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6食品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幼儿园食品安全追究处理制度

幼儿园食品安全追究处理制度幼儿园食品安全是关系到儿童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大事,也是关系到幼儿园正常运营、社会稳定的大事。
为了确保幼儿园食品的安全,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儿童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幼儿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采购与储存1. 幼儿园应建立食品采购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食品采购工作。
采购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熟悉食品采购流程,并遵守国家有关食品采购的规定。
2. 幼儿园应建立食品储存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储存工作。
储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熟悉食品储存要求,并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储存的规定。
3. 幼儿园应建立食品验收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食品验收工作。
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熟悉食品验收流程,并遵守国家有关食品验收的规定。
4. 幼儿园应建立食品追溯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食品追溯工作。
追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熟悉食品追溯流程,并遵守国家有关食品追溯的规定。
二、食品加工与制作1. 幼儿园应建立食品加工制作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加工制作工作。
加工制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熟悉食品加工制作流程,并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加工制作的规定。
2. 幼儿园应建立食品加工制作操作规程,明确食品加工制作的各个环节,确保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安全。
3. 幼儿园应建立食品加工制作卫生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加工制作环境的卫生,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4. 幼儿园应建立食品加工制作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加工制作工作进行检查,确保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合规性。
三、食品检验与监测1. 幼儿园应建立食品检验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食品检验工作。
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熟悉食品检验流程,并遵守国家有关食品检验的规定。
2. 幼儿园应定期对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检验项目应包括食品的微生物指标、重金属指标、农药残留指标等。
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检验责任追究制度1.目的为明确检验责任的确定原则和事故追究处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检验责任的处理工作。
3.职责3.1本公司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
3.2质量负责人负责检测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3.3业务部和质管部具体负责检测事故调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3.4各检验部协助事故的调查工作。
4.要求检验人应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在样品抽取、制备、保管、流转,检测,仪器设备使用维护,检验消耗材料采购、验收,实验室服务方选择,标准溶液配制,结果计算,检验报告编制,报告发放等各环节中,要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食品检验报告加盖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检验人,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责任心不强,影响检验结果的正确性或造成不良后果,根据错误性质和后果的轻重程度,分为“差错”和“事故二4.1下列情况为检测差错1.1.1违反操作规定,致使检验结果错误,尚未发出报告。
1.1.2违反仪器操作规程或工作粗心大意,致使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但未酿成严重后果。
1.1.3购置试剂不符合使用要求未进行验收及配错标准溶液,影响检验结果,经本人或他人发现及时纠正者。
1.1.4因违反操作规程发生爆炸、燃烧,但未造成工伤事故和严重损坏者。
1.1.5收发、打字、校对错误影响检验结果或报告结论,但未发至公司外者。
1.1.6工作不负责任,无故拖延检测结果(报告)的报出。
1.2下列情况为检测事故1.2.1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样品抽取,造成样品无代表性;检测样品丢失或运输、保存期内变质失效,致使检测无法进行,需要重新采样;1.2.2样品加上制备不合要求或搞错样品,没有按检测任务通知单提供和分析样品,造成批量返工;1.3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检测数据失真或依据标准有误;收发、打字、校对错误及检测报告结论错误报告书发出,造成不良影响;1.4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仪器设备损坏,发生安全或人身死亡事故;1.5检测工作中弄虚作假。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关于加强《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要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并实行责任制。
如发生食物中毒、要追究责任。
一、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食堂先要向校长汇报,由校长书面直接向上级汇报。
病人要立即送医院抢救、治疗,并保护现场。
二、如发生食物中毒,除由上级追究学院校长的责任之外,要追究总务主任、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三、如发生食物中毒,要追究直接责任人。
1.采购变质食品,要追究采购员、食堂食品检验员的责任。
2.属食品加工的问题,要追究厨师的责任。
烹饪不熟,也要追究厨师的责任。
3.冰箱食物变质,要追究仓库保管员责任。
4.餐具消毒不严,要追究消毒人员的责任。
四、根据事故发生的大小,要分别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直至刑事处罚。
1 / 1。
食品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检验责任追究制度----277c4eb4-7166-11ec-b517-7cb59b590d7d为加强食品安全技术监管工作,强化食品安全技术监管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的责任制。
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业务专用章,并由检验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负责出具食品检验报告。
二、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等原则。
三、检查责任制实行主任责任制。
发生检验事故时,应追究实验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领导的责任。
四、具体检测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如过错行为系经审核、批准做出的,具体工作人员、审核人、批准人均为过错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过错责任的调查分为以下三类:(一)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二)命令进行书面检查并发布批评通知;(三)建议给予处分。
六、问责与年度评估有关:(一)凡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被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二)一年内被训诫谈话、限期整改两次以上、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一次的,不能评定为本年度考核优秀;(三)工作人员被建议给予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实验室负责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书面检查整改,并警告实验室负责人。
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实验室负责人和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予以撤职,停职反思。
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发布虚假检测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三)出现重大检验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四)超出实验室能力的测试,并发布认证结果。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对过错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企业食堂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企业食堂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广大职工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企业食堂,是指企业内部为职工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堂。
第三条企业食堂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确保食堂食品安全。
第四条企业食堂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企业食堂责任追究工作,实行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从业人员个人责任相结合的责任体系。
第六条企业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职责,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责任追究第七条企业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八条企业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调查确认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企业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调查确认属于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企业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调查确认属于从业人员个人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从业人员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企业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检验、食品留样,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四)未按照规定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扩大的;(五)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责任落实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明确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确保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食品检测管理相关制度范本

食品检测管理相关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检测管理。
第三条食品检测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检测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检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食品检测机构管理第五条食品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资质认定。
第六条食品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检测活动规范、准确、可靠。
第七条食品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结果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八条食品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公开检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食品检测标准与方法第九条食品检测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更新食品检测标准。
第十一条食品检测方法应当科学、准确、可靠,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
四、食品检测流程与要求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单位(以下简称食品单位)应当依法自行检测食品,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食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检测管理制度,明确检测人员、检测范围、检测频率等。
第十四条食品单位应当对检测设备进行定期校准和维护,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食品单位发现不合格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采取措施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
五、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检测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食品单位的食品检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食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食品检测管理制度的;(二)未对检测设备进行定期校准和维护的;(三)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检测的;(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食药监科〔2016〕170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食品检验机构: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前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12月30日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进行检验。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追溯,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报告。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取得食品复检机构资格。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确保其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与其所开展的检验工作相适应。
第六条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独立于食品检验工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并通过识别诚信要素、实施针对性监控、建立保障制度等措施确保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保证检验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
食品检验管理制度
食品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经营者,以及食品相关监督管理机构。
食品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必须遵循本制度的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食品检验是指对食品进行化验、检查、检测、审查等活动,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过程。
第四条食品检验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按照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食品检验的主要任务是排查食品中的危害物质,确保食品符合卫生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第六条食品检验应当依据食品的特性,开展卫生标志性产品、暴露种类和地域、种植加工业类型、生产规模等因素进行监测。
第七条食品检验管理应当重视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确保检验结果公正、准确。
第八条食品检验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溯源管理和风险监测等制度,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章食品检验机构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单位。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实验室和技术人员。
第十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活动,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自检、互检和外检,确保检验数据的可靠性。
第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检验人员的安全,防止交叉污染。
第三章食品检验活动第十三条食品检验应当遵循科学的检验方法和规程,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四条食品检验应当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和分析。
第十五条食品检验应当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样,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代表性。
第十六条食品检验活动应当建立完善的检验记录,确保检验结果可追溯。
第十七条食品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通报,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四章检验人员第十八条食品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国家认定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食品检验安全规章制度
食品检验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加工、运输、销售食品、饮食服务等食品安全领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检验安全是指对食品的质量、卫生等方面进行检验、监测、评价的一系列活动,目的是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检验机构管理第四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具备国家认可的检验资质,符合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开展内部质量控制活动,确保检验过程的准确、可靠。
第六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外部评审,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检验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检验记录至少五年。
第三章食品检验标准第八条食品检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权威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食品检验标准应当根据不同食品的特点和生产加工方法制定,并且要求严格。
第十条食品检验标准应当明确检验方法、检验指标、检验频次和检验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食品检验程序第十一条食品检验程序应当包括采样、检测、检验、评价和报告等环节。
第十二条食品检验程序应当根据食品的不同特点和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检验方案。
第十三条食品检验程序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可靠。
第五章食品检验结果处理第十四条食品检验结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处理,确保消费者权益。
第十五条如果食品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下架、召回等。
第六章食品检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食品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检验结果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食品检验结果。
第十八条食品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检验风险评估机制,追踪和评估食品安全风险。
第七章食品检验安全宣传教育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公众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食品检验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食品检验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范文一本公司的食品检验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食品检验管理制度1. 食品检验标准:制定食品检验标准,明确各类食品应符合的检验标准。
2. 检验人员合格要求:试用期内需经过公司指定的检验人员的检验和确认合格后正式上岗。
3. 检验方法:按照国家及公司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如有新的检验方法,需经过公司技术部门的审核和确认后方可使用。
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制度1. 选择食品及药品供应商:食品及药品供应商需具备相关资格证书。
2. 进货检验标准:建立进货检验标准,明确应检验的项目及检验标准。
3. 质量验收:每批次药品进货后需要进行质量验收。
验收标准需符合《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规。
范文二食品检验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供应商资格管理制度1. 申请供应商资格:所有供应商均需提供申请供应商资格所需的必要材料。
2. 供应商审查:对所有供应商进行审查,审核是否符合要求。
二、食品检验管理制度1. 检验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明确检验人员的权利和职责。
2. 检验标准:建立食品检验标准,确保检验符合标准。
三、食品责任追究制度食品出现问题时,明确责任范围,并进行严格的追究。
范文三食品检验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一、食品检验管理制度1. 检验标准的制定:明确各类食品应符合的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
2. 检验人员的资格要求:检验人员应具有对应的资格证书或经过公司指定的检验人员的检验和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食品风险评估制度1. 风险评估标准:建立一套相对统一的风险评估标准。
2. 评估内容:包含食品的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的风险评估。
三、食品售后服务制度对消费者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追究问题责任人的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录16
食品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保持中心良好的检验环境和工作秩序,提高食品检验质量,增强工作人员责任心,保证检验结果公正、准确,根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心管理体系文件及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本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检测工作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造成安全事故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受聘在岗的本中心从事食品检验的工作人员,包括采抽样人员及收样打印人员。
第四条食品检验责任的种类
(1)检验质量事故
从事食品检验的工作人员违背职业道德,泄露客户机密信息(委托检验样品的成分、配方、工艺、检测结果等)或损害其所有权,或出具虚假、不实或较严重错误的结果(数据)的检验报告。
(2)机械、电气安全事故
从事食品检验的工作人员未按相关规定,对加热器具、空调、冰箱等电器或设备进行安全管理,或未对自来水、电器、门窗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出现的相应事故。
(3)生物安全事故
从事食品检验的工作人员未遵守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规范等规定,造成工作人员受到实验对象的伤害,或使实验室环境受到污染。
(4)环境污染事故
从事食品检验的工作人员对感染性、化学性、放射性废弃物未按照国家和中心相关规定进行处置,造成对水、土、大气等环境的污染。
(5)危险品(剧毒品)安全事故
从事食品检验的工作人员未按照相应管理规定和程序对实验室使用的易燃易爆品、腐蚀性物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剧毒品)进行管理,造成人身、实验室及社会危害。
第五条食品检验人责任涉及的对象
(1)食品样品的接收、采集、标识和保管
1.未按规定接收食品样品或样品保管不当,造成丢失;
2.抽样单填写错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3.样品标识不清或混淆样品造成检验差错发生;
4.未按规定要求采集食品样品,造成检测结果不正确。
(2)食品检验所用设备及标准物质
1.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低值易耗品除外);
2.因标准溶液配制错误,从而影响检测结果。
(3)从事食品检验的环境设施
未按规定在不宜从事食品检验的环境中操作,造成发生生物安全事故。
(4)食品检验涉及所用的危险化学品
未按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造成危险化学品丢失或发生腐蚀等人身伤害事故。
(5)其他
1.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粗心引起检测结果错误或打印检验报告差错造
成严重后果的;
2.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漏签或代签姓名,不正确更改,项目填写错误的;
3.因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燃烧、爆炸、中毒或受伤;
4.丢失文件或资料,造成客户损失的;
5.利用职务之便,刁难、报复服务对象的。
第六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等原则。
第七条食品检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实验室负责人问责制。
当本中心的检测人员出现检验事故时,应当追究实验室负责人的责任。
具体检测人员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如过错行为系经审核、批准做出的,具体人员、审核人、批准人均为过错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实验室负责人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实验室负责人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对实验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按本制度第十条处理。
(一)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出具虚假检测结果,影响严重的;
(三)出现重大检验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超出实验室能力范围进行检测,并对外出具证明结果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对过错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按本制度第十条处理。
(一)检测人员未按照实验室相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的;
(二)检测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具检测结果的;
(三)检测人员发现检测工作异常,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数据的;
(五)其他违反实验室管理制度的。
第十条责任追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心规章制度等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
(1)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2)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3)警告处分;
(4)降职、免职、调整原岗位或解聘;
(5)情节严重的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与中心年度考评挂钩:
(一)凡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及行政处分的,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二)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诫勉谈话、限期整改2 次或2 次以上,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三)工作人员受到司法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第十一条中心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检验责任追究工作,包括受理登记针对各类检测业务、廉政工作的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故意出具虚假检测结果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无法预见的不可抗拒客观因素导致检验出现错误的;
(三)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四)主动纠正和及时更正,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对较严重的检验责任过错行为,可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中心党支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对涉及失职、徇私舞弊、受贿或廉政问题的,由中心党支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在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