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知识竞赛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知识竞赛题一、选择题(共20题,每题2分,将正确答案填在“”上。
1.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全新的、更高的要求,应在“三个坚持上狠下功夫。
坚持为、、服务。
A、开放、发展、稳定B、发展、稳定、开放C、改革、发展、稳定2.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和睦关系、不收费的特点,几十年来,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
A、简便、利民、快捷B、便民、利民、快捷C、便民、利民、速捷3.人民调解工作要坚持依法调解,注重从法律的角度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解释和劝导,促使当事人、、、护法,维护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自觉依法办事。
A、知法、懂法、守法B、学法、懂法、守法C、知法、懂法、用法4.为适应民间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近些年来,各地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组织条例》,相继在行政地区、市场、人口聚集地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还有的在工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团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等。
A、相邻、集贸、流动B、相近、集贸、流动 C接边、集贸、流动5.实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四落实”,就是在、、、、四个方面落实。
A、组织、制度、工作、报酬B、组织、制度、工作、经费C、组织、制度、工作、责任6.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例会、学习、考评、登记、和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调解场所,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A、信访、统计、档案B、业务、统计、档案C、业务、统计、资料7.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令第75号发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自施行。
A、2002年10月1日B、2002年11月1日C、2002年12月1日8.《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人组成。
A、二到四B、二到七C、三到九9.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委工作,向、和报告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要求工作安排、部署等。
人民调解法考点

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从此全面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这次颁布的《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突出了调解优先、强化保障制度等特点。
2010年有关民事诉讼法通过的司法解释寥寥无几,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从司法考试的命题角度来看,最有可考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一、司考重点法条本次颁布的《人民调解法》条文共计35条,需要重点掌握的法条有:第17条、18条、19条、20条、23条、24条、25条、26条、28条、29条、30条、31条、32条、33条,其他的条文一般阅读即可。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转载自:考试大- []命题点:人民调解活动的规范。
人民调解活动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人民群众自己启动人民调解,另一种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启动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培训讲稿同志们:你们好,《人民调解法》已经颁布实施近一年多了,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这项法律,今天我与大家来共同学习一下该法。
我今天主要讲以下十一个问题: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二、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三、《人民调解法》与1989年《人民调解条例》明显的区别是什么?四、《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五、新法有哪些进步、特点和规定?六、司法行政部门应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七、如何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八、怎样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九、如何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十、怎样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机制?十一、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下面我就每一个问题进行逐条讲解: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植根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发展和完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4万个,人民调解员494万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
多年来,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都保持在数百万件,仅2011年就达到767.7万件。
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
制定人民调解法是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客观需要。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
早在1954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人民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被载入宪法;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有力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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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01X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X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 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X年8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章人民调解员
第四章调解程序
第五章调解协议
第六章附则。
人民调解常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人民调解法》宣传提纲

《人民调解法》宣传提纲目录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二、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具有重要意义三、人民调解是化解民间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四、严格遵循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五、依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六、切实支持和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七、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八、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九、全面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十、人民调解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十一、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衔接机制十二、确立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植根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发展和完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4万个,人民调解员494万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
多年来,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都保持在数百万件,仅2009年就达到767.7万件。
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
制定人民调解法是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客观需要。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
早在1954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人民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被载入宪法;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有力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
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司法部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09.02•【文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司法部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2010年8月28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称《人民调解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三十四号主席令公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人民调解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颁布施行《人民调解法》的重大意义人民调解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传统,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以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的重要手段。
它具有程序简便、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能够使当事人在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消除隔阂、化解纷争。
近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各类矛盾纠纷数百万件。
人民调解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增进人民群众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颁布施行《人民调解法》,充分肯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调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总结吸收了近年来特别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以后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创新所取得的成果和积累的经验,进一步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框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经费保障、调解协议效力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为依法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章人民调解员第四章调解程序第五章调解协议第六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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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1.《人民调解法》何时通过,何时实施?有何意义?《人民调解法》于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具有重要意义:指明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方向,全面提升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认同感,营造全社会支持人民调解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处理民间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使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2.什么是人民调解?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中国具有“和为贵”、“无讼”的法律文化传统,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则是这一传统的重要体现。
调解可分为官方调解和民间调解,而人民调解是诸多民间调解类型中分布最广、作用最大的一种调解方式。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当事人间进行说服、疏导,帮助其交流意见,并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最终使矛盾化解。
人民调解具有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等特征。
人民调解是非诉讼的调解活动,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或者调解不成,不影响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3.人民调解的对象是什么?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的对象是民间纠纷。
从范围看,基本是公民之间的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民事矛盾纠纷。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人民调解的范围也有了较大的变化,逐渐从传统上述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村务管理、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劳资工伤、医患纠纷、物业管理等社会热点、难点矛盾纠纷扩展,并且呈不断增多之势。
这些矛盾纠纷的共同特点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等。
人民调解应主动适应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趋势,积极在新领域扩展人民调解工作,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范围。
4.为什么要将人民调解法律化?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制定《人民调解法》是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客观需要。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认为是解决纷争、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
在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人民调解法律制度在组织规范、程序规范和协议效力等方面,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
但从规范依据上看,对于这一化解矛盾纠纷的极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长期以来主要是依据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政策性的规范性文件,而没有狭义的法律专门予以规范。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将人民调解制度法律化。
5.制定《人民调解法》的法律根据是什么?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因此,制定《人民调解法》的法律根据是《宪法》。
6.《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人民调解法》在总结几十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整地规定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内容,全面地确立了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人民调解法》由六章构成,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章人民调解员,第四章调解程序,第五章调解协议,第六章附则。
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形式;二是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范围、条件、行为规范和保障;三是规范了人民调解程序;四是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确立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五是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
7.人民调解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三项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原则,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原则,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是指调解必须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
这一原则要求:受理纠纷时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原则,在调解纠纷时,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原则,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必须双方(或多方的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要由当事人各方自愿履行。
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原则,是指调解组织调解纠纷,主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设置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也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
毕竟,民间纠纷不仅涉及法律规范,也涉及道德规范。
调解活动尤其是调解结果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设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方权益。
通过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更加清楚地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哪些行为应当提倡、哪些行为应予谴责,从而增强公民自觉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是指人民调解活动不是诉讼等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调解、仲裁、行政或者诉讼等途径,都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当事人选择哪种途径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其权利。
调解的进行以纠纷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调解的启动、实施以及协议的达成等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说服劝解,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但接受与否仍取决于当事人。
当事人不接受调解、对调解协议反悔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加以阻止、妨碍。
面对复杂多样的矛盾纠纷,需要整合有效资源,建立健全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结合衔接机制,既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性作用,又畅通其他权利救济渠道的衔接配合,从而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8.人民调解是否收费?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四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不收费是人民调解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人民调解的显著特征。
人民调解不收费,是指任何类型的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以及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财物。
人民调解不收费也表明,人民调解的目的不是营利,而是为了化解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秩序。
人民调解不收费,能够使人民调解更加贴近民众、服务民众,鼓励广大民众愿意尽快地主动地申请人民调解,避免矛盾激化。
同时,可以避免因收费导致大量民间纠纷转入行政或司法程序,给行政、司法工作增添不必要的负担,从而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9.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有何职责?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早在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就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与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1989年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人民调解法》对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规定得更为具体、明确。
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是全面的,包括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等各个方面。
主要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方向作出指引,包括司法行政机关通过研究制定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方向、目标和规划,提出具体任务和措施等;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进行指导,根据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和存在的问题,加强指导,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对人民调解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等。
10.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是何种关系?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同样负有指导职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承担指导职责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县级市、自治县以及市辖区的人民法院。
第二,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限于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由于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主要是引导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依法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依法开展司法确认等与其审判职能相关的工作。
11.既然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那么,人民调解工作有无经费保障?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这是人民调解工作一直坚持的重要制度,也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大特色。
但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需要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
过去,国家财政对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专门的投入,实践中主要靠基层组织的自有经费解决。
这次《人民调解法》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给予了空前的重视,专门就财政支持和保障作出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