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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管理条例

枪支管理条例

枪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第二章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二)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枪支使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枪支使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评析
• 1.押钞员是否可以持有枪支? • 《枪支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家重要 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 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 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 2.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什么时候、何种情形下可以携带、 使用枪支
• 《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 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 第五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 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 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 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第六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 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 支: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 迫危险的;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 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第七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 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 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除外。
• 2.刑事处罚
•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 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 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 (4)枪支丢失不报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 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 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 •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 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 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

国务院发布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第三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第四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六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枪支管理制度相关

枪支管理制度相关

集中保管制度1、公务用枪实行集中保管制度。

即上班和执行任务时佩带,下班和执行任务后交回单位集中保管。

2、公安机关刑警队、巡警队、派出所、收审所、拘留所等使用枪支较频繁的单位购置联锁式枪支保管柜的,可以由本单位自行集中保管。

其他配枪单位和未购置联锁式枪支保管柜的,由治安部门统一集中保管。

3、中、小城市城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相对比较集中的,也可建立集中保管库,由分局集中保管。

4、公安系统以外配枪单位所配枪支由县(区)以上单位集中保管。

5、枪支集中保管要双人专人管理,昼夜值班,存取登记。

值班员填写值班记录。

使用枪支要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用后及时送回。

6、远效区及农村派出所3人以下,确实不能集中保管的,经市公安局批准,枪支可以由民警自行保管,必须随身携带。

使枪支时刻处于有效的控制之中。

携带使用制度1、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

2、携带枪支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凭批准证明,取出枪支,用后及时送回。

3、携带枪支要随身携带,带枪套、系枪纲,不准放入手提包中、文件柜、办公桌内,不准带枪回家,不准带枪喝酒、探亲访友,非执行公务不准带枪进入饭店、浴池、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携枪执行不应携枪的任务,不准带枪进入不许带枪的地区和场所。

4、携带枪支到外地执行公务,要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住宾馆、旅店和非执行公务时,要将枪支交当地公安机关集中保管。

5、携带枪支要同时携带本人持枪证和该枪的枪证,不携带持枪证件或证件不全的,由枪支管理部门没收枪支。

6、携带枪支不准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他人;不得自行调换、修理枪支和零部件,工作调动,不得将枪支带走。

7、使用枪支要遵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正在实施暴力犯罪不开枪不能制止的,可以开枪射击,开枪前要予以警告,警告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后果的,可以直接射击。

人员密集的闹市区和开枪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后果的,不得开枪。

8、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发生其他事故要立即报告。

监督检查制度1、各配枪单位(部门)设枪支专管人员,负责本单位枪支管理工作,并对本单位持枪人员执行枪支管理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枪支安全教育

枪支安全教育
地进行处置。
04
枪支运输与储存安全管理
枪支运输方式选择及注意事项
合法运输
确保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进行枪支 运输,申请必要的许可和证明文件。
专用车辆
使用专门设计的车辆进行枪支运输,确 保车辆安全、防盗、防火。
保密措施
对运输路线、时间和车辆进行严格保密 ,避免信息泄露。
安全检查
在出发前和到达目的地后,对枪支及其 配件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完好无损 。
地质稳定
交通便利
射击场地应位于交通便利的地区,方 便救援和疏散。
选址应避开地震、滑坡、泥石流等地 质灾害频发地区,确保场地安全。
射击场地设施建设标准
安全防护设施
射击场地应设置坚固的安全防护 设施,如防弹墙、防弹玻璃等, 确保射击过程中子弹不会飞出场
地。
消防设施
场地内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如 灭火器、消防栓等,以应对火灾等 紧急情况。
配合救援
在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 ,应积极配合救援工作
,服从指挥安排。
06
提高公众对枪支安全认知 度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意识
宣传教育内容
普及枪支安全知识,包括枪支使用、保养、存放 等方面的注意事项。
宣传教育形式
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以及宣传册、海 报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宣传教育对象
面向全社会公众,特别是枪支爱好者、狩猎者等 高危人群。
开展培训课程,提升操作技能水平
培训课程内容
包括枪支安全操作规范、射击技巧、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课程形式
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包括课堂讲解、模拟演练、实弹射 击等环节。
培训课程对象
主要针对枪支使用者,如警察、军人、狩猎者等。

第八章 人民警察使用器械和武器条例ppt课件

第八章  人民警察使用器械和武器条例ppt课件



二、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授 权 警告、徒手强制 使用警械 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 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 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 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 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三、警械和武器的概念和范围 警械和武器是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用于对 违法犯罪行为人实施人身强制的物质工具,是 人民警察武装性质的集中体现。警械,是指 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 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 警用器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 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四、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 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 原则。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根本出发 点是能够及时、有效地阻止正在实施的违法 犯罪行为以保护合法、正当的权利不受违法 犯罪行为所侵害,而不能用作其它目的。


在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过程中,当违法犯罪 行为被制止时,应当停止使用警械和武器。 减少人员伤亡,包括减少违法犯罪人员的伤 亡和无辜人员伤亡,特别要最大限度的避免 伤及无辜人员。其次,对违法犯罪人员使用 警械和武器,要以有效地阻止违法犯罪行为 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被制止时,应停止 使用警械和武器。能使用警械制止的,就来不及警 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二、人民警察禁止使用武器的情形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 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 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 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 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轻武器日常管理ppt课件

轻武器日常管理ppt课件

(六)装备技术检查
2、装备技术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 期检查。定期装备技术检查通常结合换季维 护进行;不定期装备技术检查根据上级指示 或者需要进行。
3、师(旅)、独立团每年普查一次, 由单位首长主持,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六)装备技术检查
4、对随身携带或者用于训练、执勤的 武器,连每日、营每月、团每季检查一次, 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和大型装备,班每周、 排每半月、连和营每月、团每季检查一次。 班、排的检查与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六)装备技术检查
5、装备除定期检查外,在使用前和 使用后,必须进行检查。
6、装备检查的主要内容:装备的数 量、质量、完好率、制度落实情况和存 在问题等。
(六)爱装教育
1、爱装管装教育是部队思想政治教育 和装备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部队应当坚 持经常性的爱装管装教育,提高官兵爱护 装备的自觉性。
2、装备机关应当协助政治机关组织部 队开展爱装管装教育活动。
5、检查、确认枪膛是否擦净及有无 射击后出现的疵病。
射击后枪膛的擦拭
6、用布条或油刷沾上防护油给枪膛、 导气箍、导气孔涂油。
7、在射击后的三四天内,每天均应照 上述要求进行擦拭及涂油。
未射击枪膛的擦拭
未射击枪膛的擦拭涂油,只需用干 净布擦净旧油及污物,再涂上新防护油 即可。其方法和要求同射击后枪膛的擦 拭涂油。
一、装备日常管理规定 二、轻武器的维护保养 三、部队轻武器的保管
一、装备日常管理规定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
• 《内务条令》 • 《装备条令》 • 《装备管理条令》
《内务条令》明确要求:
部队(分队)必须严格执行装备 管理的有关条例和规章制度,加强日 常管理,防止装备丢失、损坏、锈蚀 和霉烂变质,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 状态。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律法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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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公民的正当防卫行为定义
公民的正当防卫行为,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为了使 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 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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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民的正当防卫行为 法定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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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
重大嫌疑人的。
本条规定的是抓获现行的情形,时间紧 迫,来不及办理法律手续时,可以由人 民警察现场决定是否采用约束性警械。
注意:经检查,无明显证据,情况不明, 身份不清,需要留置盘查,又无反抗逃 窜 情形的,建议徒手押带(不是押解), 以防被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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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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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级,化学剂(胡椒喷剂)
它可能使行为人跌倒;双眼睁不开及疼痛难 忍。这样做还无法制服对手时,可以用5级的手段。
5级,暂时动弹不得
必要时警察可以用不致命的冲击武器(即用 警棍)击打行为人,但只准打某些部位,头部、 脖子、喉咙、脊柱肾脏和腹股沟等部位则禁止 击打。
如果行为人抽刀、拔枪对抗,企图杀害或严 重伤害警察和公民时,警察可以用6级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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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重点释义
——强制手段(武力使用) 包括: 第一:徒手 第二:利用就便器材 第三:利用警械 第四:利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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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上述手段是根据对象的暴力程度、危害 程度、紧急程度而定,由轻到重。
但是不要求必须与暴力手段相对应。
选择何种强制手段应该由警察按照现地 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并决定直接采取 相应的强制手段
(二)约束性警械,包括手铐、警绳、 脚镣等,用于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人身 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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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或专用保险柜,将 枪支弹药集中、统一保管。
• 3.枪支弹药必须分开存放、实行双人双锁 • 4.24小时值班制度,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 5.枪支的报废:持枪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不 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 报废,连同持枪证件及时上缴核发的公安 机关,并及时销毁。
• 6.枪支被抢、被盗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 安机关。
• 3.禁止或停止使用枪支的情形

第七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
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
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
的除外。
第八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一)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
• (三)枪支的运输
• 1.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 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 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 2.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 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 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 3. 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依照规定分开运输。
• 4.严禁邮寄枪支,或者在邮寄的物品中夹带枪 支。
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
以配备公务用枪。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
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
行。
• 2.民用枪支
•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
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
• (二)枪支的配备
• 1.公务用枪
• 《枪支管理法》第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 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 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 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 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
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 2.行政许可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四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
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
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
枪支使用管理相关法律常识
路丽娜
2019年4月24日 7时45分许,黑 龙江省七台河市 新兴区发生一起 枪击致死案件。 一名运钞车押运 员在新兴区西正 阳街上的龙江银 行门前开枪将一 男子打死。
问题
• 一、押钞员可以持有枪支吗?
• 二、押钞员有开枪的权力吗?在什么情况 下可以开枪?
• 三、国家法律对武装守护押运人员的枪支 管理有哪些规定?
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三、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的管理
• (一)人员管理
• 1.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条件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
• 2.可以使用枪支的情形 • 第六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
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 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 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 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三、枪支的使用
• (一)携带、使用的时间 • 第四条 第二款: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
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 (二)枪支使用的相关规定 • 1. 使用目的 • 第五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
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 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 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规应承担什么样的 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 (一)枪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
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 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 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 觉的各种枪支。

(二)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
的;

(四)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

(五)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
支失去控制的;

(六)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
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
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
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 第十四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 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收回其持枪证件,并及 时将持枪证件上缴公安机关:

(一)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作岗位的;
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或者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 处罚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二)枪支的保管 • 1.建立健全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枪支弹
药保管、领用制度和枪支安全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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