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是否需要质证
对司法鉴定的申诉规定怎样?

May you experience the deep malice in this world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then start the happy life of loving himand who.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对司法鉴定的申诉规定怎样?可以向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处申诉。
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一、对司法鉴定的申诉规定是怎么样的?可以向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处反映情况,参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二、为什么投诉司法鉴定一方面是鉴定程序违法,当事人感觉不公正;二是鉴定标准混乱,当事人不能信服结论正确性;三是鉴定程序不透明鉴定时间过长,鉴定结果客观真实性受怀疑;四是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专业性正确性难以让普通人理解;五是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违法执业现象多发。
以上五种情况,是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出发点,也是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表现。
司法鉴定的很多问题,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律师团队在多年的办案过程中深有体会。
简言之概括,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很难找到一份完全没有法律瑕疵的司法鉴定结论。
所以,我们也总结了一些审查司法鉴定结论及应对的方法。
☆☆☆先说审查鉴定结论,可以从以下四方面入手:(一)司法鉴定委托程序。
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方面有法律规定,比如鉴定依据的检材要先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鉴定材料经质证,确保真实、完整、充分,与案件有关联性。
如果没有质证,则那么委托程序就违法了。
如何证明司法鉴定结论存在错误?

如何证明司法鉴定结论存在错误?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该法条表明,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应当具备两个条件:证据和足以反驳。
在诉讼活动中,当我们遇到一些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其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进行司法鉴定。
而鉴定结果是否完全、绝对准确?是否一定得到当事人的认可?这就并非一定了。
那么,如何证明司法鉴定结论存在错误?网将为各位从多方面进行分析讲解。
一、面对司法鉴定错误的处理办法1、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首先要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申请的支持,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
3、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
4、主动搜集其他证据以推翻鉴定结论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
如果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自然就失去基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二、推翻错误的司法鉴定结论的步骤1、审查鉴定结论的四个方面(1)审查司法鉴定的委托程序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方面有法律规定,比如:鉴定依据的检材要先经双方当事人质证,鉴定材料经质证,确保真实、完整、充分,与案件有关联性。
司法鉴定质证意见书是指什么?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对这一法条,应重点注意第(二)项“委托鉴定的材料”、第(三)项“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第(四)项“对 鉴定过程的说明”。对“委托鉴定的材料”应从提交的程序及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对“三性”提出异议,一定要举出证据予以证 明,否则,法官对你只有主张而无证据予以支持的说法是不会采信的。我在代理诉讼案件中,常遇到有的同行只是“空口提出 反对”,未提出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最终导致他的主张不被法官所采信。对“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应重点审查 其“依据”,从法律逻辑上说,这就是审查其“前提”,看“前提”是否真实、是“全称量词还是特称量词”。“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应 审查其逻辑推理是否正确,主、谓项使用的是“全称还是特称”,审查其是否违背逻辑推理规则。
只要当事人发现司法鉴定存在上述问题的,都可以请求法院对于司法鉴定的真实有效性应进行检测,要求法院出具司法鉴 定质证意见书,质证制度对于保障审判的公正合理,保障司法公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务中要积极运用以 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 当事人的质询。”我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都坚持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作为代理人应当坚持这一点!只有鉴定人出庭在法 庭上你才可以对他的回答或不回答“穷追不舍”的追问下去,使鉴定人无藏身之处。只有通过在法庭上的不断追问,才能使鉴定 中存在的问题暴露在法官面前。还有,代理人应对法官以书面形式表明,对的书面回答应坚持不予接受。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能否提起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能否提起重新鉴定导读:本文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能否提起重新鉴定,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能否提起重新鉴定唐青林案件要旨司法鉴定,是指法定鉴定部门或指定鉴定部门中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对商业秘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做出鉴别和判断的活动。
在鉴定结论有重大错误,不重新鉴定将对案件的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法院应当对待证事实予以重新鉴定。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基本案情德国BDF公司创建于1989年,是世界领先的化工技术和环保技术公司,。
1995年德国BDF公司在无锡设立BDF工业公司,2003年又设立无锡BDF公司,专门从事塑料型材的生产经营业务。
无锡BDF公司自投产以来,使用德国BDF公司许可的塑料型材挤压技术,建立了一整套销售方案、销售网络和稳定的客户群体。
刘大健、汪某某均曾为无锡BDF公司员工,刘大健在生产部门专门从事操作塑料型材挤压技术方面的工作,后升职为生产经理助理;汪某某为采购部经理,负责型材原料、生产工具的进出口采购工作;两人与无锡BDF公司之间均签订有劳动协议、保密协议等书面协议。
同时,为使刘大健熟练掌握相关操作技术,BDF工业公司、无锡BDF 公司曾指派刘大健于2002年、2004年赴德国BDF公司接受技术培训,使其精通了塑料型材挤压成型的整个生产、加工流程。
2007年1月,刘大健从无锡BDF公司辞职。
辞职前夕,其从无锡BDF公司带走大量挤压型材生产技术资料、生产线图纸及产品,同时利用其掌握的技术秘密,协助鼎天公司建立了相应的挤压型材生产线,负责鼎天公司的日常生产控制和质量把关。
2007年上半年,汪某某从无锡BDF公司辞职。
辞职前夕,其从无锡BDF公司非法窃取了该公司完整的供应商及客户信息并披露给杨清、顾正华、鼎天公司使用,并到投鼎天公司处任职,负责鼎天公司日常的采购和销售工作。
司法鉴定结论质证

4、关于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的规定
(1)《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NO.27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NO.27规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 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 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2)司法鉴定通则NO.28规定的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通则NO.28规定的补充鉴定 的情形: 的情形: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 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 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3、质证程序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当事人依据自有的知识往往不能适应 诉讼上的需要,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一般也 是在法律上有专长的律师,对案件事实中 存在的技术性问题说不清楚。为了对司法 鉴定人提交的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为了充 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法上的正当权利和实体 法上的合法利益,有助于法官居中裁判和 对事实的准确认定,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的司法解释创设了专家辅助人的制度。
6、我国十大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介绍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二、司法鉴定结论质证
司法鉴定相关问题探 讨
一、司法鉴定的概述 二、司法鉴定结论质证 三、案例介绍
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重新鉴定申请书1申请人:杜正武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盗窃案件汪明(化名)的辩护人。
申请事项:申请人对[遂安价认鉴[]047号]《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结论不服,请求对本案涉案物品价值重新组织鉴定。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查阅案件事实和材料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后认为,本案[遂安价认鉴[]047号]《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存在若干重大违法和错误之处,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判决,特申请重新鉴定。
《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遂安价认鉴[]047号]的主要违法和错误之处如下:一、鉴定人员没有在鉴定结论书上签字,该鉴定结论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鉴定工作属于人身信赖性极强的专门工作,委托人是基于对鉴定人员专业知识的信赖,而不仅是对鉴定机构的信赖,对鉴定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应由鉴定人负责。
为此《刑事诉讼法》才明确规定了必须由鉴定人签名。
本案中鉴定结论只有“遂宁市安居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盖章,而无具体的鉴定人员签名,因此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结论生效要件的法律规定。
二、鉴定人员超越鉴定权限出具鉴定结论,属于违法鉴定,当属无效。
根据《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240号】第12条规定“价格鉴证人员暂分为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
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除具有价格鉴证师的上岗资格外,可从事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业务,并具有在《价格鉴证复核结论书》上签名的资格。
价格鉴证师除具有价格鉴证员的上岗资格外,还具有主持内部审核、出庭质证、在对外的《价格鉴证结论书》上签名等的资格。
价格鉴证员,具有从事价格鉴证的上岗资格,并具有与价格鉴证师共同在内部的《价格鉴证技术报告书》上签名的资格。
”根据该规定,价格鉴证人员共分为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三个层次。
只有具备价格“鉴证师”以上资质的鉴证人员,才有权在对外的《价格鉴证结论书》上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笔迹鉴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What a successful person knows, besides hard work, is humilit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最高人民法院笔迹鉴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笔迹鉴定的相关规定是申请笔迹鉴定是不能超过法定举证期的,谁提出来的做笔迹鉴定,谁就应该提供笔迹鉴定的检材。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笔迹鉴定结论之后,有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的,司法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质的都可以重新申请鉴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笔迹鉴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自己做笔迹鉴定费用一般是多少?自己做笔迹鉴定费用一般一般在800-元之间,各省的费用不一样,笔迹鉴定需要找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费用一般在800-2000元之间。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
司法鉴定结果复议流程怎么进行?

司法鉴定结果复议流程怎么进行?1、准备《重新鉴定申请书》2、提交申请书将写好的重新鉴定申请书交给办案机关。
3、举证期限一般的鉴定申请的提交期限为举证期间之内,但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的,可超过举证期限。
司法鉴定是公民遭遇人身伤害之后,确定伤残程度和相应的赔偿金数额的基础。
在实践中,很多人对司法鉴定的结果并不认同,认为鉴定可能存在程序上的瑕疵或实体上的疑问。
这时,人们可以就已经作出的司法鉴定申请复议。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司法鉴定结果复议流程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申请司法鉴定复议的流程1、准备《重新鉴定申请书》写出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书的格式为:题名为《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籍贯、住址、工作单位等当事人的信息,说明因何事不服某鉴定机构的某项鉴定依法重新鉴定。
结尾是:此致,某某法院。
申请人:某某某,(签名、盖章)年月日。
2、提交申请书将写好的重新鉴定申请书交给办案机关。
3、举证期限一般的鉴定申请的提交期限为举证期间之内,但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的,可超过举证期限。
二、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复议的情形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三、相关法规1、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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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是否需要质证
一、民事诉讼:
1.重新鉴定的举证期限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2.重新鉴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
法院应予准许。
3.证据应当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包括:……(七)鉴定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刑事诉讼:
1.证据应当进行质证
《刑事诉讼法》第48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六)鉴定意见;……
《刑诉法解释》第63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刑诉法解释》第220条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
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重新鉴定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刑诉法解释》第193条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基于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及鉴定内容的复杂程度,司法实践中有关鉴定结论出现失误的情况还是经常发生。
因此,辩护人在承接刑事个案中,千万不能看到鉴定结论,就认为该案已作定论。
特别是遇到唯有以鉴定结论定性的时候,更应持合理怀疑的态度。
辩护人若囿于自身知识的有限,应在庭前就鉴定结论中的有关问题向专家咨询。
必要时可要求控方或法院依法进行重新鉴定。
如果在庭审中才发现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那么应在庭审中进行质证,所出不同意见,或要求进行重新鉴定(必须具有充足理由)。
三、总结
综上,对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虽是一种重要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有重大作用,但其并没有当然的法律效力,须经过举证、质证程序,被法官采信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重新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重新鉴定结论可能与原来的鉴定结论一致,也可能相差甚远,对于同一案件中出现数个相冲突的鉴定结论,现行法律对此也无过多可操作性的规定。
即使是重新鉴定,也并未丧失其作为证据的属性,仍需进行质证,比如,重新鉴定的主体是否具有资格、程序是否合法、依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效、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是否受到外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