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
21、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

21、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为切实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576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苏交质〔2012〕47号)、关于转发《关于层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的通知(昆交发工〔2013〕04号)相关文件要求,根据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一、本制度所称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施工合同段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
对于有专业(或劳务)分包的合同段,同时包括分包项目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对于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同时包括项目分段(分部或工区)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和指导安全生产活动,第一时间负责组织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二、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
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生产制度负全面领导责任。
项目经理部,建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人员安排和考核奖惩等要求,并严格实施。
工程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承担2个及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需兼任的,应当征得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
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建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人员安排和考核奖惩等要求,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严格实施。
三、项目负责人因其他事务不能带班生产时,项目经理应指定其他项目负责人承担其带班工作。
四、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方式主要有:(一)现场巡视检查:对当日施工作业区进行巡视检查,了解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重点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部位。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为切实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576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苏交质〔2012〕47号)、关于转发《关于层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的通知(昆交发工〔2013〕04号)相关文件要求,根据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一、本制度所称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施工合同段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
对于有专业(或劳务)分包的合同段,同时包括分包项目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对于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同时包括项目分段(分部或工区)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和指导安全生产活动,第一时间负责组织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二、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
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生产制度负全面领导责任。
项目经理部,建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人员安排和考核奖惩等要求,并严格实施。
工程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承担2个及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需兼任的,应当征得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
ﻫ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建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人员安排和考核奖惩等要求,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严格实施。
三、项目负责人因其他事务不能带班生产时,项目经理应指定其他项目负责人承担其带班工作。
四、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方式主要有:(一)现场巡视检查:对当日施工作业区进行巡视检查,了解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重点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部位。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以及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作业活动场所(下简称“施工现场”)带班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
施工企业设立安全总监岗位的,同时包括安全总监。
对于有专业(或劳务)分包的合同段,同时包括分包项目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对于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同时包括项目分段(分部或工区)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和指导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第一时间负责组织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承担2个及以上施工合同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需兼任的,应当征得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
项目经理是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生产制度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建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人员安排和考核奖惩等要求,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严格实施。
对于有专业(或劳务)分包的合同段,分包单位应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报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备案。
对于施工总承包的项目,项目分段(分部或工区)实施单位应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报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备案。
四、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和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应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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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1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为切实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576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苏交质〔2012〕47号)、关于转发《关于层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的通知(昆交发工〔2013〕04号)相关文件要求,根据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一、本制度所称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施工合同段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
对于有专业(或劳务)分包的合同段,同时包括分包项目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对于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同时包括项目分段(分部或工区)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和指导安全生产活动,第一时间负责组织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二、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
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生产制度负全面领导责任。
项目经理部,建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人员安排和考核奖惩等要求,并严格实施。
工程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承担2个及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需兼任的,应当征得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
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建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人员安排和考核奖惩等要求,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严格实施。
三、项目负责人因其他事务不能带班生产时,项目经理应指定其他项目负责人承担其带班工作。
四、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方式主要有:(一)现场巡视检查:对当日施工作业区进行巡视检查,了解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重点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部位。
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1)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以及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作业活动场所(下简称“施工现场”)带班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
施工企业设立安全总监岗位的,同时包括安全总监。
对于有专业(或劳务)分包的合同段,同时包括分包项目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对于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同时包括项目分段(分部或工区)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和指导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第一时间负责组织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承担2个及以上施工合同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需兼任的,应当征得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
项目经理是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生产制度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建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人员安排和考核奖惩等要求,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严格实施。
对于有专业(或劳务)分包的合同段,分包单位应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报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备案。
对于施工总承包的项目,项目分段(分部或工区)实施单位应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报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备案。
四、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和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应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11.02•【文号】交质监发[2012]576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5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进一步完善施工安全监管制度体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施工企业项目主要负责人带班生产行为,现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2012年11月2日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以及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作业活动场所(下简称“施工现场”)带班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
施工企业设立安全总监岗位的,同时包括安全总监。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以及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作业活动场所(下简称“施工现场”)带班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
施工企业设立安全总监岗位的,同时包括安全总监。
对于有专业(或劳务)分包的合同段,同时包括分包项目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对于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同时包括项目分段(分部或工区)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和指导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第一时间负责组织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承担2个及以上施工合同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需兼任的,应当征得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
项目经理是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生产制度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建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人员安排和考核奖惩等要求,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严格实施。
对于有专业(或劳务)分包的合同段,分包单位应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报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备案。
对于施工总承包的项目,项目分段(分部或工区)实施单位应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报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备案。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重要的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项目负责人的施工管理水平,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生产制度非常必要。
一、岗位职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质量要求,合理组织施工人员,做好施工现场管理,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具体的职责如下:1. 安排施工任务,合理分配施工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任务,并确保按期完成。
2. 制定生产施工计划,保证作业进度,及时更新施工进度表等相关文件。
3. 负责对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物资等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安排,保证资源充足且充分利用。
4. 配合监理、设计等部门,定期组织召开各种现场协调会议,协调进度、质量等问题。
5. 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确保生产安全和员工身体健康,落实好安全管理制度。
6. 督促各专业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同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质量合格。
7. 建立健全的施工现场考勤统计制度,提高考勤管理效率。
8. 做好现场的技术交底工作,为现场施工提供技术指导,并指导工人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二、带班制度为了保证施工现场的生产有序进行,提高施工质量和人员的工作效率,制定一套合理的带班制度十分必要。
具体的带班制度如下:1.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生产进度,以班组为单位分配工作任务,分配任务时要明确施工质量标准,工期和质量要求。
2. 班组长应带领施工人员认真贯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文明施工标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整洁。
3. 班组长应对班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培训,为工人提供技术指导和技能支持,确保施工质量,达到预定要求。
4. 班组长应负责施工区域的安全防护、安全设施、电气线路的保护及各种防火、防爆、防毒等措施的落实。
5. 班组人员应按照项目计划和质量要求认真工作,杜绝私自调整项目计划和施工质量标准的行为。
6. 班组人员应正确使用施工机具、工具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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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576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苏交质〔2012〕47号)、关于转发《关于层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的通知(昆交发工〔2013〕04号)相关文件要求,根据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施工合同段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
对于有专业(或劳务)分包的合同段,同时包括分包项目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对于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同时包括项目分段(分部或工区)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和指导安全生产活动,第一时间负责组织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二、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
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生产制度负全面领导责任。
项目经理部,建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人员安排和考核奖惩等要求,并严格实施。
工程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承担2个及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需兼任的,应当征得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
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建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人员安排和考核奖惩等要求,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严格实施。
三、项目负责人因其他事务不能带班生产时,项目经理应指定其他项目负责人承担其带班工作。
四、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方式主要有:
(一)现场巡视检查:对当日施工作业区进行巡视检查,了解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重点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部位。
(二)蹲点带班生产:巡视检查后,项目负责人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选择当日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部位,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作业区蹲点带班生产。
五、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1、现场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在掌握现场施工内容的同时应切实掌握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状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2、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规定内容的检查和巡视,并相关记录。
3、严格落实制止“三违”相关规定,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问题,立即纠错并按规定给予处罚,严禁违章指挥。
4、解决生产中的突发问题,组织协调工程项目各个职能单位的安全质量生产活动。
5、发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整改,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险情和隐患时,带班人员要立即组织采取停工、撤人、组织人员制定整改措施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6、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抢险救援,同时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规定向上级上报事故情况。
7、带班领导必须每日认真填写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工作记录并签字存档。
带班生产工作记录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并签字确认:当日的施工生产工作内容、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和措施、巡查记录(检查出的问题和处理方法)、整改落实情况(先前带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形成检查闭环)、特殊情况(突发事件及协调处理情况)。
(一)检查本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1.作业人员个人防护和施工现场临边防护的规范性;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各机械设备检验验收与安全运行情况;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运行情况;
(二)以下情况,项目负责人必须现场带班生产:
1.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
3.各项工序进行典型施工时;
4.组织防抗台风、暴雨、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处置或灾后恢复生产时;
5.重大节假日、国家重大会议和活动期间。
六、安全技术交底与班前会落实情况。
(一)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施工指导,及时制止“三违”行为;
(三)检查落实工程、技术、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跟班作业,确保现场管理人员有效到位;
(四)检查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巡视施工现场,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
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监控,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和险情;
(六)做好交接班记录,负责把安全工作遗留问题向下一班的带班领导交待清楚;
(七)做好带班记录并签字,作为项目安全管理资料归档备查。
七、相关要求
1、现场带班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带班职责,严格执行现场带班人员的规定,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时间不得少于施工时间的80%,现场带班人员有特殊情况需离开现场时必须向项目经理请假,并安排人员替班。
3、现场带班人员必须穿戴工装,不准着便装进入生产现场。
4、现场带班人员要认真记录检查问题,交接班时双方签字必须齐全。
5、现场带班人员在巡查中所发现的违章行为,一并给予单位和责任领导进行处罚。
6、进一步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把主要精力用在安全生产上,切实深入一线真抓实干,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八、检查考核
对未严格执行带班制度的责令其整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附则
本现场带班制度,与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不相一致时,从其规定。
本制度于2013年1月30日开始执行由项目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