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受理群众报案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和安徽省公安厅有关接处警的工作规定,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市公安机关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出警、处警,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受理群众报警、救助应当做到:(一)对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的,应当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单位和姓名;对电话报警的,应主动向报警人表明:“您好,这里是××(市、县)指挥中心或××(市、县公安局××科、所、队),我是ХХ号接警员或ХХХ,请讲”,接受报警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二)询问报警人或者接听报警电话时,接警人应当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主要情况(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本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三)对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准警情即挂断电话的,应当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进一步核实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警情地明确的,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核实;(四)属于求助报警的,应当问明具体内容,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一般性报警求助,应当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恰当的答复和安慰;(五)对于投诉的,应当问明投诉人基本情况及投诉内容,同时,告知投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六)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按指令出警。
第四条接警民警应按规定将接警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统一接处警平台中登记、存储,确保报警内容的原始性。
第五条除咨询和无效的报警外,接警民警应及时为报警人开具《报警回执单》,作为查询警情办理进展情况的依据。
电话报警的,接警民警应告知报警人有权到警情管辖公安机关开具《报警回执单》。
第六条接到出警指令后,各单位、个人必须无条件先期处置,查证确系无权管辖的案(事)件,应当主动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受理。
第七条处警民警不少于两人,其中一名民警为主办民警,较大警情必须有科、所、队以上领导带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01.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已经2016年1月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2016年1月14日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管理,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及其人民警察执法办案质量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接处警执法情况;(二)办理案件情况;(三)实施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情况;(四)执法监督救济情况;(五)执法办案场所和监管场所建设与管理情况;(六)涉案财物管理和涉案人员随身财物代为保管以及证物保管情况;(七)执法安全情况;(八)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应用管理情况;(九)其他需要考核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接处警执法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接警文明规范,出警及时;(二)着装、携带使用处警装备符合规定;(三)处置措施适度、规范;(四)现场取证及时、全面;(五)接处警记录完整、准确、规范;(六)按规定出具接报案回执。
第六条办理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受案立案及时、合法、规范;(二)执法主体合法,并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三)案件管辖符合规定;(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五)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六)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七)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符合规定;(八)执行刑罚、行政处理决定符合规定;(九)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十)案件信息公开符合规定;(十一)法律文书规范、完备,送达合法、及时,案卷装订、保管、移交规范。
接警规范

接处警规范一、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 二、公安派出所民警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和投案自首等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拒绝、推诿,并分别情况处理:(一)对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处理;(二)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或者管辖范围不明的,应当先行受理,然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三)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事项,但情况紧急的,应当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后,再进行移交并记录在案;(四)跨辖区执行任务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十二条) 三、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时,应当做到:(一)询问基本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并根据公安派出所所长意见交有关民警处理;(二)对紧急案(事)件,应当立即依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向公安派出所所长报告。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四、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待群众来访、查询、求助时,应当做到:(一)耐心答复或者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二)接待群众寻人或者查找住址的,详细问明情况,积极帮助查找;(三)对于群众的求助,属于职责范围的,积极帮助解决;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向群众说明理由。
群众求助及民警处理的情况都应当记录在案;(四)对群众送交拣拾物品的,详细做好记录,尽快查找失主。
对于归还物品的情况或者无主物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向送交拣拾物品的群众反馈。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五、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按规定着制式警服,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责任区工作、案(事)件处理、巡逻、治安检查等工作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携带枪支、警棍、警绳、手铐、警笛、对讲机等警用装备。
公安局案件处理的标准操作程序

公安局案件处理的标准操作程序公安局作为执法机构,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为了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公安局依照一套严密的标准操作程序进行工作。
本文将介绍公安局案件处理的标准操作程序。
一、案件登记案件登记是案件处理工作的起始步骤。
当接到报案或发现犯罪线索时,公安民警将首先进行案件登记。
登记过程中要准确记录报案人的基本信息和案件相关信息,包括案发时间、地点、案情经过等。
登记表格将成为案件处理的参考依据,因此需要认真填写并核实信息的准确性。
二、初步调查初步调查是为了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初步证据。
在初步调查阶段,公安民警将赶赴案发现场并进行勘查,记录现场状况和可能的证据。
同时,他们还将采访证人、收集相关的视频监控资料等。
这一阶段的目标是获取案件的初步信息,为后续的侦破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三、侦查取证侦查取证是案件处理的核心环节。
在这个阶段,公安民警将依法采取一系列措施,例如询问犯罪嫌疑人、调查不同的证人、分析犯罪现场的DNA、指纹等。
公安局通过取证的工作,将证据收集齐全,并为案件破案提供有力的依据。
四、犯罪嫌疑人的控制与拘留在侦查取证的过程中,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某人涉嫌犯罪,公安民警将依法对其采取控制和拘留措施。
控制是指将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局接受进一步调查,以便进一步确认其犯罪事实。
拘留是在一定的法定限制时间内将犯罪嫌疑人扣留,侦查其犯罪事实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五、案件登记和报批在案件处理的各个阶段,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案件登记和报批。
案件登记是为了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案件侦查和办理提供规范。
报批是指上级机关对案件重大决策和重要环节的审批,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六、嫌疑人的讯问与取证嫌疑人的讯问和取证是案件处理的核心环节之一。
公安机关在讯问嫌疑人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取证的有效性。
公安民警将通过询问、对嫌疑人的陈述和对相关证据的解读等方式,进一步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推进受案立案制度改革强化执法源头质量管控

推进受案立案制度改革强化执法源头质量管控作者:何啸李文胜曾斌姚会来源:《现代世界警察》2018年第01期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受案立案突出问题,是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强化执法源头质量管控的重大举措,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公安执法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11月4日,公安部制定下发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受案立案制度改革作出了安排部署。
“意见”下发后,各地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迅速研究制订实施方案,大力推进受案立案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均已制定出台了受立案改革实施意见、规定或工作方案。
规范受案立案程序完善刑事立案标准接报案、受立案相关工作流程规定不健全、不完备,刑事立案标准不统一、不协调,是造成受案立案执法问题多发的重要原因。
为健全完善受案立案工作规范、细化执法标准和程序指引,各地公安机关重点从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办理、紧急情况处置三个方面进行了流程规范。
一是针对有案不接、接报案后不依法受案立案的不作为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接报案登记制。
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接报案,一律先行接受。
对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的案件,一律进行网上登记。
特别是老百姓上门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派出所报案,多数是自身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诉求往往比较迫切和强烈。
针对此类上门报案,各地公安机关认真落实“三个当场”的硬性要求,即负责接待的民警当场进行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二是针对接案后不及时受案立案的慢作为问题,明确限定受案立案审查期限。
对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即受、即立、即办。
对需要查证线索才能确定是否受案立案的,行政案件受案审查一般不超过24小时,最长不超过三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一般不超过三日,最长不超过30日。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公消防〔2016〕136 号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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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铁路公安处,天津港公安局,机场公安分局: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近期,市局对由消防局起草的以市局名义印发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梳理,决定将《关于加强电气设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通告》(津公消【2002】80号)和《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通告》(津公消【2010】511号)2件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附后)。
附件:废止的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6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废止的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文件标题
废止理由
1
津公消〔2010〕511号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通告
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公安部第129号令)冲突。
2
津公消[2002]80号
关于加强电气设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通告
违反《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部分内容增设了行政许可条件,增加了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结束——。
接处警工作规范

接处警工作规范接处警工作是公安机关侦查民警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民警执法活动的重要实施渠道,在案件侦办中起着协同、保障和助推作用。
接处警工作以有效阻止违法犯罪,有效维护社会治安为根本,以及时、准确接收和受理群众报案、求助的窗口服务工作为宗旨,为侦查民警快捷准确处理案件和维护社会治安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一、接处警应当具备的责任1、维护治安的责任。
接处警要加强治安防范,及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准确确定和及时处理涉案人员,维护治安秩序,保证社会治安稳定。
2、依法办案的责任。
接处警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报案、立案、函询等涉案函件,依法受理报警求助,妥善审理案件,严格按照规定处理案件程序。
3、及时回复涉案信函的责任。
接处警应当认真研究新通知,及时准确回复涉案函件,防止处理不及时造成错误。
4、及时研究文件和维护形象的责任。
接处警应当熟悉相关规章制度、掌握案件情况,有效施行政策、惠民、解民情,及时回复涉案函件,维护政法机关形象。
二、接处警应当具备的素质1、责任心强。
接处警应当热忱对待报案,严谨处理案件,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上级分配任务,认真落实公安机关要求。
2、严格纪律。
接处警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政府各项规定,面对报案、立案程序一贯谨慎,客观准确,正确应对各类复杂案件实际情况。
3、注重教育和培训。
接处警应当认真学习政策法规、办案经验和技术,积极参加模拟案例培训,熟悉案件流程,熟练掌握报案、立案、报警求助等工作流程。
四、接处警工作注意事项1、做好报案、立案准备工作。
接处警要认真做好报案、立案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做到收集有效线索,积极排查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做好协议等工作。
2、提高处置技能。
接处警要提高报案、立案处理能力,熟悉法律法规,能够快速准确地处理报案、立案等案件,做到合理有效,落实到位。
3、加强报案受理服务。
接处警要重视报案受理服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解决群众受理留案等问题,督促报案人及时来公安机关办理报案手续,妥善处理报案件。
举报管理制度(公安版)

举报管理制度(公安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举报管理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受理、调查、处理和反馈的一系列工作制度。
第三条举报管理制度遵循依法、公正、及时、严格的原则,确保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章举报途径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举报电子邮箱等多种举报途径,并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进行举报。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举报网站,提供在线举报功能,方便群众通过互联网进行举报。
第三章举报受理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受理机制,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及时受理。
第七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举报材料,包括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被举报人姓名、违法事实等。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对举报人身份和举报材料进行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第四章举报调查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受理的举报进行认真调查,查明被举报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公安机关调查举报案件时,应当依法采取调查措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调查举报案件时,应当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五章举报处理第十二条公安机关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举报案件的处理决定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说明处理依据和结果。
第十四条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举报奖励和保护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和方式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对举报人进行保护,防止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举报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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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群众报案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依法处理群众报案,加强如实立案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执法办案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群众报案,是指公民向各级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认真接待群众报案,如实登记。
对于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接受案件回执》交报案人。
第四条接受的刑事案件,应当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经审查,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一般情况下,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决定的,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决定立案的时间可以适当顺延。
其中,对于控告人控告的案件,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告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第五条控告人对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到复
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第六条接受的治安及其他行政案件,应当填写《受案登记表》。
对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且受害人报案的案件,应当制作《告知书》,在24小时内告知报案人是否受理;需要进一步调查、甄别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报案人是否受理;需要等待鉴定结论的,应当在受到鉴定结论24小时内告知报案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处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在3日内送达报案人。
第七条对有受害人的治安、行政案件,应当在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后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受害人。
第八条对于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治安及其他行政案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在24小时内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有明确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应当在7日内将《移送案件通知书》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接受移送的公安机关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进行案件的相关告知工作。
第九条经过审查,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制作《告知书》,告知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控告人认为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依法立案或不立案,不依照本规定告知控告人有关情况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
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办理群众对报案反馈申诉、投诉的处理工作。
各执法业务部门和各级纪检、监察、督察、政工、信访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依照有关规定接受案件、开具《接受案件回执》、告知有关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告知书》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