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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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服务和质量改进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安全策划、安全预防、安全治理、安全改善、安全保障等工作。

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

水利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处罚等工作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单位。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其他参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第六条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位。

水利部对全国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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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的运行管理问题按照运行管理违规 行为分类标准和工程缺陷分类标准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对运行管理问题进行认定时,被检查单位可现场 或在 48 小时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各监督检查单位 应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理由和材料予以复 核。 第十三条 水管单位应对所属工程开展定期排查与日常检 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登记、整改处理、建立台账、定期更新并 按要求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定期上报并已制订整改计划的运行管理问题,在提供证明材 料后,原则上不计入问题数量统计。 第十四条 水利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流域管理机 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 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可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 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进一步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责任追究和对个人责任追 究。 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其中直接责任单位 包括水管单位、工程维修养护单位等;领导责任单位包括负有领 导责任的各级行政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 个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其中直接责任人包括运 行管理人员、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工作人员等;领导责任人包括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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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响应级别划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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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应急队伍管理办法或制定的办法内容不全、不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差,不满足管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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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排查各类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和隐患或未建立清单及定期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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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风险点划分不合理或不满足要求
应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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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危险源和隐患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或采取的监控措施不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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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或应急演练不满足要求
防汛隐患、险情、事故未及时发现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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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完成值班、值守工作内容

《水利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问题清单(2020版)

《水利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问题清单(2020版)

4.《水利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问题清单(2020年版)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安装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安装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安全监测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安全监测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质量检测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质量检测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基础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分类标准基础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分类标准基础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分类标准基础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分类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服务和质量改进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安全策划、安全预防安全治理、安全改善、安全保障等工作。

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

音内本核管水利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处罚等工作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单位。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其他参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第六条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位。

水利部对全国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水利部《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

水利部《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

水利部《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合同编号签署日期合同双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频率责任分配违约条款争议解决附加条款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协议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合同双方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或个人名)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或个人名)工程项目本合同涉及的工程项目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描述工程项目,如水利工程的名称、范围等)。

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1. 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符合性,1.2. 施工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与规格,1.3. 施工安全和环保措施的执行情况,1.4. 工程验收和竣工报告的编制和提交。

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方式包括:1.1. 现场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1.2. 文档审核:审核相关工程文档、报告和记录,1.3. 专家评审: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1.4. 测试和检测:对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必要的测试和检测。

监督检查频率1.1. 定期检查:每月____次,1.2. 临时检查: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或发现问题随时进行。

责任分配甲方责任:1.1. 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条件和支持,1.2. 定期审查和反馈监督检查结果,1.3. 采取必要措施以纠正发现的问题。

乙方责任:2.1. 配合甲方进行监督检查,2.2. 按要求提供必要的工程资料和信息,2.3.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整改问题。

违约条款任一方如未按照合同条款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1.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合同金额的__%,1.2. 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1.3. 补偿因违约产生的额外费用。

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黑水规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水规发〔2020〕3号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建三江管委会,厅有关处室(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发展改革总基调,加强水利督查工作,省水利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督查办法(试行)》,已经省水利厅第6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水利厅2020年4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督查范围和事项第三章督查工作组织第四章督查程序及方式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督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强化水利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督查,是指黑龙江省水利厅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本级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水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性标准等开展的监督检查。

本条所称“本级”包括水利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第三条水利督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督查范围和事项第四条水利督查范围包括: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含农村水电工程,下同)建设与安全运行,节约用水管理,水利资金使用,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等。

第五条水利督查事项主要包括:(一)江河湖泊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二)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三)取水许可、用水效率管理;(四)河流、湖泊水域岸线保护和管理,河道采砂管理;(五)水土流失预防和保护;(六)跨流域调水、供水规划、水量分配;(七)农村供水、农村水电和灌排工程管理;(八)水旱灾害防御;(九)水利建设市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质量与安全监督、安全运行、安全生产;(十)水利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执行;(十一)水利网络安全及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十二)地表水、地下水等水利基础设施监测、运行和管理;(十三)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十四)水利扶贫;(十五)其他水利监督事项。

水利部《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

水利部《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

水利部《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
一、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1 定义与重要性
解释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概念,强调其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平衡重要性。

1.2 历史背景
回顾可持续发展的起源,特别是1987年《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的影响。

1.3 关键原则
探讨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经济增长、社会公平和环境保护。

二、可持续发展的挑战
2.1 环境危机
讨论气候变化、资源枯竭和生物多样性丧失等主要环境问题。

2.2 社会不平等
分析社会不平等如何影响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包括贫困和教育问题。

2.3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
探讨在追求经济增长时,如何平衡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三、可持续发展的实践
3.1 政策与法规
介绍各国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框架,分析其效果。

3.2 企业责任
探讨企业在推动可持续发展中的角色,包括社会责任和环境管理。

3.3 社区参与
强调地方社区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性,举例说明成功的社区案例。

四、未来展望
4.1 技术创新
讨论新技术(如清洁能源和智能城市)在实现可持续发展中的潜力。

4.2 全球合作
强调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包括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的实施。

4.3 教育与意识提升
探索教育如何提升公众对可持续发展的认识,并促使个人行为改变。

2-1鲁水监督字【2019】16号附件1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2-1鲁水监督字【2019】16号附件1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系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服务和质量改进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安全策划、安全预防、安全治理、安全改善、安全保障等工作。

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处罚等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单位。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其他参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第六条山东省水利厅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位。

省水利厅对全省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对组织监督检查的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认定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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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合同完成情况验收;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管理事项; (六)配合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及时组织问题整改并落实责 任追究。 第九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咨询等参建 单位以及运行维护等承包单位依照合同及相关规定履行合同管 理职责。
第三章 合同订立与履行 第十条 合同订立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用标 准合同范本;没有标准合同范本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合同应包括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 款及价款支付、履行期限、双方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地 点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合同权利,应当积极履行合 同义务,并相互监督,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合同内容,确需变更 或修改合同内容的,应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按照《水利工 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运行维护合同验收应按照合同 条款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分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 部分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完成的活动,工程 分包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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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以内部承包合同等形式 交由分公司施工;
(四)采取联营合作形式承包,其中一方将其全部工程交由 联营另一方施工;
(五)全部工程由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实施,劳务作业分包单 位计取报酬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签订合同后,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管理机 构;或未按投标承诺派驻本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或未对工程质量、 进度、安全、财务等进行实质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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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 容不一致
9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严重 严重 严重
10 违反合同约定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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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委托项目建管单位与所承接建管工程范围内施工以及设备、材料供 应等工作的单位有隶属或股权关系
二 合同管理
严重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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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运行管理单位合同问题分类标准
序号
合同问题
分类
一 合同签订
1 未按规定时限签订合同
较重
2 合同的内容不完整
4 按规定应签订而未签订合同
严重
5 合同签订方不具备签订合同主体资格
严重
6 未采用标准合同范本
严重
7 超概算签订合同未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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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举报调查属实,合同一方或双方存在严重违约行 为;
(二)隐瞒、谎报合同问题等恶劣行为; (三)合同问题拒不整改或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 (四)一年内被责任追究三次(含)及以上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以从重责任追究的。 第三十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减轻或免于责 任追究: (一)主动自查自纠的合同问题; (二)其他依法应予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的合同问题。 第三十一条 对责任单位予以从重、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时, 应提供客观、准确并经核实的文件、记录、图片或声像等相关资 料。 第三十二条 水利部可责成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 议,并可建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运行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 定或合同约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 施工、材料设备采购、质量检测、运行维护等合同责任单位的责 任追究,依据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记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档 案。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水利部实施通报批评(含)以 上的责任追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示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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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合同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 究。
第二章 合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水利部指导并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合同管理的监督检 查工作,对发生合同问题的责任单位实施责任追究。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本流域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合同管理的 监督检查,对发生合同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 工程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发生合同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合同的订立; (二)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三)对委托订立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组织合同完成情况验收;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管理事项; (六)配合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及时组织问题整改并落实责 任追究。 第八条 运行管理单位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安全监测等合同的订立; (二)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三)对委托订立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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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承包单位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不 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关要求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出借或借 用他人资质承揽工程: (一)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人不是投标单位人员 的; (三)实际施工单位使用承包单位资质中标后,以承包单位 分公司、项目部等名义组织实施,但两公司无实质隶属关系的; (四)工程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承包单位,或劳务 作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承包单位或工程分包单位的; (五)承包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负责人中,部分人 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六)承包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 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 一致的; (七)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 工程设备等,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承包单位不能 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 提供证明材料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借借用资质行为。 第二十九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从重责任追 究:
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合同监督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合同 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水利工程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问题 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主要包括水利工程建设合同、运行 维护合同等。 水利工程建设合同包括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土建工 程施工、材料设备采购、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制造与安装、试验 检测、咨询等合同。 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合同包括委托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安全 监测等合同。 第四条 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合同的订立、履行、备案审批与验收情况; (三)合同变更索赔与争议事项的解决; (四)其他与合同有关的事项。
第十七条 分包单位应认真履行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接 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对其履行分包合 同情况的检查。
第十八条 分包单位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变更,确需 变更的应履行变更审批手续,报承包单位批准,并报监理单位和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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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问题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 立、履行和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 的事项。合同当事人是合同问题的责任单位。 第二十条 合同问题分为一般合同问题、较重合同问题、严 重合同问题、特别严重合同问题。对检查发现的合同问题,按照 本办法及合同问题分类标准进行认定。 合同问题分类标准见附件 1。 第二十一条 水利部按照“一省一单”或“一项一单”的方式, 对监督检查发现合同问题的责任单位印发整改通知并实施责任 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责成责任单位对合同问题限期整改); (二)约谈(针对合同问题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 (三)经济责任(责任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通报批评(针对合同问题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等); (五)建议解除合同(按照工程隶属关系,向项目主管部门 或者项目法人出具解除合同建议书。视具体情节,建议书中可以 规定不长于 90 日的观察期,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建议书终止 执行);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七)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管 理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 (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 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 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 (三)将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 (四)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次 分包的; (五)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或 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机械设 备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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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合同问 题,项目法人、建设及运行管理等单位应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 改措施、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限期组织整改落实。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附件:1.合同问题分类标准
2.合同问题责任单位责任追究标准 3.合同问题行政管理责任或主体责任追究标准
12 未及时审批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分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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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 交建设项目档案
14 合同变更、索赔未按合同约定或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
一般 一般 一般
15 未对施工分包、劳务分包等合同进行备案
一般
16 未建立合同管理档案
较重
17 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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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根据责任单位所发生合同问题的数量、性质、 类别等,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一项或多项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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