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三版 (20)[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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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程 (2)

民事诉讼法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程 (2)

•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 民事纠纷的数量庞大、性质多样以及纠纷所涉及领域的宽泛性,决定了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不是一元化的,而是借助于社会力量或者国家公力 所建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 1.和解
• 和解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方式。 和解解决纠纷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参与,故也可以称为现代社会的自力 救济方式。
•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所适用的范围,包 括对人、对事、时间以及空间效力四个方面。
• 1、对人的效力 • 2、对事的效力 • 3、时间上的效力 • 4、空间上的效力
• 五、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 (一)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 (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 (三)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
• 重点问题: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平等原则、合 议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与回避制度
• 难点问题: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的理解与适用Βιβλιοθήκη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整个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或者 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着根本性指导作用的准则。它体现 了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为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 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对整个民事诉讼法的适用具有普 遍的指导意义。
• 重点问题:民事诉讼法的适用
• 难点问题: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节 民事诉讼
• 一、民事纠纷 • 人类社会中,纠纷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社会纠
纷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行政纠纷、刑事纠纷与民 事纠纷。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由财产关 系或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纠纷。民事纠纷具有以下 三个方面的特点: • 1.法律关系的平权性 • 2.纠纷内容的私权性 • 3.对抗的缓和性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2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2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22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2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和法律渊源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同等、对等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司法豁免原则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原则民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特殊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和送达涉外民事诉讼的受理与审理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司法协助概述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特殊司法协助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重点难点归纳】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1.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涉外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涉外民事争议的程序与制度。

简而言之,涉外民事诉讼,就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涉(1)诉讼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

(2)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且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3)诉讼标的物具有涉外因素,即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1)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了特别规定。

(2)特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①涉外民事诉讼往往涉及国家主权。

②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多个国家,在文书的送达、当事人的传唤等程序问题上所花的时间相比国内民事诉讼多,因此,在相应期间的设置上,要比国内民事诉讼长。

③涉外民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会涉及准据法。

在法律的选择上,既要选择程序法,又要选择实体法。

3.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和法律渊源(1)虽然各国都有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但从各国的情况来看,立法体例并不一致,大体分为以下三类:①在民事诉讼法之外,制定与民事诉讼法并列的独立的涉外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学》第3版pdf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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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民事诉讼法学》的修订第3版,结合了2022年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新立法成果。

本书共分为五编,分别为:
第一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包括:第一章民事诉讼,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学,第四章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
第二编基本原则与制度,包括第五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六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编诉讼主体与客体,第七章民事审判权与管辖,第八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第九章诉与诉权;
第四编证据与证明,包括第十章民事诉讼证据,第十一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五编诉讼程序包括: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诉讼调解,第十五章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第十六章公益诉讼,第十七章第三人撤销之诉,第十八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九章再审程序;
第六编非诉程序,包括第二十章特别程序,第二十一章督促程序,第二十二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七编执行程序包括:第二十三章民事执行程序概述,第二十四章民事执行主体,第二十五章民事执行开始,第二十六章民事执行阻却,第二十七章民事执行结束,第二十八章民事执行措施,第二十九章民事执行救济与民事执行回转;
第八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包括:第三十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章司法协助。

高教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08章民事诉讼证明

高教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08章民事诉讼证明
第九章
管理学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二、证明对象
(三)免予证明的事实 7.已为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仲 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与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 此,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也无须当事人加以证明。但对方当 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九章
管 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二、证明对象
(三)免予证明的事实 5.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根 据已知的事实或者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经过推论推断出另一事实的存 在,是一种思维活动,是法官根据已经知道的事实推论出另一事实。 其中现存的事实被称为基础事实,另一事实被称为推定事实。根据 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事实,不需要当事人提供 证据予以证明,故该事实属于免证事实。但是,对方当事人有相反 的证据足以反驳的,当事人仍需提供证据对该事实予以证明。
第九章
管理学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二、证明对象
(三)免予证明的事实 6.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预决 的效力。已经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就没有必要再 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会加重当事人的负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 费。但对方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 实的,当事人仍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
民事诉讼证明,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运用证据证明其诉讼请 求和事实主张的诉讼行为。
诉讼证明包括广义上的证明和狭义上的证明。前者是指当 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进行证实的活动;后者则是指当 事人不仅要对事实存在与否进行证明,还要使法官达到内心确 信的程度。
管理学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二、证明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适用本法。

第三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五条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特殊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诉讼参加人第九条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十条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十一条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四章证据第十二条证据种类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第十三条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

第十四条证据的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五章诉讼时效第十五条一般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十七条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 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第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构成 再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内部关系合议庭与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制度 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回避事由回避的方式和程序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公开审判制度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几种特殊情况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多重审级制度的利弊与审级的多元化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的含义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1.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主要规定了民事审判的基本方式和结构,具有界定民事审判自身特色的作用。

2.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相比更加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是民事审判基本价值要求的制度化。

3.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规定主要依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是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有关制度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体现。

4.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侧重于从审判主体的角度加以规范。

二、合议制度1.合议制度的概念(1)合议制的含义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合议制与独任制①独任制的概念独任制,是指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

独任制只适用于依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独任制只适用于依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②合议制与独任制的比较与独任制相比,合议制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克服单个审判人员个人认识的片面性和知识的局限性,防止个人专断,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更能体现审判的形式公正;但提高了审理的成本。

2.合议庭的构成合议庭由3名以上、人数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

合议庭的构成因审理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

(1)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①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不能全部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民事诉讼第一章同步练习题

民事诉讼第一章同步练习题

民事诉讼法第三版江伟主编民诉法同步练习题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单项选择题1.仲裁属(B)性质。

A.司法B.民间C.行政D.诉讼2.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关系是:(C )A.从法与主法的关系B.形式与内容的关系C.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D.手段与目的的关系3.民事诉讼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相冲突时,应当适用:(B )。

A.民事诉讼法的规定B.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C.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D.如果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履行了批准和备案程序,那么适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4.中国球员李某在德国某俱乐部踢球,因合同纠纷与该俱乐部发生纠纷,该球员在德国提起民事诉讼,请问其是否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起诉?(B )A.应当B.不应当C.取决于德国法院的决定D.取决于李某的选择5.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采取(C )原则。

A.从旧兼从轻B.从旧C.从新D.从旧兼从重6.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诉讼活动?(D )A.调查取证B.采取强制措施C.起诉D.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7.依据诉讼法理论,仲裁属于哪种纠纷处理机制?(C )A.公力救济B.自力救济C.社会救济D.司法救助8.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须经有关机关批准。

请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应报请什么国家机关批准?(A)A.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国务院9.下面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效力范围的描述,哪一个是正确的?(B)A.中国人在外国进行民事诉讼可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B.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应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C.民法具有域外效力,因此民事诉讼法也具有域外效力。

D.民事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10.村长孙某与村民李某因用水问题发生纠纷,后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村民李某于调解协议达成后一个月内返还孙某借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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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期间的种类 • 1 狭义的期间和期日 • 期间是约束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
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或会合一起共同完成某 项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期限的规定,期间分为 狭义的期间和期日。 • (1)狭义的期间,专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 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限。 如: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 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被告 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等 规定,均属于狭义的期间的规定。
• 指定期间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权利,该项权利的行 使既不能超越范围,也不能与法定期间相冲突。指定期间 要明确而具体,指定期间的长短应与实施行为的难易程度 相适应,既不能过长,也不能太短。期间一经指定,就不 要轻易变动;否则,会使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所适 从。
• 二、期间的计算 • 诉讼是在一定的期间内进行的。期间的起止,关系到人民
• 二、送达的方式
• 送达必须依法定方式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 定,送达的方式有七种。
• (一)直接送达
• 直接送达,是执行送达任务的司法警察或书记员 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 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即 送达日期。诉讼文书以直接送达为原则,直接送 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
第二节送达
• 一、送达的概念和特点 •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
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 送达是人民法院单方实施的诉讼行为,对人民法院与当事
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 消灭有重大意义。 • 送达的特点是:(1)送达的主体是法院。当事人或其他 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文书,不能称其为送达。 (2)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法院之间相互递送材料以及法院对 其他单位或个人发送材料,都不是送达。(3)送达的内 容是各种诉讼文书,如起诉状副本、开庭通知书、判决书、 裁定书等。(4)送达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 (二)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 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所 谓在途时间,是指人民法院需要通过邮寄 送达诉讼文书时,或者是当事人需要通过 邮寄递交诉讼文书时,诉讼文书在旅途中 所用去的时间。确定期满前是否交邮,应 以邮局的邮戳为证,只要邮戳上的时间证 明在期间届满前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已将需 邮寄的诉讼文书交付邮局,就不算过期。
• (2)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 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讼行为必 须遵守的时日。人民法院开庭日、宣判日 等,是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 人会合在一起共同完成某项诉讼行为所必 须遵守的时日,一般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 的具体情况指定。
• 2 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 (1)法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期间。法律规定某项诉 讼行为只能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如果任一诉讼参与人超 越规定的期间为某项诉讼行为,其所为的诉讼行为就不发 生效力。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当事人 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提起上诉的期间 分别为15日、10日。如果当事人超过了上诉期间,其上 诉行为不会产生引起上诉审的后果。同时,诉讼期间对人 民法院也有约束作用。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 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期间(也叫审限)是 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 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未经 批准,不得随意延长审限。
法院职权和职责的实现,关系到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诉讼权利的行使,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保护与实现, 对于期间的起始和终止如何计算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 • (一)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 无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期间开始的时和日都不计 算在内,而从下一个小时或从次日起算。如《民事诉讼法》 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在接受当事人的申请 后,情况紧急的,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在10时,那么计算这一期间时就 应从11时开始起算。如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 决,提起上诉的期间为15日,期间的计算就应从判决书 送达的次日开始起算。
• (2)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诉讼参与人为 某种诉讼行为或与诉讼参与人一起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 如法院指定当事人限期补正起诉状中的欠缺等。指定期间 的特点是,指定的期间可以是一段时限,也可能是一个期 日。如果是一段时限,法院则可以确定期间的长短及延展, 同时也可变更,所以,指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
第十三章期间与送达
第一节期间
• 一、期间的概念和种类 • (一)期间的概念 • 期间,就是诉讼期间,是指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事
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或会合一起 共同完成某项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期限。 • 期间有多方面的诉讼意义:第一,及时解决纠纷,防止诉 讼拖延。第二,促进法院依法组织和指挥诉讼的进程,及 时、正确地解决纠纷,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第三,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期间内所为诉讼行为,只 要符合法律规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在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 没有完成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
• 由于延误的原因不同,期间耽误的法律后 果也有所不同。由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 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导致了期间耽误, 其直接后果是,当事人失去了在规定的期 间内行使某种权利的机会。
• (二)留置送达 •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把诉讼
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 具有同等的效力。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 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 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 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也可以 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 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 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在无法邀请有关基层组 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或者上述见证人拒绝见证的情 况下,也可以利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作为 送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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