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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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

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

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治理,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加快科技进步,促进经济进展,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有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做质押,从银行获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并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项贷款业务。

第三条此方法适用于我市各国有商业银行、株洲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当地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并拥有国家依法授予的专利权,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第五条贷款用途:仅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淌资金贷款(含承兑业务),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从事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或投机经营活动。

第六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出质的专利权应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是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并有效的发明专利、有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2、质押的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10年,有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剩余的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3、质押的专利不属于国防专利;4、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时期,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5、原则上未许可他人实施,或虽许可他人实施但无法律纠纷。

二、借款人符合以下要求:1、原则上企业有两年(含)以上的经营业绩同时最近两年连续盈利;2、恪守信誉、有还本付息的能力;3、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通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性质第七条贷款额度: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30%。

第八条贷款期限:专利权质押短期流淌资金贷款不超过1年,中长期流淌资金贷款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得展期,如借款人到期归还确有困难在与贷款人协商后方可办理展期手续,但贷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之和不能超过质押专利权剩余的有效期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引导和扶持企业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获得发展资金,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用于补助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以下简称“贴息资金”)。

第三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贴息资金落实和预、决算管理,审定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贴息资金的组织申报和审核管理。

第四条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条件和额度第五条申请贴息资金条件(一)专利权质押合同已在地(州、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二)相关专利权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乌鲁木齐专利代办处办理过质押登记;(三)上一年度专利权质押贷款已按期还本付息;(四)未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贴息补助。

第六条贴息资金在企业还贷后一次性核拨,每年审核办理一次。

贴息比例按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总额的30-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办理程序第七条申请贴息资金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三)专利权质押合同、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记录,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四)银行发放贷款凭证、银行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经各地(州、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退回。

第八条申请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

对有违规行为的申请企业,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将收回贴息资金,取消其今后申报各类项目资格并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第九条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申请经各地(州、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河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河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强基础研究与关键技术研究、构建区域知识产权标准体 和创新驱动发展能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国
系、深化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纠 家中心城市提供强大支撑。
纷解决机制、扩大知识产权对外开放交流、优化知识产权
(本刊编辑部辑)
Copyright©博看网 . HAlENlANRKiEgJhI·tZsHISRHeICsHeArNvQeUdA.N 2017.12 7
用将分档给予奖补,奖补项目每年定期受理和审批。该办 步规范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管理。
河南公布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十强十快高校名单
日前,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河南省教育厅联合印发《河 阳农林学院、信阳师范学院、新乡学院、河南城建学院、新
南省知识产权局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 2016 年度河南省 乡职业技术学院 10 所高校。
州大学、河南师范大学、黄河科技学院、洛阳理工学院、许 利奖项目推荐、宣传培训等方面工作给予倾斜,以进一步
昌学院、中原工学院、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河南工业大学 10 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强
所高校。2016 年河南省高校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提升专项 化政策引导,发挥先进高校的示范带动作用,有力提升全
案》)。
态监测与评估工作,把监测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市政府知识
《工作方案》明确了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保 产权强市建设工作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障条件等内容,制定了时间表,并计划 2017—2019 年市财
《工作方案》的出台,旨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
政投入专项经费 10 亿元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确保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取 会发展的引领作用,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
行动十快高校分别为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河南工程学院、 省高校科技创新实力和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

《泰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泰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 ) 三 已处 于 实 质 性 的 实 施 阶 段 , 合 符
国 家产 业 政 策 ,并 能 获得 良好 的经 济 效 益 和社 会 效 益 。 第八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予 办
第 四章 贷 款 申办 程 序
第十二条 借 款 人 申办 贷 款 时 ,需 向
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 :

26・( 0 2 8 泰州科技 ) 2 1/
第七条
借 款 人 用 于 质 押 贷 款 的专 利
第十一条
专利权质押贷 款期限不 能
权 应 符 合 以下 要 求 :
( ) 一 已获 得 国家 知 识 产 权 局 颁 发 的 发
明或 实 用 新 型 证 书 。
超 过 该 专 利 权 的有 效 期 限 , 般 为一 年 . 一 特
( ) 利 涉及 国家 安 全 与 保 密 要 求 。 三 专 ( ) 押 合 同约 定 在 债 务 履 行 期 届 满 四 质
质 权 人 未 受 清 偿 时 ,质 物 的所 有 权 转 移 为 质 权 人所 有 的 。
( ) 五 其他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 款 告 。
的情 形 。
( ) 利 权 质 押 贷 款 申请 书 。 一 专 ( ) 出质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二 拟
( ) 证 明 专 利 权 有 效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三 件 ( 利 登 记 薄 副 本 原 件 或 上 一 年 度 年 费 专
理 专 利权 质 押 贷 款 : ( ) 利 被 宣 告 无 效 、 启 动 无 效 宣 一 专 被
《 泰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为贯彻 落实《 中共 泰 州 市委 泰 州 市人 民政 府 关 于 推 进 科 技 创 新 工 程 , 快 加 建 设 创 新 型 城 市 的 实施 意见 》 泰  ̄ [o27 ) 引导 科 技 与金 融 有 效 对 接 , 进 ( 2 11号 , 促

无锡市知识产权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知识产权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知识产权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知识产权局,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5.25•【字号】锡知综[2011]102号、锡财工贸[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正文无锡市知识产权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知综〔2011〕102号、锡财工贸〔2011〕43号)各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大力实施《无锡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引导科技与金融两种资源的有效对接,推动知识产权资本化与产业化,为我市建设国家创新型经济领军城市提供知识产权支撑,现将《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无锡区域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进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并形成产业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根据《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规定,将其依法拥有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押,从无锡市银行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信贷资金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从市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科技发展经费(专利计划)中专门设立,以推动我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

第四条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贴息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实施专利技术,将自主创新产品经过研发、中试、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补贴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

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总8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新闻出版局、宜昌银监分局、人行市中心支行拟定的《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四日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新闻出版局宜昌银监分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适用本办法。

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具体规定适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人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将知识产权出质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下同),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四条本市及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工商行政、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质押融资相关工作;本市及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本区域的银监、人行等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第二章融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在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依法拥有知识产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一)属专利登记簿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注册商标、著作权的合法所有人,一件知识产权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须全体共有人同意质押融资;(二)有三个年度的经营业绩和最近一年的盈利记录,具备还本付息的能力;(三)恪守信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者等无不良信用记录;(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信贷条件。

陕西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支持创新及其成果产业化,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保障知识产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以合法享有的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人系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借款人、出质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出质人是第三人的,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担保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条件第四条以知识产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作品创作,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房地产、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及银监会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出质人用于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已被依法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作品登记的著作权;(二)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或保护期)内,且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不短于贷款期限;(三)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四)知识产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五)出质人必须将质权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六)知识产权出质人为公司的,应当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七)知识产权出质人有国有资产成分的,出质前应取得其上级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八)出质人应书面承诺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出质权利时,必须经贷款人同意,且同意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均须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或提存。

天津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

天津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

天津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为创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方式,完善中小企业专利权融资机制,切实加强和改善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现就推动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商业银行包括天津市辖内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为了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资金需求,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出质,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借款人除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要求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以合法有效的专利权做质押,具有专利实施能力和获利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二)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经年检有效的贷款卡;(三)注册地位于天津市行政区划范围,成立时间须在1年(含)以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员工队伍稳定;(四)产权清晰,组织架构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规范;(五)用于质押担保专利权的实施企业,书面承诺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质物时须经商业银行同意,且转让费、许可费、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均须首先用于归还贷款;(六)根据商业银行需要,能提供银行或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能够提供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反映贷款用途的合同、订货单、发票等;(七)商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用于质押的专利权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

(二)用于质押的专利权须合法有效,获得授权,并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第五条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统称“设质专利权”)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设质专利权为单项专利的,该专利权至少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设质专利权为多项专利的,其中至少1项专利应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专利权获得天津市专利奖以上奖励的,设质专利权已使用时间可在1年(含)以上;(二)设质专利权须是借款人的核心专利;(三)对设质专利权的相关性专利和改进型专利,无论企业实施与否,均应与设质专利权一并质押;(四)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得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4年;(五)出质人应向贷款银行如实申明是否存在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情况;如出质人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而发明专利尚未依法获得授权的,可暂将已依法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质押,但出质人应承诺在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及时将其质押;(六)设质专利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七)出质人应当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设质专利权为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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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区内拥有专利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解决融资问题,促进专利技术实现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指借款人以自己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或者借款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拥有的用于借款人的主要经营业务的专利权(权利人必须出具经公证的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向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出质,通过区属国有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担保服务取得贷款人一定
金额的信贷资金,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担保贷款业务。

借款人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且工商、税务登记在本区且在本区经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贷款人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广州市经营贷款业务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经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准
在本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须与区属国有担保公司签订专
利权质押担保贷款合作协议)。

区属国有担保公司指广州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四条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 2000 万元作为本区企业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只限于作为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银行和区属国
有担保公司申请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时的增信保证金和风
险补偿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担保专项资金由区科技与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管理,具体由区属国有担保公司组织实施。

第六条扶持资金通过区属国有担保公司的资金放大和增信功能,获得 5 倍以上的银行授信资金服务于区内科技企业。

第二章用途和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作为主要担保方式之一、通过区属国有担保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本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改造、设备购置、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房地产、有价证券、期货等贷款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质押担保贷款的专利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权已在国家相关有权部门办理合法有效的权利登记手续且依法可以转让;
(二)能够用于质押的专利权为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三)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状态,其中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得少于 8 年,实用新型专利经授权公告之日起 1 年以后且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 4 年;
(四)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五)授予的专利权有较高的科技含量,专利项目符合本区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已投产使用 2 年以上,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属于出质人的核心技术;
(六)出质人须将出质专利权全额用于质押;
(七)在权利人出具经公证的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的前提下,接受借款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合法拥有的专利权设定质押,但该专利权必须用于借款人的主要经营业务;
(八)专利权权属清晰,法律关系明确;
(九)专利权已按相关规定缴纳年费;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权有两个以上的共有专利权人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
(二)有两年(含两年)以上的经营业绩;
(三)信用良好,有偿还本息能力和意愿;
(四)经过上一年度工商部门年检;
(五)财务制度相对健全,财务信息披露真实。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属国有担保公司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
(一)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共有专利权人,非全部专利权人同意办理质押的;
(二)专利权已经终止的;
(三)专利权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四)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或被宣告无效的;
(五)专利权属存在纠纷的;
(六)专利权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的;
(七)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八)其他不符合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的情形。

第三章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一条贷款人、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在开展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业务过程中应加强风险控制,认真考察借款人的基本面情况、还款能力和资信状况,注意审查专利权的有效性及市场价值等,努力做到担保贷款风险可控,扶持资金可持续利用。

第十二条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可把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超过一年期限的,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可要求借款人对其出质的专利权予以重新评估,或提供其它形式的补充担保。

第十四条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

贷款人可根据所质押专利权的市场前景、借款人资信及经营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并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十五条区属国有担保公司按照与企业的约定收取一定担保服务费。

第四章申办程序
第十六条借款人持相关资料向区属国有担保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书,申请书必须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扶持办法》第十条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贷款担保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区属国有担保公司负责提供;
(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区属国有担保公司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专利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初评报告或者正式报告);
(五)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专利权所有权人同意质押的证明文件,包括经公证的股东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批文等;
(七)拟质押的专利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登记的法律权属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质押的专利权已按相关规定缴纳年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九)最近两年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原件;
(十)贷款人、区属国有担保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区属国有担保公司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相关企业建立担保业务关系,相应担保贷款应采用以专利权质押为主的担保方式。

第十八条专利权价值评估。

(一)必须选择经区属国有担保公司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对专利权的市场公允价值、评估值进行调查、评估确定;
(二)评估机构根据与区属国有担保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与企业签订的资产评估服务约定书收取企业一定的评
估费用;
(三)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可以参考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和建议,合理确定担保金额。

第十九条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在受理借款人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申请时,为控制担保风险,还可要求其他形式的担保作为补充。

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为该项担保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提高企业的违约成本。

第二十条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利率、资金用途;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件数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一)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方法,质押期满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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