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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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衡政发〔2016〕4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衡政发〔2016〕4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衡政发〔20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湘政发〔2015〕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条件,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规范有序转移。

立足基本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

2.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3.因地制宜、区别对待落户。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4.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文化、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落户条件,为居民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现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实现到2020年全市城镇化率达到55%,中心城区建成区常住人口达到200万的目标。

《济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济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济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1、改革背景和方案出台过程4月25日,山东省公安厅下发《全省公安机关服务新旧动能转换20条工作措施》,提出“放宽人才落户条件”的明确要求。

为更好地吸引各类人才来济创业就业,有效服务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市公安局起草了《济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先后征求了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等11个部门的意见建议,作了多次修改完善,《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5月28日以市政府名义印发,6月1日起正式实施。

2、改革的原则?一是全面放开落户城镇限制,二是尊重农民意愿,三是统筹推进。

其中第二条原则明确提出“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强迫方法使农民‘被落户’,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消除了户籍迁移门槛还需要常住人口自主提出申请后我们为其登记常住户口,同时不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限制条件。

3、此次户籍改革有何突破?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全面放开落户门槛,全面缩短办理时限,实现有证即可落户、购房即可落户、租房即可落户、就业即可落户、就学即可落户。

此次改革力度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7个方面,一是有证即可落户,不设年龄限制。

增设学历落户,与西安、淄博规定相比,取消了年龄限制。

二是申请在济宁市市区落户的,取消参加当地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时间限制。

三是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落户到学校集体户,不设时间限制。

四是市外人员申请在城区落户的,取消需同时具备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条件限制,满足其一,即可落户。

五是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可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在社区集体户上落户。

六是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可凭营业执照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七是办理时限压缩到最短。

市外迁入的,由原来5个工作日,压缩到1个工作日内向群众发放准迁证,市内迁移的当场办结发放户口簿。

4、此次改革主要为哪些群众落户我市提供了便利?包括高级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在校生。

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草稿

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草稿

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草稿一、背景和意义户籍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制度,并且长期以来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们流动性的增加,户籍制度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弥合城乡发展的差距,推动就业和居住权益的均等化,我们决定进行户籍制度。

二、主要内容1.户籍制度的核心价值是全民共享公共资源。

我们将继续坚持这一原则,推动户籍制度向市民权利的平等化和流动的自由化发展。

具体举措包括:-彻底取消户籍制度对个人权益的限制,实现全民有平等的机会获得教育、就业、医疗等公共资源;-推动农村户籍人口自愿迁入城市,并为其提供充分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对于城市户籍人口,取消户口迁移限制,允许其自由迁往任何地方;-居住证制度,完善居住证的功能,使其具备与户口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2.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相结合。

-为农民工提供购房和落户便利,促进农民工回乡创业和农村发展;-推动城市土地的流转和优化配置,为人口流动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3.完善户籍制度的监管机制和制度保障。

-加强对实施的监管和评估,保障的顺利进行;-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户籍制度的推进和协调,确保的一体化和持续性。

三、推进阶段和具体行动计划1.阶段一:立法和政策制定(2024年-2024年)-成立专门的立法工作组,负责起草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开展全面的调研和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修订和完善相关草案;-就核心方案进行广泛知识宣传,引导公众参与讨论和表达意见。

2.阶段二:试点和推广(2024年-2026年)-在一些具备条件的城市和地区进行试点,测试各项措施的可行性和效果;-根据试点经验,逐步推广方案,确保在全国范围内的顺利实施;-加强与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户籍制度的落地。

3.阶段三:监测和评估(2027年-2030年)-建立户籍制度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对的进展和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整;-通过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联合会商,解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挑战。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05•【字号】石政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05号)精神,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和各类人才向城镇转移,服务省会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如下意见:一、工作基本原则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及相关经济社会配套改革,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力争2020年实现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以上,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

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有重点和差别化的户口迁入落户政策。

(二)坚持以人为本。

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通过宏观调控、分类引进、消化存量、引导增量的方式,优先解决已经转移到市区和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坚持统筹推进。

以户籍制度改革为契机,统筹协调、同步推进其他配套政策措施的逐步实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常住居民福利保障全覆盖。

(四)坚持公开,高效。

及时向群众和社会公开各项户籍改革及配套政策措施,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为广大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

二、放宽城镇落户条件(一)全面放开县(市)城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

在我市县(市)城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发[2015]12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发[2015]12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发[2015]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现将《眉山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5日眉山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精神,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放开全市城镇落户限制条件,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消除机制障碍,合理引导农业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依法保护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二、主要内容(一)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及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落户。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排在首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建立居住证制度。

年满16周岁、拟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跨区、县居住人员,应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证照办理服务等权益;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益,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的资格。

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项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项政〔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项政〔2017〕28号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1 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积极引导农村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深入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1 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积极引导农村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深入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范围为项城市行政区划内区域。

凡自愿迁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员,均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全市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二章部分名词解释第四条合法稳定住所指:公民在实际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具体包括以下:1.具有合法手续的商品房或二手房;2.具有合法手续的自建房;3.受赠、继承的产权房;4.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和他人合法私有住房(此类住房要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或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5.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

第五条合法稳定职业人员指: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2.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招录、聘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3.投资、经商(包括个体经营业主)、兴办实业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商人。

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04•【字号】包府发〔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包府发〔2016〕7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7月4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36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外来人口户口迁入和常住人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市区、建制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第四条市公安、发改、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国土资源、规划、住房保障、城建、农牧业、卫计、法制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完善工作机制,落实人员经费等各项保障措施,跟踪评估、督促指导各地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使各项政策与户口性质脱钩。

第五条统筹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实施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引导农牧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实现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廊坊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2020)

廊坊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2020)

廊坊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2020)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廊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20)4号)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内迁移和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市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划分为首都周边地区和非首都周边地区。

首都周边地区的范围包括本市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固安县和永清县,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以及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非首都周边地区的范围包括本市的文安县、大城县和霸州市,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第二章共同区域的落户条件及手续第一节亲属投靠落户第五条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被投靠人申请;(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免予提交);(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免于提交);说明: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交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亲属关系证明;(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已投靠子女的父母在未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单独立户前不得申请其他子女投靠。

第六条父母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子女,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被投靠人申请;(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三)亲属关系证明;(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七条未成年(外)孙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祖父母的,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被投靠人申请(经投靠人父母签字同意);(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父母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三)投靠人父母双方结婚证;说明:离婚具有抚养权的投靠人父母提交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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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督促落实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重点工作任务的
通知》(发改规划〔2019〕16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03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农业转移人口有序进城落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坚持以促进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提高质量为导向,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让有意愿、有能力在城市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能落尽落,全面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推动我市城镇化高质量发展。

二、全面放开本市城镇落户条件
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

全面放开本市(含市辖县)城镇落户条件,市外人员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的具体条件为:
(一)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直系亲属可随迁。

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合法购买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市场运作房、单位住房;具有合法手续(拥有房屋权属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等材料之一)的自建房;受赠、继承的产权房;依法购买或租住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本地亲友(含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拥有合法产权且同意其居住的住房;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租赁住房。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
未成年子女等直系亲属可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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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受本地
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的人员;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投资、经商人员。

(三)引进的各类人才可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直系亲属可随迁。

各类人才包括: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各类人才;初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

(四)市外人员可申请投靠本市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三、严格迁往本市农村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可申请迁入本市农村落户:
(一)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居住在本市农村且一方为本市农村户口的,夫妻另一方可申请投靠迁入本市农村落户,未成年子女可办理随迁。

(二)退伍军人根据退伍军人安置落户有关规定申请恢复原籍农村户口。

(三)本人实际已回原籍农村居住且在原籍农村拥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居民,可申请迁回原籍农村落户。

(四)已毕业的我区农村籍大学生在2019年12月1日(含当日)之后将户口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的,以自愿为原则,落户后可随时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

(五)2019年12月1日(含当日)之后新入学就读全日制高校的我区农村籍大学生,因入学将户口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的,毕业后以自愿为原则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

(六)2019年12月1日之前入学就读全日制高校的我区农村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未
落实工作单位,户口仍保留在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的,可申请迁回原籍农村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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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放宽集体户设立标准
(一)设立单位集体户。

经辖区公安派出所核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单位应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人员。

单位集体户的登记地址不能使用个人住宅的门牌号。

(二)设立社区集体户。

在市区、城镇的社区居委会办公地址或其他适当的实体地址上可以设立社区集体户,为符合本市落户条件的无就业单位人员、无自主产权住房者提供在城镇落户的条件。

同一社区居委会原则上只设立一个社区集体户。

为方便集体户内居民办理涉及使用户口证件事务,派出所可为集体户内居民单独打印含本人户籍信息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首页“户主或与户主关系”填写“非亲属”。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017年11月印发的《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XX 市户口迁移政策的意见》(南府规〔2017〕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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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门,南宁警备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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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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