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是一种高度传染性和致死性的猪病,能够对整个猪群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应对非洲猪瘟疫情可能引发的影响,下面提供一份应急处置方案:
1. 疫情监测:对于疑似非洲猪瘟病例,及时采集病原学检测标本,并且对可能传播病原的环境(如猪舍、通风设备、猪饲料等)进行检测。
2. 人员隔离:对于有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人员,应该立即隔离进行医学观察,进行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准确判断疫情的来源和传播途径。
3. 临时禁止猪的交易和转运:对于发现或怀疑非洲猪瘟疫情的区域,应该立即停止该地区的猪交易和转运,以切断疫情传播途径。
同时应采取密切监测措施,及时发现疑似病例并隔离处理。
4. 加强卫生消毒:对于有疫情风险的地区,应该采取加强卫生消毒措施来确保环境的清洁卫生,能够有效地降低病原体的传播。
5. 按照规定处理死亡猪:对于已死亡或宰杀的猪,应该按照规定进行处理,避免病原体的进一步传播和扩散。
6. 加强宣传和教育:针对非洲猪瘟的疫情,应该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疫情防控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措施,降低疫情传播的风险。
总之,在应对非洲猪瘟疫情时,需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来保障猪畜业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需要加强对非洲猪瘟的病情了解和研究,提升对此类疾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疫情的影响和危害。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简称ASF)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的、迅速致死的猪科动物疾病,可引起严重的经济损失。
为了应对非洲猪瘟疫情,确保疫情得到及时控制和消灭,需要制定全面的应急处置方案,包括疫情监测、封锁和隔离措施、人员培训与宣传、灭活和消毒、畜禽运输管控等方面内容。
一、疫情监测1.建立疫情监测系统,定期开展疫情监测工作。
采集样本进行病毒检测和监测,确保疫情得到及时发现和报告。
2.加强疫情监测力度,对疫情高发地区的养殖场、屠宰场进行高强度的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疑似病例。
3.建立疫情报告和通报机制,确保疫情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
二、封锁和隔离措施1.对疫情爆发地区实施临时封锁措施,禁止禽畜交易和运输。
封锁区内的养殖场、屠宰场实行临时关闭,禁止人员进入和离开。
2.实施严格的隔离措施,对病例积极隔离,防止疾病扩散。
隔离期间严禁人员和物资进出隔离区。
3.对于疫情病例,立即进行灭鼠灭蝇和杀菌消毒处理,确保病原体的彻底消灭。
三、人员培训与宣传1.加强非洲猪瘟知识的宣传,提高养殖户、兽医和相关从业人员对非洲猪瘟的认识和防控意识。
2.组织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非洲猪瘟应急处置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3.加强与农民和兽医的沟通,组织疫情防控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措施的落实和有效性。
四、灭活和消毒1.对疫情爆发地区的养殖场、屠宰场进行全面灭活和消毒工作,包括对污染环境、设备和器具的彻底清洁和消毒。
2.严格控制焚烧工作,确保病灶的彻底消灭。
对于无法焚烧的物品和杀死的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病原体传播。
3.做好养殖区、交易市场和运输车辆的定期灭鼠灭蝇工作,提高环境卫生水平,减少病原体的传播。
五、畜禽运输管控1.对畜禽运输车辆进行严格的检疫和卫生管理,确保运输车辆的清洁和无病情。
2.实施畜禽运输证明制度,加强对运输文书和畜禽来源的查验,杜绝疫情传播的可能性。
3.加强对畜禽市场的监管,确保市场环境清洁卫生,避免病原体的传播。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ASF)是一种高度接触进行性疾病,由非洲猪瘟病毒(ASFV)引起。
该疫病对猪类的潜在经济及公共卫生风险巨大,具有高度致死性和传染性,并对猪肉生产业造成重大冲击。
以下是一个针对非洲猪瘟的应急处置方案,旨在迅速控制疫情的蔓延,并减少疫情对经济和公共卫生的影响。
1. 疫情监测与报告建立完善的非洲猪瘟疫情监测系统,确保及时获取疫情信息。
对可疑病例进行迅速检测,并及时报告当地农业、畜牧业等有关部门,同时向上级政府汇报。
2. 隔离与封控对发现感染非洲猪瘟的猪群,立即进行隔离,并采取封控措施,禁止猪群出入。
确定感染区域、高风险区域、接触区域和无风险区域,并在各区域之间设立检疫站点,加强对人员、车辆和物资的检查与监管。
3. 化验与诊断建立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能力,对病死猪、可疑病例等样本进行PCR检测和病毒分离。
确立确诊病例并确保检测结果准确。
4. 疫苗研发与使用加大非洲猪瘟疫苗研发与生产力度,争取尽快研制有效疫苗。
在疫情爆发初期,可以考虑使用灭活疫苗进行抗体建立,控制疫情的进一步扩散。
5. 屠宰与无害化处理对病死猪、病变猪进行安全处理,如屠宰后埋葬、焚烧等方式。
杜绝非法屠宰和无害化处理,预防病毒再次传播。
6. 良好的卫生防控措施加强养殖场和农村环境的卫生管理,强化猪舍和设施的消毒工作。
建立完善的养殖环境和管理制度,遵循合理的运输和销售规范,防止疫情传播。
7. 教育宣传与媒体监督加强公众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农民和市民对非洲猪瘟的认知程度。
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发布权威信息,避免谣言和恐慌的蔓延,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
8.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积极与国内外相关部门和组织进行合作,分享疫情信息和经验,共同控制非洲猪瘟疫情的蔓延。
参与国际组织,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范围的疫情。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资源调配
人力调配
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合理组织和调配各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防疫员、消 毒员等,确保应急工作有序进行。
物资调配
及时协调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防疫所需的饲料、兽药、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同时做好库存管理。
部门协作与沟通
加强属地管理
各级政府应协调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明确各自职责,确保疫情应对 工作的顺利进行。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试 行)〉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 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02
疫情风险评估
风险识别
非洲猪瘟疫情的潜在威胁
非洲猪瘟是一种高度传染的病毒性疾病,对生猪产业和人类健康可能构成严重威胁。
考虑特定地区和养猪行业的生产 特点、防疫水平等因素,分析非 洲猪瘟疫情爆发的可能性。
疫情扩散风险
预测非洲猪瘟病毒可能扩散的范围 和速度,评估对周边地区和整个生 猪产业的影响。
风险评估
综合分析风险因素
将上述风险因素综合起来,全 面评估非洲猪瘟疫情传入和传
播的风险等级。
制定风险应对策略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 的风险应对策略,包括疫情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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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与灭源
对疫点、疑似疫点、受威 胁区域等进行全面消毒, 以消灭病原体,阻断疫情 传播。源自预防措施监测与预警
建立有效的监测系统,及 时掌握疫情动态,对异常 情况进行分析和预警。
免疫接种
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为 生猪进行免疫接种,提高 其抗病能力,降低感染和 传播的风险。
饲养管理
加强饲养管理,合理配制 饲料,增强生猪的体质和 抗病能力,减少受感染的 机会。
非洲猪瘟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应急处置方案
简介
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简称ASF)是一种高热传染病,罹患猪只死
亡率高、临床症状明显。
由于非洲猪瘟的高传染性和高致死率,一旦出现疫情,对农业动物生产产生的冲击将是极其严重的。
因此,对于非洲猪瘟的应急处置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应急处置方案
预防措施
1.设立检查站:禁止非法进出口猪及其制品,严格管控野猪和野生猪制
品等高风险品的流通。
2.实行严格的卫生和消毒制度:要求农民亲自动手清理、消毒养殖设施
和器具,并定期对生猪、饲料、人员交通、工具、装备等进行消毒。
3.做好防护:建议人员佩戴工作服和鞋套,区分净区和污区,并设立洗
浴区,以减少交叉感染的风险。
4.加强人员培训:普及非洲猪瘟的基本知识,提高防控意识。
发现病例
1.隔离:当发现猪群中有猪出现异常症状时,应立即将所有疑似病猪、
和病死猪隔离,并报告当地畜牧部门。
2.处理死猪:将病死猪专门进行安全处理,避免深埋或简单焚烧等行为。
3.撤离病猪:在畜禽场内发现非洲猪瘟疫情,应立即对疫情区进行封锁,
将生猪連同饲料和日常用品一起撤离,进行杀灭或是隔离治理。
4.消毒:要认真对疫情区进行消毒,将疫区消毒和清理工作做好。
结束语
非洲猪瘟的爆发会给养殖业带来极大的危害,对于疫情的防控、应急处置至关
重要。
选用科学的方法防范非洲猪瘟疫情扩散,不仅能够减少损失,保护养殖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更是重要的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3篇汇总

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ASF)是由非洲猪瘟病毒(African Swine fever virus,ASFV)感染家猪和各种野猪(非洲野猪、欧洲野猪等)引起的一种急性、出血性、烈性传染病。
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1为适应非洲猪瘟防控新形势新要求,强化常态化防控,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处置疫情,农业农村部在总结前期防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防控实际,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已于日前印发。
同时废止。
非洲猪瘟疫情属重大动物疫情,一旦发生,死亡率高,是我国生猪产业生产安全最大威胁。
当前,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病毒已在我国定殖并形成较大污染面,疫情发生风险依然较高。
为扎实打好非洲猪瘟防控持久战,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有效保障猪肉产品供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野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通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疫情。
(一)可疑疫情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两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场,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非洲猪瘟诊断规范》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
(二)疑似疫情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经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非洲猪瘟(ASF)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的猪类疾病,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传播。
ASF在非洲大陆多个国家爆发,对猪类饲养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有效应对ASF疫情,需要制定一份紧急处置方案。
一、疫情监测与报告1.建立健全非洲猪瘟的监测网络:成立非洲猪瘟监测部门,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负责监测非洲猪瘟疫情的动态变化。
2.提高疫情报告的敏感度:建立完善的报告机制,确保辖区内发现非洲猪瘟疫情的及时报告,并及时向上级疾控部门上报。
二、隔离与封锁1.确立隔离区域:根据疫情的紧急性和传播范围,划定隔离区域,对疫情爆发地区进行封锁和隔离措施。
2.采取封锁交通和物流措施:限制人员、车辆和物品的出入,禁止非必要的交通活动,阻断病毒的传播途径。
3.加强物品消毒:对疫情区域内的猪类产品、设备和工具进行彻底消毒处理,防止病毒的再次传播和扩散。
三、动物防疫措施1.扑杀病死和病猪:对发现病死和病猪立即进行扑杀,避免病毒的进一步传播。
2.临时禁止猪的贸易和养殖:对发现疫情的区域临时禁止猪的贸易和养殖活动,防止病毒扩散到其他地区。
3.疫苗接种:采取疫苗接种措施,提高猪类的免疫力,减少疫情对猪类养殖业的影响。
四、宣传与教育1.加强公众宣传: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非洲猪瘟的危害性和防控措施,增强公众的防疫意识。
2.开展培训和教育:针对养猪户、养殖从业人员和兽医等专业人员,组织培训和教育活动,提升防疫技能和知识,加强自我防护的能力。
五、国际合作与援助1.加强国际交流与协作:积极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合作,分享疫情信息和防控经验,共同应对ASF疫情的挑战。
2.争取国际援助:向国际组织和友好国家申请援助,获取防疫设备、疫苗和药物,提高应对非洲猪瘟疫情的能力。
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方案需要的是及时和有效的反馈机制、封锁隔离措施、动物防疫措施、公众宣传与教育以及国际合作与援助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
只有全面、科学、协调一体的处置方案,才能有效遏制非洲猪瘟的蔓延,最大程度保护猪类养殖产业及公众健康安全。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简称ASF)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的猪病,主要感染猪科动物,人不易感染,是一种病毒性动物疾病。
近年来,非洲猪瘟在中国等地的蔓延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制定一套全面、科学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至关重要。
1. 了解疫情:及时了解疫情的发展情况和传播路径,密切监测猪畜养殖场、市场和交易场所的动态数据,建立健全动物疫情报告和数据监测机制,确保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及时反应。
2. 封锁疫区: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启动封锁措施,对疫区进行隔离,禁止人员和动物流入和流出,并确保周边地区不受疫区影响。
应加强对可能存在病毒感染的猪和产品的检疫措施,防止病毒的传播。
3. 采取扑杀措施:一旦发现感染非洲猪瘟的猪只,应立即进行扑杀,在扑杀过程中要注意充分消毒,避免病毒扩散。
要配合专业人员进行堆肥处理,避免污染环境和传播病毒。
4. 屠宰管控措施:对于非洲猪瘟病毒的传统处理方式是屠宰,在疫情发生时,应加强对屠宰环节的管控,确保屠宰房和环境的卫生和消毒,并对屠宰过程中的排出物,包括血液和动物内脏等进行有效处理,避免病毒再次传播。
5. 人员防护:在进行疫情处置过程中,需要所有参与人员都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包括佩戴防护口罩、手套等,并加强个人卫生习惯,定期进行体温检测和上报,确保员工的健康状态。
6. 宣传教育:在疫情发生时,应加强对公众和猪畜养殖户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防疫意识和知识水平。
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和公众的参与。
7. 降低经济损失:非洲猪瘟疫情会给猪畜养殖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制定相应的经济补偿政策,帮助受灾养殖户渡过难关,并加强市场监管,避免疫区的猪肉产品流入非疫区市场。
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方案需要做到及时、全面、科学和协同,只有这样才能快速控制疫情的蔓延,最大程度地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还需要加强相关法规和制度的建设,加强专业人员培训,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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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产品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根据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判断,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并及时采样组织开展检测。
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确诊疫情。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后,应将疫情信息按快报要求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病料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等背景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对没有合法或有效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运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有合法检疫证明且在有效期之内的,疫情处置、扑杀补助费用分别由疫情发生地、输出地所在地方按规定承担。
疫情由发生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输出地。
各地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发现可疑病例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检测、诊断、信息上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与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部门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并公布疫情。
必要时,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疫情。
二、疫情响应(一)疫情响应分级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I级)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21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2.重大(Ⅱ级)21天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较大(Ⅲ级)21天内,2个以上、5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4.一般(Ⅳ级)21天内,1个省份发生疫情。
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可根据防控实际对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具体级别进行认定。
(二)疫情预警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疫情时,由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
发生一般(Ⅳ级)疫情时,农业农村部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疫情预警。
(三)分级响应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I级应急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全国所有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
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重大(Ⅱ级)疫情响应农业农村部,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相邻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
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3.较大(Ⅲ级)疫情响应发生疫情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
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农业农村部加强对发生疫情省份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处置,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
必要时,由农业农村部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4.一般(Ⅳ级)疫情响应发生疫情省份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
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发生疫情的省份,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相关部门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必要时,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级别疫情时,要严格限制生猪及其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对生猪与生猪产品调运实施差异化管理,关闭相关区域的生猪交易场所,具体调运监管方案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发布并适时调整。
(四)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农业农村部或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三、应急处置(一)可疑和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并对该场点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运载工具、有关设施设备等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
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开展追溯追踪等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
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规模养殖场,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有效隔离的,可以发病猪舍为疫点;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未能有效隔离的,以该猪场为疫点,或以发病猪舍及流行病学关联猪舍为疫点。
对其它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已出现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病猪所在养殖小区、自然村或病猪所在养殖场(户)及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
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在牲畜交易和隔离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
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该屠宰加工厂(场)(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仓库)为疫点。
疫区: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一般是指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
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野猪分布等情况,以及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必要时考虑特殊供给保障需要,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
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
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并采取灭鼠、灭蝇、灭蚊等措施。
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疫点为生猪屠宰场点的,停止生猪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
4.疫区应采取的措施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
对疫区内未采取扑杀措施的养殖场(户)和相关猪舍,要严格隔离观察、强化应急监测、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开展抽样检测,经病原学检测为阴性的,存栏生猪可继续饲养或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在官方兽医监督指导下采集血液、组织和环境样品送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封锁期内,疫区再次发现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内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
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生猪,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管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启运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禁止生猪调出调入,关闭生猪交易场所。
疫情发生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必要时采集样品送检,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且病毒核酸阴性的养殖场(户),其出栏肥猪可与本省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出售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
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并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血液、组织和环境样品检测合格,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封锁期内,受威胁区内再次发现疫情或检出病原学检测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内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
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受威胁区范围。
6.运输途中发现疫情应采取的措施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运输的所有生猪,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实施暂扣,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
当地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三)野猪和虫媒控制养殖场(户)要强化生物安全防护措施,避免饲养的生猪与野猪接触。
各地林业和草原部门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
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要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控制措施,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并与林业和草原部门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