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商标许可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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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

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

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第四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

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向中国境内接收人送达。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第六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马德里国际注册中出现的“中心打击”风险

马德里国际注册中出现的“中心打击”风险

马德里国际注册中出现的“中心打击”风险一、风险的形成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来说,基础注册是前提条件,如果在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基础注册或申请全部或部分被驳回、撤回、注销、放弃或宣布无效,那么,其效力及于所有指定国家,也就是本商标不能再享有国际注册给予的保护,而不管本商标的国际注册是否已经被转让,这种情况就是我们所讲的“中心打击”。

本来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是一种费用较低、手续简单、节省时间的国际注册方式,但是如果发生了“中心打击”的情况,商标注册人的损失将是巨大的。

二、如何防范与补救防范措施实践中主要是通过作好商标基础注册的准备工作,尽力避免基础注册被驳回、撤回、注销、放弃或宣布无效。

具体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基础注册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10、11或12条禁止性规定;(二)基础注册商标没有出现《商标法》第13(侵犯驰名商标权益)、15(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许可恶意抢注权利人商标标志)、16(商标含有容易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或31条(与商标的其它在先知识产权的冲突)规定的情况;(三)基础注册商标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四)基础注册商标不要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类似。

补救方法通过议定书进行的国际注册,在已经注册的国家的国际商标注册可以自本商标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指定的议定书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一份申请,并按照各成员国的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将本商标的国际注册转换为在该国家的国家注册。

不过,所花费的总费用比以前预期的一定要多,时间也更长。

三、案例解析深圳市某家电生产企业采用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选择了与其出口业务相关的10个马德里议定国: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保加利亚、古巴、朝鲜、格鲁吉亚、拉脱维亚、意大利和塞尔维亚。

某家电生产企业从向中国商标局提交国际注册申请书之日起,只用半年就取得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颁发的国际注册证明,其上载有国际注册日。

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如果18个月内没有收到10个马德里议定国发来的不予商标保护的驳回通知书,即说明此商标已在10个马德里议定国自动得到保护,这样就大大节省了取得保护的时间,因为就意大利的单独申请商标注册的周期大约就要花3-4年。

马德里体系申请流程

马德里体系申请流程

马德里体系申请流程马德里体系,也称国际注册商标制度,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负责管理的一项国际商标注册制度。

该制度允许商标拥有人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提交一份申请,通过一次申请、一次审查、一次费用支付流程,可以在覆盖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范围内实现商标保护。

以下介绍马德里体系的申请流程。

第一步:核对资格条件及商标注册地区参加马德里体系商标注册的公司或个人必须拥有一个马德里成员国或地区的注册地区,并且需要证明其在该国家或地区拥有有效且实际被使用的商标权。

此外,商标权人还需要决定需要在哪些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

第二步:提交申请商标权人可以在其本国或马德里体系各成员国的商标注册局提交申请。

在申请前,商标权人建议使用马德里体系的在线申请工具,即马德里e通,以方便快捷地申请商标注册。

马德里e通提供各种语言版本,可用于提交申请、查询申请状态并支付费用。

商标申请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商标拥有人的个人或公司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和国家/地区。

· 注册的商标名称和商标类别。

· 商标在指定国家或地区的使用情况,包括商标创建的日期、注册日期和首次使用日期。

· 需要在哪些马德里体系成员国或地区注册商标。

第三步:申请的中转及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国家/地区商标注册局会将申请转发至WIPO,WIPO负责审核并决定申请是否合格。

WIPO的审查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商标指定的区域是否被涵盖在马德里体系成员国和地区范围内。

· 商标名称是否违反当地法律和商业伦理标准。

· 商标是否与其他已注册商标相似。

如果申请通过审查,WIPO将向指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注册局发出批准通知。

商标注册局需要对WIPO发出的通知进行处理,包括对商标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发出确认或拒绝商标注册的通知。

第四步:费用支付在商标注册局确认商标注册申请被批准后,商标权人需要支付商标注册费用。

该费用包括WIPO的申请费用、指定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注册费用和其他相应费用。

马德里协议

马德里协议

马德里协议马德里协议(The Madrid Agreement)是一项保护国际商标注册的协议,于1891年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署。

该协议旨在为商标持有人提供更方便且经济实惠的方式来注册、维护和管理他们的商标权益。

马德里协议的主要目标是简化商标注册程序,减少商标持有人在多个国家注册其商标所需的时间和费用。

根据该协议,商标持有人只需在其所属国的商标局注册一次,便可以通过马德里协议注册体系将其商标延伸至其他成员国。

这样一来,商标持有人便无需直接与每个国家的商标局进行联系,而是只需透过自己所属国商标局向国际商标局(WIPO)递交申请。

为了确保商标注册的有效性,马德里协议规定商标持有人必须在申请马德里协议注册前,先在所属国商标局注册其商标。

只有经过所属国商标局审核并批准的商标才可以参与马德里协议注册。

此外,商标持有人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来覆盖注册的成本。

马德里协议极大地简化了商标注册的程序,方便了商标持有人在多个国家进行商标保护。

它大大减少了手续繁琐的文件处理,节省了时间和精力,降低了商标保护的成本。

商标持有人只需通过一份申请文件即可申请在多个国家注册商标,避免了繁杂的国际商标注册过程。

马德里协议的实施也为商标持有人提供了更大的法律保障和权益保护。

一旦商标申请被国际商标局批准,成员国便有义务在国内注册该商标。

商标持有人可以通过国际商标局与成员国商标局之间的协商来解决纠纷和侵权问题。

然而,尽管马德里协议极大地促进了国际商标注册和保护,但也存在一些限制和挑战。

首先,该协议仅适用于已加入协议的国家,对于那些不是协议成员的国家,商标持有人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来注册和保护其商标。

其次,马德里协议适用于商标注册,而不包括商标续展、变更或撤销等程序,这意味着商标持有人仍需要与各国的商标局密切合作以完成这些程序。

总结来说,马德里协议为商标持有人提供了更加便捷和经济实惠的国际商标注册方式。

它简化了商标注册的程序,降低了商标保护的成本,提高了商标持有人的权益保护水平。

关于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的协议书

关于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的协议书

关于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的协议书本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下列日期签署并达成共识:甲方(商标持有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邮箱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马德里协议成员国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国家/地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邮箱地址:________________。

丙方(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邮箱地址: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希望在多个国家/地区注册其商标,并通过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本协议”)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保护,经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商标注册申请1. 甲方拥有并合法使用下列商标(以下简称“甲方商标”):商标名称:________________。

商标类型(如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等):________________。

注册号(如有):________________。

2. 甲方同意将其商标通过马德里协定进行国际注册,并将申请注册的国家/地区列出如下:国家/地区名称:________________。

国家/地区名称:________________。

国家/地区名称:________________。

3. 甲方同意承担所有与商标注册及后续管理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二条商标保护范围1. 通过本协议,甲方的商标将在下列国家和地区获得保护:根据马德里协定条款,甲方在注册时选择的所有成员国和地区都将给予商标保护。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 (2019年2月1日生效)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 (2019年2月1日生效)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于2019年2月1日生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条:缩略语第1条之二:属于协定的指定和属于议定书的指定第2条:与国际局的通信第3条:对国际局的代理第4条:时限的计算第5条:邮递服务和通过电子方式发送的通信出现非正常情况第5条之二继续处理第6条:语言第7条:某些特殊要求的通知第二章:国际申请第8条:数个申请人第9条:国际申请的要求第10条:国际申请的规费第11条:除涉及商品和服务分类或其名称之外的不规范第12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分类的不规范第13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名称的不规范第三章:国际注册第14条:在国际注册簿上注册商标第15条:国际注册日期第四章:缔约方中影响国际注册的事实第16条:就依据议定书第5条第(2)款(c)项规定的异议所作临时驳回发出通知的可能性第17条:临时驳回第18条:临时驳回的不规范通知第18条之二:商标在被指定缔约方中的临时地位第18条之三:商标在被指定缔约方中地位的最终处理第19条:在被指定缔约方中的无效第20条:对注册人处置权的限制第20条之二:使用许可第21条:由国际注册代替国家注册或地区注册第21条之二:有关先有权要求的其他事实第22条:基础申请效力、源于基础申请的注册效力或基础注册效力的终止第23条:基础申请、源于基础申请的注册或基础注册的分割或合并第23条之二被指定缔约方的主管局通过国际局发送的通信第五章:后期指定;变更第24条:国际注册后期指定第25条:登记申请第26条:第25条所述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中的不规范第27条:关于第25条的登记和通知;宣布所有权变更或限制无效的声明第27条之二国际注册的分割第27条之三国际注册的合并第28条:国际注册簿内容的更正第六章:续展第29条:期满的非正式通知第30条:有关续展的细节第31条:续展登记;通知和注册证第七章:公告和数据库第32条:公告第33条:电子数据库第八章:规费第34条:规费的数额和缴纳第35条:缴费币种第36条:免除规费第37条:补充费和附加费的分配第38条:记入有关缔约方帐户的单独规费第九章:其他条款第39条:国际注册在某些继承国家中的延续效力第40条:生效;过渡条款第41条:行政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缩略语在本实施细则中,(i) “协定”指于1891年4月14日签订、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并于1979年9月28日修正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ii) “议定书”指于1989年6月27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iii) “缔约方”指协定的任何成员国、或议定书的任何成员国或政府间组织;(iv) “缔约国”指系国家的缔约方;(v) “缔约组织”指系政府间组织的缔约方;(vi) “国际注册”指视具体情况,依协定或依议定书或依二者,进行的商标注册;(vii) “国际申请”指视具体情况,依协定或依议定书或依二者,提交的国际注册申请;(viii) “专属协定的国际申请”指国际申请的原属局为-受协定约束、而不受议定书约束国家的主管局者,或为-既受协定约束、又受议定书约束国家的主管局者,而该国际申请只指定国家,且所有指定的国家均受协定约束、而不受议定书约束;(ix) “专属议定书的国际申请”指国际申请的原属局为-受议定书约束、而不受协定约束国家的主管局者,或为-缔约组织的主管局者,或为-既受协定约束、又受议定书约束国家的主管局者,而该国际申请未指定任何受协定约束、而不受议定书约束的国家;(x) “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的国际申请”指国际申请的原属局为既受协定约束、又受议定书约束国家的主管局者,而且该国际申请以注册为基础,并-至少指定一个受协定约束、而不受议定书约束的国家,且-至少指定一个受议定书约束的国家,无论该国是否亦受协定的约束,或至少指定一个缔约组织;(xi) “申请人”指以其名义提交国际申请的自然人或法人;(xii) “法人”指依据其可适用的法律,可以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可在法庭上起诉和应诉的公司、协会或其他团体或组织;(xiii) “基础申请”指已向缔约方主管局提交并构成该商标注册国际申请基础的商标注册申请;(xiv) “基础注册”指已由缔约方主管局完成并构成该商标注册国际申请基础的商标注册;(xv) “指定”指视具体情况,依协定第3条之三第(1)或(2)款,或者依议定书第3条之三第(1)或(2)款,提出的延伸保护(“领土延伸”)请求;“指定”亦指在国际注册簿登记的此种延伸;(xvi) “被指定缔约方”指视具体情况,依协定第3条之三第(1)或(2)款,或者依议定第3条之三第(1)或(2)款,已对其请求给予延伸保护(“领土延伸”)、或对其请求的此种延伸已在国际注册簿登记的缔约方;(xvii) “依协定指定的缔约方”指依协定第3条之三第(1)或(2)款对其请求给予延伸保护(“领土延伸”)的缔约方;(xviii) “依议定书指定的缔约方”指依议定书第3条之三第(1)或(2)款对其请求给予的延伸保护(“领土延伸”)的缔约方;(xix) “临时驳回通知”指某被指定缔约方的主管局根据协定第5条第(1)款或议定书第5条第(1)款所作出的声明;(xix之二) “无效”指被指定缔约方的主管机关(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的一项对指定该缔约方所涉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所作出的注销或撤销某国际注册在该缔约方领土上的效力的决定;(xx) “公告”为第32条所述的定期公告;(xxi) “注册人”指以其名义在国际注册簿登记国际注册的自然人或法人;(xxii) “图形要素国际分类”指根据于1973年6月12日签订的《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所制定的分类;(xxiii) “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指根据于1957年6月15日签订并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和1977年5月13日在日内瓦修订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所制定的分类;(xxiv) “国际注册簿”指由国际局保存的关于国际注册数据的正式汇编,该数据系协定、议定书或本实施细则要求登记或允许登记的,而无论存储此种数据的媒介如何;(xxv) “主管局”,视具体情况,指缔约方中负责商标注册的主管局,或指协定第9条之四或议定书第9条之四所述的共同局,或指二者;(xxvi) “原属局”,视具体情况,指协定第1条第(3)款中所界定的原属国的主管局,或指议定书第2条第(2)款中所界定的原属局,或指二者;(xxvi之二) “注册人缔约方”:-指主管局为原属局的缔约方,或-如果已登记所有权变更,或在发生国家继承的情况下,指注册人依协定第1条第(2)款和第2条或议定书第2条符合其成为国际注册注册人条件的缔约方或缔约方之一;(xxvii) “正式表格”指国际局制定的表格或任何具有同样内容和形式的表格;(xxviii) “规费”指规费表中所规定的可适用的费用;(xxix) “总干事”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xxx) “国际局”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xxxi) “行政规程”指第41条所述的行政规程。

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书MM9

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书MM9

Holder’s reference:
1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NUMBER(S) (You may use this form for several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s of the same holder)
2 NAME OF THE HOLDER (Please type the name of the holder as it is currently recorded in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er)
MM9(E) – November 2017
MM9(E), page 2
5 CHANGE IN THE HOLDER’S CONTACT INFORMATION (optional) If no change is requested below, the International Bureau will maintain the holder’s current contact information, if any Delete the holder’s address for correspondence or update it with the information that appears below New address for correspondence:
Legal nature of the legal entity: State (country) and, where applicable, the territorial unit within that State (canton, province, state, etc.), under the laws of which the said legal entity has been organized: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作者:杨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4年第05期近年来,国际注册以其方便、快捷、节省费用等特点获得越来越多的申请人的青睐。

但是,由于程序的特殊性和审查部门不同,申请人常常遇到各种问题。

那么,在办理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本文将逐一进行分析和介绍。

1、国际注册编号的含义是什么?领土延伸至中国的国际注册申请的编号以G开头。

国际注册号后因不同案件类型可能后缀其他字母,例如A代表第一次部分转让,B代表第二次部分转让,H代表后期指定,H2代表第二次后期指定,S代表失效。

2、商标异议时限如何计算?自《国际商标公告》出版次月一日起的第三个月的最后一天。

例如:某个商标的国际公告日为2014年1月23日,则异议绝限为2013年4月30日。

3、商标驳回复审:(1)时限如何计算?自国际局通知日期(d a t e o frecording)开始计算30天。

在此期限内,可以向我国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复审申请。

例如,某商标国际局通知日期为2014年3月10日,驳回复审申请递交绝限为2014年4月9日。

(2)驳回通知书没有出现的类别意味着什么?对于指定多个类别的国际注册,如果中国商标局只针对某个类别提出驳回,则没有出现的类别意味着已经获得核准。

同理,如果中国商标局只针对某个类别中的某些商品 /服务提出驳回,则该国际注册的领土延伸请求意味着在没有出现的商品或者服务已经获得核准。

申请人未就驳回部分提出复审的,不影响在该国际注册其他类别或者同一类别的其他商品/服务上的注册。

(3)35类“零售”能否通过删减商品获得注册?不能。

由于中国不接受该服务,如果请求通过删减服务将“零售”修改为“替他人推销”则会因为超出原指定范围遭到商标局不予核准,从而针对“零售”的复审申请也不会获得商评委支持。

上述问题可以通过后期指定,将领土延伸至中国部分限定为“替他人推销”来解决。

(4)28类的“Ga m i ng”遇到驳回,能在复审时解释该服务的含义为“游戏”从而获得注册吗?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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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商标许可备案
马德里申请
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1891年4月14日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定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根据1989 年6月27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商标注册体系。

截止2003年12月31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5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

1、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前提
2、
要通过马德里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商标必须是已经在其原属国(即本国)获得注册的商标或则已获得受理通知的商标。

2、提交申请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商标代理委托书。

(2)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3)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4)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商标图样两张。

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3、国际局审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收到了国际注册申请,经审查符合国际局的要求,并在已经或者即将把该申请提交给各指定国进行审查之后会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明,时间一般6个月左右。

该国际商标注册证明,不是商标被核准注册的证明;其意义在于,该国际注册号和国际注册日是其后申请人进行商标的后期指定、变更、转让、续展等一系列活动的基础。

4、指定国审查
商标能否在各指定国获准注册,要以各指定国的审查为准。

5、协定国和协定书国审查
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协定国或者18个月内没有收到议定书国发来的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驳回通知书,即表示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自动得到了保护。

6、申请商标时间和费用
如果注册申请顺利,需时18-24个月。

成功注册后有效期为10年。

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费用包括三部分,一是基础注册费,二是指定国家的费用,三是本国商标主管机关的费用,此费用根据申请时国际申请费用而定。

7、马德里注册的优点
(1)手续简便
国际商标申请人可仅需直接向所属国商标主管部们提出申请,仅需用一种文字提交一份申请书,即可同时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在一个或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2)费用低廉
申请人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规费,或根据“议定书”再缴纳单独规费,而无须逐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交费。

(3)时间快捷
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如果手续齐备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一般六个月即可取得国际商标注册证。

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协定)或十八个月(议定书),如果被指定国在上述的规定期限内没有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该商标将在该指定国自动得到保护。

8、马德里注册的缺点
(1)注册国家的局限性
它以取得所属国国内注册作为申请国际注册的先决条件;成员国目前只有70多个国家,一些同我国贸易联系密切的国家,目前还不是成员国。

(2)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
在《马德里协定》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内注册或初步申请公告;在《马德里议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家注册申请。

(3)注册效力的不稳定性
由于国际注册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五年后才能与原属国的注册脱钩,因此一旦原属国的注册在五年内被撤销,国际注册也随之将被撤销,这一情况又被称之为"中心打击原则"。

9、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注册证和有关国家的保护关系
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证只是国际局收到申请并进行了登记注册的凭证,也是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将来办理注册后变更、转让等事项的基础,它并不表示所指定的有关国家都给予了保护。

能否得到保护,还要看继后的一年或十八个月之中,有关指定的国家根据其本国法律对该商标进行审查的结果。

10、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流程图
11、马德里成员国名单
(1)协定缔约方(56个成员国):
成员国包括:
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比荷卢*
白俄罗斯瑞士古巴捷克共和国
德国阿尔及利亚埃及西班牙
法国克罗地亚匈牙利意大利
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列支敦士登
利比里亚拉脱维亚摩洛哥摩尔多瓦共和国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蒙古纳米比亚波兰
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苏丹
叙利亚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圣马力诺
塔吉克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越南
塞尔维亚和黑山塞拉利亚肯尼亚斯威士兰
莫桑比克莱索托不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塞浦路斯中国摩纳哥
*比荷卢: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的总称
(2)纯议定书缔约方(21+欧盟24个成员国):
英国瑞典希腊新加坡
冰岛格鲁吉亚澳大利亚爱尔兰爱沙尼亚土耳其韩国美国
土库曼斯坦丹麦日本荷属安的列斯芬兰挪威立陶宛赞比亚
安提瓜和巴布
欧盟(24国)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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