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路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粤府[2003]3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路政许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得越权审批路政许可。
第四条实施路政许可,贯彻“谁审批,谁受理”,“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路政许可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路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路政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
服务窗口应当建立工作台帐,从服务窗口进出的许可材料情况应当记入《路政许可工作台帐》(见附件1)。
第六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规定,在服务窗口办公室内、外,设臵统一的路政标志。
服务窗口办公室应当配备如下必要设备:计算机、A3打印机、A3高速扫描仪、复印机、传真机、碎纸机、激光读码器、电子公告板、电子触摸屏、空调机、工作台柜和必要的服务设施等。
第七条下列路政许可信息应当在服务窗口公示:(一)路政许可的事项;(二)路政许可的依据;(三)路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四)路政许可的条件;(五)路政许可的数量;(六)路政许可审批程序和期限;(七)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八条路政许可应当推行电子政务,逐步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公示、网上查询。
已经实行电子政务的,应当公布网址。
第二章路政许可管辖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公路上,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路政许可。
第十条路政许可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结果报请共同的上级确认;不能协商的,由先提出争议的一方填写《管辖争议裁定申请书》(见附件2),报请共同的上级指定管辖。
上级指定管辖,应当向有关下级发送《指定管辖通知书》(见附件3)。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我国交通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和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目的在于确保交通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交通秩序和保障交通安全。
一、处罚依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交通行政处罚的四类依据。
第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第二类是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第三类是政府批准的计划、项目和方案的规定;第四类是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证据。
这些依据既包括上位法律,也包括下位法规,因此必须按照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行政处罚。
二、处罚程序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了六个方面的程序,具体如下:1.调查取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询问、调查、搜索等一系列的调查取证活动,以确保对事故的初步了解和掌握。
2.提出意见。
调查人员应根据事实和证据,提出调查意见,包括事故的原因、责任部分、处理意见等。
3.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向当事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
4.面见当事人。
依法面见当事人,明确将作出何种处罚,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享有的权利和途径,告知其如何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实际情况以及调查人员的调查结果,对事故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告知当事人。
依法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告知其要求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和程序。
三、处罚方式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了交通行政处罚的六种方式:1.警告。
警告就是对依法作出的不当行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对其进行警告。
2.罚款。
罚款是指把交通行政处罚款项转为国家财政收入。
3.暂扣驾驶证。
暂扣驾驶证是对违反安全驾驶规定的当事人采取的措施,目的是为了以后在交通管理方面更加谨慎执法。
4.吊销驾驶证。
吊销驾驶证是对违法驾驶或不符合驾驶资格条件的人员采取的措施。
5.扣留车辆。
扣留车辆是指在行业管理机关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地点,对交通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车辆执行扣留的某些行为。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由中国政府颁布的一套行政法规,规定了交通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和罚款标准,旨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介绍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其实施对社会的影响。
一、处罚的行为范围
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罚的行为包括交通违规、交通事故、交通施工、道路设施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违规行为。
例如,驾驶机动车时不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超速行驶、酒驾等,以及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进行施工活动等。
二、违规情况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于每种行为的违规情况实行罚款和记分的方式进行惩罚,在不同的情况下,所处的罚款金额和所记分数也不尽相同。
因此,违规者需根据自己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罚和缴纳罚款,否则将面临进一步的处罚措施。
三、程序与权利保障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使得处罚过程更加规范和规范。
当违反交通规则时,人们可以向警方报案或要求进行公正处理,并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或上诉。
此外,还强调了处罚的限制和保障,在过程中严格禁止与当事人私自交涉,并保障当事人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
四、影响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实施对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规定了罚款标准和记分程序,提高了罚款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彻底打击了违法行为,维护了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另一方面,此规定也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集体利益,提高了法治水平,展示了中国政府维护社会安全和发展所付出的巨大努力。
总之,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为中国的社会安全和交通事故的预防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在今后的工作中,政府应加强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和监控,进一步加强社会安全和维护法治环境。
第二讲我国交通行政执法制度

交通行政复议的目的:
1.是维护和监督交通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防止和 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2.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
二、交通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法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1.间接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通过某种间接的手段迫使相对人履 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行为,它包括代 履行和执行罚两种方式 。 2.直接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时,直接 对其财产、智力成果采取强制手段,迫使相对人履行 义务,或者达到义务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
(二)《行政处罚法》分类 ①警告; ②罚款; ③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④责令停产停业 ⑤暂扣或者别、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⑥行政拘留;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四、交通行政处罚的适用
1.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纠正违法行为 2.一事不再罚 3.关于不予处罚的规定 4.关于从轻、减轻处罚规定 5.行政处罚的时效
第二节 交通运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一、交通运输行政主体 (一)含义 行政主体,又称行政管理主体,是指代表国 家实施行政管理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得到法 律授权的其它组织。
(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主体享有的权力
1. 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权 2.行政处理权 3.行政命令权 4.行政处罚权 5.行政强制执行权 6.行政裁决权 7.行政监督权
予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案件在处理上的权限与分工。 包括:职能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和移 送管辖等项。
(二)简易程序 (1)执法人员要向管理相对人表明执法身份,出示执法身 份证件. (2)执法人员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告知相 对人,并告知相对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3)执法人员应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 (5)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管理相对人,告知相对人可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执法人员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处 罚书副本向所属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3.19•【字号】黑交发[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黑交发(2009)62号)各市(地)交通局,省农垦总局交通局:现将《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依法实施,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运输条例》(以下简称《国道条》)、《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道条》)、《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许可程序》)、《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0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是指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不含出租客运和公交客运)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在黑龙江省境内申请从事道路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加班客运、包车客运及相关业务的行政许可和管理。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综合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方便群众等因素,对道路客运市场进行宏观调控。
供求状况是指要充分考虑道路客运市场供求情况,运力和运量基本保持平衡,适度超前发展。
普遍服务是指要充分考虑不同消费群体,在道路客运市场形成大、中、小型结合,高、中、普档配套的运力格局。
方便群众是指要充分考虑道路客运的比较优势,合理安排发车站点、班次,为旅客提供方便、快捷、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doc6)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11号《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2004年11月22日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保证交通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行政许可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追究,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平、及时原则,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交通行政许可监督。
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交通行政许可实施中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授权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组织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纠正交通行政许可实施中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行为监督检查,并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内部监督。
第八条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工作。
第九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在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十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交通行政许可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引言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规范交通行政处罚的程序,确保公平公正执行处罚。
本文将对交通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进行规定和说明。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交通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
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1.立案当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报案后,应立即对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并开展相应的调查工作。
2.调查取证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立案登记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包括现场勘察、询问当事人、调取监控录像等。
取证过程中,应保证取证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听证对于涉及交通行政处罚的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进行听证,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听证,听证过程应公正、公平,确保当事人发表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
4.责任认定在听证或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并依法进行处罚决定。
5.处罚决定的通知和送达交通管理部门应将处罚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送达。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有权对处罚决定提出异议。
6.处罚决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未提出异议或经过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复核后,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执行处罚决定,并监督处罚的履行情况。
7.申请复议和申诉当事人对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四、违法行为与处罚的法定主体1.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速行驶、闯红灯、逆行、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
2.处罚主体交通管理部门是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定主体,他们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罚决定。
五、其他规定1.罚款金额罚款金额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测定,对于某些严重违法行为,还可以依法采取吊销驾驶证、暂扣车辆等措施。
《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
《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202x年6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路路政许可依法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路路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路政许可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根据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准许申请人从事某一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人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公路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许可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公路路政许可委员会,对复杂或者重大的公路路政许可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路政许可事项第六条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七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第八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周围三百米,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第九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十二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第十三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第十四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第十五条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和过路天桥区设置广告设施。
第三章管辖第十六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路政许可事项:(一)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国道、省道或者使国道、省道改线;(二)跨越、穿越国道、省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三)因抢险、防汛需要在特大型桥梁周围三百米、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四)跨省辖市进行超限运输;(五)在国道、省道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埋设天然气、石油管线等危险设施;(六)高速公路路政许可事项。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11号《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交通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追究,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交通行政许可监督。
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交通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组织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纠正交通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
第八条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工作。
第九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在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法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法【篇一:交通运输行业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考试题】2012年度行政执法考试试题单位:姓名:成绩:1.行政处罚的功能在于:()。
a.预防b.惩罚与教育 c.杜绝 d.警示2.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使。
A.人民法院B.公安机关C.国务院D.人大常委会3. 下列事项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必告知当事人的是哪一项?()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b.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c.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 黄州市交警大队以赵某违章停车为由,依有关规定,决定暂扣赵某1个月的驾驶执照。
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a.行政强制执行 b.行政监督检查c.行政处罚 d.行政强制措施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是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中的哪个内容?()a.权利保障原则 b.公开原则c.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d.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6. 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b.两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当事人两个罚款的处罚c.对一个违法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再对其进行罚款d.一个违法行为,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不同种类的处罚7. 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d.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8. 某市欲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对某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规不得创设的行政处罚措施是()a.罚款 b.没收违法所得c.责令停产、停业d.吊销企业营业执照9.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以下哪种行政处罚()a.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身罚b.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c.警告 d.没收违法所得10.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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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春贤2004年11月22日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保证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实施,维护交通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交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规定的程序。
本规定所称交通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设定,由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交通行政许可由下列机关实施:(一)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二)海事管理机构、航标管理机关、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围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三)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围,可以依据本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容予以公示:(一)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二)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三)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四)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容;(五)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六)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七)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八)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九)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十)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十一)申请书文本式样;(十二)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十三)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十四)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十五)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已实行电子政务的实施机关应当公布地址。
第六条交通行政许可的公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将公示信息资料集中在实施机关的专门场所供公众查阅;(二)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三)在实施机关的上公示;(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向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
申请人申请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本规定所规定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申请书格式文本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使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免费提供。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等方式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交通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九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第十条实施机关收到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许可需要实施机关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统一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实施机关未确定统一受理设机构的,由最先受理的设机构作为统一受理设机构。
第十二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实行责任制度。
实施机关应当明确每一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5)。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容有关的相关人员;(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容相互进行印证;(三)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六)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
(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九)举行听证;(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见附件6)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实施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述和申辩。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2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
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8),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9)。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根据考试成绩、考核结果、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实施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0),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第十九条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交通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二)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三)、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见附件11),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
第二十一条交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关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见附件12)。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是起5日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听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的程序进行。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事由;(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等;(四)申请人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五)利害关系人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六)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七)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及证据、依据、理由;(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述、申辩、质证的容及提出的证据;(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查处。
第二十四条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行政许可档案制度,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交通行政许可档案材料。
第二十五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对交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其文书格式由交通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