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

合集下载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定》,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现结合《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和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眼于能力建设和素质提升,讲求实效,探索前沿,注重培养与使用相结合。

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以不断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

用人单位要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增加投入以多种形式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将培养与使用有机结合。

全省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学时认定(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

关于规范技师学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技师学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技师学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年(卷),期】2007(000)002
【摘要】<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和《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
【总页数】1页(P60-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717
【相关文献】
1.关于规范技师学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J],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规范技师学院举办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3.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J],
4.关于规范技师学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J],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统一考评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6]180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中国技能大赛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中国技能大赛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中国技能大赛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人社部函[2016]62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16.04.01【实施日期】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中国技能大赛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国制造2025》,加快培养和选拔高技能人才,推动我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中国技能大赛。

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及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2016年中国技能大赛以“弘扬工匠精神,备战世界技能大赛”为主题,着力完善竞赛制度,创新竞赛形式内容,拓宽竞赛覆盖面,扩大竞赛规模,提高竞赛质量,推广竞赛成果,打响中国技能大赛品牌,形成以世界技能大赛为龙头,以国内技能竞赛为主体,以企业岗位练兵为基础的技能竞赛选拔体系,促进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企业发展和世界技能大赛参赛备战工作提供坚实基础。

二、大赛内容(一)组织开展国家级一类大赛6项。

(二)依托行业部门、中央企业组织开展国家级二类竞赛42项。

(三)各地区可结合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展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三、奖励措施(一)国家级一类大赛对各职业(工种)决赛获前5名且为职工身份的选手,经我部核准后,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晋升技师职业资格。

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对各职业(工种)决赛获第6-20名的选手,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川人社办发[2013]379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3〕37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四川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四川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的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四川省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2013年12月30日四川省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办法为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实施技师培训项目,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项目定位与目标适应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加大高技能人才培训力度,重点是我省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技师、高级技师培养,和具有技能传承作用、独具地方特色产业(领域)技师、高级技师培养。

2014年到2020年,全省新增高级工100万人、技师和高级技师15万人,其中,省重点支持8万名急需、紧缺行业(领域)技师、高级技师培训。

二、主要内容技师培训项目包括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提升培训,主要内容分别是:(一)新技师培训。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职务技能水平考评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职务技能水平考评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职务技能水平考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2.24•【字号】川人社办发[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职务技能水平考评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71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职务考评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已经顺利完成,现就技能水平考评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范围对象(一)参加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统一笔试科目”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合格的人员。

(二)“统一笔试科目”25个工种以外其他工种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参加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人员。

(四)参加2009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合格但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未合格的人员。

二、时间安排(一)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各工种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时间为2012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二)技能水平综合评价:技能水平的综合评价时间为2012年5月2日至5月31日。

三、技能考评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技能水平考评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省级有关部门组建的技能水平考评组(以下简称考评组,附件1)组织实施。

(一)组织实施考评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行业或工种分类,委托省级有关部门组建。

各考评组一般由7-9人组成,成员为本行业或本工种专家及负责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

其中本行业或本工种的专家人数不得低于考评组总人数的2/3,从本行业或本工种岗位上从事相应技术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技能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取得技师以上资格的高级技能型人才中产生,不受部门、地域等限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2.27•【字号】川人社办发[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3〕73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现将《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2月27日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我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技工院校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和《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遵循技工院校教育教学的规律和特点,依据科学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制定。

第三条教学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坚持以学生为本,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贯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教学指导思想,建立和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和信息化,建立稳定良好的教学工作秩序,为培养高素质的技能人才提供有力保证。

第二章专业设置管理第四条专业设置1.技工院校的专业设置应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以市场为导向,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中高级技能人才的需求。

技工学校的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高级技工学校常设高级技工专业不少于4个,技师学院常设预备技师(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四川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四川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四川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8.30•【字号】川人社办发[2013]279号•【施行日期】201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四川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3〕27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近期,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规定:“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切实做好我省技工院校的设立审批工作,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和《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办资格(一)技工学校由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申请举办,并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1)的条件要求。

(二)高级技工学校主要由经过办学水平评估的技工学校申请举办,并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2)的条件要求。

(三)技师学院主要由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申请举办,并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3)的条件要求。

二、申报审批程序(一)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申报审批程序1.材料申报。

申办单位根据办学目的,依据《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或《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按照省厅印发的《四川省技工学校评估细则(试行)》或《四川省高级技工学校评估细则(试行)》(川人社函[2013]639号)明确的评估办法进行自评,并进行技工学校或高级技工学校设置可行性论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技工院校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技工院校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技工院校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9.18•【字号】川人社函[2013]769号•【施行日期】201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技工院校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3〕76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行业部门、技工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精神,为促进我省技工院校健康发展,更好地履行培养技能人才的职责,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技工院校检查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评估对象经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92所技工院校。

二、检查评估目的通过评估,全面了解我省技工院校基本状况,引导技工院校进一步明确办学方向,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完善办学条件,促进办学规模扩大,增强办学实力,提升办学水平,逐步形成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

三、检查评估办法参照《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请各单位自行在部网站下载,以下简称《标准》)和《关于印发四川省技工院校评估细则的通知》(川人社函〔2013〕639号,已下发,可在省厅网站下载,以下简称《细则》),对相应类别技工院校的办学基本情况、办学条件及办学运行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并提出保留或取消办学资质意见。

1、对符合《标准》和《细则》要求,通过检查评估的技工院校,所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其对照《标准》和《细则》,依更高标准查找差距,制定措施,不断完善,进一步夯实基础,深化改革,推动院校全面建设上台阶,不断提升办学水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统一考评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川人社函[2016]18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2.29
【实施日期】2016.0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统一考评工作
的通知
(川人社函〔2016〕18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四川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按照我省今年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总体要求,2016年将组织开展全省技师(含高级技师,下同)统一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和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评、企业聘任的原则,
采取统一考务管理和专家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考评职业(工种)及等级
考评的职业(工种)按照社会从业人员较多、通用性较强、考评方法相对较成熟的原则确定。

具体考评职业(工种)以及考评等级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发文公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