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公路安全管理条例

公路安全管理条例

公路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是交通运输领域的重要内容,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公路安全管理,保障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特制定本条例。

一、道路建设和维护。

1. 公路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道路的平整、宽敞和安全。

对于易发生事故的路段,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标线,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

2. 对于公路路面的维护和修复,应及时进行,保持路面平整,避免因路面损坏导致的交通事故。

3. 针对易发生塌方、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路段,应加强监测和预警措施,确保路面的安全通行。

二、车辆管理。

1. 所有机动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

对于老旧车辆,应加强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安全上路。

2. 对于货车、客车等大型车辆,应加强超载检测,严格控制车辆的负荷,避免因超载导致的交通事故。

3. 对于驾驶员的资质和素质要求,应加强培训和考核,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三、交通管理。

1. 对于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维护,应加强管理,确保信号灯的正常运行。

对于易发生拥堵的路口,可适当增加交通信号灯,引导交通流畅。

2. 对于交通警示标志的设置和更新,应及时进行,确保交通标志的清晰可见。

对于易发生事故的路段,可增加警示标志,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

3. 对于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执法,应加强力度,严格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维护公路交通秩序。

四、应急救援。

1. 对于公路上的应急救援设施,应加强建设和维护,确保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救援。

2. 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置,应加强组织和协调,确保事故现场的快速清理和交通恢复。

3. 对于公路上的医疗救援设施,应加强建设和管理,确保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伤员救治。

五、宣传教育。

1. 对于公路安全知识的宣传,应加强力度,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 对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方式和途径,应多样化,适应不同群体的需求,提高宣传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不淮车辆、行人通行;(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道路交通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为了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

这些法条的实施,不仅对驾驶员和行人有着严格要求,也对交通管理部门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应该遵守这些法条,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秩序。

首先,关于驾驶员的行为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信号,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辆安全距离,不得酒驾、毒驾、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此外,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当礼让行人、避让非机动车,保证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权益,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人,确保交通安全。

其次,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规定。

根据法条规定,行人在过马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遵守交通信号,不得横穿马路,确保自身安全。

而非机动车驾驶员也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逆行、闯红灯,保持车辆良好状态,确保行车安全。

这些规定的制定,旨在提醒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要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共同维护道路秩序。

另外,对于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也有明确规定。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维护,保障道路交通设施的完好,确保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

同时,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考核和监管,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提高交通违法成本,增强交通管理的有效性。

总的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秩序。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些法条,做到文明驾驶、守规行车,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只有每个人都能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才能够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道路交通安全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中国在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规范行车行为和维护行车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对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第一章总则(以第一条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增强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交通事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实行交通安全大防线,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保障,加强组织协调,分工协作,全民参与,营造安全文化,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第三条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本章规定了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总体性质和目的,明确了实行交通安全大防线的具体要求,提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工作要求。

第二章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第四条省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在辖区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考试、审验、补证、换证、注销和吊销等业务,执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考评考试,公布考试内容、要求和结果,组织考试培训和协调交管部门、鉴定机构等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的吊销时间不少于6个月,注销后申请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知识考试,并按照规定参加技能考试。

本章规定了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明确了省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对机动车驾驶证的吊销和重新取得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章机动车注册登记和管理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登记地省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所有人、使用性质等相关信息,领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本条第一款所称机动车所有人,包括个人、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等所有机动车所有权人。

第七条除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外,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每隔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时间到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检测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科研机构、院校开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五条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到具备资格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

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淮车辆、行人通行;(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一条车道灯信号;(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导言: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是全市人民的共同关注和责任,为了保障市民出行的安全和顺畅,制定了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本条例旨在规范道路交通行为,提高行车文明素质,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为南京市的交通安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交通管理,保持道路交通有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尊重交通规则,守法操守,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规定第三条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遵守交通规则。

第四条驾驶人应当遵守速度限制,不得超速行驶,特殊情况下需降低速度,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行人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天桥、地道过马路,不得横穿马路,确保自身安全。

第六条乘车人员应当有序排队上车,遵守交通秩序,主动给予老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让座。

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线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设置合理、完善,符合规范要求,能够提供明确的交通指示。

第八条道路交通标识标线应当清晰可辨识,色彩醒目,不得模糊、破损,才能有效发挥警示作用。

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九条交通警察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的巡逻和维护,及时疏导交通,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条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应当保持安全距离,不占用应急车道,确保随时能够应对突发情况。

第五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处罚第十一条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恶意超车、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行人闯红灯、乘坐摩托车不戴头盔等违法行为将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素养和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车辆在良好的工作状态下运营。

第七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十五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伤者得到及时救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道路交通治理,爱护交通秩序,保证交通安全和畅通,以习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都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是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益。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形,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阻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能够连续通行;(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五)黄灯闪耀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阻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形下,能够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 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道路交通顺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基本原则。

2. 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明确了各级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使用者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各方共同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 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划,合理设置和规范管理道路交通设施,包括交通信号、标志、道路标线等。

4. 驾驶员的资格要求和行为规范:规定了驾驶员的资格条件、驾驶证的申领和管理、驾驶员的行为规范等,以确保驾驶员具备安全驾驶能力。

5. 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和管理:包括车辆的技术标准、强制报废标准、车辆年检制度等,以确保车辆具备安全性能。

6.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了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措施,包括罚款、扣分、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等。

7. 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赔偿: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认定原则,以及相关的赔偿机制。

8.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和各级政府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通过制定和执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可以有效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