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第二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是一种高度传染性和致死性的猪病,能够对整个猪群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应对非洲猪瘟疫情可能引发的影响,下面提供一份应急处置方案:
1. 疫情监测:对于疑似非洲猪瘟病例,及时采集病原学检测标本,并且对可能传播病原的环境(如猪舍、通风设备、猪饲料等)进行检测。
2. 人员隔离:对于有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人员,应该立即隔离进行医学观察,进行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准确判断疫情的来源和传播途径。
3. 临时禁止猪的交易和转运:对于发现或怀疑非洲猪瘟疫情的区域,应该立即停止该地区的猪交易和转运,以切断疫情传播途径。
同时应采取密切监测措施,及时发现疑似病例并隔离处理。
4. 加强卫生消毒:对于有疫情风险的地区,应该采取加强卫生消毒措施来确保环境的清洁卫生,能够有效地降低病原体的传播。
5. 按照规定处理死亡猪:对于已死亡或宰杀的猪,应该按照规定进行处理,避免病原体的进一步传播和扩散。
6. 加强宣传和教育:针对非洲猪瘟的疫情,应该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疫情防控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措施,降低疫情传播的风险。
总之,在应对非洲猪瘟疫情时,需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来保障猪畜业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需要加强对非洲猪瘟的病情了解和研究,提升对此类疾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疫情的影响和危害。
非洲应急预案

一、背景非洲猪瘟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的猪病,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对养猪业造成严重威胁。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非洲猪瘟疫情,保障我国养猪业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组织架构1. 成立非洲猪瘟防控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2. 设立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负责具体实施非洲猪瘟防控措施。
3. 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防控工作。
三、预防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洲猪瘟的认识,增强防范意识。
2. 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3. 严格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严禁从疫区调入生猪及其产品。
4. 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疫情报告制度。
5. 加强边境防疫检查,防止疫情传入。
6. 强化生物安全措施,提高养殖场生物安全水平。
四、应急响应1. 疫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病例,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2. 疫情调查: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定疫情性质。
3. 疫情处置:根据疫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封锁疫区:对疫区实行封锁,禁止生猪及其产品调出。
(2)扑杀病猪:对确诊为非洲猪瘟的猪只进行扑杀,无害化处理。
(3)消毒灭源:对疫区进行彻底消毒,消除病毒传播途径。
(4)流行病学调查:对疫点、疫区周边地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查明疫情来源。
4. 疫情解除: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经评估,由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提出解除封锁申请,经上级畜牧兽医部门批准后,解除封锁。
五、保障措施1. 资金保障:各级财政加大投入,确保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2. 人员保障:加强非洲猪瘟防控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员素质。
3. 物资保障:储备充足的防疫物资,确保疫情防控需要。
4. 技术保障:开展非洲猪瘟防控技术研究,提高防控水平。
六、总结本应急预案旨在提高我国非洲猪瘟防控能力,保障养猪业稳定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预案落实到位,为我国养猪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ASF)是一种高度接触进行性疾病,由非洲猪瘟病毒(ASFV)引起。
该疫病对猪类的潜在经济及公共卫生风险巨大,具有高度致死性和传染性,并对猪肉生产业造成重大冲击。
以下是一个针对非洲猪瘟的应急处置方案,旨在迅速控制疫情的蔓延,并减少疫情对经济和公共卫生的影响。
1. 疫情监测与报告建立完善的非洲猪瘟疫情监测系统,确保及时获取疫情信息。
对可疑病例进行迅速检测,并及时报告当地农业、畜牧业等有关部门,同时向上级政府汇报。
2. 隔离与封控对发现感染非洲猪瘟的猪群,立即进行隔离,并采取封控措施,禁止猪群出入。
确定感染区域、高风险区域、接触区域和无风险区域,并在各区域之间设立检疫站点,加强对人员、车辆和物资的检查与监管。
3. 化验与诊断建立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能力,对病死猪、可疑病例等样本进行PCR检测和病毒分离。
确立确诊病例并确保检测结果准确。
4. 疫苗研发与使用加大非洲猪瘟疫苗研发与生产力度,争取尽快研制有效疫苗。
在疫情爆发初期,可以考虑使用灭活疫苗进行抗体建立,控制疫情的进一步扩散。
5. 屠宰与无害化处理对病死猪、病变猪进行安全处理,如屠宰后埋葬、焚烧等方式。
杜绝非法屠宰和无害化处理,预防病毒再次传播。
6. 良好的卫生防控措施加强养殖场和农村环境的卫生管理,强化猪舍和设施的消毒工作。
建立完善的养殖环境和管理制度,遵循合理的运输和销售规范,防止疫情传播。
7. 教育宣传与媒体监督加强公众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农民和市民对非洲猪瘟的认知程度。
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发布权威信息,避免谣言和恐慌的蔓延,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
8.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积极与国内外相关部门和组织进行合作,分享疫情信息和经验,共同控制非洲猪瘟疫情的蔓延。
参与国际组织,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范围的疫情。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3年第二版)非洲猪瘟疫情属重大动物疫情,一旦发生,死亡率高,是我国生猪产业生产安全最大威胁。
当前.,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病毒已在我国定殖并形成较大污染面,疫情发生风险依然较高。
为扎实打好非洲猪瘟防控持久战,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有效保障猪肉产品供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野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通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一疑似疫情一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疫情。
(一)可疑疫情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两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场,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非洲猪瘟诊断规范》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
(二)疑似疫情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经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
(三)确诊疫情疑似病例样品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复检,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将疑似病例判定为确诊病例。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疫情;涉及两个以上关联省份的疫情,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疫情。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确诊病例所在省份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疫情快报要求将有关信息逐级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将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3篇汇总

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ASF)是由非洲猪瘟病毒(African Swine fever virus,ASFV)感染家猪和各种野猪(非洲野猪、欧洲野猪等)引起的一种急性、出血性、烈性传染病。
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1为适应非洲猪瘟防控新形势新要求,强化常态化防控,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处置疫情,农业农村部在总结前期防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防控实际,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已于日前印发。
同时废止。
非洲猪瘟疫情属重大动物疫情,一旦发生,死亡率高,是我国生猪产业生产安全最大威胁。
当前,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病毒已在我国定殖并形成较大污染面,疫情发生风险依然较高。
为扎实打好非洲猪瘟防控持久战,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有效保障猪肉产品供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野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通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疫情。
(一)可疑疫情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两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场,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非洲猪瘟诊断规范》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
(二)疑似疫情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经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非洲猪瘟(ASF)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的病毒性疾病,主要影响猪类,造成了全球范围内的大规模猪类死亡。
这种疾病可以对养殖业和经济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应急处置方案对于控制和防止非洲猪瘟的传播非常重要。
本文将提供一份应急处置方案,旨在帮助相关机构和养殖户在疫情发生时做出积极的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
一、疫情监测和报告1.建立疫情监测系统:建立全国性的疫情监测系统,包括兽医机构、农民和市场监测。
监测系统应设置猪类疫情监测点,定期收集和传输样本进行检测。
2.培训养殖户和农民:向养殖户和农民提供培训,加强他们对非洲猪瘟的认识和识别能力。
教育他们识别和报告可疑病例。
3.疫情报告和信息共享:建立疫情报告机制,要求养殖户、市场和兽医机构在发现疑似病例时立即报告,并及时共享疫情信息。
二、隔离和扑杀1.建立隔离设施:对于受感染的猪群,应立即将其隔离起来,建立严格的隔离设施以防止病毒传播。
2.扑杀和销毁:对于已确诊感染非洲猪瘟的猪只,应立即进行扑杀和销毁。
在扑杀和销毁过程中,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病毒进一步传播。
3.清洁和消毒:对于受感染的养殖场和设备,应进行彻底的清洁和消毒工作,以消灭潜在的病原体。
三、交通管控1.封锁和隔离:当发现疫情时,应立即封锁和隔离病区,并限制人员和物品的进出。
禁止猪类和猪肉产品的运输和销售。
2.交通管制和检疫:加强对猪类和猪肉产品的交通管制和检疫工作。
增加检疫力度,对进出的猪类和猪肉产品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不带有病毒。
四、教育和宣传1.教育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包括电视、广播、海报等,向养殖户、农民和公众传播非洲猪瘟的相关知识。
提高公众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和疫情报告意识。
2.培训和指导:为养殖户和农民提供培训和指导,教育他们如何预防和控制非洲猪瘟的传播。
五、经济救助和补偿1.经济救助:对于受病毒感染造成重大损失的养殖户,应及时提供经济救助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2.损失补偿:对于因疫情导致的猪只扑杀和销毁,应及时给予损失补偿,以减轻养殖户的经济压力。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简称ASF)是一种高度接触性的病毒性疾病,对猪群造成了严重危害。
自2018年以来,非洲猪瘟在多个国家大规模爆发,给猪业生产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应对非洲猪瘟疫情,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应急处置措施,其中包括加强监测和检疫、提高猪群免疫力、加强消毒和清洁、禁止非法交易和屠宰、加强公众宣传和教育等。
一、加强监测和检疫针对非洲猪瘟疫情,各国政府需要加大对猪群的监测和检疫力度,及时发现并控制疫情的蔓延。
具体措施包括:1. 增加对进出口猪及猪产品的检验力度,严格执行检疫制度,确保病毒不会通过进口猪或猪产品传播;2. 建立有效的疫情监测制度,加强对猪群的定期检测和监测,及时发现疫情蔓延的迹象;3. 加强对疫情高发区域的监测和检疫力度,采取封锁和隔离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二、提高猪群免疫力猪群的免疫力是预防非洲猪瘟的关键,各国政府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猪群的免疫力,包括:1. 加强猪群的疫苗接种工作,确保每头猪都接种了非洲猪瘟疫苗;2. 定期对猪群进行免疫力检测,发现免疫力较低的猪群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免疫。
三、加强消毒和清洁非洲猪瘟是一种高度接触性的病毒性疾病,环境的清洁和消毒对预防和控制疫情至关重要。
为此,各国政府需要加强环境清洁和消毒工作,包括:1. 对猪场、猪舍等场所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杀灭病毒,减少疫情传播的可能性;2. 对猪群的饮水和饲料进行严格的检疫和消毒处理,确保猪群的健康。
四、禁止非法交易和屠宰非法交易和屠宰是非洲猪瘟疫情蔓延的重要途径,为了控制疫情的蔓延,各国政府需要采取严厉的措施禁止非法交易和屠宰,包括:1. 禁止非法交易活猪和猪产品,严禁私自调集、转卖或交易病死、病死病残猪;2. 加大对非法屠宰点和非法交易市场的巡查和打击力度,对违法者予以严厉的惩罚。
五、加强公众宣传和教育1. 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向公众宣传非洲猪瘟的危害和预防知识,提高公众对疫情的认识和自我防范意识;2. 加强对养猪户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非洲猪瘟疫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产品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根据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判断,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并及时采样组织开展检测。
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确诊疫情。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后,应将疫情信息按快报要求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病料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等背景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对没有合法或有效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运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有合法检疫证明且在有效期之内的,疫情处置、扑杀补助费用分别由疫情发生地、输出地所在地方按规定承担。
疫情由发生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输出地。
各地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发现可疑病例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检测、诊断、信息上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与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部门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并公布疫情。
必要时,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疫情。
二、疫情响应(一)疫情响应分级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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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当前,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病毒已在我国定殖并形成较大污染面,疫情发生风险依然较高。
为扎实打好非洲猪瘟防控持久战,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有效保障猪肉产品供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野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通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疫情。
(一)可疑疫情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两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场,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
(二)疑似疫情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经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
(三)确诊疫情疑似病例样品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复检,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将疑似病例判定为确诊病例。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疫情;涉及两个以上关联省份的疫情,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疫情。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确诊病例所在省份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疫情快报要求将有关信息逐级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将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程序向农业农村部报送疫情信息。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由疫情发现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生猪输出地。
农业农村部负责发布疫情信息,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疫情和排除疫情信息。
二、疫情响应根据非洲猪瘟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疫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21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时,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I 级疫情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I级疫情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启动I级疫情响应后,农业农村部负责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重大(Ⅱ级)疫情响应21天内9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应启动Ⅱ级疫情响应。
疫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农业农村部加强对全国疫情形势的研判,对发生疫情省份开展应急处置督导,根据需要派专家组指导处置疫情;向社会发布预警,并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三)较大(Ⅲ级)疫情响应21天内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3个相邻省份发生疫情时,应启动Ⅲ级疫情响应。
疫情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疫情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向本省有关地区、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农业农村部向相关省份发布预警。
(四)一般(Ⅳ级)疫情响应21天内4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的,应启动Ⅳ级疫情响应。
疫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疫情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向本市有关县区、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对疫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并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信息。
(五)各地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及响应措施的细化和调整省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结合辖区内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和细化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响应措施,并指导市、县两级逐级明确和落实。
原则上,地方制定的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响应措施,要高于和严于国家制定的标准和措施。
省级在调低响应级别前,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六)国家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组织开展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或意见。
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三、应急处置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采取隔离观察、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限制易感动物及相关物品进出、环境消毒等措施。
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疫情确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一)疫点划定与处置1.疫点划定。
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规模养殖场,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有效隔离的,可以将发病猪舍作为疫点;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未能有效隔离的,以该猪场为疫点,或以发病猪舍及流行病学关联猪舍为疫点。
对其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已出现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病猪所在养殖小区、自然村或病猪所在养殖场(户)及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
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在牲畜交易和隔离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
在屠宰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该屠宰加工场所(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冷库)为疫点。
2.应采取的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并参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以及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非洲猪瘟消毒规范》(附件2)等相关要求,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人员、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并强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疫点为生猪屠宰场所的,还应暂停生猪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流行病学关联车辆进行清洗消毒。
运输途中发现疫情的,还应对运载工具实施暂扣,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
(二)疫区划定与处置1.疫区划定。
对生猪生产经营场所发生的疫情,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生猪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野猪分布等情况,综合评估后划定,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对运输途中发生的疫情,经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无扩散风险的,可以不划定疫区。
2.应采取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禁止生猪调入和未经检测的生猪及其产品调出疫区,经检测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监督指导养殖场户隔离观察存栏生猪,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采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暂停生猪屠宰活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由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经实验室检测、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可在所在地县境内销售。
封锁期内,疫区内发现疫情或检出核酸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处置。
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
(三)受威胁区划定与处置1.受威胁区划定。
受威胁区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生猪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野猪分布等情况,综合评估后划定。
没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
2.应采取的措施。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关闭生猪交易场所。
畜牧兽医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排查,必要时采样检测,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禁止调出未按规定检测、检疫的生猪;经实验室检测、检疫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规定检测合格的养殖场(户),其出栏肥猪可与本省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出售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
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彻底清洗消毒,在官方兽医监督下采样检测,检测合格且由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继续生产。
封锁期内,受威胁区内发现疫情或检出核酸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处置。
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受威胁区范围。
(四)紧急流行病学调查1.初步调查。
在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搜索可疑病例,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调查了解当地地理环境、易感动物养殖和野猪分布情况,分析疫情潜在扩散范围。
2.追踪调查。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3.溯源调查。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情况等进行溯源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