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方法企业所得税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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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及稽查技巧

税务稽查及稽查技巧

税务稽查及稽查技巧税务稽查的概念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说明:这是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稽查的定义,实际上,随着新征管法的出台,稽查的内容更丰富了,即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又包括对涉税相对人的检查和处理,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总局对《税务检查通知书》也设计了两种格式,即:格式一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税稽检通一〔〕号: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使用说明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时使用。

3.“决定派等人”横线处至少填写两人姓名。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检通一”,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检通一”。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格式二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检通二〔〕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派等人,前往你处对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使用说明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或者需要协查案件时使用。

3.本通知书的抬头填写有配合调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名称,空白横线处分别填写所派出税务人员的姓名和需要调查取证的涉税事项。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检通二”,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检通二”。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调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稽查的工作原则税务稽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税务稽查机构及其人员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应遵循的贯彻工作始终的基本行为准则。

课件4 企业所得税稽查方法

课件4 企业所得税稽查方法
独立计算盈亏
现实意义:影响不同地区税收分配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分配”
2.纳税人的分类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发出商品一批,成本价160000元,售价200000元,合同约定从本月起分4个月等额收款,当月未收到货款。假定购货方在销售成立日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为180000元。
(2)委托B公司代销商品一批,成本价20000元,协议价24000元,当月未收到代销清单。
(3)销售给C公司一批商品,成本价15000元,售价20000元,已发货,并收到60%的货款,但因质量不符当日C公司提出退货,双方未达到一致意见。
六、纳税时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2.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税务稽查流程及方法

税务稽查流程及方法

税务稽查流程及方法
税务稽查流程及内容
• 2、确定选案指标和参数 • A、流转税类指标: • 销售收入 • 应纳增值税 • 销售税金负担率= (产品销售税金+所得税
金)/产品销售收入 • 期未留抵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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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流程及方法
税务稽查流程及内容
• B、纳税申报指标: • 累计两次不申报 • 连续三个月无税或负税申报 • 累计六个月无税或负税申报
税务稽查流程及内容
二、检查。 税务检查实施是税务稽查工作的核心和关键环节。 税务检查的突破口:
• 报表、账簿、凭证分析突破 • 合同、制度、信息检查突破 • 现场询问检查逻辑分析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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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检查之前,首先查阅被查对象纳 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 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 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税务人员在实施税 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 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帐户或者储蓄存款和异地协查等 方式进行。
税务稽查流程及方法
税务稽查流程及内容
• 税务稽查流程 • 1、选案:是根据制定的专项检查计划、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和国家
税务总局情报交换确定专项检查案源;根据随机抽样、涉税情报交换、纳税 状况评估确定日常检查案源;根据信件举报、公民来访、电话举报确定专案 检查案源。
2、检查: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实施税务检 查。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过程中,通过询问调查,核实取证,制作《检查底 稿》和《涉税事实认定意见书》,由纳税人在《涉税事实认定意见书》上签 章,最后制作《税务检查报告》,送检查部门进入审理程序。
税务稽查流程及方法

企业所得税项重点问题的稽查方法

企业所得税项重点问题的稽查方法

企事业机构所得税30项重点问题的稽查方法企事业机构所得税的收入方面:1. 租金收入——问题描述:企事业机构提供无形资产、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包装物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未按照合约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及金额全额确认收入。

如:交易合约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重点核查:结合各租赁合约、协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看是否存在交易合约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检查科目:其他业务收入等政策依据:《企事业机构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事业机构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2〕79号)第一条2. 利息收入——问题描述:A、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收入,可能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各种形式收入,企事业机构存在不记、少计收入或者未按照合约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的情况。

B、未按税法规定准确划分免征企事业机构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事业机构所得税。

重点核查:A、有无其他机构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未及时计入收入总额,特别注意集团成员机构的借款和应收货款。

B、“投资收益”科目,看是否存在国债转让收入混作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事业机构所得税。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投资收益、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等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事业机构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事业机构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3. 其他收入——问题描述:未将企事业机构取得的罚款、滞纳金、参加财产、运输保险取得的的无赔款优待、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列入收入总额。

企业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及基本处理

企业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及基本处理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稽查企业应注意法律证据举证一、税务稽查对象选定的因素和稽查选案基本流程充分利用征收信息、税源监控信息,税收管理信息,收集相关信息对纳税人收入信息、财产信息、生产信息、销售信息、营销信息、财具体分两大类:㈠、成本构成需要提供的凭证注意三个环节检查企业入库购进存货或商品的成本,其凭证主要检查:购货发票、运费发票、装卸费发票或收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清选整理人工费领款收据等㈡、税前扣除凭证应具有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重点注意相关问题稽查:⑴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要求及变化⑵购买材料没有发票是否可以股价入账税前扣除⑶食堂买菜等费用如果没有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④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的检查第二部分、应税收入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及税务稽查处理一、税务稽查的基本方法⑴比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是将企业报表或帐面资料的本期实际完成数同企业的各项计划指标、历史资料或同类型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静态或动态对第三部分、各项收入申报疑难问题稽查要点及方法首先重点注意两点㈠构成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和销售价格的确定㈡销售货物收入稽查确定的基本内容及处理重点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①构成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和销售价格的确定法条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②销售货物收入稽查确定的基本内容及处理注意两个环节的检查4.采用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检查5、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检查重点注意相关具体业务的税务稽查要求⑴检查是否将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抵扣⑵销售过程中涉及劳务安装确认收入时间的检查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特别是财产转让收入.短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2、投资的稽查;此环节要注意以下几点的税务稽查:1、股票投资收益的稽查;⑵、税务稽查分析要点:3、以成本法核算的股票投资;①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否按规定办理相关变跟手续②检查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纳税申报③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检查;④股权交易价格的检查⑤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处理稽查要求⑥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稽查㈣、其他业务收入的稽查1、其他业务收入依销售方式税务稽查按相关情况确认③所得税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2、特殊收入的检查①、企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②、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及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取得的补贴收入;③、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㈤、视同销售收入的稽查注意概念:视同销售是指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而税法规定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2.检查企业债务重组收益注意: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检查3.检查企业接受捐赠4.检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注意几个方面:①内部资产涉税处理检查②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契税的检查③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契税的检查5.检查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是否按规定并入总收入二、主营业务成本的稽查1.检查明细账与总账一致性2.查看企业生产成本分析表;3.采购成本的稽查;4.材料费用的稽查;注意及方面1、检查直接材料耗用数量是否真实;2确认材料计价是否正确;3确认材料费用分配是否合理;核实材料费用的分配对象是否真实,分配方法是否恰当;①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②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确认为存款损失;存款损失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据:③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④其他相关证明;⑤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五、各项费用的稽查要点㈠、销售营业费用的稽查主要检查相关费用合理性,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等;4、检查企业借款费用1主要检查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股东借款和员工借款以及集团母公司统贷统还的涉税处理注意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几点内容的检查:①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的检查②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价格的检查处理4、稽查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注意几点①职工工会经费检查②职工教育经费检查注意三个方面的检查:首先比例个票据真实性的检查其次是内容的检查注意:软件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5、检查办公通讯费用的检查14、检查企业职工工资主要检查工资薪金范围,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15、查企业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处理16、检查固定资产一固定资产折旧检查注意几点检查①,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条件的检查②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正确性的检查③检查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用费收入的检查注意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的检查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的处理和检查①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的检查②资产重组涉及增值税税处理的准确性的检查③检查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准确性六、资产及负债的稽查注意几点内容的检查㈠、币资产的稽查主要检查企业账务处理正确性从而分析对应账户异常的原因; ㈤、其他应收款的稽查主要检查企业其他应收长期挂账;㈥、待摊费用的稽查主要检查企业本年发生额较大的项目;㈦、开筹办费的检查及处理㈧、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的稽查主要检查企业相关的资产或费用科目以及长期挂账的金额;㈨、预提费用的稽查主要检查企业预提费用是否存在异常;㈢、应付股利的稽查检查企业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方案的税务处理;㈣、检查递延所得的处理十四实收资本的稽查1. 要求企业提供实收资本明细表,与有关明细账、总账相核对;确认实收资本期初余额、增减变动、期末余额;2.主要检查企业实收资本的形成与增减变动情况,确认各项目涉税事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相应作出税务处理;十三资本公积金的稽查。

企业所得税的稽查

企业所得税的稽查

企业所得税的稽查1. 简介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所得收入征收的一种税种。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保障税收的公平性和合法性,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稽查工作。

本文将重点介绍企业所得税的稽查工作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2. 稽查目的企业所得税的稽查旨在发现和查处企业避税、逃税等违法行为,确保企业所得税的正常征收。

稽查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发现企业通过虚假记账、违规抵扣等手段进行避税行为; - 查处企业隐瞒、少申报所得收入的违法行为; -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

3. 稽查程序企业所得税的稽查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3.1 可疑企业筛查税务机关通过多种方式获得涉嫌违法的企业信息,如巡查、举报、行业监测等。

税务机关会对这些企业进行筛查,确定哪些企业具有较高的稽查风险。

3.2 稽查计划制定根据筛查结果,税务机关制定稽查计划,确定需要进行稽查的企业名单、稽查时间和地点等。

3.3 稽查准备工作税务机关在进行稽查前,需要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包括搜集企业资料、准备稽查工具和设备等。

3.4 稽查实施税务机关根据稽查计划,对目标企业进行全面的稽查工作。

稽查人员会对企业的会计账册、税务申报表、发票等进行核查,同时还可能进行财务抽样调查、询问企业负责人等。

3.5 结果处理稽查结束后,税务机关会对稽查结果进行分析和处理。

如果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如补缴未缴税款、加收罚款等措施。

4. 稽查注意事项4.1 合法性稽查工作必须在法定程序和权限范围内进行,稽查人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稽查行为的合法性。

稽查工作涉及到企业的财务信息,税务机关应严格保守商业秘密,确保稽查过程和结果的保密性。

4.3 公正性稽查工作应公正、客观,不得有歧视性行为。

税务机关应依法执法,对所有企业进行一视同仁的稽查。

稽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运用税法和财务管理知识,准确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稽查与风险应对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稽查与风险应对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稽查与风险应对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其利润额向国家支付的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然而,由于税制复杂多变,企业所得税涉及的具体规定繁多,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往往面临着各种风险。

为了确保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合法合规,有效应对税务稽查风险,企业应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1. 建立健全税务合规管理体系企业首先应建立一个完善的税务合规管理体系,具体包括明确的岗位职责、规范的工作流程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通过明确责任,规范纳税操作流程,并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可以提高企业对税务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2. 加强内部稽查与自查企业需要加强对税务合规的内部稽查与自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

内部稽查人员应具备专业的财税知识和技能,熟悉税法法规,能够对企业纳税行为进行审核和检查,确保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 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通过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纳税风险。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合理选择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规避风险,降低税收负担。

但企业在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时,需始终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合规性。

4. 加强税务合规培训企业应加强员工的税务合规培训,提高员工对税法法规的了解和遵守意识。

通过培训,使员工熟悉相关纳税规定,了解纳税义务,提高企业纳税合规性。

同时,培训还可以帮助企业员工提高识别风险和应对风险的能力。

5. 和税务机关加强沟通与合作企业应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与合作,及时解决纳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纠纷。

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够有效减少双方之间的误解和分歧,避免潜在的税收风险。

6. 进行税务风险评估与预警企业可以委托专业的财税机构进行税务风险评估与预警,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税务风险。

通过定期的税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分析,企业能够更好地制定应对方案,减少税务风险的发生。

7. 合规性审计与顾问服务企业可以委托专业的税务顾问机构进行合规性审计,评估企业税务合规性,并给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企业所得税的稽查

企业所得税的稽查

企业所得税的稽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所得税的稽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其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税所得,按照法定税率缴纳的税款。

稽查工作是国家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审核检查的过程,旨在确保企业按法律规定正确申报税款,遏制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本文将从企业所得税的稽查目的、企业所得税的稽查内容以及稽查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企业所得税的稽查目的稽查的目的是核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申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并完整,确保企业履行纳税义务,遏制企业逃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和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二、企业所得税的稽查内容1. 企业所得税税务登记核查:稽查人员会核查企业所得税税务登记档案,确认企业的纳税人身份、经济性质、建立时间、变更情况等信息是否准确。

2. 财务会计报表核查:稽查人员会核查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以核实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税务档案核查:稽查人员会核查企业纳税人的税务档案,确认企业纳税申报信息的合规性及准确性。

4. 发票、凭证核查:稽查人员会核查企业购销货物、提供劳务的发票及其他相关凭证,以查看企业是否存在虚开、假开等违规行为。

5. 关联交易核查:稽查人员会核查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情况,以确保交易价格和交易行为符合市场原则,并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进行税务避税的行为。

三、稽查中应注意的问题1. 法律法规合规性:企业应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确保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无任何形式的税务违规行为。

2. 税务内部控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 稽查配合: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稽查工作,提供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税务档案等资料,并及时回答问题、解决问题。

4. 纳税记录保存:企业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妥善保存相关的纳税记录和税务档案,以备税务部门稽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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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检查方法本章要紧介绍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规定、收入总额、扣除项目、资产税务处理、税收优惠及应纳税额的政策依据、常见涉税问题及其要紧检查方法,重点内容包括收入总额和扣除项目的检查,难点是扣除项目的检查。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规定一、纳税人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治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治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3.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治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治理和操纵的机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5.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地,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治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托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托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物资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二、扣缴义务人1.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3.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能够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4.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能够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一)可能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托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

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三、征税对象规定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是指企业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收益,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对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物资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宅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四、适用税率规定(一)法定税率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3.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二)过渡性优惠税率1.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国发〔2007〕39号)2.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民族自治地点在新税法实施前差不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总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2款有关减免税规定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减免中央分享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接着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财税[2008]21号)3.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发[2007]40号)五、纳税地点规定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治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2实行“统一计算、分级治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方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财预[2008]10号)3.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能够选择由其要紧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六、纳税时限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事实上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2.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能够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3.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4.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附: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及其相关政策规定要紧变化部分对比表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及其相关政策规定要紧变化部分对比表(详见表6-1)第二节企业收入总额的检查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销售物资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同意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对企业各项收入总额的检查,要紧检查收入总额确认和计量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

一、政策依据1.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差不多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2.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物资、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物资、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3.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预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4.采取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5.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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