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科目精编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科目

0 9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科目——杨秀清第1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1民事诉讼1.1.1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主体平等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解、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
其中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而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均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解决纠纷,但人民调解与仲裁属于社会救济是民间机构,而诉讼则属于公力救济。
【民事诉讼的特征(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1.1.2民事诉讼是诉讼行为与诉讼法律关系的综合诉讼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
【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法院主项的行为。
主要指向当事人证人,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开庭,向当事人送达文书,陈述证人证言诉讼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2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注意:对人的效力侧重于法律适用:实体法与诉讼法适用的区别、诉讼法与仲裁法适用的区别,其中实体法与仲裁法可以适用外国法,但诉讼法只能适用中国法。
【实体法是规范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私权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规范2个人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仲裁法源于公立和社会救济】【诉讼法是公立救济,不仅当时诉讼参与人要遵守民事诉讼法还涉及到法院审判时遵守的程序法】第2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2.1 基本原则2.1.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权利的相同性与权利的对应性♦注意与同等原则适用的区别:平等原则侧重于解决原告与被告行使诉讼权利的平等性;而同等原则则侧重于给外国当事人以国民的待遇。
2.1.2辩论原则内容: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其中,实体问题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
【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实体的事实认定包括法律适用】适用于审判程序。
♦注意: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08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179条已确定)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与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2.1.3处分原则I【重点私权处分,】当事人处分权与审判权相结合成为贯穿民事诉讼各程序制度的中心线。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变动内容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变动内容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基本的民事诉讼程序法,旨在规范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的一系列修改和新颁布,为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与现代化进程注入了新的动力。
其中,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的变动更是惹人关注的焦点。
民事诉讼法的变动一、诉前保全措施的加强诉前保全是指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为避免诉讼请求难以实现而保全权益的诉讼前阶段程序。
如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
此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诉前保全的规定较少,对于保全对象、保全方式以及保全效力等方面的规定一直存在漏洞。
为此,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明确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与特别程序之间的关系。
同时,规定被保全人可申请变更或取消财产保全措施。
二、诉讼磋商的强制推行诉讼磋商是指诉讼双方在庭审前通过谈判、调解等方式,寻求诉讼解决方案的程序。
在此之前,诉讼磋商并不是强制性的,很多法院也不是很注重此环节。
为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2012年民事诉讼法作出了修改,将诉讼磋商列为规定程序,司法机关主持诉讼磋商过程,并敦促当事人解决争议并达成和解协议。
三、合同纠纷的专门程序合同纠纷是我国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类案件,但由于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寻求解决方案通常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为了加快合同纠纷解决的速度和效率,2017年民事诉讼法作出了修改,增设了合同纠纷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按照新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适用单个审判员或者调解员进行审理,并在较短时间内作出裁判或调解决定。
仲裁制度的变动一、网络仲裁的落地运行由于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等领域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而传统的仲裁方式难以解决此类纠纷。
2016年,我国推出了网络仲裁模式,即通过互联网在线解决纠纷。
网络仲裁具有操作便利、程序简单、费用低等优点,旨在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方便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仲裁程序的简化和规范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其程序特点是灵活、简便、快捷。
考纲: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2011-5-24 17:5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基本要求:了解: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理解:民事诉讼的特点、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原理。
考试内容:第一节民事诉讼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内容特点不同的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区别点) 民事诉讼的特点第二节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属性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基本要求:了解: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含义与作用。
理解:民事诉讼法各特有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
转自法律敎育网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的基本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诉讼法各特有的基本原则和各基本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并能具体举例说明。
考试内容:第一节基本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内容法院对诉讼权利平等的保障)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两者之间的关系)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调解应当自愿调解应当合法贯彻调解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辩论原则(含义内容对辩论权行使的保障) 处分原则(含义内容法院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保障) 检察监督原则(含义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 支持起诉原则(含义支持起诉的条件)第二节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合议的概念与内容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合议制在不同审判程序中的运用) 回避制度(回避的含义回避的适用范围回避适用的具体情形回避的法律后果)公开审判制度(内容公开审判的范围与例外公开审判与开庭审理的关系) 两审终审制度(内容两审终审之例外)第三章主管与管辖基本要求:了解:民事诉讼主管、民事诉讼各类管辖的概念。
理解:确定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民事诉讼各类管辖的具体内容、不同类别管辖之间的关系、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恒定制度。
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1705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诉乙称其侵占房屋。
人民法院受理后,丙认为该房屋应属于自己所有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进行了合并审理。
审理中甲申请撤诉,此时应如何处理:( )A、因丙参诉不准甲撤诉B、准予甲撤诉,告知丙终结诉讼C、准予甲撤诉,告知丙另行起诉D、准予甲撤诉,将丙提起之诉作为另案进行>>>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3章>第3节>撤诉【答案】:D【解析】:考查撤诉的处理。
本题中丙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根据《民诉解释》第237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2.夏某因借款纠纷起诉陈某,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法院依夏某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时,发现有误,经多方了解和查证也无法确定准确地址。
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43题,单选)A、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B、采取公告方式送达C、裁定中止诉讼D、裁定驳回起诉>>>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4章>第2节>审理前准备【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简易程序的受理方式。
《简易程序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所以,D 项说法正确,ABC项说法错误。
3.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无故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孙华承担赔偿周立医疗费。
海天强化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讲义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科目-第 1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1 民事诉讼1.1.1 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主体平等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解、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
其中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而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均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解决纠纷,但人民调解与仲裁属于社会救济,而诉讼则属于公力救济(借助国家公权力)。
1.1.2 民事诉讼是诉讼行为与诉讼法律关系的综合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
诉讼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2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注意:对人的效力侧重于法律适用:实体法与诉讼法适用的区别、诉讼法与仲裁法适用的区别,其中实体法与仲裁法(属于社会救济)可以适用外国法,但诉讼法只能适用中国法。
2.1 基本原则2.1.1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权利的相同性与权利的对应性◆注意与同等原则适用的区别:平等原则侧重于解决原告与被告行使诉讼权利的平等性;而同等原则则侧重于给外国当事人以国民的待遇。
2.1.2 辩论原则★内容: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其中,实体问题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
适用于审判程序。
◆注意: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08 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确定) 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与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2.1.3 处分原则★当事人处分权与审判权相结合成为贯穿民事诉讼各程序制度的中心线。
内容:当事人可以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2.2 基本制度2.2.1 合议制度合议庭的组成因程序的不同而不同。
不同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程序合议庭的组成一审程序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并且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二审程序审判员组成重审程序原审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程序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的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注意:(1) 参审制不同于陪审制(2) 陪审员参加争议案件的合议庭2 回避制度(1) 回避的情形:45条(2) 回避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47条:3 公开审判◆注意:(1)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民事诉讼法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法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仲裁制度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和细化,旨在提供一种有效、便捷且公正的争议解决方式。
一、仲裁的定义和特点仲裁是指当事人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通过由独立、中立的仲裁机构或仲裁人作出裁决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相较于传统的诉讼方式,仲裁具有以下特点:1. 快速高效:仲裁流程相对简化,没有律师和法院的繁琐程序,使纠纷得到更快速的解决。
2. 独立中立:仲裁机构及仲裁员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影响,确保公正、中立的裁决结果。
3. 隐私性:仲裁程序对外保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 强制执行力: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的执行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仲裁结果。
二、民事诉讼中的仲裁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于仲裁制度的运作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
以下是其基本步骤:1. 协商解决:当事人发生纠纷时,首先应当进行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考虑仲裁。
2. 提交仲裁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事实、理由、请求和证据等相关内容。
3. 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受理审查,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4. 仲裁庭组建: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性质和规模,选派合适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5. 举证辩论: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举证和辩论,以提供证据、质证和辩论的方式阐述自己的观点。
6. 仲裁裁决:仲裁庭根据相关证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7. 强制执行: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裁决生效,当事人必须按照裁决结果执行。
三、民事仲裁制度的优势和挑战1. 优势:(1)高效快捷:相比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通常快速高效,能够更迅速地解决纠纷,节省时间和成本。
(2)专业度高:仲裁庭通常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对问题更具专业把握,能够作出更具实操性的裁决。
精编最新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前复习题含答案解析(共70套)第 (72)

最新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赵洪诉陈海返还借款100元,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关于该案的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卷三40题,单选)A、应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B、应开庭审理,但经过赵洪和陈海的书面同意后,可书面审理C、应当庭宣判D、应一审终审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14章>第3节>小额案件审理程序的特别规定【参考答案】:B【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本题考查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隶属于简易程序,是简易程序中更加特殊的一种程序,这是在掌握小额诉讼程序时需要理解的一大前提。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之规定,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因此A选项正确。
《简易程序规定》第2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一审无论适用普通程序还是适用简易程序都必须开庭审理,二审原则上也必须开庭审理,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可以不开庭。
但是即使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也需要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2.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35题,单选)A、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B、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C、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D、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不予受理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4节>公益诉讼【参考答案】:A【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本题考查公益诉讼。
《民诉解释》第285条第1款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故A选项正确。
《民诉解释》第290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点精讲讲义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点精讲讲义第一讲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 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1、和解:纠纷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议。
2、调解:由第三人(调解组织)就纠纷对双方当时人进行调停、说和,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予以裁断的行为。
4、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法的属性1、基本法——法律地位; 3、程序法——内容; 2、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4、公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凡是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讲一、诉的要素诉的基本理论1、当事人 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 考点区分 诉讼标的物: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 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而请求法院所作出的特定裁判。
真题示例 (2011年卷三37题)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
在案件开庭审 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
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 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 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 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 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 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诉的分类诉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分为三类: 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 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
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包括作为 和不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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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科目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09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科目——杨秀清第 1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1.1.1 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主体平等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解、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
其中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而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均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解决纠纷,但人民调解与仲裁属于社会救济是民间机构,而诉讼则属于公力救济。
【民事诉讼的特征(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 】1.1.2 民事诉讼是诉讼行为与诉讼法律关系的综合诉讼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
【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法院主项的行为。
主要指向当事人证人,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开庭,向当事人送达文书,陈述证人证言】诉讼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注意:对人的效力侧重于法律适用:实体法与诉讼法适用的区别、诉讼法与仲裁法适用的区别,其中实体法与仲裁法可以适用外国法,但诉讼法只能适用中国法。
【实体法是规范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私权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规范2个人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仲裁法源于公立和社会救济】【诉讼法是公立救济,不仅当时诉讼参与人要遵守民事诉讼法还涉及到法院审判时遵守的程序法】第 2 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基本原则2.1.1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权利的相同性与权利的对应性◆注意与同等原则适用的区别:平等原则侧重于解决原告与被告行使诉讼权利的平等性;而同等原则则侧重于给外国当事人以国民的待遇。
2.1.2内容: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其中,实体问题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
【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实体的事实认定包括法律适用】适用于审判程序。
◆注意: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08 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179条已确定) 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与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2.1.3【重点私权处分,】当事人处分权与审判权相结合成为贯穿民事诉讼各程序制度的中心线。
内容:当事人可以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辩论贯穿于诉讼过程。
分别表达是对的可以做广义或狭义的理解。
辩论和处分均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是错的。
【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审判加执行】【辩论贯穿于诉讼过程指定的是审判】基本制度2.2.1 合议制度合议庭的组成因程序的不同而不同。
不同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陪审员是参与的角色,是参与审理和审判员共同诉讼。
只参加争议的案件。
是为了防止法官因职业倒是事实的偏差。
非争议案件只是确认一种状态,合议制的是公式和催告不好陪审员。
】◆注意:(1) 参审制不同于陪审制(2) 陪审员参加争议案件的合议庭2 回避制度(1) 回避的情形:45条(2) 回避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47条:【公开审判指案件要不要公开,法定不公开,当事人申请不公开】◆注意:(1)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2) 不公开审理与不公开质证的区别:《证据规定》第 48 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不公开质证。
【商业秘密是当事人申请不公开,但质证不公开】4 两审终审制度掌握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1)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2)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
【实行一审终审制度是非争议的案件一审终审】第3章主管与管辖民事诉讼主管3.1.1 法院主管的概念与范围【民诉】讼的前置性程序。
【调解是人民调解,自愿来做】3.1.2 法院主管与其他机关、社会组织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1) 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人民调解书不具有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具有合同的约束力。
【有调解的解释】(2) 与仲裁机构或者仲裁,或者起诉。
但劳动争议仲裁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容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为例外。
级别管辖3.2.1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注意案件的性质: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3.2.2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 重大涉外案件; (2)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最高有权管辖自己认为自己管辖的案件,其他的都是指定。
【海事法院没有级别】【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法58条仲裁所在地的中院】【仲裁协议:仲裁法解释12条】地域管辖3.3.1 一般地域管辖◆确定标准:当事人所在地,其中,对于公民而言,其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适用。
【当事人所在地指户籍所在地】◆注意经常居住地的判断(意见第5条):公民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 【被告住所地指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例外民诉法23条】(民事诉讼法第23条)(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被告单方被关押在原告所在地。
双方都是被监禁,对被监禁超过1年的有管辖权。
{监禁地优先原住所地,监禁地没有1年,还是被告住所地管辖}】◆注意: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案件与双方均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案件确定管辖时的区别。
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 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3.3.2 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确定的规律:【24—33条】其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海难救助费用案件与共同海损纠纷案件除外;其二、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合同,票据,保险合同,运输合同,船舶碰撞,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密切联系的2个精神:管辖的确定要便利于当事人的诉讼,便利于法院刑事审判权】3.3.2.1 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1) 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第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第二、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民诉意见》第 18 条)第三、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A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B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约定和实际履行地发生不一致的时候,以实际为准。
】。
C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第四、加工承揽合同。
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 《民诉意见》第20 条第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民事诉讼法》第25条)《民事诉讼法》第 25《民事诉讼法》第 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 《民诉意见》第 25 条)①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
②第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第二、合同履行地:A、约定的履行地(包括交货地) 是否明确;B、约定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在其中一方住所地,该履行地有管辖权;不在其中一方住所地,合同实际履行时有管辖权,没有实际履行时无管辖权。
C、当事人约定履行地后,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一致认可的方式变更约定履行地的,以变更后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但是,就加工合同而言,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3.3.2.2 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1) 注意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意见29条) 与因报刊、杂志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
【新闻作品管辖,执行措施考的多。
侵权结果地的确定】(2) 注意合同与侵权的竞合问题。
3.3.3 专属管辖【排斥法院不排斥仲裁】{1} 专属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专属特定的法院,特定案件专属特定法院其他法院不能管辖。
针对国内涉外都可以。
继承遗产:有动产和不动产,看经济价值,不动产排他,不动产之争是专属管辖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注意: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排斥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因此,该条规定既可以适用于国内民事诉讼案件,也可以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案件。
{2} 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 244 条: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专属于中国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 244 条:特定的案件专属我国法院,外国法院不能管】◆注意: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排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因此,该条规定仅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案件。
◆注意:(1) 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确定;(2) 专属管辖案件之间的排他性;(3) 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
3.3.4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
【共同管辖原告可以选择】民诉法33条: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立案和受理都是诉讼行为吗不是,受理是诉讼行为,是法院告诉原告接受了案件。
立案是内部的事。
】裁定管辖3.4.1 移送管辖移送管辖系人民法院的自我判断,即已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即可将案件移送给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判断移送做法对不对:如果第一次移送,你起诉我受理,第一次看理由,理由正确做法正确,我移送的理由是,对案件无管辖权。
受移送法院,无论何种理由再移送都错,因为移送只能1次。
如果受移送法院没管辖权,只能到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而不能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