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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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

浅析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

浅析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发布时间:2021-11-08T08:01:31.605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12期作者:张爱辉[导读] 我国“三农”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就是农村的土地问题,同时,农村土地改革是关系到农民安身立命的核心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突飞猛进,土地问题也随着新政策的出现发生着变革,为适应时代的发展,中央提出一号文件,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三权分置”改革,按照中央的新要求,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有利于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落地生根之路。

在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过程中,很多地区也进行了试点改革,并针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中央一号文件的提出在当下对于土地问题的解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张爱辉辽宁师范大学摘要:我国“三农”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就是农村的土地问题,同时,农村土地改革是关系到农民安身立命的核心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突飞猛进,土地问题也随着新政策的出现发生着变革,为适应时代的发展,中央提出一号文件,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三权分置”改革,按照中央的新要求,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有利于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落地生根之路。

在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过程中,很多地区也进行了试点改革,并针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中央一号文件的提出在当下对于土地问题的解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关键词:三权分置;所有权;农户资格权;使用权一、“三权分置”的内涵界定宅基地是土地的组成部分,是农村家庭为满足生活需求用作住房基地而占有的土地,这里谈到的宅基地不包括城镇,因为城镇住宅大多是房地产开发商建造的楼房,因此谈到的宅基地主要是指农村的宅基地。

宅基地是一项重要的物权,是农民居住的保障,在农民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现在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不能随意买卖。

《民法典》项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问题浅议

《民法典》项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问题浅议

《民法典》项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问题浅议摘要: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既为乡村振兴在法律层面上保驾护航,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在建设过程中取得的一份硕果。

其中,针对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以及发展宅基地的相关政策,《民法典》专章中的相关规定与实质内容过于原则性,本篇文章旨在深入探究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房屋制度的整体发展,并且,探讨《民法典》下农村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所有权等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效力。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房屋所有权;民法典一、引言《民法典》专章中,在规定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涵上,规范了对宅基地的所有权。

要知道,中国市场经济正在以强劲之势继续向前发展,而在有关规定下,合理的放活农村宅基地权利,无疑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因此,对于宅基地的所有权是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准,主要是针对的使用权的群体是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农户,为的是给农村集体成员居住者有一定的保障。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因此不难看出,这一条法规中并未对宅基地权利主体的身份作以一个比较清楚的划分,而是仅仅根据资格宅基地权利前提的集体组成人资格,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或者占有权作了规范。

这一方面影响了其财产价值,一方面又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因此,即便集体成员资格是享受宅基地使用权最重要的前提,但是在农村居民居住需求进行保障时,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做为财产权利的流通性做了限制。

正因如此,本次出台的《民法典》为更加方便宅基地的使用和限制宅基地,在许多条款中将宅基地所有权的人身属性做出了相当限度的弱化。

二、农民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的法律效力农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大量出现,这主要得益于当下都市中的住宅相对居高不下的售价,而价格相对低廉的农民宅基地住房也变成了更多人的首选。

农村宅基地属于个人还是集体

农村宅基地属于个人还是集体

农村宅基地属于个人还是集体(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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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传统的农村土地制度下,土地被农民视为祖传财产,收益主要依赖于种植和养殖。

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些经营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求,土地利用方式需要改革,宅基地的利用就是其中一种,它可以为农村社会带来很多好处。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和性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宅基地是指农村宅地,包括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承包经营权。

其中,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或农业生产经营者对自己或家庭居住或农业生产经营需要用的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中,对于农民家庭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土地利用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经使用者登记备案并取得确权证书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属于合法的、稳定的、可持续的、无偿的、世代相传的农民自用土地使用权。

在不影响其他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宅基地使用者有权通过土地的改良和利用,提高自身的生活水平,增加家庭财富。

另外,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可以是农民家庭,也可以是农业生产经营者,而不是唯一由宅基地所有者行使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和责任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包括土地的使用权,也包括对建设在上面的住房或其他建筑物的使用权。

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原有建筑物上进行扩建或者改造,但必须符合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并保证不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使宅基地使用权时,使用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制度的规定,保护土地资源,并必须保持土地的生态环境不受损害。

同时,使用者还要保证土地的产出量,不得将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或者商业开发等用途。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和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重要经济利益,需要得到有力保护,确保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农村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制度1. 引言农村宅基地制度是指中国农村地区建设用地中供农民自住及发展农业生产的土地制度。

宅基地是指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在农村或城市建制村自有或与村民共有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所有。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历史演变2.1 制度的起源中国的宅基地制度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中国农村改革正在进行,农民对土地的权益保障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明确规定农民对宅基地有使用权,并且规定农民可以享有土地承包期满前到期的宅基地使用权。

这为农村宅基地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2.2 制度的发展随着农村改革的推进,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要求逐渐增加。

1998年,我国颁布了《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对宅基地的权益,规定了宅基地的享有、转让和继承等问题。

此后,农村宅基地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3.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重要意义农村宅基地制度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权益保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1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宅基地制度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住房和生产用地,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

农民可以在宅基地上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经营活动,增加农村经济收入。

此外,宅基地还可以用于农家乐、观光旅游等业态的发展,带动农村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转型。

3.2 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权益农民是农村宅基地的最大受益者。

宅基地制度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住房,保障了农民基本的居住需求。

同时,农村宅基地制度还规定了宅基地的继承权,保障了农民家庭的财产权益。

3.3 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农村宅基地制度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宅基地的持续稳定供给,有利于维护村民权益,减少因土地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宅基地制度还鼓励了农民留在农村,减缓了农村人口外流速度,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9.11•【文号】中农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按照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担当,做好工作衔接,健全机构队伍,落实保障条件,系统谋划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全面履职尽责,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出现弱化宅基地管理的情况。

要主动加强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宅基地用地指标,建立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房建设等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农房建设、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有序衔接。

二、依法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的指导意见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的指导意见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的指导意见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集体成员用于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它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物质保障,也是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认定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公平和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

因此,制定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的指导意见,明确资格权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对于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平公正原则: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个符合条件的农民都能平等地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尊重历史原则:在认定宅基地资格权时,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需求和历史习惯,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

规范有序原则:制定明确的认定程序和标准,确保资格权的认定过程规范有序,防止出现混乱和纠纷。

动态管理原则:对宅基地资格权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农民及时进行调整和退出,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户籍条件:申请宅基地的农民应当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并在户籍地居住生活。

家庭条件: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每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划的宅基地,不得超标准申请。

无房或危房情况:对于无房或危房的农户,优先安排宅基地。

特殊贡献:对于为农村发展、公益事业等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公示与公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内进行公示,并组织村民进行公评,公示与公评结果作为资格权认定的参考依据。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村民委员会审核: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

公示与公评: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前或审批过程中,需在村内公示栏公示申请及审核情况,并组织村民进行公评。

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宅基地的权益问题逐渐凸显。

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生活的基本保障,也是其重要的财产权利。

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农村村民才有权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建房,并拥有该房屋的产权。

但有两种情形例外,一是城市人口依法继承农房所有权,二是申请人原为农村村民,已合法取得农房所有权,此后农转非,原农房所有权不变。

村民老丁共有三个子女,全都考上了大学,毕业后留在城市工作,转为城镇户口。

丁老汉一直在农村生活,直至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财产若干。

在继承遗产时,丁老汉的几个子女得知,按照法律规定,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只能由本村村民拥有和使用,而他们的户口已经从村里迁出,不知能否继承父亲留下的房屋。

如果可以继承,那他们的孩子将来同样可以继承吗?专家解惑>>>本案中,丁老汉去世,发生遗产继承。

虽然他的3个子女均已转为城镇户口,但是他们是丁老汉的合法继承人,而且该套房屋也是丁老汉生前享有的个人合法财产。

因此,丁家3个子女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父亲留下的房屋及其他财产。

将来,他们的孩子也可以继承,法律没有限制。

但要注意的是,他们只能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并不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只是可以基于房屋而继续使用,但不得随意处分。

对于这种情况,一般建议尽早将房屋转让给同村的村民。

城市户口的公民可以继承农村房屋。

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

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

但是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还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

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根据前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

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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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

随着农村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法律应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相关规定,明确界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内容、消灭,以减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财产权财产权益引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使用权人占有、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1]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个人的重要财产权,关系到农民一辈子的切身利益。

因此,农民将其视为“命根子”。

随着农村房地产市场的逐渐活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由简单地农民以自己居住的形式享受财产利益的权利转变为农民将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出租或售与他人的方式实现财产利益的权利。

由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据浙江嘉兴市司法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房屋宅基地纠纷是嘉兴市农村除邻里、婚姻家庭纠纷外最多发的一种常见性纠纷。

2002年,全市司法部门共化解因房屋宅基地引发的纠纷达1192起。

[2]只有根据市场经济的需求,法律更加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内容、消灭等,才能减少纠纷,切实地维护农民的财产权,保障其财产权益的实现。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农民财产权益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取得的一项重要的财产。

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必须严格把关,应公平、公正、充分保障符合宅基地分配取得条件的农民权利的取得。

(一) 基于法律行为取得1.申请取得。

申请取得是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是最主要的取得方式。

农民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进行申请,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的审核和人民政府的批准,登记取得。

申请是农民原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

只有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用地申请,村民委员会才会进行讨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和区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备主体资格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据此,有权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

首先,必须是农村村民。

村民身份以户口为依据,只能是户籍在册的村民。

其次,必须是以户的名义申请,而且一户只能申请一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照本法规定转让或者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再分配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的分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的基本福利,应严格掌握村民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权。

严禁未经批准、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严禁性别歧视。

同时应切实保障因合法原因丧失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的再分配申请权。

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因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有权收回宅基地,并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因宅基地灭失而没有宅基地的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

确保村民宅基地分配申请权与再分配申请权,是保障村民公平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

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如,《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超过160平方米。

”为了保障村民公平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应严禁超占、多占宅基地。

超过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有土地论处。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取得,必须经过合法的批准手续。

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讨论之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人都不能未经任何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以明确权限范围,确实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的实现。

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可以和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同时登记,也可以单独登记。

根据此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登记是任意事项。

事实上,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就没有实行过登记管理,农民一直没有自己的土地证。

遇到宅基地纠纷时,往往说不清道不明。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产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严重影响农民财产权益的实现。

南京市近日发布了全国首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专门法规—《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办法》,并于6月1日起施行。

根据此《办法》的规定,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经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登记《土地使用权证》,对宅基地的具体坐标、面积、以及房屋面积进行明确界定,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村民手中的土地使用权证与城镇居民的土地使用权证具有同等的效力。

[3]在市场经济机制下,应尽快制定出全国性的集体土地登记法律,将任意登记变为强制登记,以明确权限范围,有效保障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正确实现。

2.让与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基于合同行为而让与,为继受取得。

如,建造在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也同时转让,受让人由此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但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二) 基于法律事实取得1.继承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非属遗产,继承人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但是,继承人,因继承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被继承人建造在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这是继受取得的一种方式。

2.实现抵押权而取得。

农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单独就宅基地上的建筑物设定抵押。

在实现抵押权而导致建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抵押权人一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与农民的财产权益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犯。

村民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各种方式行使宅基地使用权,实现其财产利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量的人口流入城市、城郊农村归入城市发展规划范围、农村和城市的空间距离缩短,农村的房地产市场逐渐活跃等。

因此,农村房地产纠纷引出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法律及时、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限范围,是防止农村土地的乱开发,维护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充分保障农民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权益的根本。

(一)权利1.有权长期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经审核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有权长期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或其他建筑物、附着物,或者种植竹木,并取得所有权。

但是因为土地所有权人根据城镇或乡村的发展规划收回宅基地的,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做相应的调整。

目前中国的相关法律都没有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是无期限的,除了法律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原因之外,可以无限期地使用宅基地。

这貌似对村民有利,其实不然。

根据民法学的理念,对于无期限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所有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均可以随时提出终止。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主动放弃宅基地使用权。

因为是村民主动放弃权利,所以不存在权利是否受到损害或侵害,应如何补偿或赔偿的问题。

但是,宅基地所有权人提出终止,对宅基地使用权人极易带来不利的后果。

所以,宅基地所有权人提出终止时,不得违背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目的。

因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批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时,应当向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偿因此受到的损害,并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

正因为没有期限规定,宅基地所有权人也随时可以提出终止,所以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管理人员以徇私舞弊的可乘之机。

同时,因为没有期限规定,无法正确评估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不利于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也不利于宅基地使用权受到损害或侵害时的补偿或赔偿。

因此,应参照国有土地上公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为七十年的规定,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规定相同的或类似的期限,以利于确定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范围,以利于农民充分行使宅基地使用权,有效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

2.让出宅基地使用权。

随着城市的扩大化,郊区村民向城镇集中。

如果城郊结合处的土地,由不同的开发商分片开发,极容易产生问题,产生后遗症,不宜解决农民就业问题,也不宜建设环境优美、公共设施的建设完善、交通便捷的成熟社区。

因此,一块地的统一开发和规划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统一规划和开发城郊处的土地,同时保障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应确认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让出权。

即,在宅基地使用权有效期内,村民自愿地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有偿让出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完成土地的统一规划和开发,同时也保障村民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权益。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已于2003年3月12日同意试行《关于鼓励本市村民宅基地让出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大华集团公司成功地尝试了城郊结合处整个规划范围为3.5平方公里的、农村地块改造的典型的大型项目建设,在上海享有了很高的知名度。

[4]3.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在标准范围内,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往往是依据村民的特殊身份而无偿取得的。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限制,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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