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违规事件1(证券投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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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活动

非法证券活动

3.如何识别非法证券活动
三看
一看汇款账户
私人账户
二看广告语
内幕信息 黑马推荐 短期收益达50%
三看合同
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签订合同。 合同名称及内容都仅为一般的服务合同或者软件销售合同
六招
一、如果股票发行或者转让采取了广告、发布会、说明会、网 络等公开方式, 就要看是否取得证监会的核准, 如果没有证监会 的核准文件, 就可判别 是非法发行股票。
树立理性投资观念 提高风险意识,自觉维护合法权益 查验资格证书,甄别咨询行为的合法性
签订书面合同,规范付款行为
二、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承销、代理买卖活动, 必须了解其是否 取得了证监会批准的相关证券业务许可。如果没有, 就可判别 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三、查阅相关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有无中国证监会核准颁发的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
四、要求有关证券投资咨询或理财人员出示其证券投资咨询 执业资格证书。
六招
五、不轻信口头承诺, 如中介机构允诺可签订合同, 也要先详细 了解与你签合同的中介机构是否存在, 是否有证券业务许可证, 并向有关部门核实。
作案手法剖析: 许多所谓的专业机构无外乎就是租用一个几
十平米的办公场所,并雇用一些对证券市场一无 所知的业务人员通过事先准备好的“话术”对投 资者进行欺诈的“皮包”公司。
案例借鉴: 投资者在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活动中,一
定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轻信所谓的“专业机构” 和“内幕消息”。接受投资咨询服务时一定要核 实对方的资格,明确对方身份,选择合法机构和 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以代客理财、坐庄操盘、收益分成等名义从事非法证 券投资咨询
案例二 投资者王某接到某咨询公司电话, 业务员称该公司

证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证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我国某上市公司A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涉及金额巨大。

在此过程中,A公司董事会秘书B某泄露了公司重组的相关信息,并告知了自己的朋友C某。

C某得知这一消息后,迅速将信息透露给了自己的朋友D某,D某在未公开信息前买入A公司股票,获利100万元。

不久后,A公司公布了重组方案,A公司股价大幅上涨。

在此过程中,D某因内幕交易被查处。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法行为分析(1)B某泄露内幕信息。

作为A公司董事会秘书,B某掌握公司重大信息,其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即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内幕信息。

(2)C某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C某作为B某的朋友,在得知内幕信息后,未履行保密义务,反而将信息透露给他人,并在未公开信息前买入A公司股票,获取不正当利益。

C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3)D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进行交易。

D某在得知内幕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卖出股票,而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A公司股票,获取不正当利益。

D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该证券。

3. 法律责任(1)B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B某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C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C某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行为,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投资学”案例

“证券投资学”案例

“证券投资学”案例刘文朝第一章股票案例一: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本公司于1999年11月28日召开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会一次股东大会,通过公司章程,选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于2000年1月18日的临时股东大会增选3 位独立董事;公司章程又经过2000年1月18日、2000年7月8日、2001年1月20日临时股东大会的修改,形成了《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从而初步建立起符合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先后对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取权和议事规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 关于公司股东、股东大会。

股东享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等《公司法》规定的权利。

同时,公司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并依法行使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公司法》所规定的权利。

(2) 关于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由7名成员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名。

公司在董事会中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聘请了苏启强、杨元庆、吴晓球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公司规定独立董事不得由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公司的内部人员和与公司关联人员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担任。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必须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同时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提供足够的时间履行其职责,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证券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证券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证券违法犯罪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机进行证券违法犯罪活动。

这些案例不仅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也对市场的健康运行产生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起典型案例,探讨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危害和应对之策。

案例一:内幕交易在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一起内幕交易案中,某公司高管利用其职位优势,通过泄露公司重大信息给特定投资者,获取利益。

由于这些投资者提前知晓了公司重要消息,他们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买卖操作,从而获得了巨额利润。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案例分析:这起案件反映了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中的危害性。

通过内幕消息进行投资可以获得巨额利润,但这种利益往往是通过非法手段得到的,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内幕交易的实施者往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以获取个人利益。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应对之策:为了遏制内幕交易的发生,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

同时,加强市场监管机构的执法能力,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

其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的公正、透明和及时披露。

提高市场参与者的认知水平,加强对内幕交易的法规宣传教育,引导投资者依法投资。

案例二:市场操纵在2018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起市场操纵案中,某投资机构通过大规模买卖某股票,制造了市场交易繁忙的假象,引导其他投资者追涨杀跌。

通过控制供需关系,这家机构迅速拉升了股价,从而获取利润。

由于其他投资者没有及时发现市场操纵的行为,导致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市场操纵行为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通过人为操纵股价,制造虚假交易信息,从而引诱其他投资者跟风操作,最终导致市场出现剧烈波动。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应对之策:要有效遏制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需要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

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警示及案例

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警示及案例

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警示及案例非法证券活动是什么?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 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 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方式有哪些?非法证券活动主要分为非法发行证券、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

1.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行证券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非法发行股票, 打着即将“境内外上市”的旗号, 诱骗投资者购买、转让所谓“原始股”等。

欺诈手法的特征如下:(1)以到境内外上市、取得高额回报为诱饵;(2)以社会大众, 特别是中老年人为对象;(3)以骗取钱财为目的。

2.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3.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主要包括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非法经纪业务等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1)设立网站或利用社交软件等工具以招揽会员或客户为名,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非法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

(2)设立网站或利用社交软件等工具以保证收益、高额回报为诱饵, 代客操盘, 公开招揽客户, 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 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3)假冒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网站或自媒体平台, 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招揽会员或客户。

(4)使用虚构的证券公司名称, 利用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招揽会员或客户,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 直接或间接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5)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 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

(6)不法分子谎称是证券公司员工申请添加客户微信、等社交工具, 或者邀请客户加入伪造的证券公司客户微信群、群, 向客户发送或冒充其他客户在群内散布非法荐股信息。

(7)通过“荐股软件”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 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

股票交易违法案例分析

股票交易违法案例分析

股票交易违法案例分析股票交易违法案例分析案例名称:中国某公司股票交易内幕案时间:2008年事件概述:2008年,中国某公司(以下称A公司)的股票交易内幕案震动了整个股市。

该案件涉及一系列的非法行为,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2008年4月,A公司在一份未公开的内部报告中公布了一个重大合同,该合同与其他公司有着深度的合作关系。

迅速传出的消息让许多炒家发现了这笔交易的内幕线索,他们迅速开始囤积A公司的股票。

随后,A公司的股价开始急剧上升。

具体细节:了解到这一内幕消息的炒家们立即开始行动,通过加大买入力度、利用杠杆操作及相关交易工具,有意将A公司的股价推高。

他们希望通过炒作的手段,获得高额利润。

这些炒家们通过相互间的密切合作,同时以低价购入股票并以高价出售来操纵A公司的股价。

而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些内幕消息是由A公司内部人员泄露的。

一名A公司高管利用自己的职权,将合同相关信息提前泄露给了炒家们。

这些炒家和高管之间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内幕交易网络,涉及人数众多,联系紧密。

然而,在A公司股价暴涨后的一个月,股票市场监管机构注意到了异常的交易活动。

他们开始调查A公司股票交易情况,以确定是否有人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监管机构通过监控炒家们的交易行为,发现了许多异常现象,这些异常现象进一步引发了调查的深入。

最终,在触发内幕交易案调查的一次突击搜查中,证据确凿的内幕交易活动被揭开。

律师点评:这起中国某公司股票交易内幕案是一个典型的股市违法案例,涉及到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泄露未公开信息等多项非法行为。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首先,这个案例揭示了内幕交易的存在和炒作的重要性。

炒家通过获取A公司内幕消息,并密切合作,利用杠杆操作操纵股价,以获取高额利润。

这表明了内幕交易的迅速和操纵市场的破坏性。

其次,这个案例也暴露了企业内部人员的不端行为。

在此案中,A公司高管通过泄露未公开的重大合同信息,给炒家们提供了内幕消息。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知识点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知识点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知识点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特征及法律责任1. 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费用开发性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形式2、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特征:分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等公开方式,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200人的。

法律责任:责令停止发行,退还募资+利息,处非法募资1-5%罚款;对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机构会痛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取缔。

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以下罚款二,欺诈发行股票、债权的犯罪构成、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及法律责任1. 犯罪构成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本罪主体主要是单位。

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2.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发行数额在500万以上的。

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利用募集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3. 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5%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民事责任优先于罚款、罚金。

三,非法集资类犯罪构成、立案追诉标准及法律责任1. 犯罪构成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集资行为2. 立案追诉标准及法律责任个人集资诈骗,数额10万以上,或者单位集资诈骗50万以上应予追诉,犯集资诈骗的,处4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20万罚金;情节严重的5-10年有期徒刑,5-50万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5-50万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四星并处没收财产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个人非法吸收20万以上,单位100万以上个人非法吸收30户以上,单位150户以上量刑标准: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罚金,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2000――中国证券市场主要违规案例分析

2000――中国证券市场主要违规案例分析

2000――中国证券市场主要违规案例分析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证券市场逐渐成为全球投资者的关注焦点。

然而,在证券市场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违规行为。

这些违规案例不仅对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性造成了影响,还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了不可估量的损害。

本文将对中国证券市场主要的违规案例进行分析,以便我们更好地认识这些问题,并寻找解决之道。

首先,中国证券市场中最常见的违规行为是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个人或机构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使得少数人通过掌握内幕信息获取巨额利润,而剥夺了广大投资者的公平交易机会。

内幕交易的案例很多,比如2003年证券市场上的“全民外汇储备增资”事件,涉及到多家上市公司和知名基金经理,严重破坏了市场的信誉和秩序。

其次,市场操纵也是中国证券市场常见的违规行为之一、市场操纵是指个人或机构利用各种手段,人为地改变证券市场的价格或交易量,以获取利润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误导投资者的判断,造成市场波动,还会造成市场的恶性循环,让市场远离价值投资的本质。

2000年的“年底行情号召”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市场操纵案例,一些机构通过发起集体投资活动,推高市场价格,引导投资者跟风,最终导致市场泡沫破灭。

此外,虚假陈述也是中国证券市场经常出现的违规行为。

虚假陈述是指企业在证券发行、上市、重大事项披露等环节中,故意隐瞒、歪曲或虚构事实,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判断。

虚假陈述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还严重破坏了市场的规范和稳定。

2024年中国电子的财务造假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虚假陈述案例,该公司在报告期内虚增了几十亿的利润,导致公司股价暴涨,最终市场泡沫破灭。

在应对这些违规行为时,中国证监会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制度。

证监会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开性。

其次,加强配合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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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历年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事件1:1993年,虚假消息害了“苏三山”股民】1993年,有人假冒正大置业公司向《深圳特区报》和海南《特区证券报》发稿,说“正大置业”已收购250.33万股“苏三山”股票,占总股本的5%。

稿子登出来后,“苏三山”股票当天上涨40%;事情败露后,股民有1.2亿元资金被套牢。

【事件2:1994年,“四川长虹”红股转出遭停牌】1994年8月21日,“四川长虹”违规将法人股转配红股上市,被中国证监会定为“转配红股上市为违规事件”,即:上交所、主承销商“中经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委、证监会关于法人股及其转配股存量增量部分均暂不上市流通的有关规定,违反了涉及股市重大政策问题的重要信息必须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和向社会公众披露的有关规定。

长虹公司为此次配股的发行人,得知长虹法人股转配红股已上市这一重大情况,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违反了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事件3:1995年,“泰达股份”配股书有重大出入】1995年6月2日,厦门国贸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配股说明书,但这份公开的配股书和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配股书有重大出入,即配股承销商进行了变更———上报证监会的配股承销商是深圳农行信托投资公司,并被证监会复审通过,但是,6月2日公布的配股承销商却换成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95年泰达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李广益的证券账户近日出现了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核查发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上市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按25%比例解禁期间后,在李广益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家属于6月4日卖出泰达股份9000股;6月5日,其家属又以李广益证券账户买进泰达股份6000股。

本次买卖获利21000元,此次股票买卖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

公司责令李广益将本次买卖所获收益全额上缴公司。

【事件4:1996年,“渤海集团”中报严重失实】渤海集团1996年7月27日和7月29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1996年中期报告,虚报资本公积金18亿余元。

同时,还在1996年7月12日的《上海证券报》上公告披露了无法律效应的土地评估资料,误导投资者。

【事件5:1997年,“琼民源”“吹牛”被停牌】1997年3月3日,“琼民源”涉嫌违规被停牌:“琼民源”在1996年年报中,虚构盈利5.66亿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7亿元,致使股票价格激烈波动。

事发后,“琼民源”负责人马玉和被判刑3年。

1999年7月12日,“琼民源”股票被1∶1置换成中关村股票,“琼民源”成为新中国股票市场上第一个被摘牌的股票。

【事件6:1998年,“红光”戴上“ST“帽子】“红光”是我国第一只彩色显像管的诞生地。

1997年隐瞒公司1996年度亏损5377.8万元的事实,虚报利润1亿多元,骗取股票上市。

1998年,“红光”披露1997年年报,募股资金4亿元,利润亏损2.03亿元,每股亏损0.863元,申请特别处理。

同年,证监会查出“红光”欺骗上市的所有问题,对“红光”行政罚款100万元。

1999年,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对“红光”进行起诉,“红光”的高层领导何行毅等6人因欺诈发行股票锒铛入狱,“红光”成为全国第一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上市公司。

【事件7:1999年,大庆联谊“一锅端”】“大庆联谊”前身是1985年7月建立的大庆联谊石油化工总厂。

为了实现上市的目的,有关方面勾结串通,疯狂作假,于1997年11月25日在上交所上市。

股票上市后,公司领导层为酬谢勾结者,将500万内部职工股中留出的200万股送礼,同时公司领导也趁机贪污股票溢价款。

1999年11月,中纪委、监察部严肃查处大庆联谊股票案,39名党政干部和企业领导被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其中10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事件8:2000年亿安科技操纵股价】2001年1月10日,中国证监会宣布,正在查处涉嫌操纵“亿安科技”股票案,已对持有亿安科技股票的主要账户进行重点监控。

中国第一只百元股的秘密由此被逐渐揭开。

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对联合操纵亿安科技股票价格的广东四家投资顾问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4.49亿元,并处以等量的巨额罚款。

不可否认,中国股市一直有庄家存在,但象亿安科技黑庄这种将股价操纵推向极至的狂妄之举确实绝无仅有。

1998年9月14日亿安科技股价从7元开始起步,到2000年2月15日,公司股价突破100元大关,成为股票面额拆细后,两市第一只百元股,2月17日,公司股价达到创纪录的126.20元,引起了市场的极大震动。

伴随着股价的节节上升,公司利好不断。

在更名为亿安科技后,公司公布了一系列的号称是高科技的投资项目。

2000年2月17日,就在公司股价再创新高之时,亿安科技宣布出资1200万元从事纳米电池的研究和开发工作,而时至今日,这一项目仍然没有进展。

凭空的炒作终于使亿安科技建在沙滩上的大厦轰然倒塌。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4月25日对外披露了查处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违规操纵“亿安科技”股票事件。

依据《证券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它们操纵股票违法所得的4.49亿元,并罚款4.49亿元。

【事件9:2000年,“综艺股份”造假遭处罚】2000年2月22日,“综艺股份”遭处罚,原因是公司倒做了1992年的有关资金验证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营业执照等,人为地将公司成立日期提前了15个月。

同时,申报材料、上市公告书中还虚增利润和资产230万元。

【事件10:中科创业因资金链断裂】从2000年12月25日开始,曾大出风头的中科创业因资金链断裂,庄家不得不使出最无奈也最绝望的一招:跌停出局。

就这样,从2000年12月25日跌到2001年1月9日,连续9个跌停板,股价从33.59元跌到13.01元,中科创业才暂时止住跌势。

1月10日,证监会宣布查处中科创业违规操纵案,【事件2:2001年银广夏虚构利润】银广夏是昔日中国上市公司中的50强,2000年中国股市最大的黑马,如今却成为臭名昭著的造假者。

2001年8月财经杂志的封面文章——银广夏陷阱,是银广夏事件的导火索。

8月2日,银广夏宣布紧急停牌,其后,中国证监会调查组进驻天津广夏,开始调查银广夏的问题。

9月6日,证监会公布调查结果:银广夏通过伪造供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利润7.45亿元;同时还查明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银广夏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也宣布取消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并将相关人员移交司法处理。

9月10日,银广夏复牌,连续走出十五个跌停板,68亿元市值不翼而飞。

银广夏事件不仅导致了中国股市一个神话的破灭,同时也引发了投资者对中介机构的信任危机和对民事赔偿制度的讨论。

【事件2:2001年大股东抽干“猴王”血】与黑庄、恶庄同样令投资者万般无奈的是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抽血行为,猴王股份就是其中的极至。

2001年2月28日,猴王股份发布公告,原公司第一大股东猴王集团公司宣告破产,此时,猴王集团共拖欠上市公司资金近9亿元,并且上市公司还为集团公司提供了2.4 亿元的担保。

集团公司的突然破产使ST猴王立刻面临了一场生死危机。

3月22日,由于对猴王集团破产的规范性表示疑问,ST猴王的三大金融债权人──华融、信达两家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正式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ST猴王破产还债。

ST猴王自此踏上了寻求生存的坎坷之路。

4月20日,ST猴王发布公告,董事会同意将对猴王集团的近2亿元的担保责任和2亿多元的债权转让。

公司得到了一丝喘息的机会。

之后,公司开始实施一系列的资产转让,为公司的重组铺平道路。

9月3日,ST猴王宣布上海国策取代夷陵国资局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目前,公司的重组仍在继续,前景依然难料。

二、2007年违规事件:杭萧钢构;上投摩根;广发证券;潘琦坐庄;宝新能源在当前全流通市场环境下,由于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动机、行为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些新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显现,范围更加扩展,手段也更为隐蔽,过去在股权分置时代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与监管方法,正在变得过时或不得力,难以应对新形势下各种潜在的违规风险。

【事件1:杭萧钢构】过程:2007年2月15日,杭萧钢构发布公告称与中基公司签署金额344亿元大单。

但是在公告发布之前,2月12日杭萧钢构的股价就提前爆发,连续10多个涨停,股价从4.24元暴涨至30元以上,从而引起了投资者和证监会的广泛注意。

由于股价异动,上证所对杭萧钢构前后实行多次停牌,但是每次复牌后都是连续涨停。

4月4日,证监会正式通知杭萧钢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

结果:5月10日,调查结果出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杭萧钢构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长单银木、公司总裁周金法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潘金水、公司总经理陆拥军、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6月14日,对该案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查处有了新进展,已有3名犯罪嫌疑人罗高峰(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向东、陈玉兴(涉嫌内幕交易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并且不排除更多人可能涉及此案。

对杭萧钢构案的处理开始向纵深发展。

性质: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

(参见《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分析:杭萧钢构这一事件的焦点,不仅仅在于其信息披露违规,也不仅仅在于其股价的涨幅巨大,还在于其“对抗监管”的表现令人瞠目结舌。

在证监会不断对炒作杭萧的主力资金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的同时,其股价依然在顽强上攻。

甚至当5月10日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进行处罚之后,其股价居然还连续涨停,让很多人士感到匪夷所思。

之后,对杭萧钢构案件内幕交易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展开,多部门协调监管的综合监管体系也开始发挥作用,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势必会更加有效。

杭萧钢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杭萧钢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审理终结,处罚五名相关责任人,罚金共计一百多万元人民币。

证监会指出,经查明,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中存在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披露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杭萧钢构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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