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新版《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版《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飙车将被罚款两千元甚至吊销驾照,且五年内不得重新领取驾照;三次以上违章不处理,交警可扣留驾驶证直至驾驶人接受处理;校车必须加装GPS,不装的可罚500元;醉酒驾驶将开除党籍公职……近日,广东省交管局向社会公布经修订后的最新版《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省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新的《省条例》对酒驾、飙车等严重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也对擅自划定停车泊位,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立即撤离现场也作了明确规定。
一、三次违规不接受处理可扣机动车外地车对本地违规毫不在意,违规多次依然行驶,针对这种情况,《省条例》发布新规定,对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确有必要的,可以扣留机动车。
接受处理后予以归还。
二、校车不装GPS将被罚500元《省条例》还对校车自身安全作出严格规定,要求校车时速限制在90公里/小时以下,还要按照国家规定喷涂统一标识。
条例还要求校车必须安装GPS,对于不安装GPS校车的,将处以500元罚款。
三、飙车最高罚两千,五年禁领新驾照新修订的《省条例》中,对非法赛车、飙车等交通违法行为都明确规定从严处罚。
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道路非法赛车、飙车行为,已成为当前社会热点问题。
在以往的交通法规中,对于飙车行为没有特别的处理条款,只能以超速或2、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已担任以上职务的将被吊证或者开除公职;3、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已经录用的将被开除公职;4、入党将受影响,已是党员的将被开除党籍;5、不得入伍;6、影响就业,已经就业的将面临失业;7、承担刑事责任,失去人身自由;8、面临经济惩罚;9、面临定期禁驾,甚至终身禁驾;10、不能担任国有企业、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董事和高管;办理移民、出国签证、留学等事宜时,也有可能被某些国家或地区拒签。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促进公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的是:负责公路交通管理,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执法,维护公路交通秩序;维护公路设施,保障公路交通畅通。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依法实行统一领导、综合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公路行政管理第四条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公路行政管理规划,加强对公路行政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行政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公路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拥堵的监测、预警和疏导工作,及时采取措施化解交通拥堵。
第七条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台账制度,记录公路行政管理活动,定期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章公路交通秩序管理第八条公路交通秩序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和管理,提高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第九条公路交通秩序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公路交通秩序管理规定,明确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十条公路交通秩序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公路交通秩序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交通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联动交通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路交通秩序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第四章公路设施维护管理第十三条公路设施维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设施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工作,保障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四条公路设施维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路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公路设施维护管理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公路设施维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桥梁、隧道、涵洞等特殊设施的监测和维护工作,确保其运行安全。
第十六条公路设施维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公路设施的维修记录和养护情况,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广东省公路条例(2020修正)

广东省公路条例(2020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公路条例(2020修正)(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三章建设与养护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五章收费公路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国道、省道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新规定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新规定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应上位法调整的需要,《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省条例)对原来规定进行修正。
新省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旧的条例将废止。
新省条例规定,将强制8类重点车辆推广安装GPS 行驶记录仪,对飙车、酒后驾驶、使用假牌假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将大大“加码”。
8类车辆强制安装GPS行驶记录仪省交管局表示,广东省GPS和行驶记录仪的推广应用工作起步较早,实践证明,车辆GPS卫星定位系统、汽车行驶记录仪等设备,对提高行车安全管理水平有着特殊的地位与作用。
因此,新省条例增加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和(六)项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以及擅自更改、删除或者伪造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信息资料的,处五百元罚款。
新省条例还对以下8类车辆进行强制安装GPS: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不在本省注册登记但在本省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
道路泊车位统一由交管部门划定一直以来,广东省各市的划定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部门不完全一致。
为此,在新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了管理部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泊位的情况应当在网上向社会公布,道路停车泊位的收入应当上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对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停车站(点)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高速公路最左车道载货汽车限行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了按车速划分车道的原则,然而实践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按车速选道行驶的自觉性较差,交警部门对此交通违法行为也存在查处难的问题。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驾驶非灵活车有下列行动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醉酒驾驶或者驾驭的;(三)违抗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跨过十五公里的;(四)进入高速公路的;(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灵活车道时不下车履行的;(六)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灵活轮椅车的;(七)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配的;(八)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配的非灵活车未依法挂号,或者未按规定吊挂号牌,或者未携带行驶证的。
第五十五条驾驶灵活车有下列行动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二)不避让正在功课的门路养护车、工程功课车的;(三)不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四)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畴内吊挂、放置阻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六)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七)在没有划分灵活车道、非灵活车道和人行道的门路上行驶,不在门路中心通行的;(八)违抗警告标记、标线指导的。
第五十六条驾驶灵活车有下列行动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一)违抗依次瓜代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二)遇前方灵活车泊车列队等待或者迟缓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泊车等待的;(三)载运超限物操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时刻经由过程的;(四)在单位院内居平易近栖身区内不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五)未吊挂灵活车号牌,未放置考查合格标记、保险标记,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六)违抗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七)简便摩托车载人,或者摩托车后座搭载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八)违抗路口通行规定的;(九)违抗牵引故障灵活车规定的;(十)拨打、接听手持德律风,不雅看电视或者有其他阻碍安稳驾驶行动的;(十一)未按规定喷涂标识、放大年夜商标的;(十二)从匝道驶入或驶离高速公路不按规定应用灯光的;(十三)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阻碍正常行驶车辆的;(十四)非紧急情形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第五十七条驾驶灵活车有下列行动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一)在划分灵活车道、非灵活车道和人行道的门路上不按规定在灵活车道内行驶的;(二)在划设专用车道的门路上,违抗规定应用专用车道的;(三)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跨过规定的;(四)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五)运载阻碍交通安稳的超限弗成解体物品,不按规定的时刻、路线、速度行驶的,或者未吊挂明显标记的;(六)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七)跨过规准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八)违抗规定牵引挂车的;(九)不避让持盲杖的瞽者的;(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吊挂物品的;(十一)拖沓机驶入禁止通行的门路,或者牵引多辆挂车的;(十三)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载人的;(十四)灵活车在高速公路产生故障,驾驶人没有组织车内人员灵敏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版

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版近十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成倍增加,虽然公路通车里程不断增加,但仍然不能满足车辆通行需要,交通拥挤、交通事故频发,交通安全状况不断恶化,造成巨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成为影响交通事业发展的瓶颈。
下文是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 ___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 ___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
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六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机动车驾驶人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提供的实际住所地址或者___等 ___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5年9月19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路产不受侵占和破坏,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路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为管理、保护公路路产和检查、监督公路两侧不准建筑区所进行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和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路产管理第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一)设置棚屋、经商摊点、维修和洗车场点等设施;(二)倾倒和堆放垃圾、余泥、杂物或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三)设置路障、广告牌、招牌等;(四)挖沟、采矿、取土、挖沙、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晒物等;(五)填塞、损坏排水沟,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六)在公路桥梁及公路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液体的管道;(七)擅自移动、毁坏或涂改公路设施、标志、标线;(八)其他侵占、破坏、污染路产的行为。
第七条下列行为,需利用、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批准,签定协议,并根据利用、占用公路路产具体情况给予补偿或赔偿:(一)与公路接线、设置道口;(二)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三)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四)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五)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试刹车的;(六)设置各类站、卡、亭等。
以上各项规定如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正文:----------------------------------------------------------------------------------------------------------------------------------------------------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是指在城乡道路上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汽车摩托车维修等,但属城市公用事业的公共汽车、电车的运输除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保障道路运输的畅通,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经营,允许客货运输车辆跨区域双向运行。
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章开业、变更与歇业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条件。
具体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申办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经济技术条件的有关证明向当地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
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查答复,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新修订).doc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新修订).doc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护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交通安全,是指从事道路上行车活动的操作者、车辆、行人、道路设施和其它要素构成的系统间的安全关系的总和。
第三条国家及省级财政保障、社会建设及投资改造等事项,必要时,主管部门应当
考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采取防范措施,促进安全行车。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县级政府必须积极推动交通安全生活宣
传活动,遵守安全规范,保护公众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县级政府应当提高社会整体交通安全意识,加强社会责任的落实,建立社会交通安全保护者的理念,建立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自治、管理机制,促进社会责任落实。
第七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普及交纳交通罚款的知识,建立
勤务局、公安机关、法院、检察厅、行政处罚机关、人民调解机构等政府机构和内部联系
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以及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广东省交通安全条例
广东省交通安全条例引言交通安全是社会安全的基本组成部分,对于一个省份来说更是至关重要的事项。
广东省作为中国的发达地区之一,其交通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因此,广东省政府制定并实施了广东省交通安全条例,以确保广大市民和游客的出行安全。
一、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广东省交通安全条例明确规定了交通安全的管理机构。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并设立了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交通安全政策、法规以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道路交通规则广东省交通安全条例对道路交通规则做了详细的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遵守交通信号灯、让行规则、限速规定、交通标志标线的遵守等。
这些规定旨在提高驾驶人的意识和素质,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三、机动车安全管理广东省交通安全条例对机动车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凡在广东省行驶的机动车都需要符合国家标准,并进行年度检验。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使用和管理,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违章行为的处罚措施。
四、交通违法行为与处罚广东省交通安全条例列举了一系列交通违法行为,并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闯红灯、逆行、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将会被罚款、扣分或吊销驾驶证。
这些严格的处罚措施旨在有效遏制交通违法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交通事故处理广东省交通安全条例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也做了详细规定。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需要立即报警,并按照规定进行现场保护和记录。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保险索赔的程序和救助安排等。
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广东省交通安全条例强调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政府、媒体和学校等部门应加强对交通安全的宣传,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规素养。
此外,条例还要求驾驶人和行人必须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交通安全技能和知识。
七、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广东省交通安全条例要求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等。
同时,对于危险路段和交通事故多发地段,要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的布设,确保道路交通的畅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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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在机动车道内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
(二)遇前方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等候,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
(四)逆向行驶,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五)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六)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七)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八)在同车道未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九)未按照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十)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十一)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十四)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五)驾驶证丢失、损毁、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六)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服从交警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
(十七)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
(十八)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十九)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十)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二十一)实习期内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或者未在机动车后部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
(二十二)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二十三)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二十四)未悬挂、未按照规定安装、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二十五)其他机动车喷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专用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的;
(二十六)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过度疲劳的;
(二十七)在机动车上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或者在机动车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材料的;
(二十八)拖拉机载人的;
(二十九)摩托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或者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三十)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十一)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未按照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三十二)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
(三十三)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限定时速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三十四)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未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行驶的;
(三十五)载货汽车车厢在高速公路载人的;
(三十六)在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三十七)在高速公路试车、学习驾驶,或者上下乘客的;
(三十八)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或者骑、轧高速公路车行道分界线,或者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或者路肩上停车的;
(三十九)通过高速公路施工作业路段,未减速行驶的;
(四十)运输剧毒化学品超过规定时速不足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四十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条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
(三)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四)总质量大于三千五百千克的货车和挂车未按照国家标准在其侧面及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
(六)擅自更改、删除或者伪造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信息资料的;
(七)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行为人有前款规定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暂扣三个月驾驶证;有前款规定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六十一条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
(三)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一百的;
(五)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六)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即行撤离事故现场而未撤离,导致发生严重阻塞或者次生事故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予以收缴;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前款第六项情形,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二条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
(四)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
(五)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