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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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及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及填报说明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报告与确定应纳税额相关的信息。

本表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内容。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一、基本经营情况本部分所列项目为纳税人必填(必选)内容。

1.“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的企业经营方式情况,从《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人未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规定的不适用该公告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省内)”:纳税人为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2.“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需要同时填报本项。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讲解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讲解

企业年度申报表(A类)的结构及填报要求
• 2、服务纳税人的理念充分体现: • ①充分考虑会计人员的核算习惯; • ②充分考虑特殊企业的填报需求; • ③充分考虑执行不同会计制度企业的填报。 • 二、年度纳税申报表类型的选择 • 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鉴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选择相应的
申报表进行填报,如为查账征收,选择A类申报表,如为 核定征收,则选择B类申报表。如果年度中间变更征收方 式,按税务征管系统中鉴定的纳税人申报税款所属期的有 效征收方式,选择相应的申报表进行填报。
一级附表数据来源于二级附表,主表数据来源于一级附表。 •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由一主表和十二
附表(附表十二为关联交易报告表)组成,适用于查账征 收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其中,申报表附表一至附表六是主 表有关行次的详细反映,与主表有关行次存在勾稽关系, 通常称为“一级附表”;附表七至附表十一为附表三《纳 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有关行次的详细反映,与附表三有关 行次存在勾稽关系,通常称为“二级附表”。
新税法框架下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体系
• 2、居民企业纳税义务(《税法》第三条) •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
所得税。 • 3、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税法》第三条) •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
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 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 税。 •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 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 得税。 • (3)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 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条例》第八条)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程(试行稿)》的通知(1997修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程(试行稿)》的通知(1997修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程(试行稿)》的通知(1997修改)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2.17•【字号】苏国税发[1997]第070号•【施行日期】1997.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程(试行稿)》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第070号1997年2月17日)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水平,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在1995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试用了省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程(试行稿)》(以下简称《规程》)。

根据试用情况并经广泛征求意见,省局对《规程》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程(试行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为各地所辖汇算清缴年度12月31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论企业盈亏,所得税是否处于减免期,以及总机构设在辖区内而分支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外。

对处于筹建期间、尚未投产经营,以及外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营业机构,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以预收款申报缴纳所得税且完成房地产项目销售计划不足95%的外商投资企业等,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主管涉及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方可不列入汇算清缴范围。

第三条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

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申报阶段,时间从汇算清缴年度次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

涉外企业所得税相关证明开具指南

涉外企业所得税相关证明开具指南

涉外企业所得税相关证明开具指南一、申请对象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需开具涉外税收证明的其他企业。

二、申请所需资料1、外国企业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各种形式劳务,需开具境外公司所得税完税证明的:(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应说明:境外公司名称、支付金额、与境外公司结算情况);(2)出示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认定表》复印件;(3)已完税凭证复印件(通用缴款书应附申报表复印件);2、从我国境内取得租金、利息、专利权使用费等费用的外国企业,需开具境外公司所得税完税证明的:(1)纳税人申请报告(应说明支付金额);(2)出示经税务机关批准《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税收认定表》;(3)已完税凭证和纳税申报表复印件;3、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将税后利润分给境外投资者,需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的:(1)企业申请报告(应说明:注册资本、外方投资企业名称、投资比率、开业时间、获利年度);(2)完税凭证复印件;(3)分利所属年度汇算清缴通知单复印件;(4)企业合同章程;4、《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1)开具证明的书面申请报告(需证明此项目业务未在中国境内提供任何形式劳务);(2)支付协议复印件(译成中文);(3)支付凭证复印件(译成中文);5、《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1)申请人提供的由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或由缔约国航运主管部门出具的法人证明文件;(2)申请免税依据复印件;三、办理窗口填报上述资料后交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初审,符合要求的开具受理通知书,相关资料报直属分局办理。

四、办理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需上报省局的除外)五、其他事项涉外企业所得税相关证明的开具的申请,应于该实际业务发生后提出。

如何申请请参照我局窗口或绍兴国税网上陈列的样本。

有不明白事项请向我局工作人员咨询。

外商投资企业年报主要指标权威解释

外商投资企业年报主要指标权威解释

外商投资企业年报主要指标权威解释企业类型:按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分别填写“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公司”、“合伙”、“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或填写以括号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类型,或“其他”。

项目性质: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填写“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中西部优势产业”;中西部优势产业:系指投资的产业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

其中:“鼓励类”和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须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的批复文件或备案回执中体现相关内容。

业务类型:凡领取批准证书,或办理设立及变更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机构必须填写其中的一项或多项。

高新技术企业:系指根据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设立的独立法人研发中心。

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中心。

功能性机构:系指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销售中心、分拨中心和其他功能性机构,以及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地区总部。

投资性公司:系指依据外商投资开办投资性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投资性公司投资:系指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投资性公司投资不计入全国外资统计。

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依据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系指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有关规定从事创业投资管理服务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系指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设立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不计入全国外资统计。

股权投资企业:系指依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股权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纳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

纳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

纳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通用)纳税人名称(章):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编码(档案号):了解电话:税收管理员:纳税申报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税款所属时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注:1、本表由纳税人在报送纳税申报资料时填写,经税企双方确认签章;申报征收岗依业务规程传递至下一道环节(部门),直至逐级处理完成后作为档案资料;2、本表税务机关持一份,纳税人如需留存可加填一份。

附件3(范例):纳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增值税)纳税人名称(章):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编码(档案号):了解电话:税收管理员:税款所属时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注:1、本表由纳税人在报送纳税申报资料时填写,经税企双方确认签章;申报征收岗依业务规程传递至下一道环节(部门),直至逐级处理完成后作为档案资料;2、本表税务机关持一份,纳税人如需留存可加填一份。

附件3(范例):纳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其他)纳税人名称(章):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编码(档案号):了解电话:税收管理员:税款所属时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注:1、本表由纳税人在报送纳税申报资料时填写,经税企双方确认签章;申报征收岗依业务规程传递至下一道环节(部门),直至逐级处理完成后作为档案资料;2、本表税务机关持一份,纳税人如需留存可加填一份。

附件3(范例):纳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纳税人名称(章):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编码(档案号):了解电话:税收管理员:税款所属时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注:1、本表由纳税人在报送纳税申报资料时填写,经税企双方确认签章;申报征收岗依业务规程传递至下一道环节(部门),直至逐级处理完成后作为档案资料; 2、本表税务机关持一份,纳税人如需留存可加填一份。

附件3(范例):纳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涉外所得税年度申报)纳税人名称(章):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编码(档案号): 了解电话: 税收管理员:税款所属时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注:1、本表由纳税人在报送纳税申报资料时填写,经税企双方确认签章;申报征收岗依业务规程传递至下一道环节(部门),直至逐级处理完成后作为档案资料;2、本表税务机关持一份,纳税人如需留存可加填一份。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8.28•【字号】湘国税函[1998]231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231号1998年8月28日)为加强征管基础工作,统一和规范全省征管资料档案的管理,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并附有《征管资料分类目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征管资料分类目录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加强税收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征管资料档案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和记录征纳行为的各种表、证、单和磁盘等不同形式的文字和数据资料,以及专门案卷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征管资料档案应按纳税人分户或职能单位分类建立与管理。

基层征收单位(征收分局或税务所)必须建立纳税人分户征管资料档案。

第四条根据征管资料档案来源与用途划分管理职责,对征管资料档案实行分级集中管理,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认真收集,严格审核,及时传递处理,维护各项征管资料的真实、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征管档案资料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文书、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和纳税义务人、非纳税义务人报送或提供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资料、信息等。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征管资料,建立征管资料档案。

第二章征管资料的主要种类第七条征管资料按其反映的内容及产生的环节不同分为:(一)税务登记类。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第一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一、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一般填报公历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按规定需要清算的,应填报当年一月一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4、“纳税人地址”: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详细地址。

5、“纳税人所属经济类型”: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等分类填报。

6、“纳税人所属行业”:按“制造业、采掘业、建筑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商品流通业、房地产业、旅游饮食业、交通运输业、邮政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社会服务业、其他行业”等分类选择填报。

7、“纳税人开户银行”及“帐号”:填报纳税人主要开户银行的全称及其帐号。

二、收入总额项目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单独反映),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的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2、第2行“销售退回”:填报已确认为收入并已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的销售(营业)收入退回。

3、第3行“折扣与折让”:填报包括在“销售(营业)收入”中的现金折扣与折让,不包括直接扣除销售收入的商业折扣与折让。

4、第5行“免税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单独核算的免税技术转让收益,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所得等。

5、第6行“特许权使用费收益”:填报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使用权”的净收益。

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益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填报;转让投资用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在“投资转让净收益”中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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