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资产损失的情况,而在面对资产损失时,减少税负成为了企业的一个关键问题。
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促进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并探讨其对企业的影响和意义。
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适用范围《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可以享受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享受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如下:1. 损失应属于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扣除范围内。
在确定资产损失是否可以扣除之前,企业必须确保该损失在税法规定的可扣除范围内。
例如,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以扣除,但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损失则不能享受扣除。
2. 损失应经会计核算确认。
企业在享受扣除前,必须通过会计核算确认资产损失的金额和性质。
这需要企业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确保资产损失的准确计量和记录。
3. 损失应属于实际遭受的、无法转嫁的损失。
企业所申报的资产损失必须是由其自身直接遭受的、无法通过转嫁给其他相关方的损失。
这既强调了损失的真实性,也防止了企业为谋求税收优惠而虚构或夸大损失金额。
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程序在享受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过程中,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操作:1. 提交申请。
企业首先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说明损失的性质、金额、遭受的原因等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税务机关核实和审批。
税务机关接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中所述的损失进行核实和审批,确保损失符合扣除条件,并评估损失金额的合理性。
审批通过后,企业将获得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格。
3. 扣除和报告。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只有充分了解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才能做到合理合法节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标准如下:10项扣除标准一、业务招待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
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四、职工教育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初稿)注:绿色标注为国税修改意见。
红色兰色标注为各方争议讨论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条除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原则:(建议不写“同时符合”,因为对某项扣除,无法满足每个扣除原则。
且84号文件的原则也不是每一项扣除都同时符合的)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2、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不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
3、相关性原则。
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
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
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是必要和正常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6、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7、配比原则。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将发生的各项支出在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之间准确核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首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规定了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项目。
这些项目包括企业的成本费用、捐赠支出、研发费用、技术改造费用、职工教育经费、环境保护投入、农民工工资等。
通过将这些项目作为税前扣除的范围,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企业的税负。
其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还规定了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
具体来说,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可以按照企业成本核算的规定进行计算,以实际发生的成本为基础,合理合法地进行扣除。
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可以按照企业捐赠的实际金额进行计算,但是需要符合捐赠的相关规定和条件。
其他具体的税前扣除项目也有各自的计算方法和要求,企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准确计算并申报。
第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还对税前扣除的限制进行了规定。
这些限制包括扣除比例、限额、时间期限等方面。
比如,对于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细则规定了不同行业的不同扣除比例和限额,以防止企业通过虚构成本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细则规定了捐赠金额的限额和扣除比例,以避免滥用捐赠来减少所得税负担。
企业需要严格遵守这些限制,避免违规行为。
最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还对税前扣除的申报和审批程序进行了规定。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相关申报,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财务报表。
税务机关将对企业的申报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企业的税前扣除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企业需要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和财务报表,以备税务机关的查验和核对。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是对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具体规定和限制的文件。
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相应规定,准确计算税前扣除项目,并按时申报,以确保企业的税前扣除合法合理并获得对应的税收优惠。
同时,企业也应注意避免滥用税前扣除,违反相关规定和限制。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负,促进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一、概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资产损失的情况。
对于这些损失,企业希望能够在纳税期间内进行税前扣除,以降低所得税负担。
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确保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税务部门制定了本《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在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三、资产损失的界定资产损失指企业所有的资产在计量时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包括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自然灾害损失、战争、恐怖袭击等外部事件导致的损失以及经营决策不当、技术故障等内部因素导致的损失。
四、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企业在进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满足以下条件:1. 损失已经发生并且已经确认,确保真实性和合法性;2. 已经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防止进一步扩大损失;3. 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五、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程序企业在申请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编制损失说明报告:详细描述资产损失的原因、性质、范围和计量方法等信息;2. 准备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损失发生证明、补救措施证明等;3. 提交申请材料:将损失说明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当地税务部门;4. 税务部门审核:税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核实损失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5. 批准扣除:符合要求的资产损失将被批准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在纳税期间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款。
六、监督和奖惩措施为确保《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税务部门将加强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夸大损失金额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申请和报备,同时加强内部管理,规避和补救资产损失的风险。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资产损失是难以完全避免的。
而对于这些资产损失,如何在所得税税前进行合理扣除,是企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企业资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资产的减少或灭失。
这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损失。
那么,为什么企业会关注资产损失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呢?这是因为如果这些损失能够在税前扣除,就意味着企业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资产损失的分类。
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对于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方式,办法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这就要求企业要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在申报资产损失时,企业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
这些证据材料要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比如,对于存货损失,可能需要提供存货盘点表、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存货报废或毁损的鉴定报告等。
对于固定资产损失,可能需要提供固定资产的购置发票、报废或毁损的鉴定报告、相关责任人的赔偿情况说明等。
办法还强调了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责。
税务机关会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有权要求企业进行调整。
同时,税务机关也会加强对资产损失扣除的后续管理,防止企业通过虚报资产损失来逃避纳税义务。
此外,办法对于资产损失的追补扣除也有相应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资产损失是难以完全避免的。
而对于这些资产损失,能否在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以及如何扣除,对于企业的税负和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行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出台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企业资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那么,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原则是什么呢?简单来说,就是真实、合法、合理。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这里强调的是实际发生,意味着企业不能虚构或者预估资产损失来进行税前扣除。
同时,还需要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这是为了保证财务处理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在具体的扣除申报过程中,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
比如,对于现金损失,企业应提供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等证据。
对于存货损失,要提供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
资产损失的分类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按照资产损失的性质,可以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方式也有所不同。
企业可以采取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方式。
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DOC10)》是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一项税收政策文件,旨在规范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和相关办法。
本文将对该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一、税前扣除的概念与目的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一定的支出或损失在计算纳税所得时予以扣除,以减少企业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刺激企业持续发展。
税前扣除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通过扣除合理的支出和损失,使企业实际所得更加合理,减少企业税务负担,增强其发展潜力。
其次,通过对企业支出和损失的规范管理,提高企业税收合规性,减少税收风险。
二、税前扣除的适用范围与条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DOC10)》规定了一系列符合条件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款等方面的扣除项目。
其中,成本扣除包括生产经营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费用扣除包括研究开发费用、广告费用、员工培训费用等;税款扣除包括已缴纳的税款、取得的税收优惠等。
企业在享受税前扣除项目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企业所得应符合所得税法的规定,即只有在计算纳税所得时,才能享受相关扣除。
其次,企业需要合法、合规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相关成本和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此外,为了保证税前扣除的有效性,企业还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备案和核实。
三、税前扣除的操作流程与要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DOC10)》中明确了税前扣除的操作流程和要求。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申报,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
税务部门将根据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和文件,对申请进行审查和核实。
在审查核实的过程中,税务部门将对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认定和确认,包括核实其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企业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相关的会计凭证,说明所申请的扣除项目的发生、数额和合理性。
四、税前扣除的纳税调整与风险防控在享受税前扣除的同时,企业需要注意纳税调整和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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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讲解[九]发布时间:2004-7-2 9:10:28 阅读次数:1002 评分(0票,平均0.00分)来源:待查作者:游有望磊编辑:sunny提示:其他如要,请于我们联系其他扣除项目广告费用广告费用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
企业会计上将其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销售费用中。
由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绝对数额或相对数都可能较大,而且企业长期的广告宣传可能为企业带来品牌效应,甚至形成著名商标。
这样的品牌、商标甚至商誉会使企业终生受益,而不是仅仅对某一个或几个经营年度发生作用。
因此,<办法>第40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限制在销售(营业)收入的2%以,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这实际上是要求企业将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接受益期均匀地摊销,而不是在某个实际发生的年度全部一次性扣除。
对于某种特殊产业,或者企业创办初期,确因经营活动需要每一纳税年度广告宣传支出大大超过<办法>规定比例限制的,凡属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特案审批,在一定期间可以适当放宽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比例。
根据<办法>第41条的规定,企业的广告宣传费用支出,实际上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正规的广告费支出,即“广告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已实际工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媒体传播“。
对于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业务宣传费,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等,<办法>第42条规定,第一纳税年度企业可扣除的业务宣传费用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业务宣传费用可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永远不能申报扣除。
这主要是为了限制企业开支过多的业务宣传费,特别是为了防止企业以广告礼品为名,行贿赂之实。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的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不得扣除业务宣传费。
比如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此外,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为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消耗较大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3月4日发布了财税字(1998)45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一限制包括广告宣传性质的业务宣传费在。
上述企业如果同时生产其他类型的酒,且以整体名义所做广告的宣传费用支出,应按粮食类白酒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合理分配计算不得扣除的粮食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用。
对于主要经营酒类产品销售的商品流通企业,其为粮食类白酒所做的广告宣传费用一律不得扣除;如果上述企业以整体名义所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用,应根据粮食类白酒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合理分配计算不得扣除的粮食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用。
综合性商场或酒类产品占所经营商品比重较小的商品流通企业,除非专为粮食类白酒进行广告宣传,否则不再分配计算不得扣除的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用。
业务招待费对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务管理,目前存在两个方面突出问题:一是费用扣除的限制比例不合理;二是真实性管理不到位。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明显太低,不发实际,不能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导致企业不得不以会议费、工资储备金等方式变相开支业务招待费。
<办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略作调高。
按照旧制度,销售净额为2亿元的企业,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限额为37.5万元。
而按<办法>的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达到2亿元的企业,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可达63万元。
而且,根据新修改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概念比财务制度的销售净额的口径也有所扩大,即业务招待费的计提比例和基础都有所提高。
另一方面,业务招待费支出又是各国公司税法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
进行业务上的招待是一个十分正常的商业做法。
但是,商业招待又不可避免地包括个人娱乐区分开。
有的国家甚至规定,如果接受业务招待的个人不将所受招待包括在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中,招待方即不能申报有关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比如英国。
中国现行税法对此总体政策是相当宽松的。
所以我们更有必要加强对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的管理。
真实性的管理是方面有赖于完善申报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对真实性容易出问题的项目加强纳税检查。
<办法>第44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材料的情况下,应能够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否则,不得扣除。
这一规定的意义是多方面的,首先,它第一次明确赋予纳税人对所申报扣除费用的真实性自我举证的责任,虽然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会认同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费用,但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支出有不政党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进一步检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
其次,这一规定并没有直接要求纳税人在每次申报时都将有关全部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因为这样做可能给纳税人带来很大的麻烦和工作量,同时,税务机关也没有力量去处理这些资料。
第三,这一条款暗示着,在征管法规定的追溯期,纳税人必须对其申报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负责,必须为其中报的业务招待费准备足够有效的证明材料,尽管这些材料税务机关可能并不要求提供,但一旦要求提供而纳税人无法提供,将失去扣除权。
需要说明的是,此条款的实质在于保证业务招待费用的真实性,有关凭证资料只能足够和有效地证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即可,并不是要求提供某种特定凭证,这也为纳税人的经营管理留有一定的余地。
凭证资料可以包括发票、被取消的支票、收据、销售账单、会计账目、纳税人或其他方面的证明,越客观的证明越有效。
比如,给客户业务员的礼品,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取得发票等特定凭证,但只要有接受礼品者的证明,并且接受礼品者与企业确实存在商业业务关系,即可承认该项支出的真实性。
一般情况下,税法并不强迫企业在送给客户礼品时要求有关人员签字,但是,如果税务机关要求证明真实性,企业也可以事后追补证据。
<办法>第52条对差旅费、会议费也明确提出了相似的要求。
这主要是考虑到上述三个项目目前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较多,并不意味着其他申报扣除项目就可以是虑假的。
因为办法第3条开宗名义已明确提高了扣除项目真实性的总体要求。
企业申报扣除的任何项目,除非税法另有规定者外,凡是证明不真实的项目不仅不能扣除,还要根据管法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偷税行为。
但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和会议费等三个项目,只要纳税人不能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凭证,税务机关无需继续实施检查,即可否定有关费用的扣除权。
对业务招待费的管理远不止于此。
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还必须符合<办法>总则中规定的条件和原则。
具体来说,应是:1,正常和必要的。
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定量指标,但有一般商业常规参考。
比如,企业对某个客户业务员的礼品支出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严重不吻合;再比如,企业向无业务关系的特定围人员赠送礼品,而且不属于业务宣传性质(业务宣传的礼品支出一般是随机的或与产品销售相关联的)2,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
由于商业招待与个人娱乐的界线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况下必须证明业务招待与经营活动的直接相关性。
比如是因企业销售业务的真实的商谈而发生的费用。
3,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的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述,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4,特别要注意的是,虽然纳税人可以证明费用已经真实发生,但费用金额无法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推算最确切的金额。
如果纳税人不同意,则有证明的义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支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扣除,而不得提取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税法所说的准备金是为了以后期间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根据谨慎性原则预作准备。
与根据权责生制的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预提费用,预提的属于某一纳税年度的租金、利息、保险费等即使当年并未支付,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除非另有规定,也是可以按发生数扣除的。
过去在税收工作中有一种观点和做,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原则是不相符合的。
反过来讲,如果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由以后纳税期间承担的待摊费用,即使本期已经实际支付,也不得在本期扣除。
坏账允许企业提取坏账准备是税法给予的特殊优惠按照<办法>第45条的规定,需要经过税务机关批准。
这一点与现行会计制度的做法是有区别的。
会计上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采取直接冲销法或坏账备抵法。
除非从纳税人经营特点和以往的经营历史看,发生坏账的情况很少,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尽量批准纳税人选择采取坏账备抵法,以免因坏账冲销方法的不同造成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
<办法>第45条规定,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坏账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应纳所得。
这样规定是基于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实际上与会计上采取坏账备抵法时的核算结果是一样的。
<办法>第46条统一了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
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工业、商品流通、旅游、饮食和运输企业按照年末应该收账款的3%-5%提取坏账准备;施工、房地产开发、一类旅行社和农业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的1%提取;邮电通信企业按末应收账款的3%-5%提取;金融保险企业按年末应该收账款的3‰提取;对外经济使用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的2%提取。
境外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以及境发行外资股的坏准备的提取方法和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经营情况自行确定,有的高达40%甚至100%、200%。
这样造成企业之间因提取坏账准备的比例不同而产生税负不公。
为此,<办法>统一规定提取比例为5‰。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第46条、48条规定坏账准备的提取基数与现行会计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二是企业发生的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不得提取坏账;三是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购销业务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
第三点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现实冲击可能较大,因为我国上市公司与其主要股东之间往来账款的情况非常普遍。
但是,从道理上讲,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能否收回,完全是企业可以控制的事件,特别是占支配地位的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往往利用关联企业往来账款等调剂和转移利润,往来欠款也不承担利息,侵害少数股东的利益,必须按独立企业原则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
<办法>第47条界定了确认坏账的六个条件,其中逾期3年未收回即确认坏账的规定,是沿用以前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虽然硬性规定时间判断坏账有过于武断的一面,为促使企业加速还款(因为相应地债务人逾期3年不支付账款,也应确认为收入),暂时保留这一硬性规定还是可取的,也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