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_刑法修正案_九_草案_的诠释与研究_陈刚
《刑法修正案(九)》——以死刑制度改革为视角

《刑法修正案(九)》—-以死刑制度改革为视角一、刑法修正案(九)出台背景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
近年来,一些地方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事件,网络犯罪呈现新特点,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需要统筹考虑刑法与其他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并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2014年10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这是自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时隔3年半,刑法再度启动修改。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二、涉及与死刑有关的变动《刑法修正案(九)》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对中国刑法典又进行了多方面的重要修改。
其中,在死刑制度方面提出从两个方面严格限制死刑:一是进一步减少死刑适用的罪名,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种犯罪的死刑;二是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如缓刑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原规定为“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三、死刑制度的变革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坚持“绝不废除死刑,但要少杀”的死刑政策,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典较好地贯彻了这一政策。
在1979年刑法总则中限制适用死刑,即第43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1997年刑法在死刑上的主导方向是限制死刑,如删除了1979年刑法中“己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以死刑制度改革为视角

《刑法修正案(九)》——以死刑制度改革为视角一、刑法修正案(九)出台背景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
近年来,一些地方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事件,网络犯罪呈现新特点,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需要统筹考虑刑法与其他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并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
2014年10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这是自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时隔3年半,刑法再度启动修改。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涉及与死刑有关的变动《刑法修正案(九)》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对中国刑法典又进行了多方面的重要修改。
其中,在死刑制度方面提出从两个方面严格限制死刑:一是进一步减少死刑适用的罪名,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种犯罪的死刑;二是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如缓刑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原规定为“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三、死刑制度的变革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坚持“绝不废除死刑,但要少杀”的死刑政策,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典较好地贯彻了这一政策。
在1979年刑法总则中限制适用死刑,即第43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1997年刑法在死刑上的主导方向是限制死刑,如删除了1979年刑法中“己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思考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1月(下)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思考林娟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1997年《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评论不一,迎头抨击者有之,沉默不语者有之。
在内容上,共有52个条文,其中增设的现行刑法分则的罪名总共是24种,对现行刑法分则已经明确规定的10种犯罪增加了新的犯罪行为方式并且将其犯罪情节规定在内,将部分预备行为明确规定为刑罚处罚的对象,对现行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罪名补充了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和并处罚金的情形,极大的扩大了犯罪圈的范围。
因此有学者认为刑事立法与刑法修正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其实并不然,刑法谦抑性并不代表刑事范围的限缩,刑事范围的扩大并不代表是对刑法谦抑性的冲击或者抵触。
关键词:刑法修正;公共安全;社会秩序;职务廉洁性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3-0239-01作者简介:林娟(1992-),女,汉族,山东枣庄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刑法修正案(九)》概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5年8月进行的第九次刑法修正,在犯罪方面,完善现有犯罪的犯罪行为,增设了恐怖主义犯罪,网络犯罪等一系列新犯罪形式与罪名,使犯罪法网更加严密。
在刑罚方面,此次修正废除了九个死刑罪名,对数额巨大的贪污贿赂犯罪设置了终身监禁,不管立功与否,都不能减刑假释,扩大了罚金的适用范围。
刑法结构更加优化。
从法网更加严密,刑法结构更加优化,也是对犯罪的惩罚与公众的期待之间存在不小落差以及对司法实践不满的一个回应,立法与司法的完善会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与司法的公平正义。
二、《刑法修正案(九)》的主要变化(一)加强对公共安全的保护在刑法的立法过程中,第一次系统的规定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罪名,为全面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强大的法律武器。
恐怖活动的存在对于社会的公共安全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不仅是现实的危害还有精神的危害,公共安全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生命的安全,是社会安全的重要基础。
刑法修正案草案(九) 及详细解说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条文。
位正式确定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刑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4年1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犯罪分子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浅谈《刑法修正案(九)》

浅谈《刑法修正案(九)》作者:翟冰心来源:《卷宗》2016年第05期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在2015年通过并且已经实行,该修正案紧跟时代的发展,更加注重人权的尊重和社会稳定的维护。
刑九主要涉及取消部分犯罪的死刑、进一步完善反恐立法、严格监控网络犯罪、加强社会治安管理。
关键字:《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恐怖主义犯罪;网络犯罪;人身权利;社会治安管理我们知道法律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滞后性,这种特性就决定了法律永远是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动和改革的。
为了加强和完善我国法制建设,更好的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刑法修正案(九)》。
该修正案立足于我国近几年来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并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下对我国的刑法典做出了部分修改和完善。
下面我们分别从《刑法修正案(九)》的宏观来分析我国刑法制度的发展方向,再从各个法律条文的所规定的内容来分析刑法在各个方面的改动。
1 总体把握首先我们可以从《刑法修正案(九)》中看出我国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贯彻。
该修正案立足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有从宽的立法修改,包括取消了9种犯罪的死刑、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增设罚金延期缴纳制度、调整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针对贪污罪受贿罪制订了专门的从宽处罚制度等,也有从严的立法修改,包括增设了多种新罪、扩大危险驾驶罪等多种犯罪的入罪范围、提高部分犯罪的法定刑、针对多种犯罪增设了并处罚金等。
1其次我们可以看出人权保障理念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得到明确的体现。
草案(刑九)总体上注意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任务有关要求,特别注重贯彻了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渐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取消了9种犯罪的死刑。
2最后改修正案注重刑法与行政法的衔接。
我们知道刑法是任何其他法律的保护法,当然也是行政法的保护法,这次修正案中规定了一些新的罪名就是在注重劳动教养制度取消之后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衔接问题。
《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的观察与思考

《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的观察与思考前言当前的中国,在各个方面都在持续着改革。
这一次,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引起了广泛的议论。
毋庸置疑的是,这一修正案预示着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
本文的目的是对这一修正案进行观察和思考,分析其中涉及到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中国死刑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刑法修正案九的主要内容刑法修正案九是中国自1979年以来的第九次修改刑法,主要涉及了死刑制度的改革、保护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的权益、暴力犯罪和电信网络诈骗的惩治措施。
其中,涉及到死刑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缩小适用死刑罪名的范围修订后的刑法,对适用死刑罪名的范围进行了缩小。
例如,在修改前的刑法中,贩毒罪、贪污罪、受贿罪等都可以适用死刑。
而在刑法修正案九中,针对这些罪名的处罚方式进行了调整,将其与“以危害国家安全、恶性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罪名并列,前两者犯罪行为属于极端严重的罪行,而后八种罪名会强调犯罪情况的情节,较之前采用具体刑名。
具体来说,修改后的刑法将罪行在法律上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类,分别是极其严重罪、特别严重罪、严重罪。
其中,专门针对极其严重罪规定适用死刑的情况,而特别严重罪和严重罪,则是适用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罪之间的选择。
这种对死刑罪名的缩小和分类设定,不仅在保护人权和司法公正的角度上有好处,也更符合国际上的主流观点和实践。
2. 限制死刑的执行早期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还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在此前,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在判定有罪的基础上,大多会很快执行死刑。
这一修正案则设置了必要的缓刑程序,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和生命安全。
具体而言,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可通过上诉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缓刑,缓刑期限为两年。
而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死刑缓期执行,其余囚犯则可以参加劳动改造、学习文化和技术知识,可以为法律执行进行更好的融入社会的准备。
死刑改革的意义与现实背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多元化的国家和社会来说,死刑制度的改革是必然的。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
刑法修正案(九)是指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也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九)修正案》。
该修正案对现行刑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目的是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几个重要的修改和变化值得关注和理解。
首先,修正案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以应对社会上出现的新型犯罪形式。
例如,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非法获取、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惩处。
其次,修正案对部分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进行了调整。
例如,修正案将盗窃罪的刑罚幅度从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扩大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大了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
并对醉酒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提高。
此外,修正案还进一步明确了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和取证程序的规范。
例如,在确保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对刑事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进行了保护,规定了必要的取证程序。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文
进行分析和判断,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际操作。
同时,也要加强对刑法修正案的宣传和普及,以提高广大群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只有依法正确理解和运用刑法修正案,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删除贪污罪定罪数额的思考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删除贪污罪定罪数额的思考作者:钱友缘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2期摘要法律作为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归根结底决定于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随着所有制的变革会出现上层建筑的变化。
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刑法在评价一些犯罪行为及刑罚适用上出现了不足。
自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我国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针对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2014年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
此次《修正草案》亮点频出,特别指出的是草案旨在加大对腐败犯罪惩处力度,拟删除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数额标准,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严密惩治腐败犯罪的法网。
笔者将根据《修正草案》的修改论述我国贪污罪量刑数额标准存在的问题和拟删除贪污罪数额标准的合理性。
关键词贪污罪数额标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作者简介:钱友缘,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职侦局。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95-02一、其他国家和地区刑法对贪污罪的规定国外刑法对于贪污罪规定各不相同,有些国家不单独设置贪污罪,而是将其规定在侵占罪中。
例如原联邦德国刑法典第246条规定侵占罪是指:“(1)行为人使自己或者第三人违法地占有他人可移动的物品的,处三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者金钱刑,如果该行为没有在其他的规定中被更重的刑罚加以威吓的话;(2)如果在第1款的情形中的物品是被委托给行为人的,那么,处五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者金钱刑;(3)力图可罚。
”①德国刑法学界认为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的基本形态,除此之外即是盗窃罪,因此并不单独规定贪污罪。
日本刑法立法模式和德国类似,第252条规定了横领罪(即侵占罪):“横领了自己占有的他人的物的人,处五年以下的惩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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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6期(总第25期)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arbin Normal UniversityNo.6,2014Total No.25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诠释与研究陈刚,么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07)[摘要]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内容的解读,文章阐述和分析了我国刑法和刑法学近年来的一些发展方向和趋势:刑法的修改正日益频繁化、刑法的打击面正逐步扩大化、刑法的设置正日益宽缓化和全面化等。
这些发展趋势势必将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深刻影响我国的刑法学研究和教育,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教学工作也必然要做出相应的重大调整。
[关键词]刑法修正;刑法打击面;刑罚设置[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292(2014)06-0032-04[收稿日期]2014-10-31[作者简介]陈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法学;么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书记员。
201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审议。
由于《刑法修正案(九)》与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相类似,即均对刑法的总则和分则部分做出了较大修改,一旦生效必将会在大范围和深层次上影响我国刑法学的教育和刑法的实际适用(原有的刑法教科书也将为此而做出重大调整),因此,该修正案的提出自然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
不少刑法学者们纷纷从不同角度对修正案的内容进行了解读和评析,所得出的结论也是褒贬不一。
而在笔者看来,通过此份修正案,至少可以管中窥豹地看出我国刑法近几年的一些发展趋势,这些发展趋势也将直接影响今后几十年我国刑法学教育的发展,也将对高校法学专业的教学起着引领性的指导意义。
一、刑法的修改日渐频繁,修改的内容日渐增多客观地说,受制于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我国现行的、1997年颁布实施的《刑法》(以下简称“九七刑法”)从生效之时起就受到各种先天不足的困扰,存在不少与现实脱节和不相适应的情况,尤其是近些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等大环境发生了剧烈变化,各种新问题、新状况层出不穷,导致我国刑法在实际适用过程中正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曾有人形象地将这一情况评价为“他国的刑事法治建设是在石头地基上盖钢筋混凝土的高楼大厦,而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却只能是在沙土地上盖茅草屋,稍微有个风吹草动就可能‘房倒屋塌’”。
所以受此大前提的限制,不得不说我国刑法的修改、甚至是大幅度的修正,是难以避免的,而且事实上我国的立法机关和刑法学界也是这样做的———立法机关每年都要承担繁重的刑法立法和调研工作,刑法学者则忙于参加各种学术研讨会和提出各种的立法建议,社会上也时不时地掀起一阵阵议论刑法、修改刑法的热潮。
于是乎,各种各样的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等纷至沓来,刑法的修改正变得比以前任何时期都要频繁和深入,而《刑法修正案(九)》的制订则进一步佐证了上述这一事实。
但在人们为修改刑法而热血澎湃之时,又有没有人反过来思考一下:如此频繁地、大规模地修改现行刑法,又会产生哪些问题呢?据笔者统计,自1997年10月1日现行刑法生效至2014年10月27日,在十七年的时间里面,我国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三个单行刑法和九个刑法修正案,其中前后修改的间隔最长的为三年五个月(《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最短的竟然只有两个月左右(《刑法第一修正案》和《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总体来看,平均一年五个月就要修改一次刑法,粗劣计算所涉及修改或增补的条款累计达到179条之多,而九七刑法颁布之初也才不过只有452条。
直观来看,也就是已经有差不多40%的刑法条文被修改。
再加上这期间立法机关所颁布的九个刑法立法解释和最高司法机关配套出台的300余个刑法司法解释……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目前这种大修改的环境之下,现行刑法正面临着越改越复杂、越改越破碎的危险。
现实中,即使经验最为丰富的刑事法官也不敢完全肯定自己的判决中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即使理论最为高深的刑法学教授也不敢完全确定自己所讲授的知识是否正确,至于普通人则更是只能“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了。
笔者认为,如此多的修改和补充,无论其每一次的理由有多么正当,方式有多么稳妥,其都不可避免地会对原有刑法的体系和内容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而当这种冲击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将极有可能会发生“量变引发质变”的现象,从而影响到刑法整体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并对刑法的适用产生消极影响。
因此,为了更好地应对当前这种不得不对刑法进行长期修改,而修改太多却又会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的状况,笔者认为有必要处理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应充分认识到刑法的局限性,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人类的法治历史早已经证明了“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道理,而对于以最严厉的处罚手段———刑罚为适用效果的刑法而言,人们就必须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其所具有局限性和可能产生的、不容忽视的副作用。
像我国历史上的秦朝,就是将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推向极致,推崇法律的“繁于秋荼,密于凝脂”,追求刑法效果的最大化,以致天下百姓不堪重负,进而“斩木为兵,揭竿为旗”。
因此,我们在修改现行刑法的过程中,就必须本着极为谨慎、细致的态度(必要时,甚至是保守的态度),对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予以毫无保留地坚持。
在处理相关问题时,首先要对问题的严重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看看能否仅用道德等其他规范加以解决;如果必须使用法律的手段,也应先看看能否用民事、行政等一般性法律就可以加以解决;如果问题严重到必须科以刑律,也应当先看看能否在现有刑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加以解决,不必急于进行修改;如果确实需要修改,也应当本着最小修改的原则进行修正,同时应对修改的负面影响有充分的认识,一旦负面影响较大或现有环境下修改的条件尚不具备,就应做好停止修改的准备。
2.注意刑法修改的全面性和科学性,维护刑法的体系性和稳定性,保证刑法的权威性。
刑法的权威一方面来自于刑法的公正和合理,另一方面则来自于刑法的稳定和公开。
很难想象,一部内部充满矛盾、错误、同时朝令夕改的刑法会得到人们的推崇和遵守。
在当前这种对刑法的修改(还有各种有权的刑法解释)越来越频繁、修改力度越来越大的环境下,对刑法自身体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的考虑就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
为此,应注意修改内容与原有内容之间的协调与兼容,避免自相矛盾,以维护刑法的体系性;应注意对原有刑法立法思想的理解和把握,坚持对现有内容的适度调整以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可以将刑法修改的理由、目的、生效时间等事先向全社会公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同时,也让民众充分理解刑法修改的必要性,以便更好地维护刑法的权威。
3.避免人云亦云,防止“激情修改”。
刑法的修改部门应对刑法的修正有自己的规划和准备,坚持在充分调研、公开讨论、全面评价等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在此期间,应注意避免受到外界(特别是新闻媒体、受害人等)的过多干扰,防止没有主见地人云亦云。
此外,应特别注意对“激情修改”、“拍脑袋式立法”的预防,不要一有风吹草动就想着赶紧出台相应的法律,从而导致更大的法律适用问题。
4.适时启动新刑法典的制定工作。
现行的九七刑法虽然可以被视为是我国刑法发展史上的一部里程碑之作,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刑事法治的进程。
可经过近二十年的适用,虽多次修改,却也仍然无法掩饰现行刑法逐渐“心有余而力不足”的事实。
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在坚持现行刑法的优点的同时,适时启动新刑法典的编纂工作,以期能对现有的诸多问题来一次根本性的解决。
二、刑法的打击面在逐步扩大,对部分犯罪的打击力度增强通过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可以发现我国刑法的打击面正在逐步扩大,具体表现在:1.对于恐怖主义犯罪、虐待罪等犯罪的法律设置日渐严密。
如将拒不提供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证据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条);将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规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五条);扩大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将对老年人、患病的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纳入其中(《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等。
2.增大对新类型犯罪的打击力度。
如降低了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的入罪门槛,细化了操作标准,以便能更有效地打击不法商家利用“伪基站”强行推送各类信息的违法行为。
针对当前社会上多次出现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增设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等。
3.将原有的部分一般性违法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
如扩大危险驾驶罪的打击范围,将公路客运人员严重超载或严重超速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将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一条)等。
对于上述这些修正,笔者认为其中确有一些好的内容,同时也存在一些有待商榷之处。
其中,好的内容是:加大了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并且打击的对象日益细致化、全面化,这与当前我国所面临的严峻的反恐斗争形势相适应,有利于将反恐斗争等推向更为深入和全面的阶段;将虐待罪的主体范围扩大,则正可以弥补长期以来原有虐待罪打击范围过窄,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众的弊端;而完善信息化环境下的刑法设置,则能更好地应对当前网络化、信息化犯罪日益增多、复杂的状况……但与此同时,对于将一些原来的一般性违法行为(如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纳入到刑法的打击范围之中———笔者对这一做法持慎重态度。
事实上,这种将一般性违法规定为刑事犯罪的做法,在之前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就得到很好的体现,如备受争议的醉驾入刑规定。
经过近四年的施行,虽然客观地说,社会上的醉驾行为因此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由此产生的副作用和问题却仍是人们讨论的热点,例如,让数量较多的人受到刑罚处罚,背上一个刑事前科的人生污点———这种做法是否合适;为了一些程度较轻的违法行为而动用大量的司法资源,经济上是否合算;醉驾入刑,是否有严刑峻法的嫌疑;等等。
而在这些问题都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情况下,就又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将更多的一般性违法行为规定为是犯罪,是否会出现“乱上加乱”,进而导致“一团乱麻”的情况呢?笔者建议,对于部分违法行为,与其大动声势地动用刑法,还不如严密民法、行政法等一般性法律的法网,并且加大其处罚力度,来得更为方便、直接和合算。
比如,《刑法修正案(九)》所规划的使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笔者就认为完全可以尝试通过加大相应行政罚款、拘留等的处罚力度,同时将使用者的违法记录记入个人信用档案、身份证档案等,让其在以后使用身份证的过程中受到更为严格的审查和限制等方式加以解决,没必要一上来就科以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