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外商独资企业税收问题常见的有哪些
外国企业在华取得收入的纳税问题

外国企业在华取得收入的纳税问题在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下,外国企业在华开展业务并取得收入的情况日益普遍。
然而,随之而来的纳税问题也成为了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外国企业在华纳税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的税收法规,外国企业在华取得的收入,通常需要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这是基于税收的属地原则,即只要在我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无论企业的国籍如何,都应当承担纳税义务。
外国企业在华取得的收入类型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收入,其纳税的计算方法和税率也有所不同。
以销售货物所得为例,如果外国企业在华设有机构、场所,那么其销售货物的所得应当并入该机构、场所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外国企业在华未设有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销售货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那么对于这笔收入,通常由支付方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提供劳务所得的纳税处理也有类似的规定。
如果外国企业在华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定期限(如 6 个月),则被视为在华设有机构、场所,其劳务所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纳税。
反之,如果劳务持续时间较短且未构成机构、场所,则支付方可能需要代扣代缴相关税款。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也是外国企业在华常见的收入类型之一。
比如外国企业将其专利、商标等特许权授予中国企业使用而取得的收入,通常由支付方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股息红利所得方面,如果外国企业从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一般来说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该外国企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红利的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比例达到规定标准等。
除了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在华取得收入还可能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等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外商投资企业典型税收风险及其防范

外商投资企业典型税收风险及其防范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权责发生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原则进行计算。
如果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存在误解或篡改,就会产生税收风险。
因此,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税收政策和法规。
2. 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如不实报税务信息、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等行为都会导致税收风险。
因此,企业必须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并协助税务机关查看企业的财务数据。
3. 虚假欺骗行为:外商投资企业虚假欺骗行为包括编造虚假的收入、流水账等行为。
如果企业被发现有虚假欺骗行为,就会面临罚款、拒绝批准外汇汇款等风险。
因此企业必须真实、准确地记录财务数据。
4. 违规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当地政府和税务部门的所有规定,不得从事违规行为,如向非法支付渠道支付费用等。
如果企业损害了税务部门或当地政府的利益,就会面临重罚和被迫关闭企业的风险。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外商投资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严禁虚假欺骗行为和违规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合法地减税。
此外,企业还应谨慎选择税务顾问,避免受到税务顾问的误导或欺诈。
当前涉外企业税收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涉外企业税收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当前涉外企业在税收上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税收规避手段多样化和税收政策不确定性。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加强税收监管力度和完善税收政策法规。
加强涉外企业税收合规意识,建立健全的涉外企业税收管理体系至关重要。
通过以上对策建议,可以有效解决涉外企业在税收方面遇到的问题,促进税收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加强税收监管力度有助于防范涉外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完善税收政策法规可以提高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为涉外企业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
建立健全的涉外企业税收管理体系可以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税收行为,提高税收合规水平,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针对当前涉外企业税收问题,加强税收监管和完善税收政策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涉外企业、税收问题、差异性、规避手段、政策不确定性、监管力度、完善法规、合规意识、管理体系。
1. 引言1.1 涉外企业税收问题的重要性涉外企业税收问题的重要性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考量。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涉外企业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税收合规与缴纳情况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的健康运转。
涉外企业税收问题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其对国家税收政策的影响上。
由于涉外企业跨国界经营,其税收问题涉及多个国家间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因此对于各国间的税收协调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对涉外企业税收问题的合理处理,可以促进各国间税收政策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构建良好的国际税收秩序。
涉外企业税收问题的重要性还表现在其对企业自身的影响上。
税收合规与缴纳情况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盈利水平,影响着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竞争力。
只有加强涉外企业对税收问题的重视,才能够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健经营。
加强涉外企业税收管理和合规意识,对企业、国家和国际税收秩序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2 国内外企业税收差异性国内外企业税收差异性是当前涉外企业在税收上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增值税的外商投资税收政策与优惠政策介绍

增值税的外商投资税收政策与优惠政策介绍在促进国际贸易和吸引外商投资的过程中,税收政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针对外商投资者,中国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本文将介绍增值税的外商投资税收政策,包括减免税、退税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内容。
一、增值税减免税政策1. 普通征税人减免税政策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普通征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减免政策。
具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行业类型、技术含量等。
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可以申请减免增值税,降低其负担。
2.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是指企业年销售额不超过一定额度的企业。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是非常有利的。
减免政策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税费支出,提高利润。
二、增值税退税政策1. 出口退税政策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是指针对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退还给企业。
这个政策可以鼓励企业增加出口,提高国际竞争力。
2. 进口税收抵扣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原材料、设备等可以享受进口税收抵扣政策。
企业可以将进口环节中支付的增值税进行抵扣,降低企业的成本。
这个政策可以帮助外商投资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和竞争能力。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1. 优惠税率政策对于一些特定行业或特定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优惠税率政策。
这个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 转型期优惠政策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转型期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这个政策可以在企业转型期间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四、总结外商投资者在中国市场投资,可以享受到一系列增值税的税收政策与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鼓励外商投资、促进国际贸易,并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外商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条件,合理利用这些政策,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盈利能力,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
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税收政策与优惠

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税收政策与优惠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流入,中国政府一直实施着一系列税收政策与优惠措施。
本文将介绍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税收政策与优惠,并探讨其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外资企业在中国的企业所得税享受一些优惠政策。
首先,对于外资企业的先期亏损,公司可以在后续年度利润中抵扣。
此外,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技术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些税收优惠措施,降低了外资企业的税负,鼓励了技术创新和公司发展。
二、增值税优惠中国政府也对外资企业实施了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法规规定,外资企业在购买原材料和设备时,可以申请退税或免税。
这一政策有助于降低外资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其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除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外,中国政府还对外籍员工实施了一些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外籍员工在中国工作的所得税税率可以根据不同的工作年限进行递减,并且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中国和其它国家之间进行抵免。
这些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助于吸引更多的高端人才来到中国工作,促进了国际人才交流。
四、跨境投资税收待遇中国作为一个开放的经济体,积极推进与其他国家的经贸合作。
为鼓励跨境投资,中国政府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根据这些协议,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到避免双重征税或减少重复课税的优惠。
这一政策大大降低了外资企业在海外盈利所需缴纳的税负,增加了中国作为投资目的地的吸引力。
五、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为了促进外资企业的发展,中国设立了一些自由贸易试验区。
在这些试验区内,外资企业可以享受更加开放、便利的贸易政策。
比如,外资企业可以实现更加自由的资本项目可兑换,更加灵活的跨境人民币资金管理等。
这些政策有助于进一步优化中国的贸易环境,提升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机会。
综上所述,中国的税收政策与优惠为外资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值税优惠、个人所得税优惠以及跨境投资税收待遇等政策,降低了外资企业的负担,促进了外资企业的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的思考

境外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独资企业应注意的有关法律问题.doc

境外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独资企业应注意的有关法律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和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一些外商、港商、台商纷纷来我市投资,对我市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做为外商来我市投资,最重要的是投资环境和法律环境,人民法院有义务、有责任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
2000年至2002年上半年,我庭共审结各类涉外案件106件,通过审判依法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感到做为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了双方之间的纠纷,并不是企业的初衷,而是矛盾发生到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才能解决。
那么,如何避免打官司,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中,使企业的经营发展得以顺利进行,重要的不是通过诉讼,而是通过学会自我保护,做到知法、懂法、用法,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为外商来我市投资的主要形式是通过签订投资合同,成立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因此,围绕着签定投资合同,主要讲以下几个问题。
一、成立合资、合作企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选择合作对象要认真审查其资产状况。
这是合资、合作的前提。
有些外商在选择合作对象时,往往通过中间人的介绍、搭桥,对该企业的信誉、资产状况的可信度,缺乏必要的了解,特别是合作方所承诺的优惠条件也缺乏必要的考证,盲目选择了合作伙伴,造成双方合资、合作后发生纠纷,使企业不能正常运转。
如有的中方企业以固定资产厂房、设备作为投资,但其厂房、设备已向银行抵押贷款,中方企业没有说明真相,外方缺乏必要的考查,以致银行起诉中方企业,因抵押在先,法院只能判决以厂房、设备折抵偿还借款。
还有的企业在合资前,债务负担严重,他们与外商合资、合作成立新的合资、合作公司,原企业仍然具有法人资格,由于原有企业的有效资产全部转移到新的合资、合作企业中,留下的债务由原企业承担,当债权人要求原企业偿还债务时,原企业已无偿还能力,这种情况下,法院亦可执行合资、合作中中方企业的财产或股份,事实上,该企业是一种规避法律,规避责任的行为。
浅谈我国外商投资税收政策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外商投资税收政策存在问题及对策[论文关键词]外商直接;敏感性;[论文摘要]随着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尤其是加入WTO,我国现在对外资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依赖的国内国际已发生重大变化,现行的税收政策暴露出很多问题,完善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税收政策已是当务之急。
我国应正确对待税收优惠的作用地位,并全面考虑影响优惠政策的因素,采用更为有效的税收优惠工具,有的放矢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近半个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成为时代的潮流,而国际资本流动成为这一趋势的集中体现。
因此,各国政府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国资本,强化本国在国际竞争中的比较优势,运用税收工具,实行各种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顺应这一趋势,我国对外商来华投资给予了诸多的税收优惠。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现在对外资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依赖的国内国际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这种粗放型和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负面效应,尤其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关税的大幅度降低以及对外商准入限制的放宽,外商进一步加大对我国的投资力度,这种负面影响更加严重。
一我国涉外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一)采用全面优惠原则,优惠措施繁多纵观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走过的是一条“以优惠促开放”的道路。
我国的对外开放每走出一步,都相应制定了一整套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
一方面是国家税务总局明文颁布的一系列涉外税收优惠制度;另一方面是各省、市自行出台的许多税收优惠措施。
凡是涉外企业,不分行业、产业和区域发展的具体特点,几乎都给予了税收优惠。
优惠方式包括扩大免税期限及免税基础、降低税率、弥补亏损优惠和各种再投资优惠等。
优惠税种包括所得税、流转税和行为税等。
税收优惠主要采取直接减免税的方式,而较少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及外资补贴等各种间接税收优惠手段。
这易使企业借外商投资之名,行偷税之实;同时,诱发短期行为,刺激大量低效资本的进入。
另外,这种直接优惠方式表面上看优惠幅度很大,实质上是政策性的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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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税收问题常见的有哪些请问外商独资企业应缴税有哪些?外商独资企业要交哪些税?学习啦小编把整理好的外商独资企业税收问题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外商独资企业应缴税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税法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进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企业需要对税前利润就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差异进行调整,得出与税法相一致的税前利润,并据此对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
下面就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中常见的税务调整事项及税务处理做一介绍:一、资产类科目各项准备金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帐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各项准备金,当年计提的上述各项准备金均已计入企业当期的费用。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除从事信贷、租赁(指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外,企业不得在所得税前再预提其他项目的准备金。
因此,一般来说,企业应按计入当期费用的上述各项准备金数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应审查当年计入费用的准备金数额是否超过税务机关批准的限额。
对于超过限额计提的坏账准备,应当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折旧与摊销对于折旧与摊销,如果企业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则需要就此做纳税调整,将多列支的折旧或摊销费用加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年限、残值率以及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与年限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在此不再详述。
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软件,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其折旧年限。
如果软件的折旧年限不少于5年,一般会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根据国家鼓励软件产业的相关规定,软件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以为2年,但必须经税务机关事先批准。
二、负债类科目长期未付的应付款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2年要求偿还的,应计入当年收益计算缴纳所得税。
这里对需要确认为收益的应付未付款设定了两个条件:第一,该应付未付款应已逾期2年;第二,债权人未要求偿还。
因此,对于逾期2年的应付未付款,如果债权人仍然追讨,则不必做纳税调整。
应付境外的利息、租金及特许权使用费根据税法规定,对于支付给境外的上述费用,付款人有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义务。
实际操作中,许多企业都是在实际支付上述款项时,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申报缴纳相关预提所得税,然而,税法要求企业在计提上述费用时,即产生代扣代缴义务。
因此,如果当期计提了此类费用,而未在当期支付,企业也需要在当期申报缴纳相关预提所得税。
以上有关预提所得税的讨论虽然不涉及企业本身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但实际操作中很容易被忽略,在此提出来以引起关注。
应付福利费根据新的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自20**起不再计提14%的职工福利费。
当年所发生的职工福利类费用应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这样一来,企业当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中一部分冲减了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而没有计入当期损益。
那么从税务角度出发,这部分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的费用是否可以作为纳税调整项目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税额呢?由于现行税法没有就新会计制度出台新的税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应该仍然适用。
根据该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
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据此,企业当年实际生发的福利费用,只要不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即使会计处理上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而没有计入本年损益,税务上也应当可以税前扣除。
三、权益类科目资本公积在做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当关注企业当年新增资本公积的性质。
对于下列原因形成的资本公积,应做纳税调整:1、债权人放弃债权导致的应付款项冲销债权人放弃债权的会计处理是借计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不会影响损益。
但从税务角度出发,应确认为收益,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接受捐赠会计处理为增加资本公积,税务处理则应当确认为收益,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按照税法相关规定,销售折让、折扣,是指企业由于产品质量、品种、规格等不符合要求或为扩大销售,鼓励客户多购商品和及时结算贷款等原因而对购买者在价格上给予的优惠。
销售折让(含折扣)可以冲减销售收入。
在税务处理的具体掌握上,凡发票上列明折让、折扣的,即优惠给予购买方的,可冲减销售收入,单独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因此,如果会计处理将上述未在发票上列明折让、折扣而单独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折扣或折让冲减了收入,则应做纳税调整,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收益外商投资企业从其境内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与该投资有关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投资贷款利息支出、投资管理费用等投资决策实施中的各项费用和投资期满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等,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据此,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已将其境内投资取得的利润从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减,企业也应当就投资费用单独记账,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不可仅剔除从境内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而不就投资费用做相应税务调整。
五、成本与费用财产损失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会计上作成本或费用列支。
但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财产损失包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
预提费用根据《实施细则》等十一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权责发生制原则。
因此,税法与会计对预提费用的处理原则上应当是一致的。
然而,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根据自身的判断在年末计提多项费用,其中许多属于准备金的性质。
由此,实际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应对年末预提费用对应的应付项目余额进行分析,对其中属于准备金性质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区别正常预提费用与准备金性质的预提费用时,可以参考如下几项标准:1、负债是否已经产生(如卖方的货物是否已交付,服务是否已提供等);2、对于该项负债,是否可以确定其金额(如是否已签订合同;是否已收到发票或付款通知);3、期后是否已如约支付。
如果对上述三个条件的判定均为是,则可判断为正常预提费用。
否则,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企业年末应付末付的房屋或场地租金、应付未付员工资薪金等,都属于正常的预提费用。
反之,某些企业在年末估计可能会发生商品索赔而暂估一定金额的计提费用,则属于计提准备金,不可在税前扣除。
社会保障性质费用及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上述费用指外商投资企业按社保规定为职工计提的社会保险类费用,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等。
对于上述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于国税函[1999]709号文做了以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
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
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对于上述规定,笔者认为主要包括如下几个要点:1、提存三项基金及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必须是按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超过标准提存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外商投资企业未设立工会,则不可计提工会经费。
2、以上五项费用预提后,即可税前扣除,而不需要实际支付。
对此,有些部门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会要求企业将当年计提而实际未支付的部分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具体操作中,企业最好事先于税务机关沟通,就具体处理达成一致。
3、对于上述五项基金或费用以外的福利类支出,其未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限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可税前扣除。
4、由于社会保险规定各地互不相同,不同地区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的缴纳标准也不尽相同,某些地区还会要求企业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
相应的,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对上述三项基金包含范围的理解也不同。
例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曾发文确认外商投资企业提存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与三项基金处理方法一致。
境外保险费企业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的雇员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人寿)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但上述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必须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交际应酬费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 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上述规定较明确,然而,实际操作中,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既有销售收入也有营业收入,应如何处理呢?如果企业能在会计上准确分别核算上述收入,可以分别计算交际应酬扣除限额,然后按两种限额和与实际发生的交际应酬费比较,超出部分做纳税调整。
如果企业不能在会计上分别核算上述收入,应以主要收入为准计算交际应酬费扣除限额。
不得税前扣除的费用与会计处理不同,《实施细则》规定,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1、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2、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3、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4、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5、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6、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所谓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