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人员如何调取电子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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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息化稽查“电子查帐”模式

浅谈信息化稽查“电子查帐”模式


( )严 密的过程控制 三 检查实施是案件查处的核心环节 ,因检 查人 员素 质、能力 和其他因素的制约 ,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电子化程序管理特长 , 克服手工环境下痕迹式管理存在的诸多弊端 , 电子查账软件从 稽查任务下达起 , 全面记录稽查检查人员的工作过程 , 并对疑 点数据处理采取相应 的控制 。从管理的角度来说,事 中、事后 的税 收稽 查工作过程都将在检查账套 中留下记录 , 以方便领 可 导层监督、检查稽查工作 的质 效。 审计式稽查底稿 结合 工作 将 实际进行优化 , 固化到稽查查账软件程序中,动态反映稽查人 员执法过程和执法规范 ,把 “ 制度管人 ”转化 为 “ 电子程序 控制 ” ,严格规范执 法行 为,全面防范执法 风险。 ( )强 大 的 防伪 技 术 四 从审理 的角度 来说 ,稽查 人员可 以看到最原始 的帐册数 据,从软件应用各模块 的记录 中可以看 出整个 查账 过程 。 金账 软件通过数据检测, 有效 防止 企业利用 财务软件 提供的反过账 和反结账功能不 留痕迹修改记账凭证 , 以更好地把握 “ 可 事实 清楚 ”这一要求 , 区别传 统稽 查只能就案卷反映 的问题进行审 理 ,可 以有效地排除差错 。 ( )数 据 的增 值 应 用 五 通 过对 企业 的财 务数 据 、 收征 管 数 据 的有 机 综合 ,并将 税 分 析 结 果 反馈 于 各职 能部 门 , 大提 高信 息共 享 。 过对 历 史 大 通 稽查数据的挖掘与分析, 自动 生成 典型案例 和各种行业统计数 据 ,应用 指导稽查选案 、实施和纳税评估 ,实现 稽查数据的增 值应用 , 为构建数据化管理模式打下基础 , 能够支持和促进税 收信息化建设 。 三、构建 “ 电子查帐 ”的可持续发展 ( 一)建立 不断发展 的电子查 帐技 术 “ 电子查帐 ” 技术应建立在 不断发展和持 续改进 的发展体 制 中, 通过不断实践探索电子查帐技术的优化和发展 。以国家 税务总局 “ 金税 三期 ”应用系统为基础 ,逐步搭建信息化垒账 软件与纳税评估信息平 台、 征管资料信息平台和有关部 门涉税 信 息平 台的对接 , 完善综合信息共享平 台。内部实现稽查 与征 管 、评 估 、法 规 、税 政 等 部 门 的信 息 共 享 与互 动 ;外 部 实现 与 房管、土地 、工商等社会综合治税部 门的信息互通。通 过各类 信 息 数 据 的 共 享 、比对 、分 析 ,有效 解 决稽 查信 息 与 纳税 人 信 息 不 对 称 问题 , 确保 稽 查 部 门 能 够 广 泛 采 集 和 积 累 信 息 , 速 迅 加工和整理信息 , 有效利用和繁衍信息 , 全面提高税务信息化

税务稽查流程的程序

税务稽查流程的程序

税务稽查流程的程序
税务稽查流程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稽查通知:税务部门会向被稽查对象发出通知,通知被稽查单位或个人有关稽查的时间、地点、范围和内容。

2. 稽查准备:被稽查对象需要准备相关税务文件和记录,并对可能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审查和整理。

同时,被稽查对象可能会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内部审计。

3. 信息核实:税务稽查人员进入被稽查单位或个人的办公地点,对相关的财务、税务和业务信息进行核实和查验。

他们可以要求查看账簿、发票、合同、银行记录、备案文件等。

4. 跟踪调查:税务稽查人员可能会对涉嫌违规的收入或支出进行深入调查,包括追踪交易路径、走访相关方、查阅供应商信息等。

他们还会检查是否存在虚假发票、税务漏洞、偷税漏税行为等。

5. 数据分析:税务稽查人员会对核实的信息进行数据分析,查看是否存在不正常的财务数据或异常交易。

他们会比对各项数据指标、税务申报表和实际情况,寻找可能存在的问题。

6. 结案报告:税务稽查人员会在所有调查和分析工作完成后,编写稽查报告。

报告中会包括发现的问题、涉及的金额、可能的法律后果等详细信息。

7. 监督和复核:稽查报告将被上级税务部门进行复核和审核。

如果发现问题属实,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整个流程中,税务稽查人员会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保护被稽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时保证税收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税务稽查如何收集证据

税务稽查如何收集证据

税务稽查如何收集证据税务稽查是国家对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收集证据是非常关键的步骤,因为它直接决定了税务稽查的结果和效果。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税务稽查如何收集证据的方法和步骤。

1. 查阅税务档案和账簿记录税务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阅纳税人的税务档案和账簿记录来获取首要的证据。

税务档案包括纳税人的申报表、报税材料、纳税通知书等文件,而账簿记录则包括纳税人的会计账簿、凭证、财务报表等。

通过仔细审查这些文件和记录,稽查人员可以了解纳税人的税务情况,发现任何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或欺诈行为。

2. 进行现场勘查和核实税务稽查人员还可以进行现场勘查和核实,以获取关键证据。

这包括对纳税人的办公地点进行实地走访和检查,观察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设备设施以及是否存在虚假经营等情况。

此外,还可以对纳税人的库房、车间、仓库等进行检查,确认所申报的存货、资产和报税情况的真实性。

3. 联系相关机构和个人税务稽查人员可以联系相关的机构和个人,以获取进一步的证据材料。

例如,他们可以联系纳税人的供应商、客户或合作伙伴,了解纳税人与他们之间的交易情况,核实是否存在虚报或避税行为。

此外,还可以联系银行、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获取与纳税人有关的财务信息或法律文件,以进一步检查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是否合规。

4. 调查取证和数据分析税务稽查人员可以采用调查取证和数据分析的方法,以支持证据的收集。

调查取证包括询问证人、勘察现场、查阅相关记录等,这些方法可以帮助稽查人员获取目击者证词或其他相关证据。

数据分析则通过对大量的纳税数据进行筛选、整理和分析,找出异常情况和突出问题,从而引导进一步的核查和稽查工作。

5. 采集电子证据随着科技的进步,电子证据在税务稽查中的重要性也日益显著。

税务稽查人员可以利用计算机取证技术,采集纳税人的电子数据和信息,例如电子账簿、电子邮件、办公软件记录等。

这些电子证据可以为税务稽查提供更直接、更可靠的证据,同时也提高了税务稽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国税发【2009】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国税发【2009】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附:新旧刑法对偷税罪的规定:原刑法第201条第1款对偷税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规定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新刑法201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实地核查工作底稿纳税人识别号:编号:共页第页年月日附表9:管理建议书局(分局):经对等户的纳税评估,发现目前税收征收管理中存在如下问题:1、2、3、针对以上问题,特提出以下管理建议:1、2、3、评估部门(章)联系人: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颁布时间:2009-12-2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收集的证据不合法、不充分、证据种类单调
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收集的证据形式不合法。如稽查取证的资料中对与案件有关的财务处理情况、凭证号码、会计分录、报表等涉税情况记录不完整,一些起主要证据作用的税务稽查文书及底稿无纳税人签字确认,不具法律证明效力。二是收集的证据程序不合法,忽视取证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调查或进行检查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税务人员在检查前,应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在检查取证时,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等。再如询问笔录,在询问当事人时,不得有提示性、暗示性的发问,严禁采用暴力、胁迫、引诱、欺骗等违法方法。如不得使用“你的这笔账务处理得正确吗?”,“你知不知道你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你不如实回答,应该知道后果。”等提问。对于当事人不愿回答或表示沉默的问题,办案人员应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鼓励、增强其作证的勇气,消除其顾虑,配合好税务机关的工作。三是证据不充分。由于部分稽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证据收集不到位、不充分,甚至忽视证据的收集。如申辩笔录,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把当事人书面陈述、申辩情况整理在案。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也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填写“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存档。涉税案件证据不足不能草率结案。四是收集的证据种类单调。由于行业特点和税务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内,税务机关收集证据以查帐为主要手段。录像机、录音机、照相机、电脑设备等先进工具在证据调查收集中没有得到充分应用,收集的证据主要是合同契约、会计帐簿、凭证报表等书证,其他形式的证据基本没有收集。
二、传统的税务稽查取证工作不能适应电子技术发展要求

电子税务稽查之取证(讲义)

电子税务稽查之取证(讲义)

电子税务稽查之取证一、电子税务稽查的产生1、企业信息化发展1)电子计算机的高速发展,带动了计算机软件的高速发展。

2)企业人员素质的极大提高,使计算机软件,尤其是财务核算软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应用广泛。

3)计算机数据具有可快速复制、快速删除、便于携带、便于篡改等特性。

4)企业都喜欢实行电算化2、税务机关信息化1)税务机关的信息化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却以信息中心的建设为主体。

2)整体税务干部的计算机水平也得到了提高,然而办公方面却停留在了word、excel征管系统等办公软件上,业余生活上基本都会上网、会聊天、会炒股等。

3)税务人员基本上不能掌握财务软件的熟练操作。

企业与税务机关在信息化应用方面,出现了不对等的水平。

3、电子税务稽查的发展电子税务稽查出现的条件:一是电脑在税务系统的广泛应用,二是诸多的应用软件有“系统漏洞”(bug),三是众多的“黑客”开发了小工具,并且广泛传播开来。

全国各地自行开始进行电子税务稽查。

4、常规稽查检查工作1)查手工帐翻帐页看凭证算发票卡税负2)查电脑账,由企业财务人员打印账册企业会把有问题的账和真实的情况给检查人员吗?二、案例案例一某市某企业,从事医药批发。

税负较低只有0.5%左右,销售收入大。

列为检查重点以后,对其进行了电子税务稽查。

由于企业事先删除了数据。

稽查人员对其进行数据恢复数据,但数据还没有拷贝出来时,企业采取了断电的方式。

一直没有来电,由于没有批下调账手续,导致此次电子查账失败。

注意:恢复数据后,不要直接打开查看,先拷贝到u盘上,在企业断电前,获取关键数据。

复制之后,才打开查看,即使企业断电,并不影响,可通过笔记本电脑查看和刻盘。

案例二:某市某餐饮企业,调取电子账簿时,遭到了企业的断电处理。

检查人员,联系局领导,迅速审批了调帐手续,企业人员仍然不让拷贝电子账簿,税务人员和企业人员发生对峙,持续了将近16小时后,迫使企业人员配合工作。

后经过将近10个多小时的拷贝数据过程,成功拷贝了企业的电子账簿。

税收稽查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取证

税收稽查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取证

税收稽查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取证----336da901-6eb9-11ec-b5c3-7cb59b590d7d证据是证明涉税违法事实存在的依据,在税务稽查工作中,获取证据是实施审计的关键环节。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账簿、财务软件和电子商务在企业中得到迅速推广和应用。

纳税人通过加密、授权等手段隐藏交易信息,并不时伪造、修改各种电子凭证,给传统的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带来了冲击。

如何适应这些变化,规范电子证据收集工作是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作为现代电子技术的产物,电子证据不仅具有一般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而且具有多样性、破坏性和高科技的特点。

做好电子证据收集工作,应注意以下几点:保护目标体系,确保证据收集的全面性和客观性电子取证时,首先要保护各种与系统相关的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避免数据丢失。

如有必要,稽查人员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对现场可能记录违法行为的物品、数据等证据,经批准后采取封存方式,以备进一步分析。

封存对象主要包括:现场的信息系统、各种可能涉及的磁介质、上机记录、命令纪录、内部人员使用的工作记录、现场的各种打印输出结果、传真打印件、程序备份和数据备份等。

应当注意的是,封存正在运行的信息系统,要事先做好系统工作状态、系统运行参数的记录,以防关机后无法恢复。

彻底仔细地调查线索,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稽查取证人员通过比较,运用数据分析技术对存储于系统中分析大量数据,识别哪些与税务违规有关,反映案件客观事实的数据证据,并确定这些记录的存储地点和存储方式,以最大程度地确保证据收集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按照法律程序收集科学证据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证据收集。

在取证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必须由两个人以上进行提取操作,稽查人员提取电子证据后在文书化的证据材料上签字,并由在场的当事人同时签字确认;二是提交有关取证过程的文字说明材料,注意电子文档的存贮位置、文件名、文件后缀等细节;三是提取的电子证据来源必须与原始计算机和备份硬盘、软盘的编号一致;四是要确定形成时间,注意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上机时间和实际操作时间之间的差异。

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工作,保证调查取证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提高税务稽查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稽查案件证据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案件查办过程中所收集的、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符合法定表现形式的、能够证明税收违法行为事实的客观根据,是税务稽查部门对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处理的事实依据。

第三条税务稽查案件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一)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载体和所证明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二)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形式和收集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三)税务稽查案件证据要能够充分证明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过程,与案件本身有着内在的联系,对案件具有证明力。

第四条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是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工作中,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为查明和证明涉税案件事实,采取合法、有效的手段和方法,调查获取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税务行政执法行为。

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包括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核认定、归集整理等环节和内容。

第五条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据法定原则,即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权限法定原则,即调查取证手段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三)程序法定原则,即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四)义务法定原则,即对涉及的国家机密及当事人的技术、业务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保密;尊重当事人人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五)全面客观公正原则,即必须做到公正公平、客观真实、全面完整。

第六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必须注重事实,注重证据,严格依据合法有效证据定案。

税务检查人员对税务稽查案件违法事实和案件查处过程的证据依法收集固定,案件审理部门对检查人员提供的证据负有最终审核责任,审核认定后的证据作为最终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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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人员如何调取电子帐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进行帐簿资料检查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也可以经批准后将帐簿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整退还。

随着采用电子信息化管理的企业越来越多,实践中稽查人员往往会调取电子帐,本文探讨稽查人员该如何调取电子帐?
一、提取复制企业的电子数据回单位检查,不需要办理《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调取账簿资料检查通知书》,是将被查对象账簿资料原物调回检查时使用,提取复制被查对象电子数据并未将被查对象原物调回,而只是取得复制件,不需要按此规定办理。

笔者建议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主体部分模板如下:
事由:提供、复制电子数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五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十六条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通知内容:请你单位提供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帐套复制件。

二、为保障有效取证,防止发生事后被查对象拒绝在电子数据打印件上签章情况,检查人员在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时,一般应当采用有效固定电子证据的方法。

制作两套电子数据复制件,其中一套由被查对象核对属实后,使用牢固的包装物由被查
对象在包装物上注明来源和经核对与原始电子数据一致,加封签章后由检查人员带回妥善保存,作为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记录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相关过程,由被查对象在场人员签章;检查工作在另一套复制件上实施,经检查需要进一步固定的证据,及时打印并交被查对象签章确认。

具体如下:
(一)拷贝、备份涉税电子数据信息
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二)固定电子数据证据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签封固定存贮有被查对象涉税电子数据信息的有形存储介质由税务稽查局保存,未签封存贮有被查对象涉税电子数据信息的有形存储介质由稽查局对其涉税电子数据信息进行整理分析。

如果当事人不配合税务检查工作,不对有形存储介质中涉税电子数据信息的制作情况和一致性进行确认的,税务稽查局可请公证机关现场予以公证,由公证人员对有形存储介质中存贮的涉税电子数据信息的制作情况、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现场公正和签封。

(三)现场记录及离场确认
在涉税检查现场检查和取证过程中,建议检查人员做好拍照、录像、录音和现场笔录等现场取证工作,以备日后作为现场证据使用。

在涉税检查现场,当税务检查人员完成相关的检查工作后,让当事人检验其计算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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