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手册
农民工维权

国家政策
国家做到“十有”
2012年11月12日,十八大新闻中心举办第四场会,介绍中国民生领域工作情况。人社部副部长杨志明出席并 回答提问。杨志明介绍说:维护农民工权益问题,包括很多方面,主要是80后、90后新生代农民工对维护自己的 权益有新的诉求。可以说,从过去老一代农民工挣钱回乡发展,到新生代农民工进城融入城市发展。从过去老一 代农民工要求足额支付工资,向新生代农民工要求参加社会保险转变。
国务院已在这方面作了部署,将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民工进城落户。比如说农民工在县城所在地半年以上稳定 就业的就可以申请落户;在中小城市稳定就业三年以上的,并符合其他条件,也可以申请落户;在大城市落户是 要符合特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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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 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 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 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户籍问题、住宿问题以及技能提升问题,党和政府都从制度层面努力加以解决。维护权益主要是努力做到 “十有”。第一,进城有工作;第二,劳动有合同;第三,上岗有培训;第四,干活有报酬;第五,参保有办法; 第六,住宿有改善;第七,维权有渠道;第八,生活有文化;第九,子女有教育;第十,发展有目标。通过提升、 发展,实现大部分农民工由普工转变为技工,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城市就地落户,部分转为新市民。
注意事项
1。不要到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求职
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分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 构、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中,属于事业单位的,还应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或备案;属于民办 非企业单位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属于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企业登记注册。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 监督等。农民工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时,应注意观察该机构是否有合法证照、批准证书,不要在没有合法证照、 批准证书的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求职。
12昌泰技改项目民工维权手册

民工维权手册一、务工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要求1、务工人员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务工人员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收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2、务工人员应承担的义务务工人员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务工人员的基本要求年满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劳动力才可以外出打工。
国家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工程建设领域的工作大都是强体力劳动,因此务工者必须身体健康,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慢性肝炎、癫痫(羊角风)等症的人不宜从事工程建设领域的工作。
二、签订劳动合同1、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
2、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3、劳动合同应该包括的主要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2)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种),以及上岗工作应完成的工作要求,如劳动定额、产品质量标准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的生产、工作条件。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及其他劳动条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生产或工作所必需的劳动保护措施,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等,以保障劳动者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下从事工作。
(4)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内容。
农民工维权提示内容

农民工维权提示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了解权益:了解自己在工作过程中应享有的权益,包括工资、工时、假期、安全等规定,建议参加工会,寻求组织支持。
2. 留好证据:收集并保存所有与工作相关的文件和记录,包括工作合同、工资单、工时记录、工作环境照片、对话记录等,这些都将作为维权的证据。
3. 及时反馈:如遇到不公平待遇或侵权行为,应及时与雇主沟通,提出您的关切,要求解答或解决。
4. 寻求援助:如果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
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律师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帮助。
5. 维护声誉:作为农民工,你们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石。
通过正当途径维权,会直接影响你们的个人声誉和组织形象,也会影响其他农民工的权益。
6. 遵守法规:所有农民工都应遵守当地的劳动法规和规定,这不仅有助于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
7. 培训和发展:寻求更多的培训机会,提升自己的技能和知识,增强自己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力。
发展个人技能,也有助于获得更好的工作机会,从而改善生活条件。
8. 集体行动:在维权时,寻求与其他工友的团结合作。
集体的力量是强大的,你们可以联合起来,共同争取更好的待遇和权益。
9. 求助媒体:适当的媒体曝光有时也能帮助解决问题。
虽然这可能会带来一些压力,但请确保所有信息的来源可靠,且在适当的时候寻求法律援助。
以上就是一些农民工维权的提示内容,希望能对你们有所帮助。
同时,也希望雇主能尊重并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农民工维权宣传资料

农民工维权宣传资料一、了解您的基本权利1. 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3)用人单位可直接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4)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5)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2.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3.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但是,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4.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等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附件1:
农民工花名册
项目名称:用工单位名称(盖章):
第页
农民工工资表
项目名称:班组名称:时间:年月
用工单位负责人:用工单位劳工员:制表人:
年月日(用人单位印章)注:1、领取人签字后即表示当月工资已足额领取。
2、以上情况属实,签字人愿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附件4:
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
项目名称:时间:年季度
用工单位负责人:用工单位劳工管理员:填表时间:注:此表为每季度末后5天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教学资料:《农民工权益维护手册》策划书

《农民工权益维护手册》策划书作者:黄婷汪波贺芸(武汉大学学生)指导教师:徐丽芳(武汉大学副教授)农民工即保留农民身份的城镇务工者。
他们是改革大潮中涌现出来的新的社会群体。
现在我国已有三亿多农民工,他们促进了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
可是,农民工的文化水平、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使他们成为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面对这种无奈的情况,有的农民工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权益;有的不惜采取极端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造成不良的后果。
基于农民工所处的这样一种矛盾、无奈的境地,作为一个出版人,我们有责任为农民工提供一套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以及维护自身权益的出版物,即《农民工权益维护手册》。
一、选题依据1.与国家政策、方针相符国家对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关注程度是极高的。
2003年,国务院国办发[2003]1号文件出台了六项关于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等问题的规定。
2004年,中央政府发文要求改善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就业环境。
2005年,中央1号文件把农民工正式列入了产业工人的队伍。
2006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重点研究了有关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问题。
会议要求当前要重点做好几项工作,包括: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改善农民工就业服务,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规范企业招用工行为,农民工工伤保险,等等。
在地方,各省、市纷纷出台了有关维护农民工权益问题的文件。
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河南省制定了《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办法》;昆明市人代会制定了《昆明市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等等。
本书从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角度出发,把党和国家关于维权的方针政策和实用性的维权知识传授给农民工,这无疑与国家有关政策、方针相符,与党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一致,可以说这是一套有关主旋律题材的出版物。
2.与社会热点问题挂钩关于农民工的劳动保障、医疗保险、工资、子女入学、社会歧视等问题都是传媒关注的重点、热点。
农民工法律援助手册

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手册中国工会是什么组织?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旳职工自愿结合旳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旳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旳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旳代表。
起始于192023,中国共产党领导组织工人阶级举办罢工斗争。
活动准则中国工会以宪法为主线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国内旳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旳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旳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旳强大而集中旳社会力量。
中国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引,贯彻执行党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旳基本路线,推动党旳全心全意依托工人阶级旳主线指引方针旳贯彻贯彻,全面履行工会旳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旳同步,更好地体现和维护职工旳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国内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旳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习近平总书记在同中华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时强调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维护职工群众权益为实现中国梦再创新业绩再建新功勋习近平强调,国内工人运动旳时代主题,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旳中国梦而奋斗。
工会要牢牢抓住这个主题,把推动科学发展、实现稳中求进作为发挥作用旳主战场,把做好新形势下职工群众工作、调动职工群众积极性和发明性作为中心任务,把巩固党执政旳阶级基本和群众基本作为政治责任,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切实维护职工群众权益,不断焕发工会组织旳生机活力。
劳动协议篇劳动协议旳有关问题签订劳动协议对你有什么用?假如你和单位发生了纠纷,劳动协议就是解决纠纷旳重要根据。
什么是劳动协议?劳动协议重要记录旳是你和用工单位协商好旳工资原则、工作内容等事项,它可以证明你是单位旳员工,你是做什么工作旳,你旳工资是多少,以及你在单位已经工作了多长时间。
农民工维权手册、女工下班被撞伤诉讼时效

农民工维权手册目录一、了解您的基本权利1.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4.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7.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8.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9.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10.劳动者不必履行无效的劳动合同11.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12.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1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4.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15.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16.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17.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认定为工伤18.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19.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0.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法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21.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减少其原工资福利待遇22.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可以依法享受生活护理费23.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以选择长期待遇的支付方式24.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得主动提出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2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6.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27.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28.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也有权享受工伤待遇29.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30.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1.农民工依法享有休假权利32.农民工有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33.农民工有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34.农民工有权参加失业保险35.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二、如何维护您的权利1.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2.劳动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违法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提供便利条件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通过多种程序解决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可以提出仲裁申请5.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符合法律规定6.劳动者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7.劳动者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应符合法律规定三、履行您的义务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就业2.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必须持证上岗3.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4.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不辞而别四、给您提个醒1.不要到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求职2.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3.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定要注意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4.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5.劳动者应该坚决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6.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权益7.非法用工主体招用的职工也享有劳动保障权益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六、生活小常识七、记事页一、了解您的基本权利1.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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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手册(节选)
一、了解您的基本权利
1.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2.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5.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6.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7.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及时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8.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9.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认定为工伤
10.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1.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法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减少其原工资福利待遇
1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可以依法享受生活护理费
14.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得主动提出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15.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以选择长期待遇的支付方式
1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7.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
18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如何维护您的权利
1.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可以提出仲裁申请
3.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符合法律规定
4.劳动者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5.劳动者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应符合法律规定
三、履行您的义务
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就业
根据《劳动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违反以上规定的,都要依法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3.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4.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不辞而别
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因此,劳动者自行离职不辞而别,显然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是一种违约行为。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