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受理户口告知单
天津公安户口黑名单告知单

天津公安户口黑名单告知单张家口一人天津“户籍迁移”被查,法院依法判决合同纠纷2018年8月份,原告接到天津市武清区公安局户籍科通知,因原告户口存在中介违规操作问题,孩子户口不能随迁。
2019年8月29日,原告接到天津市公安局东蒲镇派出所《公安户籍业务黑名单告知书》,原告“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业务期间因存在使用伪造证件办理户口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将原告录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黑名单,天津的季某也因为伪造变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批天津市武清区检察院批捕。
因子女户口随迁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二被告退还25万元服务费,二被告只将未来得及转给季某的15万元退还给原告,另10万元不予退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合同款10万元。
近日,赤城县人民法院雕鹗法庭依法判决一起因“户籍迁移”产生的合同纠纷案。
原告郑某某为了通过自己和女儿落户天津的方式而达到女儿参加天津2019年高考的目的,经过和某天津户口服务处二被告孙某某、赵某某咨询、协商,双方达成协议:二被告给原告及其女儿落户天津,原告给付服务费25万元。
之后,二被告和天津的季某合伙操作办理落户事宜。
原告先后数次将25万元转账给赵某某,赵某某将其中的10万元转给了天津的合伙人季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
原告为了实现其及子女落户天津的目的,委托二被告办理相关事宜,二被告与季某合伙共同伪造证件,原告使用伪造的证件办理了天津户口,原、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户籍管理秩序,双方基于上述行为发生纠纷而产生的合同之债,不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返还已经给付的服务费,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郑富玲要求被告孙全东、赵丽艳返还合同纠纷款10万元之诉讼请求。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所需材料告知单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所需材料告知单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恢复户口需提交以下材料(均需一式二份):1、华侨回国定居恢复户口从入境后在拟定居地连续住满或1年内累计住满90天受理审批(满70天后可到出入境管理大队提出申请),时间计算以该华侨向拟定居地派出所申报临时住宿登记的凭证为准。
2、提交书面申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国外居住地详址、拟定居地详址、原户口情况、申请事由、国外经历);3、填写《华侨来浙定居申请表》;4、提交二寸正面免冠近照四张;5、拟定居地派出所住宿登记申报证明;6、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有效证件,并提供复印件;7、交验华侨国外定居证明或连续合法居住满5年的证明(需翻译),并提供复印件;8、提供卫生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签发时间为6个月以内的有效身体健康证明(温州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温州市黎明西路307弄24号,电话:88850462),18周岁以下免交;9、提供出国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拟定居地为非出国前常住户口地的,还应提供拟定居地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书》;10、交验拟定居地的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供复印件(拟定居地的房屋产权证明的产权人应是申请人本人或系申请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亲属关系需提交关系证明);若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该房屋系合法建筑及说明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原因的证明11、申请人原户口为农业户口的,拟户口恢复为农业户口的,应提供拟定居地村(居、社区)委会同意接收和是否同意申请人参与村里任何利益分配的证明,;拟户口恢复为非农业户口的,应提供本人签字的自愿办理非农业户口的书面报告;注:1、申请审核审批需30个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息日与材料寄送时间),期间不得出国(境),出国(境)者将不予批准。
2、申请人护照上的姓名、出生日期等项目与原户籍资料不一致的,拟定居地是否具备落户登记条件等,以派出所、治安(户政)部门有关确认函件和证明为准。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4〕1062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京公人管字〔2004〕1062号一、出生登记出生登记指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在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以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等到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规定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的,婴儿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出生户口;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可以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查验证件证明(一)出生证明。
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市妇幼保健院开具证明后办理;(二)婴儿母亲、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三)《生育服务证》。
随母登记出生户口的,提供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登记出生户口的,需到婴母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迁出手续;(四)婴儿父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五)超计划、非婚等违反《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婴儿,提供(一)、(二)项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六)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入户证明。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户籍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户籍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津滨政发〔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户籍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滨政发〔2023〕25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户籍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3年10月31日滨海新区户籍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在“滨城”落户(区教体局、区公安局)(一)申请条件户口在本市全日制高职及以上院校集体户的在校生、毕业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可在滨海新区落户。
本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申请投靠的,按照天津市现行户口政策落户。
(二)申请材料1.个人申请(承诺无异地社保);2.《居民身份证》;3.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含首页);4.学校在学证明或毕业证;5.学历认证(涉及毕业生);6.落户在滨海新区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及亲属关系证明;7.在滨海新区无合法产权住房的,可落户在滨海新区人才市场集体户,无需提供落户地点材料。
(三)申请流程户口在本市全日制高职及以上院校集体户的在校生、毕业生,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上材料,手续齐全,当场办理;本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申请投靠的,按照天津市现行户口政策办理落户。
二、鼓励新区产业工人在“滨城”落户(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公安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一)申请条件在滨海新区正常经营的企业工作,且该企业正常连续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同期外省市1年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由个人和企业共同提出申请,可在滨海新区落户,其中,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直接落户(不得注册高中及以下学籍),超过35周岁的须在滨海新区有合法产权住房。
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2003年修订)-天津市人民政府第9号

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2003年修订)正文:---------------------------------------------------------------------------------------------------------------------------------------------------- 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1998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3年10月8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的决定》重新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户政管理,保护暂住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和留宿、雇用暂住人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暂住人在暂住地已取得蓝印户口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暂住人是指外埠常住人口在本市暂住的人员。
第四条市公安局是本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实施。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暂住人应当于到达暂住地3日内依照本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已满16周岁,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或者暂住期在3个月以上非务工、经商的暂住人,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申领《暂住证》。
暂住人在津居住时间自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持有常住户口地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发的身份证明;(二)有合法的住所;(三)有正当的生活来源。
第七条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暂住在居民户的,由留宿人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二)暂住在单位的,由单位主管人员将暂住人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出租人携带治安责任保证书、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人员登记簿,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四)暂住在出借房屋的,由出借人持房屋使用证明,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五)暂住在建筑工地临时住所的,由建设单位主管人员将暂住人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六)劳教人员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因保外就医、放假等原因暂住的,由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七)暂住在宾馆(旅店)的,已经住宿登记,不再申报暂住登记,但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情形的,应申办《暂住证》,由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公人口基层字〔2021〕473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分局:为有效解决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落户问题,经第5次市局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将《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告知书》及《告知书回执》2.《迁入“公共户”承诺书》3.《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滞留户口人员承诺书》北京市公安局2021年5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为推动户籍管理工作理念和机制创新,有效解决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落户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北京市公安局经充分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决定在全市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具体规定如下:一、“公共户”设立全市每个户籍派出所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非农业“公共户”,接收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辖区非农业户口人员落户。
二、“公共户”落户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市户籍人员(不含学生户口、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等限制市内户口迁移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公共户”落户:(一)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其他直系亲属包含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下同)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二)因离婚后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三)因离职户口须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现单位无集体户,且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四)因房屋交易所有权变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现房屋权利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的,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的;(五)新生儿亲生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公共户”内,且新生儿无法在本市其他地址申报出生登记的,可在其亲生父母户口所在“公共户”内申报出生登记;(六)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户口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户口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沪公发〔2007〕263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户口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公发〔2007〕263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公安局户口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〇七年七月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三章户口审批的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核与决定第四章附则上海市公安局户口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安机关的户口审批工作,切实做到严格、公正办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批主体)本规定所称户口审批部门是指市公安局和各公安分、县局及公安派出所,其中市公安局和各公安分、县局由其所属治安部门具体办理户口审批事项。
第三条(适用范围)户口审批部门实施户口审批事项适用本规定,《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05]171号)中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无须经过审批可直接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四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审批的事项)(一)《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规定应当由公安派出所审批决定的事项;(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公安派出所审批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安分、县局负责审批的事项)下列户口审批事项应当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各公安分、县局作出审批决定:(一)外省市人员投靠本市配偶落户的;(二)夫妻一方或双方系原由本市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退休后来沪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子女落户的;(三)外省市妇女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所生子女要求投靠父亲落户的;(四)本市涉外婚姻当事人及旅居国外人员所生子女要求在沪落户的;(五)上海梅山集团公司职工回沪落户的;(六)上海农工商集团总公司所属的海丰、黄山、练江3个农场职工回沪落户的;(七)本市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的;(八)原本市迁往外省市大中专院校因退学、开除等要求恢复本市户口的;(九)《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规定应当由公安分、县局审批决定的事项;(十)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公安分、县局审批决定的其他事项。
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

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2012-05-02 09:18 第一节户籍登记管理办理户口事项的基本规定第一条按照“一个窗口”原则,设立户政中心的分局,户政中心负责承办各类户口登记和迁移变动,并指导属地派出所配合做好调查出证工作;未设立户政中心的分局,派出所负责承办各类户口登记和迁移变动。
第二条各户籍窗口单位对外办公时间应以分局为单位统一对外公布,同时将《办理户口、身份证须知》、监督电话等市局要求上墙的内容在各窗口明显位置上墙公示。
第三条户政中心或派出所必须指定专职民警在户籍窗口受理各类户口登记和迁移变动、户口咨询业务,其他民警不得办理。
对属于审批户口的,窗口受理民警作为群众申办户口联络人,负责对户口办理进度进行全程跟踪,并对申报人咨询及时予以答复。
第四条受理群众办理户口申请后,受理民警应立即查验申办人提交的各类手续材料。
对手续不齐全的,应指导群众完备手续,确保第二次办成;对不符合政策无法办理的,应向群众说明原因,做好解释。
对手续齐全的非审批事项,应当场办结;对手续齐整的审批事项,各级户口审批部门应在时限内完成本级审批工作,并报上一级待批或流转受理民警办结。
第五条除当场办理外,其他需调查核实或流转审批的户口事项,自户政中心或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之日起计算,办理时限如下:(一)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二)需经派出所长批准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三)需经分局批准的,不超过30个工作日办结。
出生登记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生登记申请,应予受理:(一)新生婴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二)新生婴儿未随父或母在外省市登记户口,未取得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资格。
第七条应按照以下情况登记婴儿户口类别:(一)随母落户,户口性质与母亲一致;随父落户,户口性质与父亲一致;(二)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三)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可随父或母在津登记落户;(四)父母双方均为驻津部队现役军人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五)新生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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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必须保证所提交的申报户口材料真实有效,对隐瞒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行为骗取在我市落户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相应处理并取消申报户口资格,对已在我市落户的予以注销户口。
受
理
经
过
本人于年月日到公安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______________派出所提交申报户口材料,接待民警警号为:_____________。
所
需
材
料
1、书面申请(父母双方签字);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法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
非婚生子女投靠父母的,提交确定合法抚养权的法律手续,并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
收养子女投靠养父母的,提交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和办理收养手续全部证明材料,并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
5、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权利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权利人同意落户证明
重要
本人已详细阅读此户口告知单全部内容,保证所提交的申报户口材料真实有效。
申报人:
(签字)年月日
此受理户口告知单一式两份,一份由申报人留存,一份由公安机关附户口申报卷宗。
天津市公安局受理户口告知单
受理单位:分局受理民警:受理时间:年月日
申报人
姓名
年龄
申报
类别
子女投靠父母
登记户口
身份证
编号
核准
权限
分局
局长
联系
电话
户
口
政
策
外省市户籍人员与我市户籍人员登记结婚,子女已随父或母在外省市落户,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其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申请投靠父(母)在我市落户。