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区住房补贴实施试行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

《 宁 波 市 国 有 土 地上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 补 助 、 奖 励 规定 》 已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 现 予 印 发 ,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
宁 波 市 人 民 政 府
年 2 0 1 8
6 月 2 5 日
宁 波市国 有土 房屋征收亂 补助 、 奖励规定
选 择 产 权 调 换 的 被 征 收 人 过 渡 期 限 超 过 1 2 个 月
4 ?
.
年 第 期 20 1 8
/
13
文件发 布
的 ,
自 超 过 之 月 起 每 月 按 被 征 收 房 屋 评 估 价 值 的 3 %。 增 加 补 偿 。
五 (
)
非 住 宅 房 屋 伴 产 伴 业 损 失 补 偿 费
,
;
足 元 8 5 0
的 ,
按8 50 元补 偿 。
其他区县
市 (
)
、
宁波国 家 髙新 区 、
东 钱湖旅游度假区 、
大 榭开 发 区 住 宅 房 屋
临 时 安 置 费 标 准 由 各 地 另 行 制 定 。
三 (
)
住 宅 房 屋 产 权 调 换 增 加 面 积
海 曙 区 、 江北 区 、 鄞 州 区 产 权 调 换 房 屋 地 段等 级 低 于 被 征 收 房 屋 地 段等 级 的 , 每 降 低 一 个 地段 等 级 増
一
(
)
住 宅 房 屋 一 次 性 补 偿 搬 迁 费
按被征 收房屋 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 300元 计算 ,
不 足 1 万元的 ,
偿 按 1 万 元 补
。
二 (
)
住 宅 房 屋 临 时 安 置 费
【推荐下载】宁波购房补贴政策 符合条件的在甬购房均可享受补助

[键入文字]
宁波购房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在甬购房均可享受补助
说到买房,很多购房者一开始都会感到烦躁,不止是买房过程中繁琐的手续、贷款、税费等问题,仅仅是前期的准备工作都着实让人摸不着头脑,从身边人买房的场景来看,买房这个大工程,必须要时刻提醒,时刻注意。
就拿宁波购房来说。
那么,
说到买房,很多购房者一开始都会感到烦躁,不止是买房过程中繁琐的手续、贷款、税费等问题,仅仅是前期的准备工作都着实让人摸不着头脑,从身边人买房的场景来看,买房这个大工程,必须要时刻提醒,时刻注意。
就拿宁波购房来说。
那么,
据了解:宁波出台《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不管是顶尖人才、高级人才,还是高校毕业生、创客、基础人才,符合条件的在甬购房均可享受补助。
其中,覆盖范围较大的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从1%提至2%,最高补贴不超8万元。
据悉:《实施细则》享受对象所涉时间
高校毕业生是受惠范围最大的人群
新政中,高校毕业生无疑是受惠范围最大的人群。
据统计:截止到
1。
关于《宁波市鄞州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批复

宁波市住房委员会文件甬房委[2004]1号关于《宁波市鄞州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批复鄞州区人民政府:你区报来的《宁波市鄞州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收悉。
根据宁波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经研究,原则同意《宁波市鄞州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请抓紧时间实施,切实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在实施中,如遇政策性问题,及时报告市房委办。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宁波市住房委员会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附件:宁波市鄞州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进一步推进我区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现根据《宁波市市区住房补贴实施试行办法》和《鄞州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鄞州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住房补贴的原则一、在国家和省、市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二、正确搞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平衡过渡,综合配套;三、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
住房补贴资金按照“申请报批,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严格监督”进行管理,并在职工购(建)住房或职工离退休时申领、使用。
第三条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一、住房补贴的范围:全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二、住房补贴的对象:实施时单位正式在编职工和单位离退休人员。
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含居住祖传私房、自购商品住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及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无房职工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本人和配偶未享受过房改购房;2、本人和配偶未租赁公有住房;3、本人和配偶未参加过集资建房,未购买过安居房;4、本人和配偶在公房拆迁时都未按优惠价购买过公房或未享受过货币安置。
5、其它不应核定为现住房面积的住房。
第四条在单位住房实物分配中实行面积标准、购房资金限额控制的(即“双控”),资金已达到单位规定标准,住房面积尚未达到标准的,视作达标,不得再申领住房补贴。
宁波出台史上最给力购房补贴政策 买任何房子都可省一半契税

宁波出台"史上最给力"购房补贴政策买任何房子都可省一半契税甬派客户端记者程旭辉坊间流传了近十天的宁波购房补贴政策,今天由市财政局以正式发文的形式予以确证。
此次正式的政策内容,比此前流传的版本,力度更大,堪称“史上最给力”!新政策明确,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在宁波,不管是购置住宅,还是购置非住宅(商铺、写字楼等),均可按所购房屋实际缴纳契税额度的50%给予购房补贴。
简单点说,原来要缴3%契税的——包括140平方米及以上的非普通住宅、商铺、写字楼,140平方米以下的非家庭唯一住房,现在最终只要缴1.5%;原来契税为总房价1.5%的——即面积90平方米以上14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唯一住房,现在只要0.75%;原来契税为1%的——即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家庭唯一住房,则减至0.5%。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大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先缴后补”原则。
也就是说,你要先按正常的税率缴完契税;然后,税务部门再按50%的补贴力度,把一半的税款,以财政补贴形式返还给你。
第二,时间怎么认定?商品房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二手房购房时间,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
也就是说,如果你期房是7月1日之前付定金的,但合同是7月1日之后签的,仍然可以享受财政补贴。
而如果你买了二手房后,急急忙忙就去房管部门办过户了,过户受理的时间在7月1日之前,那就没法享受此次财政补贴了。
第三,怎么申请?商品房购房户,凭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和完税凭证申请补助。
二手房购房户,凭《存量房买卖合同》和产权登记受理单、房屋所有权证和完税凭证申请补助。
很多人会问:“我买的是期房,交付要到明后年,会不会影响到享受购房补贴?”甬派君问了财政部门,购房补贴受理发放的截至时间,为房地产公司交房结算发票开具后半年之内办理。
也就是说,只要你买的期房,合同备案时间在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之间,什么时候交付、什么时候拿到购房发票、什么时候拿到房产证,与能不能享受购房补贴无关;但是,千万要记得,交付完、拿到购房发票后,半年之内去缴契税,超过半年,这购房补贴就领不到了。
宁波购房补贴申请流程

宁波购房补贴申请流程最近,宁波市政府宣布了新的购房补贴政策,为了帮助更多的居民解决住房问题。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宁波购房补贴的申请流程。
您需要了解自己是否符合购房补贴的条件。
根据政策规定,购房补贴适用于在宁波市范围内,年满18周岁的居民。
同时,您需要是宁波市的户籍居民或者在宁波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5年的非户籍居民。
一旦您确认符合条件,接下来就是准备申请材料。
您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或者居住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购房合同以及购房发票等。
请确保这些材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在准备好材料后,您需要将这些材料提交给宁波市政府相关部门,申请购房补贴。
为了方便居民办理,政府设立了购房补贴申请窗口,您可以亲自前往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无论哪种方式,都需要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提交申请后,政府部门将对您的申请进行审核。
这个过程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请您耐心等待。
政府将根据您的申请材料和政策规定,综合评估您的购房补贴资格。
一旦您的申请获得批准,政府将为您发放购房补贴。
您可以选择将购房补贴直接打入您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者直接扣抵您购房款项。
请您在收到购房补贴后,及时核对金额和相关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需要注意的是,购房补贴资金是有限的,政府将按照先申请先审批的原则进行发放。
如果您的申请未能获得批准,您可以选择申请复审,或者等待下一轮购房补贴政策的发布。
宁波市政府的购房补贴政策为广大居民提供了更多的住房保障。
只要您符合条件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就有机会获得购房补贴。
希望这个简要的申请流程介绍能对您有所帮助,祝您成功获得购房补贴!。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7•【字号】甬政发[2000]171号•【施行日期】200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0〕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浙江省住房委员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根据宁波市区住宅价格情况确定,海曙、江东、江北三区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0元;职工申领工龄住房补贴按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计算,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06元。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八月十七日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浙江省《关于进一步一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方案》),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宁波和各单位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1]97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1]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c3a047a5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f7.png)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为规范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甬政发〔2011〕9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就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定如下:一、关于征收住宅用房的补偿安置(一)征收由国家直管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用房(以下简称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申请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非成套住房),按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承租人不愿意按房改政策购买承租的公有住房,要求仍按公有住房直接安置的,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但应当重新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承租人不符合公有住房房改购房政策的,按被征收住房原建筑面积向最接近面积的套型上靠予以直接安置公有住房,上靠面积不结算差价,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二)征收换约续租的落实政策私有住宅用房,对被征收人按私有住房予以补偿安置;对承租人的补偿安置适用公有住房承租人的有关规定。
(三)征收承租人在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经实际居住,且有常住户口的出租、出借私房,对被征收人按照私有住房予以补偿安置;对承租人按房屋评估金额的70%予以货币补偿或直接安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4]6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4]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4bb7e22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02.png)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4]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十三日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均适用《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本规定。
第三条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以下简称被拆迁当事人)除按照《细则》规定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外,还可选择下列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一)按市场价格评估金额实行货币补偿;(二)按直接安置结算价评估金额实行产权调换。
第四条住宅用房的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市场价格评估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被拆迁住宅用房的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时点)的住宅用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层次、朝向、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拆迁估价时点的住宅用房市场价格按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月的同类地段砖混二等成套住宅用房市场交易平均价格确定。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慈城镇、庄桥和洪塘街道除外,下均同)拆迁估价时点的市场价格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按月测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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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区住房补贴实施试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浙政办[1998]5号)(以下简称《省方案》)和《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市方案》)文件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在完善住房分配货币化,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新制度。
第三条实行住房补贴的原则
一、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
三、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搞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第四条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为1998年12月31日(在册)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含居住祖传私房、自购商品住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及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第五条住房补贴采用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及1994年前参加工作职工的工龄住房补贴,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办法,由所在单位计发。
一次性住房补贴原则上按各自职级计发,但夫妻双方在1998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双方职级不同,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不同而形成的补贴差额,
由职级高的一方单位予以补贴。
职工夫妻双方一次性住房补贴原则上由各自单位承担,特殊情况经协商,允许一方可多承担住房补贴,但总补贴额不得超过双方住房补贴计算总和。
因本人及配偶将分配承租公房过户给直系亲属或他人承租,或已以直系亲属、他人名义购买房改房,而造成本人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其住房补贴由该直系亲属或他人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我市住房补贴平均价格、住房面积标准、住房补贴比例、现住房地段系数、成新调整系数、1994年前工龄等因素计算确定。
一、住房补贴平均价格每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二、每平方米每的工龄补贴额按当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与工龄折扣率
0.6%的乘积计算。
三、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确定为甬政办发[1997]119号文规定的标准上限。
即:一般干部、职工70平方米,科级干部及中级职称人员80平方米,处级干部及副教授级职称人员90平方米,副局级干部100平方米,正局级干部及正教授级职称人员115平方米。
在单位住房实物分配中实行面积标准、购房资金限额控制(即“双控”)的,资金已达到单位规定标准,住房面积尚未达到标准的,视作达标,不再列入住房补贴对象。
四、住房补贴比例确定为不高于76%。
五、现住房地段系数为:一类地段90%,二类地段95%,三类地段100%,
四类地段105%,五类地段110%。
现住房成新折扣数为每年1%,成新自竣工当年计算至发放住房补贴当年。
顶层无阁楼的顶层住房调整系数为2%。
第七条住房补贴额的计算。
一、对无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
1、职级低一方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平均价÷2×住房补贴比例×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2、职级高一方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平均价×住房补贴比例×职级高一方住房面积标准-职级低一方补贴额
二、对住房未达标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
1、职级低一方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平均价÷2)×住房补贴比例×(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现住房面积)×现住房地段系数×(1+现住房折旧年限×1%)×顶层无阁楼的顶层住房(1+2%)
2、职级高一方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平均价×住房补贴比例×(职级高一方住房面积标准-现住房面积)×现住房地段系数×(1+现住房折旧年限×1%)×顶层无阁楼的顶层住房(1+2%)-职级低一方补贴额。
三、凡1994年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还可按规定享受工龄住房补贴。
工龄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是:
无房职工:
当年房改成本价×0.6%×1994年前工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
住房未达标职工:
当年房改成本价×0.6%×1994年前工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现住房面积)四、新职工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月住房公积金补贴按月工资(工资基数按养老保险计算口径测定,每年按实与住房公积金同步调整一次)和住房公积金补贴比例的乘积确定。
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
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比例为20%(不包括已实行的单位和职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住房补贴平均价格、住房补贴比例的变化,作出调整。
第九条凡承租非成套公有住房、落实政策私房、不可出售的宗教产权住房和军产住房的职工,退出其租住住房后,可按无房户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
已承租可出售公房的职工,其已承租公房面积作为住房补贴的面积计算依据。
凡符合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的职工,不得退出现住房作无房户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十条离婚前确认为非无房职工,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得作为无房职工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原住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按第七条规定申领差额住房补贴,再婚的,另一方是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继续可按第七条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职工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后,职级提高的,可相应增发一次性
住房补贴,其计算公式:
住房补贴平均价÷2×住房补贴比例×(新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原职级住房面积标准)
第十二条实施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均应根据《市方案》规定,对职工住房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登记,确定可享受住房补贴的人数、姓名、面积、工龄,结合单位住房资金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经职代会(工会)通过,主管部门同意,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各单位在发放住房补贴时,应根据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和到位情况及职工住房条件,列出补贴计划,在一定年限内分期分批解决。
对离休干部、特殊贡献人员、无房户应予优先安排,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办法另定。
第十四条职工异地调入市区工作的,在原工作地未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其未领足(年限)部分可按规定申领;在原工作地已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不得再领取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已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应按《市方案》和本办法规定进行衔接,并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继续实施。
第十六条镇海、北仑、开发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好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