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株洲市)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30•【字号】株政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0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湘政发〔2009〕10号)和省财政厅、省经委、省金融证券办、省人民银行、省银监局等五部门《关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若干意见》(湘财企〔2009〕12号)精神,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成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有效增强信贷服务(一)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各银行机构要确保全年中小企业贷款增幅高于全部贷款增幅,新增存款的60%用于当地发放贷款,60%以上新增贷款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其中农村信用社中小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除农户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增速。
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每年专项安排支农再贷款5亿元以上,发展再贷款2亿元以上和相应的再贴现额度,支持银行机构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二)设立专门营销机构。
2009年7月份以前,各商业银行市级机构和有条件的县市支行,要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营销机构,选配高素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并适当下放中小企业信贷权限,增加基层支行流动资金贷款和担保质押贷款等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审批权。
(三)推进服务产品创新。
推出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仓单质押、股权质押等抵押担保方式和循环额度贷款、最高额抵押贷款、节能减排贷款、小企业联合保证贷款、动产质押贷款、并购贷款、融资租赁等套餐服务。
(四)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优化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流程,实行贷款限时审批制度,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5•【字号】株政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株政发〔2009〕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五日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融资与债务管理工作,推进融资和偿债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基本目标(一)改革的基本目标实现投资、融资、建设、经营、偿债的良性循环,真正做到“投得了、借得来、用得好、还得起”。
(二)改革的基本思路采取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由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全市的投融资以及偿债工作,坚持量力而行,投建分离,做到投资按规划,融资有计划,偿债有来源;整合政府资源,打造规模大、实力强、高效统一的政府融资平台,增强政府融资能力,满足基本建设的资金需求;坚持融资与经营相结合,建立偿债的长效机制,确保政府债务按期偿还,维护政府信誉,防范债务风险。
二、建立健全政府投融资与债务管理体制(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成立株洲市投融资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主管财税、城建、金融、工交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协管财税的副秘书长以及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委,市财政局、发改委、劳动局、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国土局、金融证券办、政府融资与债务管理办公室和融资平台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投融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其执行机构即市政府融资与债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融资办),由市财政局长兼任主任,市融资办负责投融资管理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投融资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批政府投融资计划;确定政府建设资金的投向和融资方案;研究制定政府投融资政策和制度;制定并严格实行政府融资平台年度考核制度;决策政府投融资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株国资〔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改审批制为备案制,规范投资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和《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株办发〔2018〕2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参照《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国资〔2020〕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株洲市人民政府授权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子企业是指企业以下各级独资、控股或参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企业层级即:企业为第一层级企业,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为第二层级企业,第二层级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为第三层级企业,以此类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及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下列投资活动:(一)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或合资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对出资企业增资,设立或认购产业投资基金等。
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增资,依《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所需要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及重大技术开发投入等。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6.07.12•【字号】•【施行日期】201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财政局(财政金融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制定了《株洲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科学技术局2016年7月12日株洲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专利条例》《株洲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株政发〔2009〕13号)和《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4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科技局”)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提高全市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第四条支持对象:株洲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中介服务机构、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及个人。
第五条支持范围:(一)专利资助奖励。
主要包括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国际专利申请资助、重点发明专利维持年费补助、中介机构代理专利补助、专利权质押融资、株洲市专利奖、县市区专利指标绩效资助等。
(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1•【字号】株政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株政发〔200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企事业单位:《株洲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株洲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城市工作方案为推动我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提高全市综合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进跨越发展,构建和谐株洲”为目标,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以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经济价值为导向,坚持项目带动,加快推进株洲新型工业化进程,不断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和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大幅提高。
创建期满,全市专利申请总量达到10000件以上,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10%以上,年度发明专利所占比例达到20%以上;商标注册总数达到5500件,其中著名商标力争达到120件以上,驰名商标力争达到8件;著作权作品及计算机软件登记数同比增长10%;实用工艺美术作品登记总数达到7000件;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10个。
--知识产权服务经济的功能明显增强。
以国家专利产业化(株洲轨道交通)试点基地建设为核心,拓展融资渠道,积极推动有利于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的实施,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步伐;全市主导产业专利实施率的年增长率达到10%以上,7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专利技术。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财政金融机构会计【发文字号】株政发[2014]4号【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3.17【实施日期】2014.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7号)文件精神,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打造株洲发展升级版,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持信贷合理增长,加大对重点领域、行业金融支持(一)加大信贷投向引导。
加强全市信贷投向监测,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投向和结构,确保信贷总量与株洲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需求相适应,信贷结构与实体经济相匹配。
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信贷原则,找准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有效着力点,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信贷规模和资金,确保全市信贷总量合理增长,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增速分别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分别不低于其上年同期水平。
(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株洲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二)贯彻落实稳健货币政策。
用好用活再贷款、再贴现限额,引导金融机构积极盘活存量资金,用活增量资金,加大信贷投入。
中小法人银行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
每年专项安排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的增长速度与我市经济增长速度同步。
(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株洲银监分局负责)(三)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
全力保障重点在建续建项目信贷需求,积极支持重点项目和新型城镇化建设。
立足推进“五大千亿产业集群”、“五城四基地”等重点项目建设,对融资规模大的重点项目采取银团贷款或争取银行总部直接贷款等模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株政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城市建设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发〔20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株洲市人民政府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2022年9月3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试点城市实施方案(2022—2024年)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建“三高四新”知识产权强省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22〕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计划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工作为重要抓手,以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加速专利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目的,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政策体系,健全知识产权创新创业服务机制,增强全市知识产权意识,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使知识产权成为我市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引擎,高标准建设知识产权强市。
(二)总体目标。
经过3年时间,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目标任务按期完成,株洲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明显提高,率先建成全省领先的知识产权强市,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加快培育制造名城、建设幸福株洲贡献知识产权力量。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更优。
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之化解——兼评相关地方新出台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摘 要 :专利权质押 贷款存在 着专利权被 宣告 无 效、专利权评 估不 准确 、专利权 实现 、 丧失 专利权 、被 宣告 破产 等诸 多风 险。去年 以来,我 国一 些地 方政府 出台的有 关专利权 质押贷款 管理 的相关规 定,试 图通过立 法 化解风 险 ,但对借款人 、专利权人 所 面临风 险普遍 关注不够 ,使得 借款人和 专利权 人在 现有 专利权 质押贷款 制度下 面临的风 险增 大 。有必要 通过 “ 管”借款 企业、建立化 解专利权质押 贷款风 险的风 险补 偿金制度 以 接 及重新确 定政府在专利权 质押 贷款 中的职责等措施 ,真正化解专利权质押贷款风 险。
收稿 日 :20—72 ;修回 日期 :20一1 6 期 090—7 09t- 0
作者简介 :张 林(9 9 , 汉族, 17 一) 男, 河北 定州人, 西藏民族 学院政 法学院教 师, 究方向为知识 产权 法。 研
4 0
ht . t p WW W ls r c ca t g n o
(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风险和立法化解 一
宣告无效将直接导致专利权质权 的消灭,贷款银行将面临
按 照 我 国 物权 法 和 担 保 法 的规 定 ,专利 权 被 可 能导致 专 利权 被宣告 无 效 。 对 于 专利 权 被 宣告 无 效 的 问题 , ( 江省 专 利权 质 押 ( 浙 专利 权被 启 动 无效 宣 告程 序 不 办理 无法收 回本息的风险。有别于普通有形财产权 ,专利权作 贷款 管 理办 法 规 定 “ 为 无形 财产 权 ,并不 是对 实 物 占有 、支配 和控 制 的权 利 , 专利 权 质押 贷 款 ” , 《 武汉 市 专利 权 质押 贷 款操 作 指 引 专利 权被 启 动 无效 宣 告程 序 的或 被 宣告 无 效 的 , 通 过人 体感 官 无法 对 一 项专 利权 与 同一 领 域其 他 专利 权 区 也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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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加快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国专利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做质押,从银行获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项贷款业务。
第三条此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国有商业银行、株洲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并拥有国家依法授予的专利权,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第五条贷款用途:仅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含承兑业务),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从事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或投机经营活动。
第六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质的专利权应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是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并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2、质押的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剩余的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
3、质押的专利不属于国防专利;
4、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5、原则上未许可他人实施,或虽许可他人实施但无法律纠纷。
二、借款人符合以下要求:
1、原则上企业有两年(含)以上的经营业绩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2、恪守信誉、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3、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性质
第七条贷款额度: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30%。
第八条贷款期限:专利权质押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年,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得展期,如借款人到期归还确有困难在与贷款人协商后方可办理展期手续,但贷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之和不能超过质押专利权剩余的有效期限。
第九条贷款利率: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贷款性质:专利权质押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决定。
第四章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一条借款人持专利权及专利权有效证明和承贷金融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专利价值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向株洲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株洲市知识产权局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进行审查,初审合格后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借款人持株洲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初审意见及贷款人所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三条贷款人审查合格后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借款人持贷款合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手续,并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情况报送株洲市知识产权局,经株洲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加盖公章后,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1、专利申请未获得专利权的;
2、专利权已终止的;
3、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或被宣告无效的;
4、专利权有效期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5、已许可他人实施且存在法律纠纷的,或存在其他民事纠纷、行政纠纷的;
6、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应切实加强贷款的管理,防贷款风险,制定贷后管理方案,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收回与总结工作。
第十六条贷款发放后,要检查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定期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
第十七条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公告窗口,注意质押专利权的市场和变化,出质人的情况和变化。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一次性收取质押物的保管费用。
第十九条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各项评估和登记费用以及有关公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条株洲市科学技术局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单位在科技计划立项和科技经费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一条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加快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国专利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做质押,从银行获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项贷款业务。
第三条此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国有商业银行、株洲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并拥有国家依法授予的专利权,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第五条贷款用途:仅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含承兑业务),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从事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或投机经营活动。
第六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质的专利权应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是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并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2、质押的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剩余的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
3、质押的专利不属于国防专利;
4、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5、原则上未许可他人实施,或虽许可他人实施但无法律纠纷。
二、借款人符合以下要求:
1、原则上企业有两年(含)以上的经营业绩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2、恪守信誉、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3、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性质
第七条贷款额度: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30%。
第八条贷款期限:专利权质押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年,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得展期,如借款人到期归还确有困难在与贷款人协商后方可办理展期手续,但贷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之和不能超过质押专利权剩余的有效期限。
第九条贷款利率: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贷款性质:专利权质押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决定。
第四章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一条借款人持专利权及专利权有效证明和承贷金融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专利价值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向株洲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株洲市知识产权局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进行审查,初审合格后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借款人持株洲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初审意见及贷款人所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三条贷款人审查合格后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借款人持贷款合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手续,并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情况报送株洲市知识产权局,经株洲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加盖公章后,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1、专利申请未获得专利权的;
2、专利权已终止的;
3、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或被宣告无效的;
4、专利权有效期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5、已许可他人实施且存在法律纠纷的,或存在其他民事纠纷、行政纠纷的;
6、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应切实加强贷款的管理,防贷款风险,制定贷后管理方案,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收回与总结工作。
第十六条贷款发放后,要检查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定期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
第十七条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公告窗口,注意质押专利权的市场和变化,出质人的情况和变化。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一次性收取质押物的保管费用。
第十九条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各项评估和登记费用以及有关公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条株洲市科学技术局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单位在科技计划立项和科技经费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一条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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