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是一种高度传染性和致死性的猪病,能够对整个猪群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应对非洲猪瘟疫情可能引发的影响,下面提供一份应急处置方案:
1. 疫情监测:对于疑似非洲猪瘟病例,及时采集病原学检测标本,并且对可能传播病原的环境(如猪舍、通风设备、猪饲料等)进行检测。
2. 人员隔离:对于有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人员,应该立即隔离进行医学观察,进行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准确判断疫情的来源和传播途径。
3. 临时禁止猪的交易和转运:对于发现或怀疑非洲猪瘟疫情的区域,应该立即停止该地区的猪交易和转运,以切断疫情传播途径。
同时应采取密切监测措施,及时发现疑似病例并隔离处理。
4. 加强卫生消毒:对于有疫情风险的地区,应该采取加强卫生消毒措施来确保环境的清洁卫生,能够有效地降低病原体的传播。
5. 按照规定处理死亡猪:对于已死亡或宰杀的猪,应该按照规定进行处理,避免病原体的进一步传播和扩散。
6. 加强宣传和教育:针对非洲猪瘟的疫情,应该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疫情防控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措施,降低疫情传播的风险。
总之,在应对非洲猪瘟疫情时,需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来保障猪畜业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需要加强对非洲猪瘟的病情了解和研究,提升对此类疾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疫情的影响和危害。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一、引言非洲猪瘟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的动物疾病,对全球养猪业和食品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非洲猪瘟疫情,保障我国生猪产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制定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至关重要。
二、疫情防控措施1、隔离治疗:一旦发现非洲猪瘟疫情,立即对发病猪场进行全面隔离,防止疫情扩散。
同时,对发病猪场内的所有猪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2、消毒处理:对发病猪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采用烧碱、醛类、过氧乙酸等消毒剂,杀灭病原体,防止疫情蔓延。
3、禁止食用:停止疫情发生地附近的猪肉及制品销售,同时对已售出的猪肉及其制品进行追踪处理,防止疫情传播。
4、加强宣传教育:向养殖户宣传非洲猪瘟的防控知识,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和科学养殖水平。
三、启动应急预案1、疫情报告:一旦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疫情,养殖户应立即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确保疫情及时发现和处置。
2、启动应急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启动应急机制,调动各类资源,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3、协助扑灭疫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指导养殖户采取有效措施,协助扑灭疫情。
同时,组织专业人员对疫情进行调查和评估,确保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4、配合调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和专家组开展疫情调查,分析疫情传播途径和风险因素,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四、总结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有效应对非洲猪瘟疫情,保障我国生猪产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养殖户的防范意识和科学养殖水平。
在应对非洲猪瘟疫情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疫情防控能力。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简称ASF)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的、迅速致死的猪科动物疾病,可引起严重的经济损失。
为了应对非洲猪瘟疫情,确保疫情得到及时控制和消灭,需要制定全面的应急处置方案,包括疫情监测、封锁和隔离措施、人员培训与宣传、灭活和消毒、畜禽运输管控等方面内容。
一、疫情监测1.建立疫情监测系统,定期开展疫情监测工作。
采集样本进行病毒检测和监测,确保疫情得到及时发现和报告。
2.加强疫情监测力度,对疫情高发地区的养殖场、屠宰场进行高强度的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疑似病例。
3.建立疫情报告和通报机制,确保疫情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
二、封锁和隔离措施1.对疫情爆发地区实施临时封锁措施,禁止禽畜交易和运输。
封锁区内的养殖场、屠宰场实行临时关闭,禁止人员进入和离开。
2.实施严格的隔离措施,对病例积极隔离,防止疾病扩散。
隔离期间严禁人员和物资进出隔离区。
3.对于疫情病例,立即进行灭鼠灭蝇和杀菌消毒处理,确保病原体的彻底消灭。
三、人员培训与宣传1.加强非洲猪瘟知识的宣传,提高养殖户、兽医和相关从业人员对非洲猪瘟的认识和防控意识。
2.组织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非洲猪瘟应急处置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3.加强与农民和兽医的沟通,组织疫情防控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措施的落实和有效性。
四、灭活和消毒1.对疫情爆发地区的养殖场、屠宰场进行全面灭活和消毒工作,包括对污染环境、设备和器具的彻底清洁和消毒。
2.严格控制焚烧工作,确保病灶的彻底消灭。
对于无法焚烧的物品和杀死的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病原体传播。
3.做好养殖区、交易市场和运输车辆的定期灭鼠灭蝇工作,提高环境卫生水平,减少病原体的传播。
五、畜禽运输管控1.对畜禽运输车辆进行严格的检疫和卫生管理,确保运输车辆的清洁和无病情。
2.实施畜禽运输证明制度,加强对运输文书和畜禽来源的查验,杜绝疫情传播的可能性。
3.加强对畜禽市场的监管,确保市场环境清洁卫生,避免病原体的传播。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ASF)是一种高度接触进行性疾病,由非洲猪瘟病毒(ASFV)引起。
该疫病对猪类的潜在经济及公共卫生风险巨大,具有高度致死性和传染性,并对猪肉生产业造成重大冲击。
以下是一个针对非洲猪瘟的应急处置方案,旨在迅速控制疫情的蔓延,并减少疫情对经济和公共卫生的影响。
1. 疫情监测与报告建立完善的非洲猪瘟疫情监测系统,确保及时获取疫情信息。
对可疑病例进行迅速检测,并及时报告当地农业、畜牧业等有关部门,同时向上级政府汇报。
2. 隔离与封控对发现感染非洲猪瘟的猪群,立即进行隔离,并采取封控措施,禁止猪群出入。
确定感染区域、高风险区域、接触区域和无风险区域,并在各区域之间设立检疫站点,加强对人员、车辆和物资的检查与监管。
3. 化验与诊断建立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能力,对病死猪、可疑病例等样本进行PCR检测和病毒分离。
确立确诊病例并确保检测结果准确。
4. 疫苗研发与使用加大非洲猪瘟疫苗研发与生产力度,争取尽快研制有效疫苗。
在疫情爆发初期,可以考虑使用灭活疫苗进行抗体建立,控制疫情的进一步扩散。
5. 屠宰与无害化处理对病死猪、病变猪进行安全处理,如屠宰后埋葬、焚烧等方式。
杜绝非法屠宰和无害化处理,预防病毒再次传播。
6. 良好的卫生防控措施加强养殖场和农村环境的卫生管理,强化猪舍和设施的消毒工作。
建立完善的养殖环境和管理制度,遵循合理的运输和销售规范,防止疫情传播。
7. 教育宣传与媒体监督加强公众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农民和市民对非洲猪瘟的认知程度。
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发布权威信息,避免谣言和恐慌的蔓延,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
8.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积极与国内外相关部门和组织进行合作,分享疫情信息和经验,共同控制非洲猪瘟疫情的蔓延。
参与国际组织,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范围的疫情。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第二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当前,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病毒已在我国定殖并形成较大污染面,疫情发生风险依然较高。
为扎实打好非洲猪瘟防控持久战,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有效保障猪肉产品供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野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通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疫情。
(一)可疑疫情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两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场,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
(二)疑似疫情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经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
(三)确诊疫情疑似病例样品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复检,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将疑似病例判定为确诊病例。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疫情;涉及两个以上关联省份的疫情,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疫情。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确诊病例所在省份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疫情快报要求将有关信息逐级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将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简称ASF)是一种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高致病性传染病,主要感染猪类动物,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疗方法和疫苗。
一旦发生疫情,可能会对养猪业造成巨大损失。
制定一份完善的应急处置方案非常必要。
以下是一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的草案,供参考。
一、疫情监测和报告1. 兽医部门应加强对农场、养殖场等监测点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测,特别是对于猪类动物死亡情况、疑似感染症状的判断和报告。
2. 出现猪类动物大规模死亡、发热、厌食、呕吐等症状时,养殖场应立即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样本采集。
3. 兽医部门应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快速成立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研究决定具体应对措施和调动资源。
二、疫情控制1. 疫情初期,应采取封锁、隔离、消毒等措施,将可能感染病毒的猪类动物隔离至专门区域,并全面消毒场地、设施和物品。
2. 采取人员限制措施,禁止疫区内人员无关人员进入,并加强人员流动监测和体温检测。
3. 暂停猪类动物的运输和交易,封控疫情区域,防止疫情扩散。
4. 进一步完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确保及时处理病死动物,并防止其自然传播病毒。
5. 强化检疫措施,对可能携带病毒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并全面监测进出口的动物和产品。
三、公众宣传和教育1. 加强非洲猪瘟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养殖户和相关人员的防疫意识,增加其识别和报告病例的能力。
2. 组织专家团队编制相关宣传资料,包括病毒的传播途径、养殖场的消毒措施、养殖管理方法等。
3. 定期组织培训会议,向养殖户普及非洲猪瘟的知识和防控技能。
四、国际合作1.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分享疫情信息和技术经验。
2. 向有非洲猪瘟疫情的国家提供技术支持和人员援助,加强边境检疫和物品消毒。
3. 建立跨国合作研究机制,共同研究防控措施和治疗方法,推动疫苗的研发。
五、疫情后期恢复和重建1. 疫情得到控制后,应尽快实施疫区内的病毒消灭计划,全面清除可能残留的病毒。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非洲猪瘟(ASF)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的病毒性疾病,主要影响猪类,造成了全球范围内的大规模猪类死亡。
这种疾病可以对养殖业和经济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应急处置方案对于控制和防止非洲猪瘟的传播非常重要。
本文将提供一份应急处置方案,旨在帮助相关机构和养殖户在疫情发生时做出积极的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
一、疫情监测和报告1.建立疫情监测系统:建立全国性的疫情监测系统,包括兽医机构、农民和市场监测。
监测系统应设置猪类疫情监测点,定期收集和传输样本进行检测。
2.培训养殖户和农民:向养殖户和农民提供培训,加强他们对非洲猪瘟的认识和识别能力。
教育他们识别和报告可疑病例。
3.疫情报告和信息共享:建立疫情报告机制,要求养殖户、市场和兽医机构在发现疑似病例时立即报告,并及时共享疫情信息。
二、隔离和扑杀1.建立隔离设施:对于受感染的猪群,应立即将其隔离起来,建立严格的隔离设施以防止病毒传播。
2.扑杀和销毁:对于已确诊感染非洲猪瘟的猪只,应立即进行扑杀和销毁。
在扑杀和销毁过程中,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病毒进一步传播。
3.清洁和消毒:对于受感染的养殖场和设备,应进行彻底的清洁和消毒工作,以消灭潜在的病原体。
三、交通管控1.封锁和隔离:当发现疫情时,应立即封锁和隔离病区,并限制人员和物品的进出。
禁止猪类和猪肉产品的运输和销售。
2.交通管制和检疫:加强对猪类和猪肉产品的交通管制和检疫工作。
增加检疫力度,对进出的猪类和猪肉产品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不带有病毒。
四、教育和宣传1.教育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包括电视、广播、海报等,向养殖户、农民和公众传播非洲猪瘟的相关知识。
提高公众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和疫情报告意识。
2.培训和指导:为养殖户和农民提供培训和指导,教育他们如何预防和控制非洲猪瘟的传播。
五、经济救助和补偿1.经济救助:对于受病毒感染造成重大损失的养殖户,应及时提供经济救助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2.损失补偿:对于因疫情导致的猪只扑杀和销毁,应及时给予损失补偿,以减轻养殖户的经济压力。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摘要】非洲猪瘟是一种极具传染性的疾病,对猪群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防控疫情,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加强疫情监测和及时报告,及早发现疫情蔓延的迹象。
建立完善的紧急处置措施,包括隔离感染区域和扑杀病猪等。
开展人员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员工对疫情防控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加强环境清洁和消毒,有效减少病毒传播的可能性。
只有通过多方面的综合措施,才能有效阻止非洲猪瘟的传播,保护猪群的健康。
展望未来,我们需要持续关注疫情动向,不断完善应急处置方案,以便更好地抵御可能出现的疫情挑战。
【关键词】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防控措施、监测、报告、紧急措施、人员培训、宣传、环境清洁、消毒、总结、展望未来1. 引言1.1 引言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一种高度接触性、急性、致死性疾病,对生猪养殖业造成了严重影响,是目前全球范围内的重大动物传染病之一。
非洲猪瘟病毒具有极强的传染性,致病力极强,死亡率极高,且目前尚无特效药物和疫苗可用于防治。
做好非洲猪瘟疫情的防控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介绍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方案,以帮助各地有关部门和养猪户在疫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我们将介绍疫情防控措施,包括提高养殖环境卫生水平、做好疫区隔离等工作;我们将介绍疫情监测和报告的方法,以及如何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接着,我们将介绍紧急处置措施,包括对疫情扩散进行控制和隔离;然后,我们将介绍人员培训和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帮助人们了解如何预防非洲猪瘟;我们将介绍环境清洁和消毒工作的重要性,确保养殖场的环境卫生。
通过本文的介绍,希望可以提高人们对于非洲猪瘟的认识,增强疫情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对养猪业的影响。
2. 正文2.1 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措施是非洲猪瘟疫情管理工作的重点。
针对非洲猪瘟的传染特性和危害程度,制定科学有效的疫情防控措施至关重要。
加强疫情监测和动物检疫工作,对疫情高发地区和易感动物进行重点监测,及时发现疑似病例并进行隔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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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产品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根据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判断,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并及时采样组织开展检测。
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确诊疫情。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后,应将疫情信息按快报要求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病料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等背景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对没有合法或有效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运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有合法检疫证明且在有效期之内的,疫情处置、扑杀补助费用分别由疫情发生地、输出地所在地方按规定承担。
疫情由发生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输出地。
各地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发现可疑病例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检测、诊断、信息上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与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部门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并公布疫情。
必要时,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疫情。
二、疫情响应(一)疫情响应分级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I级)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21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2.重大(Ⅱ级)21天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较大(Ⅲ级)21天内,2个以上、5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4.一般(Ⅳ级)21天内,1个省份发生疫情。
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可根据防控实际对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具体级别进行认定。
(二)疫情预警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疫情时,由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
发生一般(Ⅳ级)疫情时,农业农村部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疫情预警。
(三)分级响应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I级应急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全国所有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
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重大(Ⅱ级)疫情响应农业农村部,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相邻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
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3.较大(Ⅲ级)疫情响应发生疫情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
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农业农村部加强对发生疫情省份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处置,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
必要时,由农业农村部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4.一般(Ⅳ级)疫情响应发生疫情省份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
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发生疫情的省份,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相关部门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必要时,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级别疫情时,要严格限制生猪及其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对生猪与生猪产品调运实施差异化管理,关闭相关区域的生猪交易场所,具体调运监管方案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发布并适时调整。
(四)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农业农村部或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三、应急处置(一)可疑和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并对该场点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运载工具、有关设施设备等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
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开展追溯追踪等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
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规模养殖场,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有效隔离的,可以发病猪舍为疫点;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未能有效隔离的,以该猪场为疫点,或以发病猪舍及流行病学关联猪舍为疫点。
对其它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已出现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病猪所在养殖小区、自然村或病猪所在养殖场(户)及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
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在牲畜交易和隔离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
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该屠宰加工厂(场)(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仓库)为疫点。
疫区: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一般是指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
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野猪分布等情况,以及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必要时考虑特殊供给保障需要,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
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
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并采取灭鼠、灭蝇、灭蚊等措施。
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疫点为生猪屠宰场点的,停止生猪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
4.疫区应采取的措施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
对疫区内未采取扑杀措施的养殖场(户)和相关猪舍,要严格隔离观察、强化应急监测、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开展抽样检测,经病原学检测为阴性的,存栏生猪可继续饲养或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在官方兽医监督指导下采集血液、组织和环境样品送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封锁期内,疫区再次发现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内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
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生猪,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管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启运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禁止生猪调出调入,关闭生猪交易场所。
疫情发生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必要时采集样品送检,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且病毒核酸阴性的养殖场(户),其出栏肥猪可与本省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出售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
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并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血液、组织和环境样品检测合格,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封锁期内,受威胁区内再次发现疫情或检出病原学检测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内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
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受威胁区范围。
6.运输途中发现疫情应采取的措施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运输的所有生猪,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实施暂扣,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
当地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三)野猪和虫媒控制养殖场(户)要强化生物安全防护措施,避免饲养的生猪与野猪接触。
各地林业和草原部门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
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要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控制措施,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并与林业和草原部门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