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算:“免抵”税额也要计入税基

附加的计算缴纳 , 笔者认为纳税人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细节 。
以 实缴 的 “ 税 ” 额 为计 征依 据 三 税
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一律不予退( ) ( )财政部 、 返 还。三 《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 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
《 征收教育费附加 的暂行规定》 三条规定 , 第 教育费附加 , 以纳
城 建税及 教育 费附加计算 :免 抵” “ 税额 也要计 入税基
国务 院近 日下发文件 , 规定 自2 1年1 月 1 0 0 2 日起 , 对外商投资
企业 、 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和教育费附加 ( 外 以 下简称税费 )并 明确与之相抵触 的各项规定 同时废止 。 , 值得关注 的是 , 在此政策 出台之前 , 出口货物“ 免抵” 税额一直是内资出 口企 业计算并缴纳税费的税基 。 相反 , 外资企业 即使产生了当期 出口货
制度解读 l O I YI T R R T T O LC E P E A I N P N
遇 , 指一 个 国家 应 给予 在 其 国境 内 的外 国公 民 、 业 和 商 船 民事 是 企
理, 因此 , 教育 费附加在缴库 的时间上不一定与“ 三税 ” 的纳税期限
完全 一 致 。 同理 , 育 费 附加 在 缴库 的地 点 上 也不 一 定 与 “ 教 三税 ” 的 纳税 地 点 完全 一 致 。
由于 减 免增 值 税 、 费 税 、 业 税 而 发 生 退 税 的 , 时退 还 已 征 的 消 营 同
教育费附加 。 但对出 口产品退还增值税 、 消费税的 , 不退还 已征 的 教育费附加 。2 凡缴纳增值税 、 () 消费税 、 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 都 应当依照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 。 但海关对进 口产 品征收的增值税 、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政策一、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后续优惠均同上述规定有密切联系)(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92号对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和财社[2002]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
(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19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6号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一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央税务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办发[2008]33号[2008-04-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函[2007]484号[2007-05-0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函[2006]815号[2006-08-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国税函[2005]881号[2005-09-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全文有效财税[2005]72号[2005-05-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全文有效财税[2005]25号[2005-02-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全文有效财税[2004]79号[2004-05-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函[2004]420号[2004-03-31]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全文有效国办函[2004]23号[2004-02-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财税[2003]230号[2003-11-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抓紧城市维护建设税组织收入工作的紧急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发[1998]206号[1998-11-27]财政部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737号提案的答复全文有效财税政字[1998]160号[1998-06-12]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27号议案(转建议)的答复全文有效财税政字[1998]141号[1998-05-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国税函发[1997]477号[1997-08-22]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油发[1994]7号[1994-08-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发[1994]51号[1994-03-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调研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函[1994]473号[1994-01-01]国家税务局关于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减免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89)国税地字第155号[1989-12-31]国家税务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地字[1989]61号[1989-06-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税地字[1986]4号[1986-05-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人民银行委托加工储备金饰品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全文失效财税地字[1986]1号[1986-01-3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汽车制造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函全文有效财税地字[1985]6号[1985-07-0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油田和管道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答复全文有效财税[1985]5号[1985-06-2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跨省油田和管道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答复全文有效财税地字[1985]5号[1985-06-25]财政部关于铁道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案规定全文有效(85)财税字第159号[1985-06-24]财政部关于委托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提支手续费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85)财税字第091号[1985-06-2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国工商银行工银会字(1985)60号文件的通知全文有效财税地字[1985]3号[1985-06-08]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全文有效(85)财税字第143号[1985-06-0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全文有效财税字[1985]143号[1985-06-04]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全文有效[85]财税字143号[1985-06-04]财政部关于1985年国营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全文失效财改字[1985]103号[1985-04-10]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全文有效[1985]财税字第069号[1985-03-22]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全文有效[85]财税69号[1985-03-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全文有效财税字[1985]69号[1985-03-22]财政部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有关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有效财预字[1985]23号[1985-03-16]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执行日期等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财税字[1985]55号[1985-02-1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税暂行条例全文有效国发[1985]19号[1985-02-08]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全文有效工银会字[1985]60号[1985-01-01]。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算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算:“免抵”税额也要计入税基发布时间:2010-12-9 9:38:55 来源:山西真诚税务事务所作者:添加到我的收藏国务院下发文件,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税费),并明确与之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值得关注的是,在此政策出台之前,出口货物“免抵”税额一直是内资出口企业计算并缴纳税费的税基。
相反,外资企业即使产生了当期出口货物的“免抵”税额,也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38号)的规定,暂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随着税费征收的统一化,内外资企业“内外有别”的税收差异将不复存在。
本文提醒刚刚涉及税费征收的外资企业,注意不要遗漏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中“免抵”税额计算税费这一环节。
“免抵”税额也要计入税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当时,该政策是针对生产型内资出口企业而言,对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出口企业每月应依据国税局退税机关已审批确认的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第二十五栏“当期免抵税额”所列的税额进行账务处理,并计算缴纳税费。
可以看出,计算当期税费的税基不仅包括出口企业当期缴纳的增值税额以及查补的税款,还包括当期国税局退税机关已审批的“免抵”税额。
而“免抵”税额作为计算税费的税基,往往被出口企业所忽视。
多数企业认为,国税局退税机关审批的“免抵”税额对企业来讲作用不大,只有退税才能让企业见到资金回流的好处,因而,企业通常不在账面反映,或是在账面反映了也不计提税费。
国发〔2010〕35号

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根据上述两个通知的规定,对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前,鉴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机已经成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下发《通知》,决定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通知统一内外资企业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F-Council消息,国务院下发《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以下是《通知》全文: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开征20多年来,仅对我国公民和内资企业征收。这种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税费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各界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费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1993年发布的《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90号)提出“现在不缴纳城建税的外资企业,也应成为城建税的纳税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均提出要“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2009年、201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以及2010年5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一、概述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一项税法,旨在为城市的维护和建设提供财政支持。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通过征收税费的方式,筹集城市维护和建设所需的财政资金,以推动城市的发展。
二、背景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为了解决城市发展中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产生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成本不断增加,但财政收入的增长并不能完全满足城市需求。
因此,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实施,可以增加城市财政收入,缓解城市发展所面临的财政困难。
三、税法的征收对象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收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个人居民:个人居民在城市内拥有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都将纳入征税范围。
2. 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等,在城市内的固定资产也都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3.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城市内的固定资产同样也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税费的计算方法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方法通常是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动产的市场价值来确定的。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所示:税费金额 = 不动产市场价值 × 税率其中,税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不同的城市可能会有不同的税率标准。
五、税费的用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主要用途有: 1. 基础设施建设:将税费用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桥梁、供水等,以提高城市的整体建设水平。
2. 公共服务提升:通过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和提升服务水平,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
3. 环境保护:利用税费资金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升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自然资源。
4. 社会福利保障:通过税费资金,提供社会福利保障,改善城市居民的福利水平。
六、税法的纳税期限和途径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纳税期限通常为每年的某个固定日期前。
纳税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纳税服务中心:纳税人可以前往当地的纳税服务中心办理缴税手续。
2. 网上缴税:部分地区支持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在线缴税,方便纳税人进行操作。
要览·政策
业和 信息化部 将 按照中央的统一 部署和要求 , 续巩 固和扩 继
大应 对国际金融危 机的成果 , 加快推 进发展方 式转 变和工业
制止未经 财政部批准 利用互联 网销售彩票 的行为。 各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财政部 门要加 强对 本行政 区域 互联 网销 售彩 票 行 为的监 督检 查, 密切跟踪分析彩票市场发展形势 , 妥善处理 可 能 出现 的新 情况新 问题 , 对未 经财政部 批准 的互联 网销售彩
税费 附加政 策 适 用外企及 外籍 人 员
根 据第八届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 议《 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 全
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适 用增值税 、 消费税 、 营业税 等税收暂行条例 的决定 》, 国务院决 定统 一内外资
企业和个人城市维 护建设 税 和教 育费附 加制度 。
国务院
执法部 门和行政执 法人 员是 否正 确行使执 法职权 和全面腥行 法定 义务的重要 机制, 是推 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重要环节。 为 此, 交通部 出台相 应规定 : 、 一 细化考核评议 的内容 与标准 ; 二、 规定了不达标 的六 种情况 即考核 的否决制度 ; 、 立评 三 设 议考核 的加分制度 ; 考核结果复核制度; , 四、 五 执法反馈制度; 六、 奖惩制度。 规定地方各级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应 当对下级 交 通 运输主管部 门及其所属执法机 构的执法 情况开展 日常执法 评议考核和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并上报 。
渐加大 ; 民币升值 的速度在 加快 ; 人 企业 赢利能 力在减弱 ; 在
企 业总数 中占比例很 大部分 的中小企业 , 仍然 存在 着如融 资 难 、 负负担较 重等问题 。 税 工信部新 闻发言人朱 宏任表示 ,r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9月5日国税函[1997]505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三[1997]1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二、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分属不同的独立法人。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间开出的订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均应按规定贴花。
三、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结束——。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产 业 政 策 , 存 在 产 能 过 剩 、 源 能 源 浪 对 资 费 、 境 污 染 、 全 隐 患 突 出 、 局 不 合 理 等 问 题 的 各 类 小 环 安 布 企业 实施的行政性 关闭 。
为了进一 步统一 税制 、 公平 税负 , 造平等 竞争 的外部 创
国 务 院
特制 定本办法 。
关 于统 一 内外 资 企 业 和个 人 城 市维 护 建 设税 和教 育 费 附 加制 度 的通 知
( O 0年 1 21 0月 1 国 发 [ 0 O 3 8日 2 1 ] 5号 )
第 二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关 闭 d 企 业 是 指 地 方 政 府 根 据 国 \
申请 。
二 、 省 级 财 政 、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应 于 今 年 1 各 工 O
月 3 1日 前 , 报 2 1 补 O 1年年 补 助 资 金 支 持 的 重 点 是 : 绕 促 进 节 能 减 今 围 排 、 汰落 后生产 能力 和安 全隐 患治 理 , 点关 闭小 冶炼 、 淘 重
环 境 。根 据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第 三条 关闭小企 业补 助资金 的补 助范 围和重 点每年
由 工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会 同 财 政 部 根 据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调 控 目 标
及产业 政策确定 并适时予 以调整 。
的 通 知
( 0 0年 9月 1 21 7日 财 企 ( O 0 2 1号 ) 2 1 ]3
工人数 、 域差异等 因素进行分 配。 地
补 助 标 准 : 合 条 件 的 关 闭小 企 业 补 助 金 额 一 企 业 在 符 本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们⽣活中很常见的⼀种税。
⼤家应该都有听过城市维护建设税。
不管您是学法律还是会计,应该都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有所了解,因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于城市的维护建设是⼗分重要的。
纳税⼈(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是指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包括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商户和其他个⼈(含外籍个⼈)。
(2)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
税率(1)城市维护建设税实⾏地区差别⽐例税率,共两档,具体为:①纳税⼈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②纳税⼈所在地不在市区的,税率为5%。
(2)由受托⽅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所在地适⽤税率执⾏。
(3)流动经营等⽆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税率执⾏。
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实际缴纳(⽽⾮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及出⼝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
征税范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根据⾏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不得随意扩⼤或缩⼩各⾏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税收优惠(1)对进⼝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出⼝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增值税、消费税实⾏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律不予退(返)还。
以上就是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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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标 签】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发﹝1997﹞477号
【发文日期】1997-08-22
【实施时间】1997-08-22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注释:参见:
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代扣营业税是否需要同时代扣附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
函〔1997〕15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营业税的征收规定办理。
即营业税条例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营业税的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