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七不准” “四公开”规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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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银行业七不准四公开两禁两限

2020年银行业七不准四公开两禁两限

作者:空青山作品编号:89964445889663Gd53022257782215002时间:2020.12.13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七不准”与服务收费“四公开”、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两禁两限”:一、信贷业务“七不准”1、不准以贷转存。

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存贷挂钩。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3、不准以贷收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不准浮利分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5、不准借贷搭售。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6、不准一浮到顶。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不准转嫁成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二、服务收费“四公开”1、合规收费——“收费项目公开”。

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

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2、以质定价——“服务质价公开”。

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七不准、四公开、承诺海报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七不准、四公开、承诺海报

关于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七不准”、“四公开”规定的公告尊敬的客户: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精神,海南省农村信用社积极开展以“规范贷款行为、科学合理收费”为主题的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全面贯彻贷款业务“七不准”、服务收费“四公开”的规定。

现将“七不准”、“四公开”的内容公告如下:一、贷款业务“七不准”(一)不得以贷转存。

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二、服务收费“四公开”坚持合规收费原则,实行收费项目公开;坚持以质定价原则,实行服务质价公开;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实行效用功能公开;坚持减费让利原则,实行优惠政策公开。

欢迎广大客户和社会各界监督,监督投诉电话:96588。

特此公告。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关于服务收费和贷款利率的承诺尊敬的客户:为落实地方政府的银行、农民自己的银行市场定位,回馈广大客户,我社承诺如下:一、服务收费低于其他银行。

八不得 七不准 四公开

八不得 七不准 四公开

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并强调八个“不得”。

一、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

二、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

三、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

四、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

五、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

六、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
七、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
八、不得允许非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按照要求,银行业要健全各项制度和流程,制定科学的业绩考核机制。

同时,加大查处力度,如发现银行高管人员参与非法集资,一律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七不准
1.不准以贷转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不准存贷挂钩(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3.不准以贷收费(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不准浮利分费(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利率)、5.不准借贷搭售(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产品)、6.不准一浮到顶(笼统地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7.不准转嫁成本(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四公开
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优惠政策公开、效用功能公开。

七不准-四公开

七不准-四公开

七不准
1、不准以贷转存
信贷业务应坚持实贷实付和1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准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不准存贷挂钩
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准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3、不准以贷收费
不准借发放贷款或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不准浮利分费
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准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5、不准借贷搭售
不准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6、不准一浮到顶
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准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不准转嫁成本
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费用不准转嫁给客户。

四公开
1、收费项目公开
由总行统一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和价格。

同一收费项目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任何分支机构不准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

2、服务质价公开
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准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3、效用功能公开
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4、优惠政策公开。

七不准公告(A3格式)

七不准公告(A3格式)

公告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现将“七不准”规定、“四项原则”公告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贷转存。

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

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

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

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

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

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规收费。

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

(二)以质定价。

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

(三)公开透明。

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

(四)减费让利。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2021年银行业七不准四公开两禁两限

2021年银行业七不准四公开两禁两限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七不准”与服务收费“四公开”、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两禁两限”:欧阳光明(2021.03.07)一、信贷业务“七不准”1、不准以贷转存。

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存贷挂钩。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3、不准以贷收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不准浮利分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5、不准借贷搭售。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6、不准一浮到顶。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不准转嫁成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二、服务收费“四公开”1、合规收费——“收费项目公开”。

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

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2、以质定价——“服务质价公开”。

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银行支行贯彻省分行关于“七不准,四公开”的会议精神

银行支行贯彻省分行关于“七不准,四公开”的会议精神

明确责任,落实到人!---------------银行支行贯彻省分行关于“七不准,四公开”的会议精神3月30日,周五晚,支行召开全体员工大会,贯彻省分行关于“七不准,四公开”的会议精神,会议由黄河支行行长主持。

行长简述了前一日分行会议的主要内容,参与人员,指出银行从总行到分行都非常重视这次银监会的要求内容。

尤其是这次针对围绕贷款滋生的各类违规收取服务费问题,银监会提出“不准以贷转存,不准以贷收费,不准存贷挂钩,不准浮利分费,不准一浮到顶,不准借贷搭售,不准转嫁成本”。

已向各家银行下发了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对商业银行在业务转型过程中的违规收费进行专项整治活动。

目前已收到文件要求,并将逐步展开自查活动,银监会要求各家银行在3月底前出具自查报告,银监会随后还将对银行进行检查。

这次会议还有一段时间是和总行进行的视频会议,总行相关部门,领导也是高度重视。

整整三个半小时的会议内容紧凑,有很多我们立刻需要落实的工作。

行长进一步要求针对这次检查,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大堂经理要做好价格咨询工作,柜台员工要尽快熟悉收费标准,已经明确停止收费的项目,要坚决停止收费。

各类展品,宣传品的摆放一定要到位,各位员工要熟记“七不准,四公开”的内容,并能够展开解答,而不仅仅是背诵前几个关键字。

针对这一次由上至下的检查,对我们黄河支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金融创新不仅要看规模和数量,更要看创新产生的收益和效果,要看为社会、为银行创造了多少新价值。

要创造出有利于增加非利息收入的新产品,改善收入结构;创造出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和财务成本的新流程,增强盈利能力;创造出有利于资本节约的新业务,降低资本占用压力。

行长随后宣读了“七不准,四公开”的全部内容,并强调了几处重点业务的新收费标准,提醒会计条线员工认真执行。

关于公布银监会“七不准、四公开”规定的通知

关于公布银监会“七不准、四公开”规定的通知

关于公布银监会“七不准、四公开”规定的通知尊敬的客户:根据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文件中的有关要求,现将“七不准、四公开”制度的具体内容公布如下:一、“七不准”内容1、不准以贷转存信贷业务应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不准存贷挂钩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3、不准以贷收费不得借发放贷款或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不准浮利分费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5、不准借贷搭售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6、不准一浮到顶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不准转嫁成本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费用不得转嫁给客户。

二、“四公开”内容1、收费项目公开由总行统一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和价格。

同一收费项目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

2、服务质价公开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3、效用功能公开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4、优惠政策公开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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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七不准”、“四公开”规定的公示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现将中国银监会关于针对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管理
不规范等问题,提出的“七不准”禁止性规定和“四公开”原则公示如下,以供参考。

1、不得以贷转存。

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不得存贷挂钩。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3、不得以贷收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不得浮利分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5、不得借贷搭售。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6、不得一浮到顶。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不得转嫁成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与此同时,中国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及时自查自纠,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合规收费——“收费项目公开”。

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

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2、以质定价——“服务质价公开”。

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3、公开透明——“效用功能公开”。

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4、减费让利——“优惠政策公开”。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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