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2015年支持新型粮食经营主体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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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鄂政办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为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降低疫情影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加快复工复产的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一、保障信贷供给。

统筹中央适度规模经营资金、财政涉农资金、普惠金融专项等相关资金3亿元,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实行贴息。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的贷款贴息政策,不与对小龙虾深加工企业给予紧急贷款和贴息支持政策,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的猪场给予临时贷款贴息支持政策等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延展还款期限。

对有发展前景、暂时受困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通过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给予支持。

延期期间免收罚息,利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责任单位: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三、加强融资担保。

加快推广“农担信用贷”,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业务,按0.5%的优惠担保费率进行担保。

对融资需求300万元以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无抵押信用担保,对具有一定规模、带动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额度可提高至500万元,担保额可提高至1000万元。

(财农[2015]31号)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

(财农[2015]31号)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

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明确要求在稳定加大农业补贴力度的同时,逐步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进农业补贴办法,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

遵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关于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的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决策部署,财政部、农业部针对农业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充分征求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的建议,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从2015年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

为积极稳妥推进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在全国范围内调整2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一)必要性。

自2004年起,国家先后实施了农业“三项补贴”,对于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业农村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应递减,政策效能逐步降低,迫切需要调整完善。

一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

我国农业生产成本较高,种粮比较效益低,主要原因就是农业发展方式粗放,经营规模小。

受制于小规模经营,无论是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金融服务的提供、与市场的有效对接,还是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推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生产效益的增加、市场竞争力的提升,都遇到很大困难。

因此,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强化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国家粮食安全、农业生态安全保障体系,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加大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是提高政策效能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

在多数地方,农业“三项补贴”已经演变成为农民的收入补贴,一些农民即使不种粮或者不种地,也能得到补贴。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鄂政发〔2015〕1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鄂政发〔2015〕1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鄂政发〔2015〕1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

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

虽然我省粮食供给总体宽松,但农业基础仍然脆弱,种粮比较效益低,粮食持续增产难度大,粮食结构性短缺长期存在,粮食质量安全隐患显现,粮食产业竞争力不强,一些地方存在放松粮食生产、忽视粮食流通等现象。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二)明确市、县人民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是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

市(州)长、县(市、区)长是粮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的主要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2015年最全面的农业,养殖业相关补助政策

2015年最全面的农业,养殖业相关补助政策

2015年最全的农业,养殖业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信息★1.种粮直补政策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安排补贴资金140.5亿元,资金原则上要求发放给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具体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补贴资金按照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变动,遵循“价补统筹、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原则及时安排和增加补贴资金,合理弥补种粮农民增加的农业生产资料成本。

2014年10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2015年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元。

★3.良种补贴政策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203.5亿元,对水稻、小麦、玉米、棉花、东北和内蒙古的大豆、长江流域10个省(市)和河南信阳、陕西汉中和安康地区的冬油菜、藏区青稞实行全覆盖,并对马铃薯和花生在主产区开展补贴试点。

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青稞每亩补贴10元。

其中,新疆地区的小麦良种补贴15元;水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马铃薯一、二级种薯每亩补贴100元;花生良种繁育每亩补贴50元、大田生产每亩补贴10元。

水稻、玉米、油菜补贴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方式,小麦、大豆、棉花可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或差价购种补贴方式,具体由各省(区、市)按照简单便民的原则自行确定。

★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机具种类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一般机具的中央财政资金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湖北省农业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农业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农业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5.04.01•【字号】鄂农发〔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省农业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鄂农发〔2015〕9号各市、州、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农机、农村能源)局(委、办),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做好我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秸秆综合利用的总体要求与目标我省农作物秸秆资源丰富,切实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对于节约利用资源,发展循环农业,促进农业增产增收,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各地农业部门要牢固树立“绿色决定生死”的理念,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统筹规划,多策并举,常抓不懈。

要以《决定》出台为契机,主动作为,履职尽责,创新机制,突出抓好秸秆机械化还田、腐熟还田、商品化有机肥还田和过腹还田,不断提高秸秆在能源(燃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等方面的利用率,逐步构建以秸秆肥料化利用为主,其他利用形式为补充的多途径利用格局,实现2015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2020年达到95%的目标。

二、重点抓好秸秆还田肥料化利用秸秆含有丰富的有机质、氮磷钾及微量元素,是农业生产重要的有机肥源。

我省以小麦、水稻、油菜秸秆为主,相比其它利用方式,实施秸秆机械化就地还田,是现阶段秸秆综合利用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

各地要充分利用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灭茬机、秸秆粉碎还田机、旋耕埋草机、铡草机、捡拾压捆机等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实行敞开补贴,加大秸秆机械化还田新机具、新技术推广应用力度。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申报2015年度支持粮食流通发展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申报2015年度支持粮食流通发展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申报2015年度支持粮食流通发展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5.06.03•【字号】鄂粮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湖北省粮食局关于申报2015年度支持粮食流通发展项目的通知鄂粮发〔2015〕20号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19号)等文件精神,深化地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粮食物流产业发展,培育发展新型粮食经营主体,推进“科学兴粮、人才兴粮”工作,增强军粮供应综合保障能力,按照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5年度支持粮食流通发展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一)粮食物流体系建设项目1.省物流规划的粮食物流产业园项目中,手续完备、条件成熟、已开工建设并有实质性新进展的项目。

2.重点支持有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交通方便、规模较大、辐射面广的项目。

3.连续两年财政给予补贴资金的物流产业园项目不予支持。

4.其他条件按《产粮大省奖励资金(粮食物流产业部分)管理实施细则》(鄂财商发[2012]105号)规定执行。

(二)新型粮食经营主体仓储设施项目1.土地流转面积500亩以上且实际粮食种植面积在100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土地流转面积1000亩以上且实际粮食种植面积在2000亩(含)以上的农村专业合作社、粮食加工龙头企业。

2.申报项目已建成。

同一新型粮食主体既有粮食收纳中转库建设、又有烘干整理设备建设的,只能选择一个申报。

烘干整理设备中不安排转让的二手设备、改装设备等补助。

粮食加工龙头企业不安排新建粮食收纳中转库项目补助。

3.其他条件按《湖北省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储粮设施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商发[2015]19号)规定执行。

(三)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项目1.申报补助资金的企业必须是按照“一县一企、一企多点”要求新组建的地方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收储企业(含市直企业)。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州、县农业农村(经管)局、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精神,为全面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提高补贴效能,安全、及时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农计发〔2018〕15号)终止执行。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一)补贴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和融通农业发展(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公司)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

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

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

在 监管 过 程 中 发现 问 题 不 及 时 报告

不 及 时 处 置 代 扣 当 地 财政资 金 归 还 农发行 贷款
造成 的损 失 由 农发行 自 行负 责 第 十 五 条
第+ 四 条
各 地在 执行本方案 过程 中 遇 到 的

各县






政府 是 专项 收 购 重大 问题要及 时 向 相 关部 门 报告

加 强 对药定点 经营 的 标 准
限度 地 控制 剧毒

管 理 措施 和 审 批 程 序
最大

有 效 性 的 监 测 和再评


高 毒 农 药 的 经 营 单 位 个数



发现 对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人畜 安全


生 态 环 求获 得剧 毒
高 毒农药 定点 经 营 者 制 定 详 细 的 管

储粮 安 全

销售 出 库 负 总责
县 承
督市县政 府及 时足 额弥 补 亏 损 占 用 贷 款
农发行




政府应 向 市州 级农发行 出 具 承诺 函


湖北省 分 行及 其分支 机构 负 责及 时足 额 安排贷 款
诺负 责 督 促 指 定企 业按 时归 还 农 发行 贷 款 款实 施信 贷监 管
职不力 造 成损 失 的


对各 主 管部 门 履企业不 能按期 全额 归 还贷 款本 息

应 由 当 地财 政

要 追究 失 职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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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2015年支持新型粮食经营
主体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鄂财商发[2015]8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5.09.23
【实施日期】2015.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2015年支持新型粮食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

(鄂财商发〔2015〕83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经管)局(委、办):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和《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农业补贴政策改革,促进新型粮食经营主体的培育和成长,进一步提高我省粮食产业规模经营的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5年支持新型粮食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范围
(一)构建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平台,逐步延伸并带动全省农业信贷担保网络建设。

(二)对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经营主体,用于粮食规模经营投入而发生的贷款给予适当贴息。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面积由各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进行确定,最低标准为全县(市、区)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以上。

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粮食经营面积必须在经管部门备案,且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

(三)支持现代种业发展,提升粮食增产潜力。

重点支持两个方面:一是支持以水稻、玉米、小麦等作物为主营业务的省级种业龙头企业加快培育一批优良品种,直接推动新型经营主体突破性提高粮食单产和种粮效益。

二是支持制种主体提升种子生产和加工能力。

(四)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收购和处置水稻、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秸秆进行综合利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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