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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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质押贷款流程如下

专利质押贷款流程如下

专利质押贷款流程如下:一、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向商业银行提出授信申请。

补充说明: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如下:1、注册地点为天津地区的企事业法人。

2、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得少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

4、该专利权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

5、已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商业银行收到申请人的借款申请后,需要到认可的机构进行申请评估,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补充说明:其评估内容包括: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专利权的基本情况等。

三、如商业银行同意给以借款,申请人需向地方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质押审查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而市知识产权局在进行初步审查后会将出具推荐意见。

四、如知识产权局通过质押申请,申请人需向商业银行提交相关授信资料。

如有不提交的授信资料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出现,商业银行则会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

补充说明: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有:1、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2、授予专利权的公告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

3、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当年度缴纳专利年费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相关产品检索材料,专利评估机构对专利质权价值的评估报告。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专利权已形成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材料证明。

7、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

8、专利权人同意以专利权出质的书面承诺,如果一项专利存在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则所有专利权人均要书面承诺同意以该专利权出质。

五、商业银行对申请人进行授信调查、审查和审批等工作。

六、商业银行审批后,借款人应在订立书面借款合同之日起20日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登记完成后申请人需把质押登记资料与地方知识产权局意见提交给商业银行。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法规类别】专利权保护【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6号【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0.08.26【实施日期】2010.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十六号)《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二)专利权质押合同;(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第八条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保证合同纠纷•【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474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7.09.26裁判规则阶段性担保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比较常见,通过办理买房人所购房屋预告抵押登记,可以有效减少金融机构和房地产企业的风险。

因其阶段性特征,预告抵押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的衔接非常重要。

金融机构怠于办理预告抵押登记,等于无限延长房地产企业的保证期间,有违担保法的精神,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正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4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负责人:钱曦,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庆国,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书敏,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喜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晗,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禹龙,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因与被申请人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方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终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招商银行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招商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一方公司主张权利,已过保证期间,一方公司保证责任应当免除,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认定一方公司保证责任应当免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二审判决认定招商银行怠于履行办理预告抵押登记造成抵押物被法院查封,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3.二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没有办理预告抵押登记的责任在于招商银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大连市202路轨道延伸线

大连市202路轨道延伸线

大连市202路轨道延伸线及快轨三号线PPP项目特许经营框架协议大连市建投工程咨询公司二〇一六年四月大连市202路轨道延伸线及快轨三号线PPP项目特许经营框架协议甲方:大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公司为推动大连市轨道交通事业投融资体制的创新,引进先进管理和技术、提高城市轨道交通事业的运营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大连市人民政府授权,遵循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项目特许经营框架协议。

待竞争性磋商完成后,行业主管部门(大连市交通局)将与项目公司签订《大连市202路轨道延伸线及快轨三号线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并代表大连市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

第一章定义和解释1.1协议双方当事人(1)甲方:指大连市政府在本项目中的出资代表——大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采购人”)。

(2)乙方:指依据法律正式成立、注册的公司——XX公司(下称“运营方投资人”)。

1.2项目公司:指大连市金石快轨管理有限公司和大连市和顺轻轨管理有限公司,它们分别作为管理和运营快轨三号线和202路轨道延伸线的项目公司。

1.3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指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授权并代表大连市人民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大连市202路轨道延伸线及快轨三号线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大连市交通局。

1.4金融方投资人:指依据法律正式成立、注册的公司,并通过竞争性磋商确定的项目投资人。

1.5项目:指大连市202路轨道延伸线及快轨三号线PPP项目。

1.6特许经营框架协议:指采购人与运营方投资人签署的《大连市202路轨道延伸线及快轨三号线PPP项目特许经营框架协议》。

1.7特许经营权:指项目公司通过契约方式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获得的在特许期限内对本项目通过投资、运营、维护和移交项目获得政府补贴的权利。

1.8本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运营方投资人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框架协议。

1.9政府部门:(a)中国政府和中国的任何政府部门、机关或机构;(b)大连市政府和大连市政府属下的任何级别的行政职能部门;(c)大连市政府属下的任何县、区或地方的政府部门。

文化产业融资困境的破解之策

文化产业融资困境的破解之策

点研究 ;相 关层是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行业 , 这部分行业是把 “ 文化创意”凝结在 实物产 品中, 是文化创意价值的延伸 , 其生 产经营与一般生产和销售行业没有本质不 同,而且其发展程度取决于前两个层次的 发展, 因此, 在研究扶持政 策和融资渠道时 可以将这一层次排除在外 。
发展 产 业 链 , 以旅 游 产 业链 为基 础 , 现 资 实
出 版 社 , 0 5— 2 0 20 0 9.
游直接相关的种养殖 、农副产品加工、旅 游商品制作等多个层次的行业 比例协调发 展, 而单独的某一 个行 业的发展受其他相 关行业的发展影响较大 , 这就要在森林 公 园旅游产业发展过程 中 , 依靠区域 的资源 禀赋 比较优势 , 构建 区域 『部完整的协调 大 J
坝 代 商 业 MOD R U I E S E NB S N S

公 园旅 游 产 、收 入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食 宿 J J , 的 份 额 分量 人 , 明其 经 济 增 K率最 高 , 说 但是与 全国平均水平相 比较竞争力 较弱 , 总 体 增 长优 势 小 明显 。 从 数 据 来 看娱 乐 优 势 分星 已经 大 丁 门 票 , 体 竞 争 力 与增 长 优 势 也 位 居 第 一 。 总 也就是说到辽宁森林公同旅游产业 目的 己 从 单纯 的 观 光 旅 游 向娱 乐发 展 , 宁 森 林 辽 公 园旅 游产 业 的 发展 小 仅 要发 展 风 景 景 观 资源顷量 , 更重要 的是 要在旅游食宿 、娱 乐 和 旅 游 产 品 消 费方 面 提 高 质 量 , 别 是 特 娱 乐结 构 偏 离 分 量 不 人 , 竞 争 偏 离 分 量 但 相埘较大 , 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因此, 发展 森 林 公 园娱 乐行 业 是 辽 宁森 林 公 园 旅 游 产 业 发展 的 重 要 方 向 。与旅 游 直 接 相 关 的种养殖 、伙副产品加工 、旅游商 品制作 等其他收入虽然增 长速度 L贡献率较人 , j 但 是 竞 争 力 与 增 K优 势 低 十 全 国 平 均 水 平, 说明其辽 : 公园旅游产业建设 发 森林 展 中, 没有得到应有的 视 , 影响了产业的 发展 竞 之策

专利质押融资的机制和风险控制

专利质押融资的机制和风险控制

专利质押融资的机制和风险控制在创新和科技发展的过程中,专利质押融资逐渐成为一种融资手段,为企业提供了更多资金支持。

本文将重点探讨专利质押融资的机制和风险控制。

一、专利质押融资机制专利质押融资是指企业将所拥有的专利权利作为质押物,从金融机构等融资方获得融资。

该机制一般包含以下主要环节:1. 专利评估:在进行质押融资前,融资方会对企业的专利进行评估,包括专利的技术价值、市场价值以及保护范围等。

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融资的额度和利率。

2. 质押合同签订:质押融资需要签订质押合同,明确质押物的种类、数量、评估价值等重要条款。

同时,合同中还应明确质押期限、还款方式以及质押物的保管要求等。

3. 融资发放:在质押合同签订完成后,融资方会按照约定将资金发放给企业,企业可用于项目研发、生产经营等方面。

同时,融资方会在质押期间对质押物进行抵押登记,确保融资方权益得到保护。

4. 还款方式:企业在质押期限届满后,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进行偿还。

通常包括按月支付利息以及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

二、专利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虽然专利质押融资为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以下是针对专利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措施:1. 专利评估的准确性:专利评估对于确定质押物的价值至关重要。

融资方需要谨慎评估专利的技术创新性、市场潜力以及历史申请等因素,以减少评估误差。

2. 合同约束力的强化:质押合同应具备明确的条款和强有力的执行力度,确保相关权益的得到保护。

同时,在合同中应明确风险因素,如专利无效、被侵权等情况的处理方式。

3. 多元化的质押物:企业在进行质押融资时,可以选择多种质押物进行组合,以降低风险。

除专利外,还可以考虑股权、知识产权等作为质押物,实现多层次、多维度的风险控制。

4. 完善的监管机制: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专利质押融资监管机制,对融资方、融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同时,建立专利质押融资信息公开平台,提供透明、可追溯的交易信息。

天津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

天津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

天津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为创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方式,完善中小企业专利权融资机制,切实加强和改善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现就推动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商业银行包括天津市辖内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为了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资金需求,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出质,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借款人除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要求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以合法有效的专利权做质押,具有专利实施能力和获利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二)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经年检有效的贷款卡;(三)注册地位于天津市行政区划范围,成立时间须在1年(含)以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员工队伍稳定;(四)产权清晰,组织架构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规范;(五)用于质押担保专利权的实施企业,书面承诺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质物时须经商业银行同意,且转让费、许可费、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均须首先用于归还贷款;(六)根据商业银行需要,能提供银行或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能够提供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反映贷款用途的合同、订货单、发票等;(七)商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用于质押的专利权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

(二)用于质押的专利权须合法有效,获得授权,并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第五条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统称“设质专利权”)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设质专利权为单项专利的,该专利权至少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设质专利权为多项专利的,其中至少1项专利应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专利权获得天津市专利奖以上奖励的,设质专利权已使用时间可在1年(含)以上;(二)设质专利权须是借款人的核心专利;(三)对设质专利权的相关性专利和改进型专利,无论企业实施与否,均应与设质专利权一并质押;(四)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得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4年;(五)出质人应向贷款银行如实申明是否存在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情况;如出质人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而发明专利尚未依法获得授权的,可暂将已依法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质押,但出质人应承诺在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及时将其质押;(六)设质专利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七)出质人应当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设质专利权为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申请单位:[企业名称]申请日期:[填写日期]一、申请单位基本信息1. 单位名称:[企业名称]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3. 注册地址:[企业注册地址]4. 联系人:[联系人姓名]5.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6.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二、申请贷款基本信息1. 贷款用途:[具体说明贷款用途,如:研发新产品、扩大生产规模、购买原材料等]2. 贷款金额:[填写申请贷款金额]3. 贷款期限:[填写申请贷款期限,如:1年、2年等]4. 贷款利率:[填写申请贷款利率,如:年利率5%]5. 质押专利权信息:- 专利名称:[专利名称]- 专利号:[专利号]- 专利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专利证书编号:[专利证书编号]- 专利授权公告日:[专利授权公告日]- 专利剩余有效期:[专利剩余有效期]三、申请理由及优势1. 申请理由:[详细说明申请贷款的原因,如: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需要购置生产设备,但流动资金不足,故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以解决资金问题。

]2. 申请优势:- 本单位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 质押的专利权具有以下优势:a. 技术成熟,市场需求旺盛;b. 专利权人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能够有效保障专利权的实施;c. 专利权无法律纠纷,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

四、还款能力及保证措施1. 还款能力:[详细说明企业具备的还款能力,如:企业的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等。

]2. 保证措施:- 本单位承诺,在贷款期限内,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确保贷款用于合法、合规的项目。

- 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按时还款:a. 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b. 优化生产流程,降低生产成本;c. 积极拓展市场,提高销售收入;d. 若遇特殊情况,将及时与贷款银行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五、其他事项1. 本单位承诺,在贷款期限内,不得将质押的专利权转让、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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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范办理并逐步推广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专利权的融资功能,保障专利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贷款通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大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系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目前仍为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人系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借款人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五条借款人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且剩余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不短于贷款
期限,并按时缴纳年费;
(三)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四)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五))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专利权的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专利权有效期限。

在贷款有效期内,借款人有维护专利权有效的义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已经终止或者距离终止日短于3年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四)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五)存在专利纠纷的;
(六)专利权已经质押的;
(七)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八)其他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七条贷款额度可把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专利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专利权价值评估可由贷款人、借款人聘
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八条贷款人在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专利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合理设定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金额、利率,在批准贷款申请前必须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保还款安全。

第四章贷款申办程序
第九条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向贷款人借款,需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贷款卡及复印件;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贷款人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相关企业建立授信关系,并确定担保条件。

采用专利权质押方式的,应重点审查专利权是否真实有效、借款人信用档案、借款人是否有权将该专利权进行质押、借款人是否有重复设定质押的情况及专利权的市场价值。

第十一条借款人和贷款人可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当地科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征询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意见。

科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要求,就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双方当事人要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授权的省级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并将质押登记结果报贷款银行所在地的科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专利权质押合同格式文本由贷款人负责提供。

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信、合法原则。

第十三条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贷款人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金额、利率、资金用途、种类;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件数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和颁证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确定;
(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借款人的责任;
(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一)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方法;质押期间债务的清偿方式;
(十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签章。

第十四条借款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

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借款人为全体专利权人。

第十五条专利权质押合同经质押登记后,借款人应及时将专利权质押登记情况报备当地科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并将出质的专利权证书移交贷款人。

但专利权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当按照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发放质押贷款手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妥善保管借款人移交的专利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贷款人在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后,要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变更信贷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贷款人要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公告窗口,注意专利权市场流动行情,准确把握影响出质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因素,做好贷后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九条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按相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授权的省级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后,专利权借款人和贷款人应重新修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专利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质押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发生可实现质权的情况,贷款人可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

处置所得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贷款人在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前,可就处置专利权可能涉及的问题向具有审查资格的科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咨询或征求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科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积极培育专利权流转市场交易体系,规范专利权市场交易行为,为贷款人提供专利权管理政策咨询和信息查新等便捷服
务,根据本办法尽力配合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做好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人民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定信贷审批权限,改进服务,规范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督促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第二十四条开办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落实相关业务部门及工作人员附则办理并积极拓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

加强对专利权质押登记和质押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每宗专利权质押登记和质押贷款卷宗应记载规范,材料完整齐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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