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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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

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

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中共珠海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08•【字号】珠字[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珠字〔2011〕4号2011年4月8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七次全会、市委六届八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的要求,促进我市社会组织自立、自主、自律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08〕13号)要求,学习借鉴兄弟城市、港澳台以及国外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1.重要意义。

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迫切需要;是顺应社会转型,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政府与社会合作伙伴关系的重要条件;是整合社会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

目前,我市社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治、维护合法权益、拓展合作与交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逐步成为一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

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完善,我市社会组织的数量、规模、质量、作用总体上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存在着结构不合理、职能发挥不到位、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为此,必须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把支持、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创新发展和规范管理作为一项重大和长期的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10.09•【字号】珠民[2010]117号•【施行日期】201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珠民[2010]11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发挥其在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社工机构”),是指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区)民政部门是民办社工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社工机构的登记、管理、培育、评估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办社工机构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三条申请设立民办社工机构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并适当降低设立门槛:(一)发起人中至少有1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二)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在民政部门登记;(三)有必要的场所;(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万元(社区类民办社工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元)。

珠海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珠海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法监 管力度加大 近年来 ,珠海 围绕促 进社会组 织 “自立 、 自 主、 自律 ”的 目标 ,多方采 取措施加 强社会 组织 自身建 设,推 动社会组 织实现 自我管理 、 自我服 务 、 自我教育 、 自我监督。与此 同时,实行政府 依 法监管,连续两年 安排 专项购买社会审计服务 资金 ,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通 过交叉审计方 式,实 施 社会 组织财务抽查 审计制 度,开展社会组 织年 度财务 抽查审计 ,规 范社会 组织财务管理行 为。 与此 同时,加大社会组 织年 度检查力度 ,完 善 日 常监管,坚决依法查处社会 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条
监管难 、融资难、吸 引人才难 的问题没有根本 解
决 ,社会组 织及行 业 自律 的优 良环境 尚未 形成, 规范发展社会 组织的长期 动力不足 。 ( 二 )社会 组织发展不 平衡 ,政府购买服务 不规范 目前 珠海 社 会 组 织主 要 集 中在 主城 区 ,西 部地 区尤其是西部农 村地 区的社会组 织较少 , 区 域发展不平衡 的问题 十分 突 出。此外 ,社 区社会 组织普遍存在 功能不 完善、服务不到位 、法人 治 理结构不健全 、运行体 制机制不灵活等 问题 。从 另一方面看 ,社会 组织对政府 的依赖性依然 比较 例 的行 为;实行社会组 织涉外工作管理 ,结合年 大,绝大部分社 区社会 组织是 由街道办或居 委会 检进行 社会 组织清理整顿 ,对社会 团体法定 代表 牵头成立或帮扶成 立 的,主要经费来源 靠政府 资 人 担任其他社会 团体 法定 代表人 的进行清理 ,多 助 ,活 动场所也 大都是依 靠街道 办或居 委会 无偿 部 门联合 整治社会组 织 “ 小金库 ”。 提供 。到 目前 为止,政府购买服务 尚未 纳入 政府 ( 三)政府职 能 向社会组织转移实现突破 法定采购 范围,缺 乏相应 的政策 、流程和 制度保 2 0 1 O 年9 月和2 0 1 1 年8 月 ,珠海分别 召开了两 障 。而 目前大 多数政府职 能部 门对此认识 并不完 次政 府职 能向社会组 织转移 工作会议 ,按 照 “ 先 全清醒 ,相应 的政 策措施跟不上 ,政府部 门各 自 易后难、逐步转移 、稳步推 进 ”的原则 ,通过政 为政,导致 政府购 买服务 资金使用效益不高 。 府 购买、项 目委托 、公 开招标 等方式 ,推进政府 ( 三 )社会 组织 内部管理和人才 队伍建设有 行 业管理和 社会服务相 关职 能 向社会组 织转移 。 待加 强 目前 已有 8 8 项政府职 能转移 给社会组织 ,大部分 目前部分 社会 组织 内部组 织机构不健全 ,管 采取 了政 府购买服务 的方 式,取得 了良好效果 。 理混乱 。如社会组 织议 事制度、财务 管理制 度、 例 如 珠海 市进 出 口商会 承 接 了 “ 广 交会 ”组 团 工作人 员录用 与考核 奖惩 制度等 ,大都无章 可循 参 展和 外 贸专 业人 才培 训 等职 能, 成 为政 府 的 或有 章不循 ,缺乏行 业共识和 自我发展 的能力, 好 帮手 。 难 以实现 自我提 升。 由于社会组 织资源调 动能力 不足 ,开展社会 活动和便 民服务水平不高 ,无法 二、珠海社会组织发展面 临的问题 有 效承接政府职 能转移 。另外 ,社会组 织人才 队 伍建设滞后 ,缺乏 一支专业化 、职 业化、高 素质 目前 ,珠海社会 组织发 展仍处于初级 阶段 , 的管理 与服务 队伍 ;部分 社会组 织会 员覆 盖率不 相 关立法滞后 、社会组 织发 展不平衡 、 总体发展 高、代表性 不强、权威性不足 、公信力不高。 水 平偏低等 问题依然突 出。 ( 一)相关立法滞后,法律制度不完善 三、进一步规范珠海社会组织发展 的 目前珠海还没有全面 、严谨 的专 门针对社会 对 策 组 织管理 的法律法规 ,现有 的一些管理条例和规 范性文件 数量不足、层次不 高,且 多 以程序性规 进一步规 范珠 海社会 组织发展 ,必须坚持培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2009年修订)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2009年修订)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各市级社会团体:现将经我局修订后的《珠海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各市级社会团体结合年度会员(代表)大会重新修订章程,并于2010年6月底报我局核准。

请各区民政局将《珠海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转发给各区级社会团体,并通知其重新修订章程。

二零零九年八月六日珠海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及《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珠海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珠海市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本章程示范文本适用于除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外的社会团体。

五、“[]”内文字为制定要求,在章程正式形成时应删除。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担任本社团的会员及实质性领导职务和名誉性职务的,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社会团体的名称在威风凛凛前须经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后方可使用。

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在本市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省”、“广东”等字样。

全市性社会团体冠以“珠海市”、“珠海”字样;区及以下社会团体冠以“XX区”或“XX区XX镇(街道)”等字样。

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办法(2022年)

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办法(2022年)

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31•【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施行日期】2022.10.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办法(2013年1月1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2022年10月3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工作的管理,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社会工作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社会工作发展应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推进、政府主导与民间运作、社工专业资源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和规模化。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社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大力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职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社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本市建立社会工作统筹协调机制。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社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工作的统筹指导、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与职业规范。

(二)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三)指导开展社会工作者注册登记、职业管理和继续教育。

(四)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

(五)其他与社会工作相关的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工作的经费保障。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税务优惠政策。

卫生健康、教育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社会工作。

第八条本市设立社会工作发展咨询委员会,为全市开展和促进社会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第九条社会工作行业协会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行业服务与自律组织,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并可以开展以下工作:(一)制定行业规范、职业操守和惩戒规则,建立社会工作行业自律机制。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珠府办[2013]1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1.05【实施日期】2013.01.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13〕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5日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73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珠府办〔2012〕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我市实际,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和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面向所有老年人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全市老年人享有社会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90%的老年人在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支持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6%左右的老年人可由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和托老服务、4%的老年人可入住养老机构的“9064”社会养老服务格局;居家养老服务和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粤民民[2009]9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09.12.21【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201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2009年12月21日粤民民〔2009〕96号)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其在社会公益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承担面向社会,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服务,具有社会性、保障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社会组织,包括基金会、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益性社会团体。

其业务范围涵盖以下内容:(一)开展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活动;(二)为劳动就业、教育培训、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提供资助和公益性服务;(三)为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提供资助和公益性服务;(四)为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提供资助和公益性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是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履行下列职责:(一)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进行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府函〔2019〕273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府函〔2019〕273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285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全面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相衔接的慈善事业发展体系,形成体制机制健全完善、社会力量积极踊跃、慈善活动专业规范、慈善行为自主高效、慈善信息公开透明、慈善理念深入人心的现代慈善事业格局。

到2025年,慈善组织数量增长50%,全市注册志愿者占常住人口比例达25%,慈善组织信息公开100%达标。

二、主要任务(一)政府引导,民间主体,激活民间慈善力量1.培育发展慈善组织。

积极推进慈善组织认定、登记和公开募捐资格申请认定工作。

加强培育发展区域性慈善联合组织以及支持类、咨询类、评估类等慈善行业组织,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扶持发展社区互助型、服务型慈善组织。

鼓励发展各类慈善基金会,特别是资助型基金会,引导成立企业基金会、家族基金会、社区基金会。

鼓励城乡社区居(村)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建立慈善互助会或设立互助基金会,推动社区慈善发展。

加强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项目实施等方面的合作,实现资源最优配置,逐步形成慈善组织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层级多元、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的良好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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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珠民[2011]82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1.06.27
【实施日期】2011.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珠民〔2011〕82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我市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实际,推动我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规范和发展,现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我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我市目前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数量不多,市级主要是市慈善总会、市关爱协会、市志愿者联合会、市妇女联谊总会服务妇女儿童志愿者分会等几家。

这些协会在帮扶我市困难群体、应对各种突发灾害、解决一些社会问题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政策滞后、资金缺失等问题制约了我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导致我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速度慢,数量少,规模小,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推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总体目标
争取用3-5年的时间,在全市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布局较科学、结构较合理、功能较完备、覆盖面较广、作用较显著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体系,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的公益服务网络,建立和规范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管理和监督机制,培育一批民间运作、行为规范、管理有序、自律性强、公信力高、监督到位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健康和谐发展。

三、推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具体措施
(一)统筹规划,分类发展
1、建立慈善组织网络。

慈善组织主要以开展和接收社会捐赠为主,重点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助和福利服务工作。

力争3-5年内,建立完善区(功能区)和镇(街道)两级慈善组织,实现市、区、镇(街道)三级慈善网络的全覆盖。

2、发展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

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主要从事为居民、群体、家庭、组
织和社区提供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救助服务、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公共安全服务、环境保护服务等公益性服务工作以及协助政府部门为居民提供行政代理服务和专业化社会工作服务。

市、区、镇(街道)和社区均应大力培育和发展公益类社会组织,其中各区(功能区)重点督促和推进面向镇(街道)和社区居民以志愿者组织、义工组织、互帮互助组织为重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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