三,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第四,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第五,侵犯学生的隐私权;第六,性侵害;⑶侵犯学生的财产权⑷侵犯学生的着作权⑸不作为违法侵权3.教师违法侵犯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违反教育法规主要有:一是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的行为;二是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违法行为;三是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第一,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它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第二,教师有上述违法行为中的后两种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对学校、其它教育机构和学生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4.预防教师违法侵犯行为的必要措施第一,建立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第二,建立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第三,建立全面的教育法律监督体系;第四,增强法制观念,宣传、普及教育法规;第五,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第六,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第七,加强学生对自己的法定权利的认识,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第八,加大安全教育力度;第三章现行主要的教育政策及重要规定一、填空选择1、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于1985年05月27日发布;教育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2、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改革我国教育体制的基础一环;3、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要以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为重点;4、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93年2月13日印发;5、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规定:2000年如期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是全国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6、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于2001年5月29日发布;7、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由教育部在2001年6月8号印发;8、为保障和促进课程对不同地区、学校、学生的要求,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9、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于1994年8月23日发布,爱国主义教育的教育对象重点是青少年;10、“两基”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它包括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11、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实行小学毕业免试就近升学的方法;12、对学生品德进行评定时,评语要指出其优缺点、努力方向,以表扬为主;二、名词解释1、义务教育:即依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为现代生产发展和现代社会生活所必需,是现代文明的一个标志;三、简答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主要原则:1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必须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2必须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3必须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自觉地服从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4必须坚持教育的改革开放;5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6必须依靠广大教师,不断提高教师政治和业务素质;7必须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的办学积极性; 8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办学;2、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六方面决定:(1)确定基础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2)完善管理体制,保障经费投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3)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4)完善教师教育体系,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5)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6)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保障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3、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1)爱国主义教育的素材非常广泛;(2)要进行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的教育;(3)要进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育;(4)要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的教育; (5)要进行中国国情的教育;(6)要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7)要进行国防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8)要进行民族团结教育;(9)要进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教育;4、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目的:要振奋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树立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把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引导和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上来,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实现四化、振兴中华的共同理想团结奋斗;四、论述题试述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具体目标(1)改变课程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 (2)改变课程结构过于强调学科本位等现状,整体设置九年一贯的课程;(3)改变课程内容“难、繁、偏、旧”和过于注重书本知识的现状,加强课程内容与学生生活以及现代社会和科技发展的联系; (4)改变课程实施过于强调接受学习的现状,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
教育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规基础知识教育法规基础知识教育法规是指教育领域内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是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育权益、维护教育秩序和发展教育事业的基本法律制度。
以下将从教育法规的分类和体系、教育法规的作用和意义、中国的教育法规、学校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介绍和探讨。
一、教育法规的分类和体系教育法规包括各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政府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等。
按照法律层级、制定机关和适用范围等不同角度,教育法规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常见的有:1.《宪法》和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2.行政法规和规章:教育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如《中小学校规》、《幼儿园管理条例》等。
3.地方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教育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
4.规范性文件:是教育主管部门为指导和规范教育行为而颁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如《健康体育课程标准》、《学校安全教育规划》等。
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是:宪法和基本法律是最根本的法律,其他法规都必须遵循宪法和基本法律的规定。
其次是教育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同一级别的行政法规、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效力相同。
最后是地方法规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适用时,必须符合上面两级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无效。
二、教育法规的作用和意义教育法规是规范教育行为、维护教育秩序,保障教育权益,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
教育法规的主要作用和意义有:1.维护公平:教育法规依法制定,通过规范教育行为,保障各类人群的教育平等权利和发展机会,维护教育公平。
2.促进发展:教育法规确立了教育目标、标准和原则,指导教育事业的发展。
同时,它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和学校的职责和义务,建立了一套科学、合理、可行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机制,为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1.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1.1 教育法律法规的定义1.2 教育法律法规的作用与意义1.3 教育法律法规的体系与构成要素2. 教育法律法规分类2.1 宪法与行政法规2.2 学校管理与组织法规2.3 教师法规2.4 学生权益保障法规2.5 教育质量评估与监督法规3. 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解释3.1 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与程序3.2 教育法律法规的解释权机关与程序4. 教育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4.1 学校管理与组织4.1.1 学校设置与规划4.1.2 学校运行与管理4.1.3 学校资金与财务管理4.2 教师法规4.2.1 教师资格与教师招聘4.2.2 教师职责与权益4.2.3 教师考核与奖惩制度4.3 学生权益保障法规4.3.1 学生入学与招生4.3.2 学生权益保障与培养4.3.3 学绩与评价制度4.4 教育质量评估与监督法规4.4.1 教育质量评估机构与标准 4.4.2 教育质量监督与督查4.4.3 教育质量改进与提高5. 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与违法处理5.1 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机构与程序5.2 教育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与处理措施5.3 教育法律法规的救济方式与程序附件:附件一:相关宪法与行政法规附件二:学校管理与组织法规全文附件三:教师法规全文附件四:学生权益保障法规全文附件五:教育质量评估与监督法规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教育法律法规:指与教育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2. 学校管理与组织法规:包括学校设置与规划、学校运行管理、学校资金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法规。
3. 教师法规:涉及教师资格、教师职责与权益、教师考核与奖惩制度等方面的法规。
4. 学生权益保障法规:包括学生入学与招生、学生权益保障与培养、学绩与评价制度等方面的法规。
5. 教育质量评估与监督法规:涉及教育质量评估的机构与标准、教育质量监督与督查、教育质量改进与提高等方面的法规。
教育法律了解教育法规的基本知识

教育法律了解教育法规的基本知识教育法律是指规范教育行为和维护教育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了解教育法律,掌握教育法规的基本知识对于教育从业人员、家长以及学生都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教育法律的概念和作用,以及一些常见的教育法规。
一、教育法律的概念和作用教育法律是指针对教育活动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教育法、劳动法、儿童保护法等。
教育法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教育权益:教育法律明确了教育的基本权益,保障了每个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这些权益包括平等就学权、受良好教育的权利、免受歧视的权利等。
2. 规范教育行为:教育法律明确了教育从业人员的职责和行为准则,规范了教育机构的管理和运作。
这有助于提高教育质量,保证教育的公平与公正。
3. 解决教育纠纷:教育法律提供了解决教育纠纷的途径和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维权的保障。
当教育活动出现问题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常见的教育法规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也是保障公民教育权益的基础法律。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益以及国家对教育的保障责任。
2. 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关于教育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教育的目标、内容、体制等基本要求。
教育法是教育活动的法律依据,对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都有具体的规定。
3. 劳动法: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对于教育从业人员也同样适用。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合同等方面的权益保障。
4. 儿童保护法:儿童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对于教育活动中的未成年人具有重要意义。
儿童保护法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和责任,对于预防和打击虐待儿童、保障儿童受教育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5. 学校章程:学校章程是学校自主制定的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学校内部的管理和运作。
学校章程对学校的教育目标、课程设置、学生纪律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三、如何了解和运用教育法律要深入了解和运用教育法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阅读宪法、教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教育法律的基本原理和要求。
新入职教师的教育法律知识 了解基本法规

新入职教师的教育法律知识了解基本法规教育领域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领域,教师作为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
了解教育法律法规,对于新入职的教师而言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新入职教师应了解的基础法规,以帮助他们在教学工作中遵守相关法律,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教育法律法规概述教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对于教育工作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教育法律法规主要涉及教育管理体制、教育的目标和任务、教育的组织和实施、教育的质量评价、师生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教师在日常工作中,必须要熟悉教育法律法规,遵守教育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履行职务,保护自身权益。
二、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事业的基本法律。
新入职教师首先要了解并遵守该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教育的目标与任务、教育的内容、义务教育与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设置与类型等内容,并对教师的权益和教育行政管理进行了规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师德师风建设标准》教师作为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承担教育使命的治理者,必须具备一定的师德师风。
《中华人民共和国师德师风建设标准》对于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水平、班级管理、师生关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入职教师要认真学习和遵守这些规定,提升自身的师德修养,做到为人师表、言传身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教育工作在很多方面与学生、家长密切相关,因此对于教师来说,了解刑法的相关内容也非常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对于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的法律制裁。
作为教师,要时刻谨记法律的底线,避免触犯刑法,同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 学校规章制度除了以上法律法规,教师还要了解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是学校内部法规的具体体现,包括学校教师职责、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活动的各项规定等。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jiàoyù)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一、教育法的含义(hányì)和特征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guān xì)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
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tèzhēng):1教育法是一种(yī zhǒnɡ)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yǒuguān)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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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务教育法》;③《中华人民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国高等教育法》;⑦2002年《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规性文件。
2、教育法的特点:①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
这是从教育法所具有规性角度来探讨的;②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
(国家意志性的角度探讨)国家能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或认可两种方式确定的行为规才能成为法。
③教育法是统治阶段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
(鲜明的阶级性角度)④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
(特殊的强制性角度)⑤教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
(遵循的客观规律性的角度)(一)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务教育法》;③《中华人民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国高等教育法》;⑦2002年《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规性文件。
2、教育法的特点:①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
这是从教育法所具有规性角度来探讨的;②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
(国家意志性的角度探讨)国家能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或认可两种方式确定的行为规才能成为法。
③教育法是统治阶段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
(鲜明的阶级性角度)④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
(特殊的强制性角度)⑤教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
(遵循的客观规律性的角度)3、教育法的体现的统治阶段意志的容最终是由统治阶段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复定的。
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①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②体现教育的性原则;③教育的公共性原则;④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原则;⑤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5、体现教育的性原则体现受教育机会一律平等。
教育机会平等表现三个方面:起点上(入学上)的平等、过程上(就学过程)的平等和终点上(学业成就上)。
6、教育法的作用: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教育作用;④模拟题作用;⑤强制作用;⑥奖励作用。
7、教育法律规则的结构三要素: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8、教育法律规则的类别:三个类别,分别是①按照教育法律规则调整方式的不同划分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
②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划分,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③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划分,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9、判定是不是教育法律关系标准:如师生是,朋友不是。
教育法是教育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10、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容(权利和义务)、客观。
11、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少数情况下至少也应具备权利能力。
12、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3、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为:①公民;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③国家机关;④利益共同体;⑤国家。
14、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容,也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
15、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为:①物;②行为及其后果;③精神产品。
16、教育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它主要两种形态:一是教育法律事件,二是教育法律行为。
17、教育法律的本质复定着教育法律的形式。
18、列举或简述我国教育法律形式的类别:①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②教育法律;③教育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教育法律;⑤教育规章;⑥国际教育条例、协议。
19、简述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原则:①下位法服从上位法;②特殊法优于一般法;③后定法优于前定法;④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⑤被授权机关的立法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的立法。
20、9部教育法颁布7倍,目前《社会教育法》和《教育投入法》未颁布。
教育法的产生与发展1、教育法国外最早产生(或最先)奴隶社会。
2、德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义务教育令的国家。
3、奠定英国教育发展基础是:1944年的《巴特勒法案》,它确立英国从高等教育,中等教育一直到继续教育的公共教育体系。
4、法国:1883年《基佐法案》。
5、日本:明治维新。
6、国外现代教育法四个特点:①教育观的法治化;②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义务教育法;③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和逐步完善;④教育发达国家竞相进行新的教育立法。
7、1982年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8、判断是哪一个国家时间:20世纪80—90①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②1989年法国《教育指导法》;③日本1990年《终生学习振兴法》;④1992年俄罗斯《教育法》;⑤1994年美国《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
9、1902年,管学大臣百熙拟定《钦定学堂章程》——是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教育法规,但未实施。
1903年清政府颁布《定学堂章程》(又称癸卯学制)——标志着中国近代国民教育制度的建立。
1906年,清政府颁行《强迫教育章程》要求广设幼学所,幼童至7岁须令入学,幼童及7岁不入学者,罪其父母。
这是我国近代第一个强迫教育法令。
10、1951年10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规定》,这是建国后颁布的第一个重要的教育行政法规。
11、影响教育法产生与发展主要原因:①教育和法律两种社会现象职能的交互作用是推动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前提;②教育权的社会化、国家化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③科技的发展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直接动因;④现代教育普及化和大众化,现代国家法治化等也是影响教育产生与发展的因素【第六部分教育法规基础知识】(二)教育法与教育政策1、教育政策具体表现形式:①党的政策文件;②国家的政策文件;③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订发布的文件。
2、教育政策的特点:①政策性;②可行性;③原则性;④性;⑤移定性。
3、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①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②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③两者调整的围、实施的方式不同;④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
4、教育法以教育政策为指导。
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1、教育执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2、教育执法的基本原则:①行政合法性原则;②行政合理性原则;③责任行政原则。
3、行政行为有无裁量自为标准:分为羁束性行为和自由裁量性行为。
4、教育执法的形式:①教育行政措施;②教育行政处罚;③教育行政强制执行;④教育行政救济。
5、原国家教委1998年3月6日颁布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6、教育司法:在法院部,专门设立教育司法专门机构有三种:①教育巡回法庭(长宁区人民法院);②教育法庭(、);③涉教案件领导小组(白山市)。
7、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属于“一元多级”。
8、简述立法的程序:①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②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③教育法律案的通地;④教育法律的公布。
9、简述教育执法的特点:①从实施方式和活动性质目的地,教育执法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适用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
②从执法主体看,教育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适用教育法律规的活动。
③从执法依据和执法后果看,教育执法是使用教育法律规并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活动。
④从执法要求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其权限围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⑤从执法对象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以教育法律规使用特定对象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