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13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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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国际贸易实务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国际贸易实务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国际贸易实务: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一、商品检验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的重要性在国际贸易中,商品检验是交易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双方进行商品检验能够确保质量和数量的一致性,并防止交易中的纠纷和损失。

商品检验的目的是确认商品的符合标准和合同要求,从而确保双方的权益。

二、商品检验的程序和事项1. 商品检验的程序商品检验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委托检验:买卖双方约定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商品检验。

双方应协商选择公正、权威的检验机构,并明确检验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检验报告的编制:检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包括商品的质量、数量、规格等信息,并根据检验结果做出明确的结论。

检验报告的提交:买方和卖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检验报告。

双方应认真核实报告内容,如有异议可及时沟通和协商解决。

2. 商品检验的事项商品检验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商品检验应基于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检验时应准确记录和测量相关数据,避免主观判断和误差。

检验应覆盖到所有的商品,包括质量、数量、规格、包装等方面。

双方应明确约定检验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检验结果应及时通知双方,并明确结论和相关责任。

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通过仲裁解决。

三、商品索赔的原因和程序1. 商品索赔的原因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索赔是指买方因商品质量、数量等方面的问题而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和赔偿的行为。

商品索赔的原因包括: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和标准要求;商品数量与合同要求不符;商品包装破损或不符合要求;商品交货延迟或未交货;其他侵犯买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2. 商品索赔的程序商品索赔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通知索赔:买方应在发现问题后及时书面通知卖方,并附上必要的证据和资料。

通知内容应包括索赔的原因、金额以及相关要求。

卖方回复: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及时回复并进行调查。

如果卖方认可索赔事宜,应协商解决,并达成赔偿协议。

不达成协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以考虑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国际贸易实务五 商检、索赔、仲裁、不可抗力

国际贸易实务五    商检、索赔、仲裁、不可抗力

练习五商检、索赔、仲裁、不可抗力一,名词解释1,法定检验2,离岸品质、重量3,到岸品质、重量4,仲裁5,不可抗力6,二,填空1,国际贸易中确定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方法有:、、、、。

2,外贸业务中通常所讲的不可抗力在英美法上称为,在大陆法上称为。

3,我国各进出口公司对外规定仲裁地点时主要有三种形式:、、。

4,国家检验局的任务主要有三项:、、。

5,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检验、鉴定后出具的证明文件称为。

6,复验期限规定越长,卖方承担风险就越。

7,在国际经济贸易中,解决当事人双方所发生的争议的方式有:、、和等。

三,是非判断1,按照我国商检法规定,法定检验的商品仅指《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所列的商品。

2,申请国际仲裁双方当事人事先应有仲裁协议,而向法院诉讼,一方可以起诉,无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3,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与买卖双方发生争议后签订的书面仲裁协议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买卖双方为解决争议而提请仲裁时,必须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5,向西欧某商进口在当地通常可以买到的某化工产品,在约定交货前,该商所属生产上述产品的工厂之一因爆炸被毁,该商要求援引不可抗力免责条款解除交货责任。

对此,我方应予同意。

6,根据我国现行做法,对外订立仲裁条款时应争取在我国仲裁,如对方不同意,也可接受在被告国仲裁。

7,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法律后果是撤销合同或延期履行。

8,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是强制性的,是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

9,如果货物在产地检验,那么货物离厂后出现的品质、数量等方面的风险概由买方负责。

10,复验期限实际上就是索赔期限。

11,如果买方在规定的索赔期内作不出最终结论,可以在原定索赔期限内通知卖方,要求延长该期限。

12,按照大陆法系的法律规定,违约金可分为罚金和预约的赔偿金两种,其中罚金是不被承认的。

13,在我国当事人可以就仲裁机构的裁决上诉法院。

四,单项选择1,买方对商品的复验期限,实际上是:A,索赔期限 B,接受货物的期限 C,决定再次成交的依据2,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中,关于检验时间和地点,目前使用最多的是:A,在出口国检验 B,在进口国检验 C,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3,某国外进口商在广交会订购我出口商品,合同中规定的一般条款中有商检、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条款,后由于国外市场价格下跌,该商借口部分商品品质较差,拒绝收货,意以向当地法院起诉相讹诈,以达到降价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我应按下列办法之一答复:A,因订有仲裁条款,应按条款规定仲裁解决B,因在中国签约,故应向中国法院起诉C,建议通过双方协商同意的第三国法院处理4,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败诉方不肯自愿执行裁决,那么仲裁员:A,可以强制当事人执行 B,并无强制当事人执行裁决的权力C,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重新判决5,若使买方在目的港对所收货物无权提出异议,商品检验:A,以离岸品质,离岸重量为准 B,以到岸品质,到岸重量为准C,以离岸品质,到岸数量为准 D,以到岸品质,离岸数量为准6,交易的一方认为对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规定责任与义务的纠纷是:A,争议 B,违约 C,索赔 D,理赔7,合同和法律的规定,是索赔时的:A,事实依据 B,法律依据 C,违约证据 D,违约事实8,〈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索赔期限为买方实际收到货物后:A,半年内 B,1年内 C,1年半内 D,2年内9,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运抵目的港后30天内索赔”。

国际贸易中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国际贸易中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国际贸易中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在国际贸易中,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是与合同履行相关的重要问题。

这些问题通常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和条款。

1. 检验:在国际贸易中,双方通常会约定一定的检验标准和程序,以确保货物的质量和符合合同规定。

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买方有权进行检验,以确保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符合合同要求。

如果检验结果与合同要求不符,买方可以提出索赔或拒收货物。

2. 索赔:如果货物的质量或数量与合同要求不符,受影响的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

索赔的形式和程度取决于合同的具体条款和适用的法律。

索赔可能包括货物退换、价格调整或损失赔偿等。

3.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因不可预见的、不能避免的和不能克服的事件的发生,使得双方无法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可以是自然灾害、战争、政治动荡、劳工纠纷等。

在发生
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协商,并可以暂时或永久地中止或解除合同。

4. 仲裁: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双方通常会约定仲裁条款,以解决合同争议。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端解决方式,由一方或双方指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员进行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一般来说,仲裁决定不能上诉。

仲裁的优势在于弹性、高效和机会公平。

,在国际贸易中,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是处理合同纠纷和争议的重要方面。

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关条款,并在发生争议时按照协议的方式进行解决。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件第十三章 检验检疫、索赔、不可抗力及仲裁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件第十三章 检验检疫、索赔、不可抗力及仲裁
▪ 对于进口商品,经检验后签发《入境货物通 关单》进行通关。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 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检验检疫局申 请复验。如复验不合格,检疫机构即签发商检证 书,以供对外索赔。
四、商品检验检疫的时间和地点
▪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检验时间和地点的确定 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问题,而且还牵涉到有关国际贸易法律和惯 例的规定。确定货物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实际上 就是确定买卖双方中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 即以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或买方是否有 复验权的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关于货物检 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基本上有四种:在出口国 检验、在进口国检验、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和 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
▪ (2)装运港(地)检验
▪ 装运港(地)检验又称“离岸品质、离岸重量”,这是指货 物应在装运港(地)装运前或装运时实施检验,经双方认可 的检验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检验报告是确定商品品质、重 量、包装状况的最终依据。如采用这一规定方法,买方收 到货物后,即便发现货物存在问题,通常也无权提出拒收 或索赔。这对买方有失公平,在实践中使用不多。对那些 易腐、易烂、易变质的蔬菜、水果及鲜活水产品等一般要 以产地或装运港<地)检验为准。
▪ 目的港(地)检验习惯上称为“到岸品质、到 岸重量”,这是指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 一定时间内,由买卖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或 人员)实施检验,并以其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 确定货物品质、数量的依据。部分商品因其 本身特性,需要在卸货后一定时间内实施检 验,对此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采用这 种方法时,买方有权根据货物运抵目的港或 目的地时的检验结果,对属于卖方责任的品 质、重量(数量)等相关不符点,向卖方索赔。
▪ 货物在装运前应进行检验,但在装运港(地)签 发的检验报告并非最终依据,而是作为卖方议付 货款的单据之一。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买方 保留复验权。复验后如发现货物状况与合同不符 且系卖方责任,可向卖方提出索赔。这种方式兼 顾买卖双方利益,体现了平等互利原则,因此被 普遍接受。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基本都采用这一做 法。买卖合同规定买方有复验权时,应对复验期 限和复验机构予以明确。复验期限实际上就是索 赔期限,买方只有在这段时间内进行复验并取得 检验证书,其复验结果才能作为索赔依据。复验 期限的长短应根据港口情况和商品性质而定,同 时,应选择信誉卓著并具备相当业务能力的国外 检验机构作为复验机构。

第13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

第13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


(二)违约金(罚金)条款

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 向对方支付约定的金额。 违约金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者 买方延迟开立信用证和延期接运货物等情况。 违约金数额由交易双方商定,以违约时间的 长短而定。 大陆法系国家(法、德等)承认;英美法系 (英、美等)一般不承认。


违约行为 指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包括不履行, 延迟履行,不当履行以及拒绝履行,也包括全 部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 无免责事由 指违约行为无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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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 违约金? 赔偿损失?
(1)继续履行:我国对于违约行为,采取以继续 履行为主,赔偿为辅的救济原则,对于因履行 迟延、履行不当或履行拒绝的违约行为,原则 上均可继续履行或补充履行。 (2)违约金:违约金是以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 直接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向他方 给付的金钱。 (3)赔偿损失:指因违约行为而导致损害的,违 约人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 失的责任。
(1)检验依据:
是检验进出口商品的根据,也是据以衡量进 出口货物是否合格的标准。 (2)检验方法:
同一商品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检验,可以得出 完全不同的结果,容易导致买卖双方产生异议 而发生纠纷。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最好在签 定合同时订明所用的具体检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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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复验: 是指买方对到货拥有的复验权。
商检证书: 是商检机构验货后签发的、证明检验结 果的书面文件,是确定卖方所交货物是否符 合合同规定的凭证,也是买方凭此向卖方或 其他关系人提出异议和索赔的法律依据。
商检证书的作用
商检证书的种类
(1)商检证书的作用:
①商检证书是证明货物运输、装卸的实际情况, 明确责任归属的依据。 ②商检证书是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案例分析1、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出口合同,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仲裁地点为北京,后来发生交货品质纠纷,外商不愿到北京仲裁,于是在当地法院起诉,当地法院向我外贸公司寄来传票。

请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答:(1)我方可以将传票退还给外国法院,指出其对该案件是没有管辖权的,将争议案件退交北京仲裁庭截断。

(2)本案例涉及仲裁协议问题所谓仲裁:是指交易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一个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第三者的裁决对双均有约束力,仲裁协议有形式有:仲裁条款和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的作用有:A发生争议,只以仲裁;B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C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结合本案例,我方与外商的出口合同中明确有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仲裁外商不但不愿遵守,且在当地法院起诉,根据仲裁的作用外商的做法违背了仲裁协议,是无理论依据的,故我方可以将传票退还给外国法院,指出其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坚持将该案件由北京仲裁庭裁断。

2、有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在9月15日以前装船,但在同年8月20日,卖方所在地发生地震,由于卖方存货的仓库距震中较远,因此货物未受到严重损失,仅因交通受到破坏而使货物不能按时运出。

但事后,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买方不同意。

试分析:卖方的主张对否?答:(1)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的主张是不对的。

(2)本案例涉及不可抗力问题,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并不是十分严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另一种是解除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严重,完全排除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国际贸易的索赔、仲裁及不可抗力

国际贸易的索赔、仲裁及不可抗力

国际贸易的索赔、仲裁及不可抗力国际贸易的索赔、仲裁及不可抗力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索赔、仲裁等方式进行处理。

由于国际贸易活动受到各种不可抗力因素的制约,不可抗力也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索赔在国际贸易中,索赔是指当一方认为对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造成损失时,向对方主张赔偿的一种行为。

索赔可以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进行,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权益。

索赔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口头或书面的索赔申请,也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进行。

在索赔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证明索赔的合理性和依据。

索赔的处理结果可能是支付赔偿金、修复损失或者进行其他补偿措施。

仲裁仲裁是解决国际贸易纠纷常用的一种方式。

与诉讼不同,仲裁是一种私下解决争议的方法,其结果一般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作出。

仲裁的优点是程序简单、费用较低、灵活性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安排时间和地点,适用于跨国贸易纠纷。

国际贸易仲裁通常基于国际仲裁机构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等。

仲裁的结果一般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通过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来执行。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战争等不可预见且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免除或延期履行合同,也不承担过失责任。

不可抗力是一个相对主观的概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要求。

如果一方主张不可抗力,通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事实来证明其遇到了真正的不可抗力情况。

不可抗力通常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可能导致合同解除、修改或者延期等结果。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双方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的相关条款,以便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进行合理的处理和应对。

国际贸易的索赔、仲裁及不可抗力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问题和概念。

通过合理的索赔、仲裁方式可以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13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13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陈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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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抽样 抽样是检验的基础,除委托检验外,一般不得由报 验人送样。必须由商检部门自行抽样,并由抽样员 当场发给“抽样收据”。 (三)检验 检验是商检机构的中心工作,如检验不认真就会影 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因此,商检机构在接受报验 之后,根据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在仔细 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即在 弄清检验依据的基础上,确定检验的标准和方法, 然后抽取货样、对所取样品进行检验。
陈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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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验期限的长短,视商品的性质和港口情况而定, 一般为到货日起30-180天 – 复验地点:若合同未约定,则按贸易惯例和各国 法律规定,我国对进口商品的处理是
• 一般商品在口岸或集中存储地点进行 • 成套设备、机电仪器,在收货、用货地点 • 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在拆箱地点
– 复验机构:以卖方认可的为宜 – 复验方法:一般与检验方法相同
陈雅丽 22
(二)商检证书的种类
1、品质检验证书。 2、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 3、兽医检验证书。是证明出口动物产 品或食品经过检疫合格的证件。适用于冻 畜肉、冻禽、禽畜罐头、冻兔、皮张、毛 类、绒类、猪鬃、肠衣等出口商品。是对 外交货、银行结汇和进口国通关输入的重 要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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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卫生/健康证书。是证明可供人类食用 的出口动物产品、食品等经过卫生检验或检疫 合格的证件。适用于肠衣、罐头、冻鱼、冻虾、 食品、蛋品、乳制品、蜂蜜等,是对外交货、 银行结汇和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陈雅丽 8
在实际业务中,对检验时间与地点的规定 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在出口国检验 在出口国检验,又称为装船前或装船时检 验。它又可分为: 1、工厂检验。由工厂的检验单位或买方的 验收人员在货物出厂前进行检验或验收。在这 种条件下,卖方只承担货物在离厂前的责任; 运输途中的品质、数量变化的风险,概由买方 负担。这对卖方是最为有利的一种选择。凡属 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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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条款习题参考答案一、问答题1.简述商品检验的重要性。

答: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商品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对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由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安全、卫生、装运条件以及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保护、欺诈防止、国家安全维护等项内容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分处两国,难以做到当面呈交和验收货物。

货物经过长途运输,有可能发生货物残损和数量短缺等问题。

为了避免发生纠纷,以及在发生纠纷后便于确定事故的起因和责任的归属,在长期的外贸实践中,产生了商品检验这一做法。

为此,许多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都对商品检验做出了明确规定。

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当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时,买方有权要求有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以确定它们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

买方在未有合理机会检验货物之前,不能认为他已经接受了货物。

又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规定:“买方必须在按实际情况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商品及其包装和运载工具进行检验和监管。

对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实施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商品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对《目录》外商品实施抽查等。

2.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一般程序是什么?答:进出口商品检验程序一般由报验、抽样、检验和签证四个环节组成。

(1)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包括出口商品的生产者、供货部门、进口商品的收货人、用货部门、运输和保险契约的有关部门)向商检部门提出检验申请。

具体分为出口检验申请、进口检验申请与委托检验申请。

(2)抽样:抽样是检验的基础。

除委托检验外,一般不得由报验人送样,而是在商检部门接受报验后,随即派抽样员赴存货现场自行抽样。

抽样完毕,由抽样员当场发给“抽样收据”。

(3)检验:检验是商检部门的中心工作,必须做到准确、迅速,否则会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有效性。

因此,商检部门在接受报验后,要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按照检验的依据和合同(含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以及其规定的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对商品进行检验。

(4)签证:商检证书是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结果所出具的证书。

它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也是买卖双方收付货款、处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因此,要求它所载事实清楚,论证准确、严谨、周密。

3.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是如何规定的?答:虽然国际上一般都承认买方在接受货物前有权检验货物,但在何时何地进行检验,各国法律并无统—规定,因此,买卖双方通常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方是否行使及如何行使检验权等问题,而其中的核心就是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其具体做法有以下四种:(1)在出口国检验1)在产地检验在货物离开生产地点(如工厂、矿山、农场等产地)之前,由卖方或者其委托的商检机构人员,或买方的验收人员或买方委托的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等项内容的最后依据。

2)装运港(地)检验又称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Shipping Quality and Weight as final)。

卖方出口货物在装运港或装运地交货前,由买卖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后所出具的品质、重(数)量、包装等检验证书,作为卖方交货的品质、重(数)量的最后依据。

这种检验方法,一般意味着买方无复验权,对买方不利。

(2)在进口国检验1)目的港(地)检验亦称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Landed Quality and Weight as final)。

是指货物到达目的港(地)时,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地)商检机构检验商品,并以其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交货的品质、重(数)量的最后依据。

2)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对于一些不便于在目的港(地)卸货检验的货物,如密封包装或大型机械设备等,一般不能在目的港(地)卸货时进行检验,需要将检验时间和地点延至用户所在地,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

这种检验方法,实际上是卖方要承担到货品质、重(数)量的责任,对卖方不利。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卖方在出口国装运货物时,以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地)商检机构检验后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交货和议付货款的凭证之一,同时又允许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在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内进行复验。

经过复验,如发现商品的品质、重(数)量与合同不符而责任在卖方,买方可凭目的港(地)商检机构出具的复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或索赔。

这种做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对买卖双方较为公平台理,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和规则,因而在国际贸易中广泛应用,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也常被采用。

(4)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这种做法,也称之为离岸重量、到岸品质(Shipping Weight and Landed Quality)。

即以装运港(地)验货后检验机构出具的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商品重量的最后依据;以目的港(地)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作为商品品质的最后依据。

4.检验证书的种类及作用。

答:(1)在国际贸易中,检验证书的种类繁多,常见的商检证书有:1)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2)重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3)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y)4)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它是证明动物产品(如皮张、毛类、绒类、猪鬃、肠衣、冻畜肉等)在出口前经兽医检验、符合检疫要求的证书。

5)卫生(健康)检验证书(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Health)。

它是证明出口食品、食用动物产品(如罐头食品、蛋品、乳制品、冻鱼、肠衣等)未受传染疾病感染的证书。

6)消毒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Disinfection )。

它是证明动物产品(如猪鬃、马尾、羽毛、山羊毛、人发等)经过消毒处理的证书。

7)产地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Origin)。

它是证明出口商品产地的证书,或应给惠国要求而为出口产品所出具的产地证书。

8)价值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Value)。

它是证明出口商品价值或发货人提供的发票上价值完全正确的证书。

9)验残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Damaged Cargo)。

它是证明进口商品残损情况、估定残损贬值程度、判断致损原因的证书,以供索赔时使用。

此外,还有植物检疫证明、积货鉴定证书、船舱检验证书、货载衡量检验证书等。

(2)检验证书的作用1)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合同或信用证中通常都规定,卖方交货时必须提交规定的检验证书,以证明所交货物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

2)检验证书是海关验关放行的有效证件检验证书是进出口国家海关和卫生、检疫部门准予进出口的有效证书。

如我国规定凡属法定检验范围的商品,在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时,必须向海关提供商检证书。

3)检验证书是买卖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检验证书是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一种单据,如果检验证书所列检验结果与合同或信用证中的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4)检验证书是处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当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在进口国检验,或规定买方有复验权时,如果买方所收到的货物经指定的商捡机构检验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凭指定的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或要求解除合同,有关责任方也需根据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办理理赔。

此外,检验证书还是计算关税及运输、仓储等费用的依据。

5.什么是异议与索赔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异议与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一般是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针对卖方交货质量、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同规定时,除订明买方有权提出索赔外,并订明了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索赔的办法以及索赔金额等内容。

异议与索赔条款的内容(1)索赔依据:索赔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两个方面。

法律依据是指买卖合同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事实依据是指违约的事实、情节及其书面证明。

索赔条款中的索赔依据,主要规定提出索赔必须具备的证据和出证的机构。

(2)索赔期限:它是指索赔方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有效时限,逾期提出索赔,违约方可不予受理。

索赔期限有约定的索赔期限和法定的索赔期限。

约定的索赔期限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索赔期限;法定的索赔期限是指根据有关法律受损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期限。

约定的索赔期限长短有多种规定方法,主要是依据商品的不同特性做出不同的规定。

法定索赔期限一般较长,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自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

我国法律也规定:买方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

(3)索赔金额:如果买卖合同中有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或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应按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或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的损害赔偿金额提出索赔;如果合同中未做出约定,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一般原则是:赔偿金额应与因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一致;赔偿金额应以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可预料到的合理损失为限;因受损害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应在赔偿金额中扣除。

(4)索赔方法:异议和索赔条款主要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有的还规定索赔的处理方法。

如具体内容可以规定为: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必须于货物到达提单及/或运输单据所规定的目的港(地)之日起××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卖方收到异议后,××天内答复。

属于保险公司、轮船公司或其他有关运输机构责任范围内的索赔,卖方不予受理。

6.什么是不可抗力条款?包括哪些内容?答: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是指买卖合同签订之后,不是由于订约当事人的任何一方的过失或疏忽,而是发生了订约当事人既不能预见、也无法预防或控制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根据合同或法律的规定免除合同履行之责或延期履行合同,另一方无权要求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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