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防非瘟应急预案

一、预案背景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ASF)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疾病,对养猪业造成严重影响。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非洲猪瘟的传播,保障我国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预防非洲猪瘟疫情的发生和扩散。
2. 确保疫情发现后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3. 降低非洲猪瘟对生猪产业的危害。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防非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督检查等工作。
2. 设立防非瘟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信息收集、报告等。
3. 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1)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疫情监测、报告、防控措施落实等工作。
(2)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疫情调查、实验室检测、消毒等工作。
(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疫情排查、运输车辆消毒等工作。
(4)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市场调控、屠宰企业监管等工作。
四、疫情监测与报告1.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养殖、屠宰、运输等环节的监测,及时发现疑似疫情。
2. 发现疑似疫情后,立即向防非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
3. 防非瘟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
五、疫情处置1. 确诊疫情后,立即封锁疫区,对疫区内生猪进行扑杀、无害化处理。
2. 对疫区周边地区进行疫情排查,发现疫情及时处置。
3. 对疫区周边地区进行消毒,切断疫情传播途径。
4. 加强对疫区周边地区的监测,防止疫情扩散。
六、宣传教育与培训1. 广泛开展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养殖户、屠宰企业、运输企业等人员的防疫意识。
2. 定期组织防疫培训,提高防疫人员的业务水平。
七、应急物资储备1. 储备足够的消毒剂、防护服、口罩、手套等防疫物资。
2. 建立防疫物资调配机制,确保应急需求。
八、预案实施与评估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
2. 定期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预案。
九、附则1. 本预案由防非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猪瘟防控应急预案

猪瘟防控应急预案
1. 简介
本文档旨在为猪瘟(又称非洲猪瘟)的防控提供应急预案。
猪
瘟是一种高度接触传染性的疾病,对养猪业产生了严重影响。
为了
遏制猪瘟的传播并尽可能减少损失,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至关重要。
2. 预案内容
2.1 预防措施
- 加强生猪场的卫生管理,包括定期清洗消毒、饲养环境的健
康维护等。
- 从合法渠道购入健康猪只,避免引进感染猪只。
- 定期进行疫苗接种,提高猪只的免疫力。
- 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入场检疫制度,发现疫情立即进行隔离处理。
2.2 疫情监测和报告
- 建立健全的疫情监测体系,确保及时发现疫情流行。
- 对可疑疫情进行及时报告,以便采取紧急措施遏制疫情扩散。
- 各级相关部门要及时汇总疫情报告,保持信息畅通。
2.3 疫情处置
- 对疫情暴发地区实行封锁措施,限制交通和人员流动。
- 对发现病死猪只进行快速消毒和安全处理。
- 进行病情分析和流行病学调查,以确定疫情的传播途径和范围。
- 对受影响的养殖场进行隔离和治理,以避免疫情扩散。
2.4 应急救援
-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兽医人员、消防人员等。
- 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药品,以进行救援和治疗。
- 进行应急演练,提高救援队伍的应对能力和反应速度。
3. 应急预案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主要负责人:XXX(姓名)
- 联系方式:XXX(电话)
以上是猪瘟防控的应急预案,希望能够有效减少疫情的传播和
损失。
任何时候如果发生疫情,请及时执行该预案并与负责人联系。
非瘟反应应急预案

一、背景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简称ASF)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病毒性疾病,对养猪业具有极大的危害。
为保障我国养猪业的健康发展,预防和控制非洲猪瘟疫情,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成立非洲猪瘟防控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防控策略、协调各部门工作、监督检查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2.各相关部门职责:(1)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疫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2)卫生部门:负责疫情监测、报告、疫情信息发布、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疫情监测、报告、运输车辆消毒、封锁管理等工作。
(4)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监管、打击非法调运、查处违规行为等工作。
(5)兽医部门:负责疫情监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疫苗接种、疫病防控等工作。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1.疫情监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猪场、市场、屠宰场等场所的疫情监测,发现疑似病例及时报告。
2.疫情报告:发现疑似病例后,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并同步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3.疫情信息发布: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向公众发布疫情信息,提高公众防控意识。
四、疫情处理1.疫情调查: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开展疫情调查,查明疫情来源、传播途径、流行病学特征等。
2.疫情封锁:对疫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实施封锁,禁止猪及其产品调出。
3.消毒处理: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进行彻底消毒,切断传播途径。
4.无害化处理:对疫情中死亡的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五、防控措施1.加强猪场生物安全:严格执行生物安全措施,加强猪场消毒、防疫等工作。
2.强化免疫接种:推广非洲猪瘟疫苗,提高猪群免疫力。
3.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对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调运、违规销售等行为。
4.加强国际合作:积极与国际组织、周边国家开展信息交流与合作,共同防控非洲猪瘟疫情。
六、应急响应1.一级响应:当疫情发生时,立即启动一级响应,采取紧急措施控制疫情。
非洲猪瘟的应急预案

非洲猪瘟的应急预案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产品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根据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判断,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并及时采样组织开展检测。
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确诊疫情。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后,应将疫情信息按快报要求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病料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等背景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对没有合法或有效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运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有合法检疫证明且在有效期之内的,疫情处置、扑杀补助费用分别由疫情发生地、输出地所在地方按规定承担。
疫情由发生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输出地。
各地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发现可疑病例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检测、诊断、信息上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与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部门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并公布疫情。
必要时,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疫情。
二、疫情响应(一)疫情响应分级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一、引言非洲猪瘟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的动物疾病,对全球养猪业和食品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非洲猪瘟疫情,保障我国生猪产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制定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至关重要。
二、疫情防控措施1、隔离治疗:一旦发现非洲猪瘟疫情,立即对发病猪场进行全面隔离,防止疫情扩散。
同时,对发病猪场内的所有猪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2、消毒处理:对发病猪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采用烧碱、醛类、过氧乙酸等消毒剂,杀灭病原体,防止疫情蔓延。
3、禁止食用:停止疫情发生地附近的猪肉及制品销售,同时对已售出的猪肉及其制品进行追踪处理,防止疫情传播。
4、加强宣传教育:向养殖户宣传非洲猪瘟的防控知识,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和科学养殖水平。
三、启动应急预案1、疫情报告:一旦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疫情,养殖户应立即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确保疫情及时发现和处置。
2、启动应急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启动应急机制,调动各类资源,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3、协助扑灭疫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指导养殖户采取有效措施,协助扑灭疫情。
同时,组织专业人员对疫情进行调查和评估,确保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4、配合调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和专家组开展疫情调查,分析疫情传播途径和风险因素,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四、总结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有效应对非洲猪瘟疫情,保障我国生猪产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养殖户的防范意识和科学养殖水平。
在应对非洲猪瘟疫情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疫情防控能力。
非洲应急预案

一、背景非洲猪瘟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的猪病,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对养猪业造成严重威胁。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非洲猪瘟疫情,保障我国养猪业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组织架构1. 成立非洲猪瘟防控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2. 设立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负责具体实施非洲猪瘟防控措施。
3. 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防控工作。
三、预防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洲猪瘟的认识,增强防范意识。
2. 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3. 严格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严禁从疫区调入生猪及其产品。
4. 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疫情报告制度。
5. 加强边境防疫检查,防止疫情传入。
6. 强化生物安全措施,提高养殖场生物安全水平。
四、应急响应1. 疫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病例,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2. 疫情调查: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定疫情性质。
3. 疫情处置:根据疫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封锁疫区:对疫区实行封锁,禁止生猪及其产品调出。
(2)扑杀病猪:对确诊为非洲猪瘟的猪只进行扑杀,无害化处理。
(3)消毒灭源:对疫区进行彻底消毒,消除病毒传播途径。
(4)流行病学调查:对疫点、疫区周边地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查明疫情来源。
4. 疫情解除: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经评估,由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提出解除封锁申请,经上级畜牧兽医部门批准后,解除封锁。
五、保障措施1. 资金保障:各级财政加大投入,确保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2. 人员保障:加强非洲猪瘟防控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员素质。
3. 物资保障:储备充足的防疫物资,确保疫情防控需要。
4. 技术保障:开展非洲猪瘟防控技术研究,提高防控水平。
六、总结本应急预案旨在提高我国非洲猪瘟防控能力,保障养猪业稳定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预案落实到位,为我国养猪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是一种高度传染性和致死性的猪病,能够对整个猪群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应对非洲猪瘟疫情可能引发的影响,下面提供一份应急处置方案:
1. 疫情监测:对于疑似非洲猪瘟病例,及时采集病原学检测标本,并且对可能传播病原的环境(如猪舍、通风设备、猪饲料等)进行检测。
2. 人员隔离:对于有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人员,应该立即隔离进行医学观察,进行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准确判断疫情的来源和传播途径。
3. 临时禁止猪的交易和转运:对于发现或怀疑非洲猪瘟疫情的区域,应该立即停止该地区的猪交易和转运,以切断疫情传播途径。
同时应采取密切监测措施,及时发现疑似病例并隔离处理。
4. 加强卫生消毒:对于有疫情风险的地区,应该采取加强卫生消毒措施来确保环境的清洁卫生,能够有效地降低病原体的传播。
5. 按照规定处理死亡猪:对于已死亡或宰杀的猪,应该按照规定进行处理,避免病原体的进一步传播和扩散。
6. 加强宣传和教育:针对非洲猪瘟的疫情,应该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疫情防控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措施,降低疫情传播的风险。
总之,在应对非洲猪瘟疫情时,需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来保障猪畜业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需要加强对非洲猪瘟的病情了解和研究,提升对此类疾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疫情的影响和危害。
猪场非瘟应急预案

一、前言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简称ASF)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疾病,对猪场造成严重损失。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猪场生物安全,确保生猪生产稳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猪场非瘟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场的非瘟防控工作。
2. 应急指挥部下设以下几个小组:(1)疫情监测小组:负责监测猪场内外的非瘟疫情动态,及时上报疫情信息。
(2)消毒防疫小组:负责猪场内的消毒、防疫工作。
(3)扑杀处理小组:负责疫情发生时的扑杀、无害化处理工作。
(4)物资保障小组:负责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和供应。
(5)宣传培训小组:负责开展非瘟防控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1. 建立疫情监测网络,对猪场内的生猪进行定期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上报。
2. 加强与周边猪场的信息交流,及时掌握周边猪场非瘟疫情动态。
3. 一旦发现疑似病例,立即上报应急指挥部,同时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四、应急处置措施1. 疫情确认:接到疑似病例报告后,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确认疫情。
2. 疫点封锁:封锁疫点,限制人员、车辆、物资进出,切断传播途径。
3. 扑杀处理:对疫点内的生猪进行扑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 消毒防疫:对疫点及周边区域进行全面消毒,防止疫情扩散。
5. 调查溯源:对疫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查找漏洞,防止类似疫情再次发生。
6. 舆情管控: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稳定人心。
五、恢复生产1. 疫情解除后,对猪场进行全面评估,确保无安全隐患。
2. 逐步恢复生猪养殖,加强生物安全措施,防止疫情反弹。
3. 加强饲养管理,提高生猪免疫力,降低发病风险。
六、宣传教育1. 定期开展非瘟防控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防控意识。
2. 加强对养殖户的培训,提高其非瘟防控能力。
3. 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非瘟防控知识,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七、总结与评估1. 应急指挥部定期对非瘟防控工作进行总结,查找不足,完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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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1 总则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
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2.1 应急指挥机构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国务院提出启动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地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明确组成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 职责分工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布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信息,并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各地兽医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境外非洲猪瘟疫情传入风险的防范工作,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
边境地区兽医部门要着力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配合有关部门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防控措施。
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军队、武警部队依法参与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 疫情监测与报告3.1 国际疫情监视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密切监视国际非洲猪瘟疫情动态,科学评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风险,及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边境地区特别是与疫情国家接壤的地区,以及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国际空港、海港所在地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密切监视家猪和野猪的健康状况。
3.2 疫情监测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非洲猪瘟的监测工作。
3.3 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
各级兽医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当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
农业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4 疫情响应4.1 疫情分级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II级)疫情和较大(III级)疫情。
4.1.1 特别重大(Ⅰ级)疫情在15日内,2个以上(含)省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
4.1.2 重大(II级)疫情在15日内,在1个省级行政区内,1个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4.1.3 较大(III级)疫情在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1.4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首次传入我国等其他突发疫情情形时,由农业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4.2 分级响应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
各有关部门按程序启动《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1 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级疫情预警。
全国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
发生疫情省份暂停其生猪及相关产品跨省调出,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县调出。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2 重大(II级)疫情响应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I级疫情预警。
发生疫情省份省级兽医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
相关省份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3 较大(III级)疫情响应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II级疫情预警。
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地兽医部门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县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相应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5 应急处置5.1 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
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
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 封锁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
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5.2.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2.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
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关闭生猪交易市场。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 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各地兽医部门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
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
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兽医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5.4 疫情跟踪与溯源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5.5 解除封锁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5.6 扑杀补助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 保障措施6.1 组织领导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各地兽医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 法律保障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
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3 条件保障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
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6.4 技术保障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或农业部指定的其他非洲猪瘟实验室应加强防控技术和相关诊断试剂的研究,做好技术储备工作;对边境省份等高风险地区加强实验室监测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