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法治”思想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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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法治”思想评析

商鞅“法治”思想评析

商鞅“法治”思想评析
蒙古萨拉曼帝国成为世界经济、政治、文化中心,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世界政治秩序,《九英雄传说》中有一位传奇人物商鞅也给我们留下了他的“法治”理念以及他的爱国主义思想,这也是当时朝代政治的根本。

商鞅的“法治”思想倡导完善朝代的秩序,以确保公平公正,他主张以经济改革、公信力和统一统制与控制中央集权有力地加强国家地位。

在他看来,“政治应当竖立在君臣秩序之上,立法应以公法为准,政令可诉,使下民得到保护。

”他重视人的尊严,倡导以人为本的法律立法,以能够尊重和保护公民权益为准绳。

同时,商鞅也倡导把依法治国的思想放在朝代的道德中心,他认为,“朝代改革不仅仅是政治上的变化,更要建立起一个严格的道德体系,实施一种秩序和规矩,该有则有,该无则无。

”他认为,只有道德才能胜任法律,而法律只是强调道德行为的有效手段。

商鞅“法治”思想,不仅为蒙古萨拉曼帝国开启了一条稳定的道路,也为今后的法治化社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他倡导的宪政思想和依法治国理念,被称为当时“法治”思想的笃实和有深度,在今日社会政治经济中,仍刻不容缓,直抒胸臆。

总之,商鞅“法治”思想,在今日社会上仍是非常重要的,它深刻地说明了宪政和依法治国是社会秩序稳定、政治法制良性发展的根本遵循,是实现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浅谈商鞅的法治思想及当代意义

浅谈商鞅的法治思想及当代意义

浅谈商鞅的法治思想及当代意义法治思想的核心“凡赏者,文也;刑者,武也。

文武者,法之要也”。

因此商鞅实行法治的思想核心在于,重视奖赏和刑罚的辩证关系,这也是他厉行法治的关键所在。

商鞅认为:“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所以在变法中运用最多的是刑罚,导致刑罚成为当时思想的最显著特征。

他认为,古代的人民朴实,民风淳厚,当今的人民投机取巧,面目虚伪。

所以对于当今人民的治理要用重刑让百姓因畏惧而不敢以身试法。

他认为国家通过刑罚治理百姓,刑罚可以“禁奸止过”。

在法律运用上,他主张首先应重刑轻罪,对于知情不报者应与犯人同罪;其次,他主张刑用于将过,人们在有犯罪念头时就要处罚;最后,他还提出对于人民的管理应该使用连坐,知情不报和隐匿违法者与违法者同罪,一人犯罪,家人、邻居、同僚都要连坐。

在强调使用刑罚的同时,他对奖赏也十分注重。

在商鞅看来,奖赏是鼓舞战斗中的士气,增强军队的战斗力的重要手段。

这种认识也体现在了商鞅变法实践中,商鞅在变法之初,“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置北门者予十金以明不欺。

卒下令。

”这是广为流传的立木为信得故事,增强了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任,真正做到令行禁止,同时说明奖赏是商鞅厉行法治的手段之一。

同时,商鞅难能可贵的提出法不阿贵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主张“一刑”,统一刑法标准并平等适用刑罚。

在秦国的变法过程中他也确实践行了这一点。

《商君列传》载,“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

于是太子犯法。

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将法太子。

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其师公贾。

”古人尚能如此,今人不免有些惭愧,在当前我国的法律实践当中,有些方面却没有能正确合理地把握法律与道德、权力与利益之间的关系,导致人们的法治观念混乱,法律效果不能让人满意。

近年来执法者的思想素质、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多被重视,升迁奖励也多围绕这些方面进行,而把安分守法、断案公正的官员视为庸吏,在这样的观念引导下,司法中只讲表面功夫而把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放在了其次的不正之风的盛行就在所难免了。

论商鞅变法的法治思想

论商鞅变法的法治思想

论商鞅变法的法治思想摘要:公元前359年,秦开始了著名的商鞅变法,秦因此走上了”以法治国”的道路,逐渐从各诸侯国中脱颖而出,进而灭诸侯,一统天下。

本文以商鞅变法为视角从变法背景、变法治国思想浅谈为何卫鞅与秦孝公选择了霸道及以法治国之路来富国强兵。

并分析”以法治国”的形成背景、法治思想在变法中的具体体现。

进而论证秦”以法治国”理念仍然被继承和发展。

关键词:商鞅变法、法治思想、以法治国一、商鞅变法与法治思想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秦国君主时,秦国国力远远落后于关东六国。

秦孝公广求天下人才以治秦强秦。

主张法治的卫鞅入秦准备向孝公推荐自己的变法主张。

”卫鞅向秦孝公列举了帝道、王道、霸道三种治国之道,孝公和卫鞅互相经过的谈话,排除了帝道、王道,选择了更为直接彻底的霸道以图强秦。

霸道正是卫鞅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孝公所期望的治国之道。

法乃霸道核心,离开法霸道无从谈起,采用霸道治国之路成功与否,其关键在于:是否坚持以法治国,是否坚持法的绝对权威”[1]27。

卫鞅和孝公坚信法治能使秦国繁荣强大起来。

法治思想的核心便是以法治国,该理念最先由法家先驱管仲提出,管仲坚持运用法来治理国家,认为统治者治理国家,自己的权威不必要建立在更多地基础之上,只要不政出多门,仅仅运用法律,就会像人们举手投足那样,轻而易举的治理好这个国家了。

继管仲提出法治思想后,法家逐渐分为法术势三派。

卫鞅与管仲法治思想一脉相承,此处的法的特征概括说来就是赏功罚罪治理臣民之法,逐渐用”法治”来取代”人治”。

”以法治国”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使国家强盛。

二、法治思想在变法中的具体表现(一)、君主立法商鞅坚决主张国君拥有绝对的立法权以保障变法的进行,君主的至上权威是在当时的历史社会条件下君主立法的重要保障。

一切源于自秦躁公以后,秦国的宗室贵族操纵了国家的政权,少数庶长甚至可以任意决定国君的废立,争夺君位的斗争也时有发生,造成国君更替不迭,君臣乘乱的局面。

后菌改杀出子,迎接回公子连即位,即秦献公。

论析商鞅、韩非子的法家思想

论析商鞅、韩非子的法家思想

论析商鞅、韩非子的法家思想摘要:本文主要探究法家商鞅、韩非两位代表人物的政治思想,就体现其主要观点态度的代表《商君书》及《韩非子》等进行了着重分析,并对其理论价值,历史地位等问题进行进步的探讨。

文章主要运用定性研究的方式结合历史文献进行探究。

关键字:法家政治思想商鞅、韩非子法家法律思想作为中国古代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既具有其它古代文成果在当代社会所具有的积极的和消极的作用,同时,法家法律思想作为在我古代历史上产生了极其巨大的影响的思想文化成果, 具有一定理论系统思想,又有其特殊的价值。

法家的思想作为春秋战国时期百家鸣中所创造的辉煌成果的一部分,也受到一些学者的重视。

梁启超、胡适、章太炎等先生都对法家思想,包括法家的法律思想投入了研究的心力,他们在研究作为百家之一的法家及其思想理论时,都程度不同地论及法家的思想理论。

一、法家政治思想的产生背景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大变革时期。

在经济上,铁器逐渐应用于农业生产,牛耕开始普遍推广,使得农业生产力迅速提高。

铁器在春秋末年已经出现,但不普及,进入战国以后,无论农业还是手工业,都已经普遍使用铁工具。

《管子》里谈到:农夫必须有铁制的耒、耜、銚,女工必须有会必须有针和刀,制车工具有斤、锯、锥、凿。

否则他们就不能成其事。

生产工具方面的变革和广泛使用既增强了开荒的能力,使可耕地面积增多,同时,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生产生活资料。

春秋中晚期,在“井田”之外,出现了“私田”。

随之而来的是,私田不断增多,土地逐渐可以交换、甚至卖买,井田制渐趋瓦解。

战国时期,社会生产方式也开始转变,以一家户为单位的个体耕作代替了犁耕为单位的集体协作,封建个体经济逐渐占主导地位: “工商食官”的局面逐渐破坏,出现了个体手工业者、商人。

他们的行业很多,有铁工、木工、纺织、刺绣、制陶等。

内部分工还很细,有专做鞋、帽、农具、炊具、车子以及专做葬具的。

战国时期,参与商品交换的种类繁多,商品交换的地域也相当广,如北方的走马、吠犬,南方的羽毛、象牙、皮革、丹青,东方的鱼、盐, ;西方的皮革、文旄等。

商鞅“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影响及其历史局限分析

商鞅“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影响及其历史局限分析

商鞅“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影响及其历史局限分析商鞅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代表人物,他提出的一系列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产生了重大影响。

商鞅提出的“轻重法”、“赏罚分明”、“权责明确”等一系列法治观念,深刻影响了中国的政治制度和社会风气,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商鞅的法治思想也存在一些历史局限,对于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影响是双重的,本文将就此展开分析。

商鞅的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产生了重大影响。

商鞅提出的“轻重法”观念,强调了对刑罚的轻重适当性,根据罪行轻重予以善罚或重罚,使刑罚与罪行相称。

这一观念在当时被广泛应用,并且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商鞅提出的“权责明确”观念,强调了权力应当与责任相对应,权责相一致,使得统治者不能滥用权力,使政治权力不再实施随意性支配。

商鞅的这些观念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中国社会的法治文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商鞅的法治思想也存在一些历史局限。

在商鞅的法治思想中,对统治者的权力制约并不十分充分。

商鞅认为国家的政权应当依靠法律制度来维持,而不是依靠君权。

商鞅并没有对如何确保法律制度不被滥用进行深入的思考和阐述,这为统治者滥用权力提供了隐患。

在商鞅的法治思想中,对民众的权利保障并不足够。

商鞅的法治思想中,政治权力得到了有效约束,而对民众的权利保障并不够充分,导致在部分情况下,民众的利益并未得到有效保障。

在商鞅的法治思想中,对社会矛盾的处理并不具体。

虽然商鞅提出了一系列的法治观念,强调了对刑罚的轻重适当性、权责明确等等,但对于社会矛盾的处理并不具体,导致社会矛盾得不到有效处理。

这些历史局限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商鞅的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影响。

对于商鞅变法的评价

对于商鞅变法的评价

对于商鞅变法的评价
商鞅变法是中国战国时期秦国政治家商鞅所推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

这些变法主要旨在巩固秦国的统治,加强国力,提高军事实力,为后来的秦统一六国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商鞅变法也受到了不同的评价和争议。

正面评价:
1. 加强中央集权:商鞅通过废除诸侯分封制度,建立郡县制度,削弱地方豪强的势力,加强了中央政府的控制和统一管理。

2. 推行法治思想:商鞅提出了法治思想,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刑罚,并实施公正的司法制度,为社会带来了秩序和稳定。

3. 改革军事制度:商鞅推行军功爵位制度,激励士兵的战斗意志,提高了秦军的战斗力,为秦国的扩张奠定了基础。

4. 提倡土地改革和均田制:商鞅通过实行均田制,平均分配土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缓解了社会矛盾。

负面评价:
1. 高压统治和暴政:商鞅推行变法的手段残酷,对反对者实施严厉的打压和处罚,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压迫和苦难。

2. 文化破坏和焚书坑儒:商鞅实行了焚书坑儒政策,破坏了古代文化传统,导致了大量文献的损失。

3. 社会不平等:商鞅的改革导致了贵族地主的剥夺,加剧了社会阶级分化和贫富差距。

4. 对于民生问题的忽视:商鞅变法主要注重加强国家的军事和统治能力,对于民生问题的解决和改善关注较少,导致了一些社会问题的出现。

总体而言,商鞅变法在加强秦国中央集权、推行法治、改革军事制度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在政策手段和社会影响方面也存在一些负面问题。

对于商鞅变法的评价因个人观点和历史背景而有差异,但它无疑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影响。

简述商鞅变法的评价

简述商鞅变法的评价

简述商鞅变法的评价
商鞅变法是中国历史上一次具有深远影响的变革,其举措和效果至今仍被后人评说。

本文将对商鞅变法进行简要概述,并分析其正面与负面评价。

一、商鞅变法概述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秦国实行的一系列政治、经济、军事改革措施。

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任用商鞅为左庶长,开始实行变法。

其主要内容包括:废除井田制,实行阡陌制;奖励耕战,实行军功爵制;推行法治,强调重农抑商等。

二、商鞅变法的正面评价
1.促进经济发展:商鞅变法废除了井田制,使土地私有制得以确立,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业生产力。

同时,奖励耕战,鼓励人们从事农业和战争,为秦国积累了丰富的物资基础。

2.增强国家实力:商鞅变法实行军功爵制,使士兵在战场上为国家立功获得爵位,激发了军队的战斗力。

秦国因此成为战国时期最强大的国家,为后来的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

3.推动社会进步:商鞅变法强调法治,废除世袭贵族特权,选拔贤能,使社会风气为之一新。

同时,重农抑商政策有利于农民地位的提高,促进了社会阶层流动。

三、商鞅变法的负面评价
1.激化社会矛盾:商鞅变法在推行过程中,触犯了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导致国内矛盾尖锐。

商鞅最终被车裂,秦孝公死后,变法成果一度受到冲击。

2.过度重视法治:商鞅变法过于强调法治,导致法律过于严苛,人民生活在恐惧之中,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3.重农抑商政策的副作用:虽然商鞅变法重农抑商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业生产力,但过度抑制商业发展,导致秦国在战国后期的经济相对滞后,不利于国家的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商鞅变法在推动秦国历史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秦国的崛起和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

商鞅“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影响及其历史局限分析

商鞅“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影响及其历史局限分析

商鞅“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影响及其历史局限分析商鞅是中国春秋时期的一位重要政治思想家和改革者,他的“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同时也存在着历史局限。

本文将从商鞅的“法治”思想出发,分析其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影响以及其历史局限,探讨其在后世的启示与借鉴。

商鞅的“法治”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商鞅认为,国家应该依靠法律和制度来管理社会,而不是依靠个人的意志和权力。

他主张以“法治”来代替“人治”,并通过改革国家制度来实现这一目标。

商鞅在秦国推行了一系列以法制为核心的改革,包括推行县制,设立郡县,规范行政区划;实行“均田制”,将土地制度法律化;推行以功绩和能力为主要标准的官吏任用制度;规定“罪己”和“赏罚分明”等法律原则。

这些改革措施在当时起到了明显的效果,提升了秦国的治理水平,奠定了对后世中国社会治理的影响。

商鞅的“法治”思想深刻地影响了中国传统社会治理。

商鞅的法律思想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商鞅的法治思想强调了法律的意义和作用,为后世中国建立法律制度和发展法治思想提供了范本。

商鞅的法治思想促进了官员选拔制度的改革。

商鞅推崇以能力和功绩为重要标准来选拔官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官员的腐败现象,提高了政治管理的水平。

商鞅的法治思想有利于统一中国的行政管理制度。

商鞅在秦国推行了一系列以法律和制度为核心的改革,使得秦国的统治更加有序和高效,为中国后来的统一和统治奠定了基础。

商鞅的“法治”思想也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

商鞅的法治思想相对而言还比较僵化。

商鞅虽然强调了法治思想,但在对待人民的态度上仍然存在着严酷和残酷的一面。

商鞅推崇“赏罚分明”,但对于犯罪的处罚也非常严厉,对人民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压迫。

商鞅的法治思想在治理中也存在一些盲点。

商鞅主张以法律和制度来管理社会,但在对待社会问题时缺乏灵活性和包容性,往往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使得一些实际问题无法得到很好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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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法治”思想评析
商鞅是战国时期一位极力主张实行变法的著名法家代表人物、法家理论的主要奠基者。

他在总结早期法家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和各诸侯国变法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国古代法家的法律思想作了全面的论述,为先秦法家思想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他的法律思想,尤其是“法治”思想,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体现社会重大变革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主张和利益要求,对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现存《商君书》共有《定分》、《开塞》、《更法》等二十四编,比较全面地收录了商鞅及其他法家代表人物的作品,是研究商鞅法律思想的主要资料。

本文以《商君书》记载的有关内容为依据,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商鞅的“法治”思想作简要评析:
一、“定分”“立禁”法律起源论体现的权利保护思想
商鞅认识到“定分”与“止争”‘的关系。

他指出“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免可分以为百,由名分未定。

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他所说的“名分已定”,显然是指归属已定,即所有权已经明确。

他在“定分”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律起源和国家专政体制建立的观点。

他说:“……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

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

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宫。

官设而莫之一,
不可,故立君。

”商鞅已经认识到人类社会最初并没有国家和法律,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他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上世、中世、下世三个阶段,并将这三个阶段描述为“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尚)贤而说(悦)仁,下世贵贵而尊官。

”他认为,社会发展到“下世”阶段,出现了“以强胜弱,以众暴寡”的混乱纷争局面,于是“圣人”为了定“分”止“乱”,而确定土地、货财所有权和男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确定后,不形成制度不能维护,于是便制定了各种禁令(即法律);禁令制定后,没有专人执掌不行,于是设置了官吏;官吏设置后,不统一控制不行,于是又设立君主实行统辖。

商鞅已经看到法律产生与权利保护的关系,“初步接触到了国家与法律是适应保护私有制的需要而产生的这一唯物主义的命题。

”①同时也看到了法律与国家政权不可分割的关系。

我们在研究商鞅的“法治”’思想时,对其提出的“定分”、“立禁”‘的法律起源论,还应当从另一个视角进行考察,分析“定分”所包含的“权利保护”思想。

近现代社会法治的一个特征是权利与权力合理配置。

因此,有的学者认为,“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也就是“权力本位”)是划分“法治”与“人治”的其中一个标志。

②在儒家和法家的法律思想中,权利意识是极为贫乏的。

在当时“义务本位”和“权力本位”思想非常盛行的情况下,商鞅能从“权利保护”分析入手,提出法律起源的观点。

这在认识论和法律思想史上都是难能可贵的贡献。

因此,我们不应简单地认为商鞅提出“定分”、“立禁”主张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财产私有制,从而否定其法律起源论中包含“权利保护”思想的进步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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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缘法而治”的法律工具论
商鞅以重法著称,他极力主张以“法”代“礼”,反复告诫国君“不可以须臾忘于法”。

他认为,法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具有“定分止争”和“兴功禁暴”的作用。

“缘法而治”是法家的基本主张,最早由商鞅在秦国付诸实施。

他认为:“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民本,法也。

故善治者塞民以法,而名地作矣”。

商鞅主张“法治”,是以“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为主要理论根据的。

他多次提到:“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逸),苦则索乐,辱则求荣”:“人性好爵禄而恶刑罚。

”商鞅为了推行其“法治”的主张,对儒家所倡导的“礼治”学说进行批判,指出“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

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

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

”为了防止儒家的“礼治”、“德治”思想对推行“法治”造成不良影响,商鞅提出“燔诗书而明法令”的主张。

商鞅认为要实行“任法而治”,首先必须让百姓知法守法,因此主张要布法于众。

他反复谈到:“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行法,令明白易知”。

商鞅在实行变法时,改“法”为“律”,并不是简单的名称改变,它其实体现了商鞅对法律的公开性和普遍性的重视。

因为“法”和“律”两字虽然均有强制性规范的含义,但意义不尽相同。

“法主要强调的是内容方面的公平与公正;而律则侧重于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统一性。

”③我们应当注意到,
商鞅所主张的“缘法而治”、“任法而治”思想与近现代意义的法治思想,有着本质的不同。

因为,商鞅的“法治”思想是以承认并极力维护君主专制权力为前提的。

他主张,“权者,君之所独制”,“权制独断于君则威”,认为统治的大权必须统揽于君主,只有君主才是治国的主体。

因此,必须树立君主的绝对权威,“君尊则令行”;君主必须“操权一正”并“专其柄”,才能确保君主专制政体的巩固。

在商鞅看来,法律并不是最主要、最权威的治国方法,而是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

就这点而言,商鞅所倡导的“法治”与儒家主张的“礼治”、“德治”并无本质区别,其只能算是“人治底下的法治”。

当然,我们不应苛求生活在两千多年前的君主专制年代的商鞅能够象近现代的政治家、法学家那样,提出以“主权在民”的民主政治体制为基础的法治思想。

在当时君权思想极为盛行的社会环境下,君主的地位、权威是不可怀疑、不可挑战的。

商鞅要推行其“法治”思想,实行变法,必须以得到君主的认可与支持为前提。

如果他敢于挑战君主的统治地位和绝对权威,则即使是象秦孝公那样开明的君主,也会让他人头落地。

此外,一种理论的提出,如果完全脱离实际,为时代所无法接受,那么这种理论再“先进”,也只能是一种“空想”。

所以我们在看待商鞅的“缘法而治”、“专任法治”的思想时,应采取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不应简单地以商鞅的“法治”理论与近现代的法治理论存在质的区别,而抹杀其历史进步性;或者忽略商鞅提出的“缘法而治”与当前我国所提倡的依法治国的本质区别,进而得出在中国古代已经存在近现代意义的法治传统的错误结论。

代写论文
三、“刑无等级”、“不赦不宥”的法律适用平等思想
商鞅指出,“法者,国之权衡也”。

他将法律视同称轻重的权衡,量长短的尺度,判断是非功过和行使赏罚的公平标准。

他一向反对“刑不上大夫”的旧传统,否定奴隶主贵族的特权,主张法律的统一性和平等性。

他说:“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

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

”商鞅强调在行赏施罚上应当做到“不失疏远,不违(避)亲近”,即不分亲疏远近,有功必赏,有罪必罚。

商鞅关于法律面前贵贱平等的观点,表述得很明确。

但是,正如前面所述,商鞅的“法治”思想是以树立君主的绝对权威、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为出发点的,因此他所主张的法律适用平等是打折扣的,不可能是真正意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商鞅主张的“不赦不宥”,当然不包括君主犯法(也许在商鞅的思想中根本不存在君主犯法的概念),而且对君主的近亲也要有所变通。

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于是太子犯法。

卫鞅(即商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将法太子。

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

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

”面对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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